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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工资条例》难产的内幕

2011-03-29 3页 doc 15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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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工资条例》难产的内幕《工资条例》难产的内幕 《工资条例》难产的内幕 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加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经历6次草案修改,并被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规划的《工资条例》最终遭遇难产,未能出台。《工资条例》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标志性内容,也是目前级别最高的关于劳动者薪酬保护的法律条款,因而广收关注。事实上,《工资条例》的制定之初就并不顺利,4年前,《工资条例》的草案发往各省和直辖市,企业和职工代表展开讨论的时候,争议和矛盾都非常大。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均衡,《工资条例》的制定...
2011《工资条例》难产的内幕
《工资条例》难产的内幕 《工资条例》难产的内幕 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加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经历6次草案修改,并被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规划的《工资条例》最终遭遇难产,未能出台。《工资条例》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标志性内容,也是目前级别最高的关于劳动者薪酬保护的法律条款,因而广收关注。事实上,《工资条例》的制定之初就并不顺利,4年前,《工资条例》的草案发往各省和直辖市,企业和职工代表展开讨论的时候,争议和矛盾都非常大。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均衡,《工资条例》的制定一度被放缓。 工资总额计算与同工同酬的矛盾难解 垄断行业认为他们的企业福利部分不应该计入到工资收入,否则纳税和社保缴纳的工资基数太大。比如,垄断行业的人均月收入是1万元,各种社保和纳税上调10%就是1,000元。而对于中小民企而言,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上调10%只是200元到300元的问,所以大型垄断企业就会明确反对《工资条例》的涉及范围。垄断行业反对把优厚的福利待遇也纳入到工资的范畴当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利益点,因为《工资条例》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即被派遣工和本企业员工享有同样的权利。要是把福利也算进工资的话,垄断行业是给不起被派遣工同样待遇的。此前,相关政府部门发曾披露: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到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 到10倍之间,另一个统计结果更加让人吃惊,多数垄断行业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达到20倍以上,72%的员工认为分配不公。 因此,《工资条例》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能否起到作用,关键在于它能否对工资外收入进行制约。事实上,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立法缩小职工收入差距。比如,美国为了抑制公务员工资的过快增长,制定了《联邦工资比较法》,严格禁止不合理收入,所谓不合理收入既包括工资收入也包括工资外收入。类似这样的法律还有德国的《联邦工资法》、日本的《一般职工工资法》等等。 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难 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使得实施的覆盖面依然偏窄。 “同工同酬”至今无细则 备受关注的《工资条例》,草案经多次修改,明确写入“同工同酬”。但从草案的内容来看,实施同工同酬的难度很大,因为没有新的细化规则。这样同工同酬就会很难界定,企业员工的能力高低不等,实际完成工作的效果有别,而且很多企业的内部工资不透明,没有监督机制,这都为同工同酬的实现带来了困难。 工资增长机制操作性不强 《工资条例》草案还规定,工资的增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挂钩。但草案中只提及“工资增长机制”,没有具体的指标,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而且,不谈降,只谈增,让企业本身保持上升趋势也很困难。经济学家们认为:企业是一个市场化运作的主体,如果规定得太死,和市场关系本身的协调性就难以处理。 工资协商与自主分配矛盾 《工资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但草案对工资协商的力度、工会普及面、工会怎样才不受制于企业因素影响等问题,仍缺乏具体的解释。最大的问题是,《劳动法》中规定了企业有自主分配权,而《工资条例》草案规定工资必须集体协商而定,两者之间出现了矛盾。 颁布实施并非等同涨工资 人们普遍希望通过《工资条例》来解决一些企业多年不涨工资的问题,以建立起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但必须认识到,职工工资收入能否提高首先需要企业效益提高作为前提,否则,工资增长问题就无从谈起。如果垄断企业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不受制约,那么,这些企业就有可能凭借垄断地位提价(如水、电、天然气等)为多发奖金和提高福利待遇打基础,而这将导致相关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压缩这些企业的收益。由于垄断溢价并非基于市场效率而来,垄断行业所获得的高工资,往往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福利下降基础上的,这不仅意味着垄断企业对非垄断企业效益的蚕食,同时也意味着《工资条例》所具有的强制力将在一定程度上被化解。 此外,《工资条例》还有几个新的亮点: 故意欠薪罪进入刑法。在本次修订意见中,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故意欠薪人员予以了最严厉的规定,将修改第244条刑法,对于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不仅如此,故意欠薪人员将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甚至连股东也不能担任。 工资定义将被修改。关于工资的定义,目前所遵行的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部分,皆为货币性工资。在《工资条例》中拟将包括期权等在内的非货币形式福利纳入工资内涵之中。 收入分配限高,垄断行业工资定期公布。特殊行业如需对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监督。同时拟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 收入分配之保障工资保证金写入草案。草案首次将“工资保证金”写入工资保障机制,直接好处是将减少欠薪和拖欠工资情况的发生。并考虑通过修订工会法,来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是劳资双方协商工资的重要沟通渠道,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很多企业工会的存在流于形式,未能有效保障一线职工的收入水平。针对这种现状,总工会也在考虑通过修订工会法,来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的作用。 最新的报道称,《工资条例》将会在2011年择机出台,这部新法需要处理好3种关系:一是处理好增加职工工资与稳定就业的关系;二是增加职工工资与企业发展和企业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关系;三是职工工资适度增加和较快增加、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力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调控,以及加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四个方面着力保障广大职工的工资收入。加上《工资条例》的出台,必将对完善国民收入分配、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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