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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几种合同形式

2011-04-28 11页 doc 62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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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几种合同形式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几种合同形式 姓 名:赫 柯 学 号:061204018 学 校:中原油田电大 指导教师:马颖芳 写作时间:2008年5月20日 目 录 论文摘要·············································2 正 文·············································3 一、概述·············································3 二...
浅析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几种合同形式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与劳动有关的几种合同形式 姓 名:赫 柯 学 号:061204018 学 校:中原油田电大 指导教师:马颖芳 写作时间:2008年5月20日 目 录 论文摘要·············································2 正 文·············································3 一、概述·············································3 二、各自特征·········································4 三、相互比较·········································6 四、小结·············································8 参考文献资料·········································12 论 文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这部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用人机制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一个福音,找到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由此也打消了许多劳动者模糊的意识,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但就这部法典从颁布到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的自身条件及文化素质的不同,加之理解的能力不同,断章取意,往往不能维护自身权利,本文将从常见的几种合同形式入手,就其特征作出论述,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帮助大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本文将要论述的几种合同分别是: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集体合同。 关键词: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 集体合同 浅析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几种合同形式 一、概述 所谓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深受司法机关及法律界的普遍认可,但我以为这一定义具有不完善的地方:过于简单,没有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只是笼统的介绍了一下字面含义,究其具体的特征并未作较详细的描述,这样一来往往使劳动者混淆,与其它形式的用工合同无法区分开来。 所谓劳务合同,教科书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司法界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理论界有一种观点: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雇佣合同,同劳务合同一样,雇佣合同在国内外任何一部法典中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者说它在国内外司法界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笼统的观点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观点,这里笔者也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文献,上网浏览了大量法律上的有关条文,并未找到一明确定义,权且引用理论界的一种通俗的说法: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就这一观点笔者也颇有微辞,且不说它正确与否,但就其内容来说笔者以为过于简单,只点明了雇佣合同的表象而实际内涵并未深刻揭露,在后面的论述中笔者将阐述个人的看法。 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以上对几种合同形式作了一下笼统的介绍,下面我们来详细的论述: 1、之所以说劳动合同的定义过于简单是由于其既忽略了对定义对象的特点的具体描述,又限制了对所定义对象的法律延伸。那么就应该具体点究竟建立了什么样的关系,或者说究竟具备哪些条件和特征,而且仅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够的,需要有有一种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来维持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进行吧。因此,我认为这个劳动合同的概念有待于深化。 2、对于劳务合同而言,笔者个人倒认为由于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所以很难给出某一种具体的评定,就王全兴教授的那段描述,笔者认为劳务合同从面上来说涉及的范围和领域都是比较广泛的,相对于劳动合同来说无论从合同的主客体还是合同所涉及的范围都有质的不同。劳动合同强调合同双方的主客体关系;而劳务合同除了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包含了劳动合同所强调的,另外还强调了它所适用的范围,以及所包含的层次。还有就是我个人以为劳务合同所谈的是两个合同,当事人有三方,一个是反映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雇佣合同或者说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与该劳务的接收方所产生的劳务合同。 3、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无论是《经济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都未曾有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一种雇佣关系。只有当《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后才首次承认了雇工的合法性。条例规定:“私人企业为企业资产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赢利性组织……”但由于现行法律未从民法的角度来规范雇佣关系,因此埋下了隐患──许多现实的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纷争无法依法解决。因此,在新的《合同法》中增设一章,专门就是针对雇佣合同的。 4、对于集体合同,我个人以为,它可以说是独立于以上三个合同的。因为这种合同是指脚已经迈进企业或单位的大门的劳动者,为最大限度的追求自己的福利待遇而和单位签署的合同,与上面提到的三种合同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放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可见,作为一种契约的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我个人以为集体合同的国企味道比较浓厚些。 二、各自的特征 既然上面我们对这几种合同作了比较详尽的说明,那么我们来从各自的特征上加以分析,以便于进一步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方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当中,一方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劳动合同双方既是劳动合同权力的主体,又是劳动合同义务的主体,根据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所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者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5、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相应的举措。 (二)劳务合同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的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务派遣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合同标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的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些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应依据《劳动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三)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的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对于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该合同才能生效。 