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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法律法规关于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土地预审权限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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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法律法规关于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土地预审权限的法律研究关于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土地预审权限的法律研究 1.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下同)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下同)除授权省厅办理用地预审外,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2. 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预审权限   经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并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和园区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厅预审:   (1)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
港口建设法律法规关于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土地预审权限的法律研究
关于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土地预审权限的法律研究 1.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下同)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下同)除授权省厅办理用地预审外,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2. 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预审权限   经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并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和园区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厅预审:   (1)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3)建设项目涉及跨设区市占用土地的;   (4)建设项目拟占用土地超过70公顷以及拟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的;   (5)其他确需省厅直接预审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提出用地预审意见,报省厅备案。 3. 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文档 7 00/00/00 0:00 Page 1 文档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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