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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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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节编号:XK08-002 输水管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TOC \o "1-3" \h \z \u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6 5.1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 5.2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2011年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节
编号:XK08-002 输水管产品 生产许可证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TOC \o "1-3" \h \z \u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6 5.1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及相关标准 6 5.2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输水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 5.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 5.5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 6 证书和标志 8 6.1 证书 8 6.2 标志 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 监督检查 11 9 收费 11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 11 附则 12 附件1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45 附件2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0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64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65 附件5检验报告 66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70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调水工程、引水工程、城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工业和水利输水管线、工厂管网、电厂补给水管及冷却水循环系统、雨水、污水及农田排灌等输送水介质用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输水管产品划分为7个产品单元、18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输水管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说明 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Z(Ⅰ) Z(Ⅰ) (100-800)(4-12) 产品代号(Z)(类别Ⅰ或Ⅱ、Ⅲ)(公称内径范围) (工作压力范围) Z(Ⅱ) Z(Ⅱ) (100-800)(4-12) Z(Ⅲ) Z(Ⅲ) (100-800)(4-12) DY-ZG DY-ZG φ(400-800) P(2-4) (0.4-0.8) 产品代号(DY-ZG)φ(公称内径范围) P(静水压力范围) (抗裂压力范围) 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 YYG(或YYGS) YYG(或YYGS)(400-2000)/P(0-1.2)/H(0.8-10) 产品代号(YYG或SYG) (公称内径范围)/ P(工作压力范围)/H(覆土深度范围) DY-YYG DY-YYG φ(400-2000) P(2-4)(Ⅰ-Ⅲ) 产品代号(DY -YYG) φ(公称内径范围) P(静水压力范围) (抗裂压力范围) 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 SYG(或SYGL) SYG(或 SYGL)(400-3000)/P(0-1.2)/H(0.8-10) 产品代号(YYG或SYG) (公称内径范围)/ P(工作压力范围)/H(覆土深度范围) DY-SYG DY-SYG φ(400-2600)P(2-4)(Ⅰ-Ⅲ) 产品代号(DY -SYG) φ(公称内径范围) P(静水压力范围) (抗裂压力范围) 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PCCPL PCCPL (400-1400)/P(0-2.0)/H(0.8-10) 产品代号(PCCP) 类别(L或E) (公称内径范围)/ P(工作压力范围)/H(覆土深度范围) PCCPE PCCPE (1400-4000)/P(0-2.0)/H(0.8-10) DY-PCCP DY-PCCP φ(600-2800)P(2-4)(Ⅰ-Ⅲ) 产品代号(DY -PCCP) φ(公称内径范围) P(静水压力范围) (抗裂压力范围) 5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RCP RCP(Ⅰ-Ⅲ)(200-3500) 产品代号(RCP)(外压级别Ⅰ或Ⅱ、Ⅲ) (公称内径范围) DY-RCP DY-RCP φ(200-3000) P1 (Ⅰ-Ⅱ) 产品代号(DY-RCP)φ(公称内径范围) P(静水压力) (外压级别Ⅰ或Ⅱ) 6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DRCP DRCP (Ⅱ-Ⅲ)(600-3500) 产品代号(DRCP)(外压级别Ⅰ或Ⅱ、Ⅲ) (公称内径范围) DRC DRC (600-3000)(Ⅰ-Ⅲ) 产品代号(DRC) (公称内径范围) (外压级别Ⅰ或Ⅱ、Ⅲ) 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FRPM-Ⅰ FRPM-Ⅰ-(100-4000)- (0.1-2.5) 产品代号(FRPM)-生产工艺(Ⅰ、Ⅱ或Ⅲ)-(公称内径范围)-(压力等级范围) FRPM-Ⅱ FRPM-Ⅱ-(100-4000)- (0.1-2.5) FRPM-Ⅲ FRPM-Ⅲ-(100-4000)- (0.1-2.5) 备 注 一、与本细则4.1.1.1有关的填写说明: 1、混凝土管生产企业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填写企业申请的最大公称内径和在此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及最大覆土深度(有要求时); 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企业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可以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产品系列,每个系列按其最大公称内径和该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压力等级填写。 