2、集体合同的内容无非就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是集体合同的重中之重,对个人的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基本上侧重于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后才能生效。 5、集体合同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四)雇佣合同的特征 1、雇佣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为目的,但它与承揽与委任不同。 2、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若劳务供给仅为其他约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则雇佣合同不成立,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因基于法律上或亲属关系为义务,雇佣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3、雇佣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雇佣人有劳务为目的的请求的请求的权力和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受雇佣人有服劳务的义务和报酬请求权;雇佣人须给付受雇佣人报酬,雇佣合同中受雇佣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佣人提供劳务,若一方出于道德上或受宗教的慈善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则雇佣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4、雇佣合同为承诺及不要式合同,雇佣合同的订立,只须双方就劳务与报酬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任何方式,此种简单易行的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但给司法实务带来了诸多的问,如果受雇佣人执行职务时发生了对第三方侵权责任时,应追究雇佣人的连带责任,此时,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就成为判定责任承担的基础。因雇佣为不要式合同,如何判断雇佣关系的存在,民法学者见解不一,有的认为确立雇佣关系因严格依法用语,受箍人系指受雇佣合同而服劳务之人,不能作相反的解释,有的认为如果依据民法就雇佣关系之规定就雇佣人是否选任和监督受雇佣人为其承担责任的根据,适用范围过窄,若外表看来虽无雇佣关系,但其双方的性质极似雇佣,也应看成雇佣关系, 三、相互比较 首先来说,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它们三个具有很多相似性,但这样就给司法机关以及执法机构造成概念上的模糊,以至于执行起来标准不一。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进行比较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他们都是司法上的合同。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都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的订立都须按照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就其内容来说法律并未作出统一的框架进行约束,这完全是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及相对独立的个性所决定的,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具有公法的私立合同;同时它们又是以给付劳务为目的,合同的受雇方都是向合同的雇佣方支付劳务,而雇佣方都是根据合同支付给受雇方劳动报酬;二者都属于可以继续的合同,由于受雇方在支付劳务的时候很多时候并不是一次给清,更多的时候可能会在合同期内才能完成,或着有突发情况,需要延续合同才能顺利完成劳务行为;它们同时还是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提供劳务就得获得报酬,这对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义务。我们再来看看它们的不同之处:最根本的就是合同主体不同,雇佣合同的主体比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宽广,除了自然人以外,还可以是公司法人或社会组织机构;法律要求也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并未作出明确的形式上的要求,也就是雇佣合同即可以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存在,也可以是一种口头协议,但劳动合同则不然,可以是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但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它们在订立时享受的自由度也存在着差异,雇佣合同我个人认为属于民事合同,合同订立的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比较自由,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当然这些自由都是相对的,但劳动合同就不一样,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内容形式和内容都受国家严格限制,不论是受雇方支付的劳务还是雇佣方支付的报酬以及所提供的福利保障都有相关的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针对争议解决的方式也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要首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它们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样的,劳动法严格来讲属于特殊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的规定,而雇佣合同在《劳动法》上找不到明文规定,只能用《民法》上的相关条文加以限制和解释。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既有关联也有区别这里我们主要谈谈区别,目的在于更好的区分:主体不一样,这一点和劳动合同很与雇佣合同比较相似,劳务合同的双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或用人单位,而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而另一方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或公司法人;当事人的数量在合同中的体现也是不一样的,劳务合同涉及的有可能会是三方当事人,而雇佣合同涉及的只是双方当事人。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我认为要区分它们二者要从以下的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来说性质上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定用工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而劳务合同就是受雇方向雇佣方支付劳务;其次,目的也是不一样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为目的,是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者想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的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规章,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劳务合同从它的特征及其概念就能看出不具备劳动合同所具备的这些这一点可以参照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比较。 (四)集体合同与其它三种合同 笔者认为关于集体合同与其它三种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集体合同从其定义及法律特征就能看出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劳动合同的升级版,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关系不大,它主要体现的是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后的劳动者,为最大限度的追求自己的福利待遇,劳动环境等等与用人单位所达成的某种协议, 四、小结 本文通过大量的概念性陈述以及特征的比较,对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 集体合同,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进一步认识这些合同的区别。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黄松有主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贾俊玲主编 4、《最新劳动保障法律帮助》,工商出版社,高云、韩智力主编 5、《企业常用劳动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手册》,中国工商出版社,李寿军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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