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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2011-05-15 6页 pdf 144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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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etraethyl Lead Poisoning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etraethyl Lead Poisoning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11503-1989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四乙基铅是一种汽油添加剂,在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可引起接触者的急性中毒。原急 性中毒诊断标准自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其间,又有与此相关的标准颁布实施,为更有效地防 治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标准予以修订。 本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对急性轻度中毒和重度中毒的诊断指标、重度中毒治疗 原则以及“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进行了部分补充和修改,并在本标准附录中增加了“基 础体温、血压、脉搏的测量方法及标准”,使诊断标准更为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锦州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锦西化工总厂职防所负责起草。大连市劳动卫生研 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锦州石化公司医院,锦西炼化总厂职工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大量接触四乙基铅引起的以急性中毒性 脑病及精神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或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 毒。非职业活动中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和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毒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大量四乙基铅的职业史,出现以急性脑病及其精神障碍为主的临床症 状、体征,结合作业场所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现的疾病,方可 诊断。 4 接触反应 出现失眠、多梦、头痛、食欲不振、恶心等类神经症症状,在短时间内消退。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出现严重失眠、恶梦、剧烈头痛、头昏等症状,且具有下列一项者: a) 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等轻度精神障碍; b) 癔症型类神经症表现; c)基础体温、血压或脉搏降低,见附录 B(规范性附录)。 5.2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精神运动性兴奋; b)意识障碍呈谵妄状态或昏迷; C)癫痫样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 立即离开中毒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鞋帽,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的皮肤、指 甲、毛发等处,注意保温。 6.1.2 接触反应 密切观察神经、精神变化,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对症处理。 6.1.3 轻度中毒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症处理。 6.1.4 重度中毒 除采取支持和对症疗法外,积极防治脑水肿。出现精神运动性兴奋或癫痫样发作时,分 别给予安定剂或抗癫痫剂,以防过度兴奋而衰竭,同时加强护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可安排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应调离有毒作业,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决定休息或适当工作。 6.2.3 重度中毒后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 GB/T16180 的有关条款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附录 B(规范性附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四乙基铅作业人员,也适用于乙基液和高浓度乙基汽油作业人员。 A.2 使用本标准时,必须具备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和引起急性中毒的特殊条件,如接触方式、 程度、时间以及防护条件等,现场空气中四乙基铅浓度测定结果有参考意义,同时不应忽视 四乙基铅经皮吸收的可能性。 A.3 本病除极少数患者接触四乙基铅即刻出现症状,并逐渐加重外,都要经过一定潜伏期 后症状体征才出现,潜伏期长短不一,最短者为 30 分钟,最长者可达 27 天,多见 1-10 天,一般不超过 20 天。因此,在此期间对有四乙基铅过量接触者,应注意追踪观察。 A.4 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患者精神障碍较为突出,轻度中毒为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 安和癔症型类神经症,重度中毒为躁动不安、精神错乱、幻觉、妄想、谵妄、人格改变、甚 至暴力行为等精神运动性兴奋表现。有关上述症状,应按精神科和神经内科方法进行检查, 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 A.5 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患者常表现为自主神经功能紊乱,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可表现为“三 低”征,“三低”征是指基础体温、血压、脉搏降低,在部分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患者中可见, 但“三低”不一定同时存在,往往是“一低”或“两低”,无“三低”者不能否定中毒的可 能。 其它自主神经功能检查(皮肤划痕、眼心反射、竖毛肌反射、立卧反射、卧立反射、倒 转血压、两测皮温差等),由于方法不统一规范,暂不作为诊断指标,可供诊断时参考。 A.6 鉴别诊断:本病应与急性汽油中毒、精神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酒精中毒、神经症 相鉴别。 A.7 急性重度四乙基铅中毒如恢复不全,按 GB/T16180 处理。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体温、血压、脉搏的测量方法及标准 基础体温、血压、脉搏,是指被检者在早晨清醒状态,未起床活动、未进食时的体温、 血压、脉搏。 B.1 体温 B.1.1 腋测法:将腋窝汗液擦干,把体温计放在腋窝深处,用上臂将体温计夹紧,放置 10 分钟后读数,测量值在 36℃以下为低体温。 B.1.2 口测法:将消毒过的体温计置于舌下,紧闭口唇,不用口腔呼吸,放置 5 分钟后读 数,测量值在 36.3℃以下为低体温。 B.1.3 肛测法:取侧卧位,将肛门体温计头部涂以润滑剂,徐徐插入肛门,深达体温计长 度的一半为止,放 5 分钟后读数。测量值在 36.5℃以下为低体温。 B.2 血压 采用袖带加压法(即血压计测量法)。一般取右上肢。测量值在 12.0/8.0kPa(90/60mmHg) 以下为低血压,由于 45 岁以上者收缩压随年龄增长而增高(每增长 10 岁增高 1.33kPa),舒 张压除 60 岁以上老人有下降趋势外,60 岁以内者变化不大,故诊断时应综合分析。 B.3 脉搏 采用桡动脉的触诊方法(特殊情况下也可检查颞动脉、颈动脉、肱动脉等)。必要时, 两侧均需触诊测量,以作对比。每次应测量 1 分钟以上。测量值 60 次/分以下为低脉率。 以上三种测量均需连续两天,每天测量一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CS 13.100 GBZ 36-2002 GBZ36-2002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诊断原则 4 接触反应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5.2 重度中毒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 6.1.2 接触反应 6.1.3 轻度中毒 6.1.4 重度中毒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可安排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应调离有毒作业,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决定休息或适当工作。 6.2.3 重度中毒后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的有关条款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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