二、对于本细则6.1.1证书副本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解释: 1、混凝土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示企业发证产品所具有的最高生产能力,同时也表示企业具有生产该规格型号及其以下规格型号产品的能力。当产品公称内径超出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与证书相同但该公称内径下的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超出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和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均与证书相同但该公称内径及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下的覆土深度超出证书范围时应按本细则6.1.3款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示企业发证产品具有该公称内径和该压力等级及以下公称内径和压力等级产品的生产能力。当产品公称内径或压力等级超出证书范围时应按本细则6.1.3款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水管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水管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输水管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起草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审查部主任单位,负责审查部的日常工作;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担任审查部副主任单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输水管产品审查部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禾家塘岸64号 邮政编码:215004 电 话:0512-68660861 65094627 68284223 68271667 68272641 传 真:0512- 68284223 65094627 电子信箱:ssgscb@126.com 联 系 人:田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名称”栏填写“输水管”, “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所依据的产品标准以及拟申请的规格型号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以及“备注”栏的要求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产品单元的检验抽样规则及其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的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室内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5.2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5.3 输水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表5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及条款号 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条款号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Z(Ⅰ)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GB 4084-1999)8.2.1款 1.​ 水压检验 GB 4084 6.3 2.​ 保护层厚度 GB 4084 6.2 3.​ 外观 GB 4084 6.1 4.​ 尺寸偏差 GB 4084 6.2 Z(Ⅱ) Z(Ⅲ) DY-ZG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 923-2003)8.2.1款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JC/T 923 6.1 2.​ 外观质量 JC/T 923 6.3 3.​ 尺寸及偏差 JC/T 923 6.4 4.​ 抗渗性 JC/T 923 6.5.1 5.​ 接头密封性 JC/T 923 6.5.2 6.​ 抗裂压力 JC/T 923 6.5.3 7.​ 保护层厚度 JC/T 923 6.6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 YYG(或YYGS) 《预应力混凝土管》(GB 5696-2006)8.2.1款 1.​ 外观质量 GB 5696 6.10.1 2.​ 尺寸偏差 GB 5696 6.10.2 3.​ 抗渗性 GB 5696 6.10.3 4.​ 抗裂内压 GB 5696 6.10.4 5.​ 混凝土强度 GB 5696 6.3 DY-YYG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 923-2003)8.2.1款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JC/T 923 6.1 2.​ 外观质量 JC/T 923 6.3 3.​ 尺寸及偏差 JC/T 923 6.4 4.​ 抗渗性 JC/T 923 6.5.1 5.​ 接头密封性 JC/T 923 6.5.2 6.​ 抗裂压力 JC/T 923 6.5.3 7.​ 保护层厚度 JC/T 923 6.6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 SYG(或SYGL) 《预应力混凝土管》(GB 5696-2006)8.2.1款 1.​ 外观质量 GB 5696 6.10.1 2.​ 尺寸偏差 GB 5696 6.10.2 3.​ 抗渗性 GB 5696 6.10.3 4.​ 抗裂内压 GB 5696 6.10.4 5.​ 混凝土强度 GB 5696 6.3 6.​ 水泥砂浆强度 GB 5696 6.9.2 7.​ 水泥砂浆吸水率 GB 5696 6.9.3 DY-SYG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 923-2003)8.2.1款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JC/T 923 6.1 2.​ 外观质量 JC/T 923 6.3 3.​ 尺寸及偏差 JC/T 923 6.4 4.