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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的分类

2011-04-07 5页 doc 26KB 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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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的分类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自己的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
银行账户的分类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自己的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照规定是每一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   (1)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位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并需要专门管理的资金。   (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等证明文件。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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