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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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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 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 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 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 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 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八、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九、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十、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十一、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二、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 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 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其中货 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别基金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十五、中国证监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可召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资产 支持证券估值小组,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剩余期限和久期计算方法等 事项,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报价。在成立估值小组或 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报价之前,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情况,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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