​ 抗渗性 JC/T 923 6.5.1 5.​ 接头密封性 JC/T 923 6.5.2 6.​ 抗裂压力 JC/T 923 6.5.3 7.​ 保护层厚度 JC/T 923 6.6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PCCPL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GB/T 19685-2005)9.2.1款 1.​ 外观质量 GB/T 19685 6.3.1 2.​ 尺寸偏差 GB/T 19685 6.3.3 3.​ 管体裂缝 GB/T 19685 6.3.2 4.​ 内压抗裂性能或外压抗裂性能 GB/T 19685 6.3.4、6.3.5 5.​ 管芯混凝土抗压强度 GB/T 19685 6.2.4 6.​ 保护层水泥砂浆抗压强度 GB/T 19685 6.2.9.2 7.​ 保护层水泥砂浆吸水率 GB/T 19685 6.2.9.3 PCCPE DY-PCCP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 923-2003)8.2.1款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JC/T 923 6.1 2.​ 外观质量 JC/T 923 6.3 3.​ 尺寸及偏差 JC/T 923 6.4 4.​ 抗渗性 JC/T 923 6.5.1 5.​ 接头密封性 JC/T 923 6.5.2 6.​ 抗裂压力 JC/T 923 6.5.3 7.​ 保护层厚度 JC/T 923 6.6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RCP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 11836-2009)8.2.1款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GB/T 11836 6.1 2.​ 外观质量 GB/T 11836 6.2 3.​ 尺寸偏差(不包括保护层厚度) GB/T 11836 6.3 4.​ 内水压力 GB/T 11836 6.4 5.​ 外压荷载 GB/T 11836 6.5 DY-RCP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 923-2003)8.2.1款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JC/T 923 6.1 2.​ 外观质量 JC/T 923 6.3 3.​ 尺寸及偏差 JC/T 923 6.4 4.​ 抗渗性 JC/T 923 6.5.1 5.​ 接头密封性 JC/T 923 6.5.2 6.​ 外压荷载 JC/T 923 6.5.3 7.​ 保护层厚度 JC/T 923 6.6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DRCP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 11836-2009)8.2.1款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GB/T 11836 6.1 2.​ 外观质量 GB/T 11836 6.2 3.​ 尺寸偏差(不包括保护层厚度) GB/T 11836 6.3 4.​ 内水压力 GB/T 11836 6.4 5.​ 外压荷载 GB/T 11836 6.5 DRC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1996)6.1款 1.​ 外观质量 JC/T 640 4.3 2.​ 尺寸允许偏差 JC/T 640 4.4 3.​ 混凝土强度 JC/T 640 4.2.1 4.​ 外压裂缝荷载 JC/T 640 4.5.1 5.​ 内水压试验 JC/T 640 4.5.2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FRPM-Ⅰ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B/T 21238-2007)9.2.1款 1.​ 外观质量 GB/T 21238 6.1 2.​ 巴氏硬度 GB/T 21238 6.3 3.​ 树脂不可溶分含量 GB/T 21238 6.4 4.​ 直管段管壁组分含量 GB/T 21238 6.5 5.​ 水压渗漏 GB/T 21238 6.6.4 6.​ 初始环刚度 GB/T 21238 6.6.1 7.​ 初始环向拉伸强力 GB/T 21238 6.6.2 8.​ 初始轴向拉伸强力 GB/T 21238 6.6.3 9.​ 初始挠曲性 GB/T 21238 6.6.6 10.​ 初始环向弯曲强度 GB/T 21238 6.6.7 FRPM-Ⅱ FRPM-Ⅲ 5.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6,适用于Z(Ⅰ)、Z(Ⅱ) 、Z(Ⅲ)、DY-ZG) 5.5.1.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7,适用于YYG和YYGS、DY-YYG) 5.5.1.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8,适用于SYG和SYGL、DY-SYG) 5.5.1.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9,适用于PCCPL、PCCPE、DY-PCCP) 5.5.1.5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10,适用于RCP、DY-RCP) 5.5.1.6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11,适用于DRC、DRCP) 5.5.1.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12,适用于FRPM-Ⅰ、FRPM-Ⅱ、FRPM-Ⅲ) 5.5.1.8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3)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4,适用于Z(Ⅰ)、Z(Ⅱ) 、Z(Ⅲ)) 5.5.2.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5,适用于YYG和YYGS) 5.5.2.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6,适用于SYG和SYGL) 5.5.2.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7,适用于PCCPL、PCCPE) 5.5.2.5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8,适用于DY-ZG、DY-YYG、DY-SYG、DY-PCCP、DY-RCP) 5.5.2.6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9,适用于RCP、DRCP) 5.5.2.7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20,适用于DRC) 5.5.2.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21,适用于FRPM-Ⅰ、FRPM-Ⅱ、FRPM-Ⅲ)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地址等必要的信息。