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类型(种类)之选择与适用[1]
行政試訊 2009年 9月第 30期
【圖解行政法】
行政救濟類型(種類)之選擇與適用
文江懿【法研所博士班(公法組)‧ ‧‧‧‧‧‧‧
、前言
筆者之教學經驗中,同學對於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之概念,向來是比較
生疏之範疇,特別是一開始對於「何時」以及「如何」提起「撤銷訴願」(訴願法§
1)、「課予義務訴願」(訴願法§2),或是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4)
、「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5)、「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6)、「一般
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8)等各種行政救濟之類型(種類),常常是同...
行政試訊 2009年 9月第 30期
【圖解行政法】
行政救濟類型(種類)之選擇與適用
文江懿【法研所博士班(公法組)‧ ‧‧‧‧‧‧‧
、前言
筆者之教學經驗中,同學對於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之概念,向來是比較
生疏之範疇,特別是一開始對於「何時」以及「如何」提起「撤銷訴願」(訴願法§
1)、「課予義務訴願」(訴願法§2),或是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4)
、「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5)、「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6)、「一般
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8)等各種行政救濟之類型(種類),常常是同學感到疑
惑,甚至是被題目所混淆。換言之,對某一行政行為不服應如何救濟(題目之問法例
如:「應提起何種訴訟?」「救濟途徑為何?」「可否提起訴願?」)是否一定要提
起訴願、行政訴訟?這類的問題關係到同學對於上開各種行政救濟類型之概念,是否
正確理解,體系是否清晰。
為此,筆者於本期【圖解行政法】系列〔註〕中,針對人民對於各種行政行為(含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指導、事實行為等)不服時,「是否」得提起
行政救濟(公法事件是否均提起行政救濟?)以及「如何」提起行政救濟(是否均須
提起訴願?提起何種行政救濟類型?)加以探討,期使讀者於遇到行政救濟類型選擇
之考題時,均能輕鬆正確作答,奪取高分。
、行政救濟類型之體系圖
「
行
政
行
為
」
之
類
型
課予義務訴訟(§5)
怠為處分課予義務
拒為處分課予義務
行政訴訟程序
撤銷訴訟(§4)
憲法爭議事件→司法院大法官
選舉罷免訴訟→普通法院(民事庭)
交通違規事件→普通法院(交通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普通法院(簡易庭)
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懲戒覆議委員會
公務人員懲戒事件→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國家賠償事件→普通法院(民事庭)
冤獄賠償事件→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
撤銷假釋決定事件→普通法院(刑事庭)
訴願程序
確認訴訟(§6)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行政處分已「執
行完畢」、「消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確認法律關係成立
不成立
一般給付訴訟(§8)
撤銷訴願(§
1) (訴願前置)(原則)
行政處分
課予義務訴願
(§2)(原則)
(毋庸訴願前置)
(毋庸訴願前置)
(訴願前置)
(毋庸訴願前置)
違法
無效
(
處
分
之
效
力
)
非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
原
則
:
行
政
救
濟
例
外
:
不
得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公
權
力
行
政
:
公
法
爭
議
私
經
濟
行
政
:
私
法
爭
議
民事救濟
(「不得」提起行政救
濟之九大公法爭議類)
、個別說明及考題觀摩
一、行政救濟概說
行政救濟係指一般人民因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公權力措施,使其權益直接遭受
侵害,而向國家請求予以糾正、排除或填補損害之方法或
。我國關於行政救濟之
制度,主要以訴願及行政訴訟制度為主,分述如下:
行政內部之救濟—訴願:
訴願乃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之處分,或對人民之申請案件逾法
定期限未作處理,致其權利或利益損害時,請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查該行政處
分是否合法,並為決定之救濟制度。
行政外部之救濟—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係指請求行政法院予以審理之行政事件言,而行政訴訟得用以請求行政法
院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撤銷訴訟),或命令行政機關為特定之行政處分(即課
予義務訴訟),或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或確認特定法
律關係之存在或不存在(即確認訴訟),或命被告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即給付行政
)。
二、行政救濟之第一步─針對「公權力」措施
依前述行政救濟之概念,人民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公權力措施,使其權益
遭受侵害,原則上即應循行政救濟途徑提起救濟。反之,如果人民係應行政機關違法
或不當之「私經濟」(私法)措施,使其權利受侵害,則此時人民係向民事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救濟,而非行政救濟。
公權力行政
(公法行為)
原則:行政救濟(行政法院)。
例外:不得提起行政救濟(詳如下述三)。行政機關之
行 政 行 為 私經濟行政
(私法行為)
民事救濟(普通法院、民事法院)。
考題觀摩
對於下列何種行為不得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對違規使用購物用塑膠袋之業者開出六萬元罰鍰之罰單
人民因地方機關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逾法定期間不為任何處理
人民向政府申請承購國宅後,因房屋漏水,請求瑕疵擔保之履約爭議
縣市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否准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急難救助金之
申請
:依據釋字第 540號解釋理由書:「主管機關直接興建‧分配之住宅,先由有
承購、承租或貸款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
於法定要件,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
此等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所採之私
經濟措施」,所以人民向政府申請承購國宅後,因房屋漏水,請求瑕疵擔保
之履約爭議,係屬「私經濟措施」,人民須提起民事救濟,而非行政救濟,
故故故故。
下列何事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大學學生遭開除學籍處分之爭議 稅捐爭訟事件
現役軍官申請續服現役未獲核定 行政機關出售國有土地之爭議
:依據釋字 448號解釋「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
權力對外發生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
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故行政機關出售國
有土地之爭議為私法爭議,人民須提起民事救濟,而非行政救濟,故故故故
。
三、行政救濟之第二步─即使是「公權力」措施,也可能「不」得提起訴
願、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 2條之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
起行政訴訟。」換言之,前述人民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公權力措施」,使其
權益遭受侵害,「原則上」即應循行政救濟途徑提起救濟。惟如「法律別有規定」,
則此時例外地,不能提起行政救濟(無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更多精彩內容請參見《行政試訊第 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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