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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十章 物权总论

2011-05-24 40页 ppt 1M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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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十章 物权总论nullnull第三编 物权法第十章 物权总论 目 录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null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概念人支配占有物质资料(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归属关系2、物的利用关系...
9第十章 物权总论
nullnull第三编 物权法第十章 物权总论 目 录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null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概念人支配占有物质资料(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归属关系2、物的利用关系null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原则(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五)公示公信原则(六)区分原则null(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定,内容、效力和公示均有法律规定,它包括: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能有当事人自己设定。 物权的内容只能有自己设定,不得有当事人臆定。 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的方法必须有法律规定。返回null(四)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仅是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一个物上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客体。返回null(五)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其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告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2、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即是以公示的方法表示物权的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的交易,法律依然承认具有与真实的物权一样的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的制度返回null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人可得直接支配于物、以获得支配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概念人null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以行为为客体(三)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四)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null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人在物权关系里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一、支配效力所有人(一) 直接支配力(二) 间接支配力占有使用收益处分null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二、排他效力人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之争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 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响的 范围之内 null(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2、可得并存之排他null(二)“优”、“劣”的确定方法 —— 物权对抗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所有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null(3)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优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null三、优先效力(一)物权破除债权物权破除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甲(债权人)null物权优先受偿(二)优先受偿权null(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null四、追击效力 物权标的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物权人都得以追击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乙MP3甲保管借用丙丁偷窃戊遗失追击赠送戊的女友返还?拾得null补充: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人物“此物是我的,请走开”“请把你的东西给我”null物权,物之支配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一、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自物权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null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四、本物权与类物权本物权:物权法的所有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规定的物权类物权:物之事实占有人根据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而享有的各种占有权null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一)事件(二)事实行为(三)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2、双方法律行为(一)物权变动的概念null(二)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不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意思而取得所有权1. 生产2. 孳息3. 遗失物、埋藏物4. 先占5. 添附6. 国家所有权的强制取得-税收、罚款、罚金、没收、征收、国有化1. 买卖2. 互易3. 赠与4. 遗赠5. 继承null二、物权行为(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物权变动=合意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未登记)无权处分null(二)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合意+公示(未登记)有权处分null(三)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null补充: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合同成立 —————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折衷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 “独立性”(对抗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null(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买卖合同成立 ——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折衷主义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1、含义null2、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甲 动产A乙(1)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null(2)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甲 乙有权处分?无权处分?与善意、恶意无关需为善意null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一、物权公示的概述(一)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以行为为客体(三)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四)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null 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的方式来进行(一)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 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一、物权公示的概述二、物权变动的公示null观念交付的类型 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 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Anull 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 物权。nullA 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 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null3、公示的效力(1)公示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动产不动产(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Anull(一)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二、物权存在的公示1.动产。以占有为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方法。 2.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方法。 null(二)物权存在公示的效力二、物权存在的公示1.登记记载的效力。(1)推定的效力(2)公信的效力2.占有的效力。(1)推定的效力(2)公信的效力null1、物权与物权的外观A(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物权公示的效力图示null2、物权外观的可兹信赖的效力Anull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返还原物 三、请求排除妨害 四、恢复原状 五、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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