其产品明细表达方法示例见表22。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表22 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1.预应力混凝土(一阶段管)YYG 2000/P0.8/H2 合格 1.预应力混凝土(一阶段管)YYG 2000/P0.8/H2 2.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E 4000/P0.6/H4 合格 2.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E 4000/P0.6/H4 3.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DRCP Ⅱ 2400 合格 3.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DRCP Ⅱ 2400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需要增加规格,比如改变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压力等级)或覆土深度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实地核查办法中的“二、生产资源提供”、“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中6.1.2、6.2、6.3、6.4”进行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其中补充实地核查时5款否决项目必须合格,其余的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项不超过4款。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08-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在产品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注位置与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标志位置一致。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检测设备是否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产品出厂前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场点,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支付。 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表2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及名称 产品单元 自应力管 一阶段管 三阶段管 钢筒管 排水管 顶 管 玻璃钢管 产品标准 1 GB 4084—1999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 2 GB 5696—2006 预应力混凝土管 √ √ 3 GB/T 19685-2005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 4 GB/T 11836-2009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 √ 5 JC/T 640-1996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 6 JC/T 923-2003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 √ √ √ √ √ 7 GB/T 21238-200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 相关标准 1 GBJ 107-19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 √ √ √ √ 2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 √ √ √ √ 3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 √ √ √ √ √ 4 GB/T 238—2002 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 √ √ √ √ √ 5 GB/T 239—1999 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 √ 6 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 7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 √ 8 GB 748-2005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 √ √ √ √ 9 GB/T 912-2008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 10 GB/T 1447-2005 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 11 GB/T 1449-2005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 12 GB/T 1458-2008 纤维缠绕增强塑料环形试样拉伸试验方法 √ 13 GB 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 √ 14 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 √ √ √ √ 15 GB 1499.3-2002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 √ 16 GB 1596-200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 √ √ √ √ 17 GB/T 1634.2-2004 塑料 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 第2部分:塑料、硬橡胶和长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 18 GB/T 2576-2005 纤维增强塑料树脂不可溶分含量试验方法 √ 19 GB/T 2577-200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 √ 20 GB/T 2649-19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 √ 21 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 √ 22 GB/T 3854-2005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 23 GB/T 