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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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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 2010年第 3期 � � � � � � � � � � � � � � �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 � � � � � � � � � � � � � � � � � No. 3 � 总第 175期 � � � � � � � � � � � � � � SHANDONG SOC IAL SCIENCES � � � � � � � � � � � � G eneralNo. 175 �法学研究�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 曲伶俐 � 吴玉萍 (山东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山东 济南 � 250014) ...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
2010年第 3期 � � � � � � � � � � � � � � �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 � � � � � � � � � � � � � � � � � No. 3 � 总第 175期 � � � � � � � � � � � � � � SHANDONG SOC IAL SCIENCES � � � � � � � � � � � � G eneralNo. 175 �法学研究�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 曲伶俐 � 吴玉萍 (山东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山东 济南 � 250014) [摘要 ] � 竞技体育的暴力性和体育暴力两者截然不同:暴力性是竞技体育的固有属性, 体育暴力则是竞技体育的异化。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参赛的 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 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 亡的攻击性行为。针对目前竞技体育领域以行规代替刑罚而又收效甚微的现状, 刑法应当对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予以规制。 [关键词 ] � 体育暴力; 刑法; 概念; 规制 [中图分类号 ] D924. 11� [文献码 ] A� [文章编号 ] 1003 4145[ 2010] 03 0084 05 � � 体育运动自产生以来,在人们的生活中就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体育运动能够强健体魄、愉悦身心、 增进友谊。当人们陶醉在体育运动带来的美妙享受的同时, 不可避免要受到其副产品 体育暴力的困扰。 体育暴力伴随着体育运动而产生,并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而日益严重。二战以后,体育暴力像一场看不到尽 头的瘟疫一样席卷全世界,我国也不能例外。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予以 规制, 已经成为体育学界及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然而研究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体育学界的研究并不深 入,刑法学界尚少人问津。本文拟对竞技体育的暴力性质予以诠释,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概念从刑法的视 角进行界定,并对刑法如何规制竞技体育暴力进行探讨。 一、竞技体育的暴力性 (一 )暴力性是竞技体育的固有属性 竞技体育中的!竞技∀意味着竞争与对抗, 运动员通过竞争与对抗获得快乐、满足和成功。在竞争和对 抗当中不可避免要出现攻击性的行为,这就使得竞技体育带有暴力性质。暴力性是竞技体育的固有属性,是 竞技体育自产生起就具有的一种特性。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竞技体育是作为战争的替代物而出现的,是以一种文明的、符合规则的暴力取代了战争中的残忍的暴力 回顾奥运会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古代奥运会的产生以及现代奥运会的复兴都与战争息息相关。在古 希腊, 城邦之间各自为政, 战乱长年不断, 民不聊生。人们厌倦战争,渴望和平。于是在公元前 884年,伊利 斯王和斯巴达王签订了一项定期在奥林匹亚举行集会的, 并签订#神圣休战条约∃,以体育竞赛方式的 集会代替了战争。19世纪末, 德国想通过战争重新瓜分世界,战争的阴云笼罩着整个欧洲。法国是德国的 近邻, 如果德国发动战争, 灾难首先会落到法国人民身上。法国人民强烈反对战争,渴望世界和平。古代奥 运会和平、友谊的精神恰好符合法国人民和世界人民要求和平的愿望。复兴奥运会, 不仅有利于国际体育的 发展, 而且有助于法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反对德国称霸世界的斗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奥运会得以复兴。 84 * 收稿日期: 2009- 12- 02 作者简介:曲伶俐,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吴玉萍,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 �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刑事责任研究 ∀ ( 08 JA820024)的阶段性成果。 竞技体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冲突,一种礼仪化的战争,它将真实的战争变成了战争的游戏,为人们的战争狂 热安上一个保险而又灵活的阀门,从而避免大规模战争的爆发。尽管如此,暴力性依然存在,只不过竞技体 育中的暴力是一种文明的、符合规则的暴力。 2. 竞技体育能将人的侵犯攻击本能予以宣泄和疏导,从而降低社会其他方面的冲突 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最早用本能这一概念来解释人类的攻击性行为。他认为人具有一种好斗的先天 本能, 人类的暴力、残害等各种攻击性行为的产生就是这种天生的、内部的攻击能量的宣泄。这种攻击性能 量来自个体内部自然而然且从不间断地积累着的本能冲动。这种积累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需要寻找 宣泄口,当它处于适当的环境时,只要触发引发性刺激, 就会释放成为外显的攻击行为。竞技体育提供了一 种既安全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发泄攻击的出口。在竞技场上, 人们在公平、公正的竞技规则的制约下,通过 进攻、防守发泄表现自己的攻击性行为和被社会压抑的侵略本性, 为控制、解决冲突提供了一种可能。 