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二 通知类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农社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设立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 。 设立人: 以上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
附件二 通知类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 )农社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设立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 。 设立人: 以上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正式生效。 (名称核准机关盖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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