5223.3-200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 √ 24 GB/T 5223-200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 √ √ 25 GB/T 5224-200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 √ 26 GB/T 5349-2005 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轴向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 27 GB/T 5351-2005 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短时水压失效压力试验方法 √ 28 GB/T 5352-2005 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平行板外载性能试验方法 √ 29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30 GB/T 6284-2006 化工产品中水份测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减量法 √ 31 GB 8076-2008 混凝土外加剂 √ √ √ √ √ √ 32 GB/T 8237-2005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 33 GB/T 9914.1-2001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1部分:含水率的测定 √ 34 GB/T 11253-200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 √ 35 GB/T 11837-2009 混凝土管用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 √ 36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 √ √ √ √ 37 GB 13115-1991 食品容器及包装衬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 38 GB 13788-2008 冷轧带肋钢筋 √ √ √ √ √ 39 GB/T 14684-2001 建筑用砂 √ √ √ √ √ √ 40 GB/T 14685-2001 建筑用卵石、碎石 √ √ √ √ √ √ 41 GB/T 15345-2003 混凝土输水管试验方法 √ √ √ √ 42 GB/T 16752-2006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试验方法 √ √ √ √ 43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ISO法) √ 44 GB/T 18369-2008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 45 GB/T 18736-2002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 √ √ √ √ 46 GB 20472-2006 硫铝酸盐水泥 √ √ √ 47 GB 50046-2008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 √ √ 48 GB/T 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 √ √ √ √ 49 GB 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 √ √ √ √ 50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规范 √ √ √ √ √ 51 GB 50212-200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 52 GB 50224-1995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 √ 53 GB 50236-19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54 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施工及验收规范 √ √ √ √ √ √ 55 GB 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 √ √ √ √ 56 JC/T 453-2004 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 √ 57 JC/T 540-2006 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 √ √ √ √ 58 JGJ 18-200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 59 JGJ 19-1992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 60 JGJ/T 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 √ √ √ √ √ 61 JGJ/T 55—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 √ √ √ √ √ 62 JGJ 63-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 √ √ √ √ √ √ 63 JGJ 95-2003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 √ 64 CECS 16:1990 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结构设计规范(振动挤压工艺) √ 65 CECS 140:2002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 √ 说明: “√”表示对应产品单元应具备的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3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主要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 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原材料称量设备 允许称量误差:水泥、水、外加剂±2%;砂、石±3% 混凝土搅拌机 钢筋调直切断机 滚焊机 管模 离心机 起重设备 管子吊具 锅炉(或外供蒸汽) 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 原材料称量设备 允许称量误差: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2%;砂、石±3% 混凝土搅拌机 钢筋调直切断机 纵向预应力钢筋张拉机 绕丝机 管模 振动挤压系统 含振动台或其他振动设备、稳压系统应具有压力显示或记录功能,稳压过程中的压力波动不得大于±0.02MPa 起重设备 管子吊具 磨口机 锅炉(或外供蒸汽) 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 原材料称量设备 允许称量误差: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2%;砂、石±3% 混凝土搅拌机 钢筋调直切断机 纵向预应力钢筋张拉机 钢筋镦头机 钢丝接头綁扎机 管模 离心机 离心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悬辊机 悬辊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振动器 立式振动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起重设备 管子吊具 缠丝机 配有连续显示或记录应力装置 砂浆搅拌机 砂浆喷浆机或砂浆辊射机 锅炉(或外供蒸汽) 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原材料称量设备 允许称量误差:水泥、水、掺合料、外加剂±2%;砂、石±3% 混凝土搅拌机 承口辊压成型机 承插口环卷板机 合缝焊接机 承插口胀圆机 钢板剪切机 卷板机 钢筒卷焊机或平缝焊机 钢筒水压试验机 管模 离心机 离心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振动器 立式振动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起重设备 吊具 用于钢筒、管芯、管子等吊装 缠丝机 配有连续记录应力装置 钢丝接头绑扎机 砂浆搅拌机 砂浆喷浆机或砂浆辊射机 锅炉(或外供蒸汽) 5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原材料称量设备 允许称量误差:水泥、水、外加剂、掺合料±2%;砂、石±3% 混凝土搅拌机 钢筋骨架滚焊机或钢筋骨架焊接成型设备 骨架环筋直径≦8mm时必须采用滚焊;骨架环筋直径>8mm时可以采用手工焊接 管模 芯模成型设备 芯模振动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离心机 离心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悬辊机 悬辊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振动器 立式振动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起重设备 管子吊具 6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原材料称量设备 允许称量误差:水泥、水、外加剂、掺合料±2%;砂、石±3% 混凝土搅拌机 钢筋骨架滚焊机或钢筋骨架焊接成型设备 骨架环筋直径≦8mm时必须采用滚焊;骨架环筋直径>8mm时可以采用手工焊接 管模 芯模成型设备 芯模振动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离心机 离心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悬辊机 悬辊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振动器 立式振动成型工艺时应配备 起重设备 管子吊具 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缠绕机 FRPM-Ⅰ工艺应配备 切割机 FRPM-Ⅰ、FRPM-Ⅱ工艺应配备 修整机 FRPM-Ⅰ、FRPM-Ⅱ工艺应配备 模具 脱模机 FRPM-Ⅰ工艺应配备 树脂配料系统 FRPM-Ⅰ工艺应配备 起重设备 制衬机 FRPM-Ⅰ工艺应配备 固化站 FRPM-Ⅰ、FRPM-Ⅱ工艺应配备 离心机 FRPM-Ⅱ工艺应配备,含喂料机、树脂配料系统。 接头缠绕机 FRPM-Ⅱ、FRPM-Ⅲ工艺应配备 接头安装机 FRPM-Ⅱ、FRPM-Ⅲ工艺应配备 连续缠绕机 FRPM-Ⅲ工艺应配备,含树脂配料系统、修整机、切割机。 备 注 1、​ 企业在具体配置生产设备时应根据产品单元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型式确定,并满足生产要求。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4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主要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 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案秤 最小分度值20g 天平 最小分度值1g 电热鼓风干燥箱 误差±2℃ 砂筛分标准套筛 石筛分标准套筛 振动台 频率50Hz±3Hz、振幅0.5mm±0.02mm 胶砂试模 40mm×40mm×160mm 比长仪或外径千分尺 比长仪分度值0.01mm、外径千分尺分度值0.001mm 压力试验机 示值误差±1% 材料拉力试验机或万能材料试验机 示值误差±1% 反复弯曲试验装置 游标卡尺 钢材试验用:分度值0.02mm;管外径测量用:分度值0.10mm 内径千分尺 用于管内径测量,分度值0.01mm 深度游标卡尺 分度值0.05mm 管子水压试验装置 压力表1.6级、分度值0.05MPa 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 案秤 最小分度值20g 天平 最小分度值1g 电热鼓风干燥箱 误差±2℃ 砂筛分标准套筛 石筛分标准套筛 混凝土立方试模 150mm×150mm×150mm或100mm×100mm×100mm 振动台 频率50Hz±3Hz、振幅0.5mm±0.02mm 压力试验机 示值误差±1% 材料拉力试验机或万能材料试验机 示值误差±1% 反复弯曲试验装置 游标卡尺 钢材试验用:分度值0.02mm;管外径测量用:管径500-1000mm时,分度值0.05mm;>1000mm-1800mm时,分度值0.20mm。 外径专用检验量具 管外径≥1800mm时测量用,分度值0.2mm;企业可外购或自制,自制时需制订自校规程并定期自校,校准用计量器具应能溯源。 内径千分尺 用于管内径测量,分度值0.01mm 读数显微镜 分度值0.01mm 深度游标卡尺 分度值0.05mm 管子水压试验装置 压力表1.6级、分度值0.05MPa 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 案秤 最小分度值20g 天平 最小分度值1g 电热鼓风干燥箱 误差±2℃ 砂筛分标准套筛 石筛分标准套筛 混凝土立方试模 150mm×150mm×150mm或100mm×100mm×100mm 振动台 频率50Hz±3Hz、振幅0.5mm±0.02mm 压力试验机 示值误差±1% 材料拉力试验机或万能材料试验机 示值误差±1% 反复弯曲试验装置 游标卡尺 钢材试验用:分度值0.02mm;管外径测量用:管径500-1000mm时,分度值0.05mm;>1000mm-1800mm时,分度值0.20mm 外径专用检验量具 管外径≥1800mm时测量用,分度值0.2mm;企业可外购或自制,自制时需制订自校规程并定期自校,校准用计量器具应能溯源。 内径千分尺 用于管内径测量,分度值0.01mm 读数显微镜 分度值0.01mm 深度游标卡尺 分度值0.05mm 管子水压试验装置 压力表1.6级、分度值0.05MPa 维勃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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