这相当于为被堵塞的河流提供了一条河道,使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免予受到更严重甚至毁灭的影响。 3. 攻击与暴力行为是竞技体育中特有的现象, 某些体育专用术语也体现了暴力性 !除了战争, 体育也许是唯一的一个事物, 当出现暴力行为时不仅能够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容忍, 而且 可能为之鼓掌欢呼。想来非常有趣, 如果在商业中心出现如马戏团和橄榄球场上出现的那样的骚乱,一定会 对此进行刑事处罚,然而,在%体育 &这把保护伞下面,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却被暂时中止, 代替它们的 是一个新的权威性指令,即体育比赛规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暗中攻击 )。∀∋对抗性体育项目当 中经常出现一些粗暴的身体接触,比如足球比赛中为破坏对方的进攻而采取的铲球动作, 以及为争到球权的 合理冲撞等。这些攻击和暴力行为是体育项目本身的需要, 是一种正当行为,是竞技体育中特有的现象。人 们正是从这些有身体接触的项目中, 运用各种技术成功地进行身体攻击和暴力, 从而获得胜利、享受和娱乐。 另外, 竞技体育的某些专用术语也体现了暴力性质。比如足球专用术语有插上进攻、长传突破、篱笆战术、密 集防守、全攻全守等, 拳击专用术语有直拳、摆拳、钩拳、振拳、速击拳等等。 (二 )竞技体育的暴力性与体育暴力 体育学界有研究者将竞技体育的暴力性理解为体育暴力的一种, ( 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竞技体育的 暴力性和体育暴力两者截然不同:暴力性是竞技体育的固有属性, 与生俱来且不可避免,没有暴力性,竞技体 育就失去了魅力,并且这种暴力是一种正当的暴力,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益。体育暴力则是竞技体育的异 化,是影响竞技体育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与竞技体育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和谐、文明的精神相悖。具体而 言,运动员在合乎规则的情况下实施的非故意伤害行为虽然带有暴力性质,但却是一种正当行为, 不属于体 育暴力。只有运动员故意违反比赛规则造成伤害的,才有可能成为体育暴力。 二、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概念 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概念界定, 刑法学界尚无人涉及,体育学界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采 用的概念并不一致,有 !体育暴力∀、!球场暴力∀、!赛场暴力∀等几种称谓。总体而言,学者们就竞技体育暴 力行为的概念迄今尚未达成明确、一致的共识,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体育暴力可分为建 设性体育暴力和破坏性体育暴力两类。破坏性体育暴力又分为运动暴力、看台暴力和混合暴力三类。运动 暴力是指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即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与对方队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发生的体育暴力;看台暴 力是观众在观看比赛时引起的体育暴力; 混合暴力是在体育比赛中,发生在看台和运动场之间的暴力,主要 是观众与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产生的暴力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 球迷或球员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 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的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体育运动概念的 东西都应称为暴力。同样, 按照它的内涵可以把球场暴力的类型分为偏离行为、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 第 三种观点认为,球迷骚乱 (亦称球场暴力 )是一种激情犯罪行为。激情是一种比较激烈的、爆发性的、时间短 暂的情绪状态。狂喜、愤怒、恐惧等都是激情的表现。+ 第四种观点认为, 体育竞技中的暴力行为, 可能发生 85 ∋ ( ) ∗ + RussellG W. The social p sychology of sport[M ] . N ew York: S pringer V erlag, 1993. 如翟继勇、刘一民、贾学明将体育暴力分为建设性体育暴力和破坏性体育暴力,建设性体育暴力中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本文所说的竞技体 育的暴力性。参见翟继勇、刘一民、贾学明: #对体育暴力概念的探讨 ∃, #辽宁体育科技 ∃2003年第 1期。 翟继勇、刘一民、贾学明: #对体育暴力概念的探讨 ∃, #辽宁体育科技 ∃ 2003年第 1期。 张金成、王家宏、舒钧: #我国球场暴力研究概述 ∃,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 3期。 卢元镇编: #体育社会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 177页。 在竞技场上,也可能发生在竞技场外;既可能发生在竞技人员 (包括运动员、裁判、管理人员 )之间, 也可能发 生在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 (观众 )之间, 甚至发生在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而依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 度,可将球场暴力行为分为三类:违反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一般违法暴力行为以及暴力犯罪行为。∋ 第五 种观点认为,赛场暴力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基于行为人的故意,实施冲撞或其他行为导致超出社 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的伤害行为。具体而言, 赛场暴力行为包括如下几层涵义: 从赛场暴力发生的场合来 看,必须是在竞技比赛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从赛场暴力的对象来看,既包括一方运动员给对方运动员造成的 伤害, 也包括运动员给观众、观众给运动员造成的伤害; 从伤害发生的时间来看, 必须是在比赛过程中所造成 的伤害;从主观心理上分析,这种赛场暴力必须是行为人基于故意的心理而实施的。( 本文所要探究的,是达到了犯罪程度,需要由刑法予以规制的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也就是将竞技体育暴 力行为视作一种犯罪,来研究它的概念内涵是什么? 构成要素有哪些? 因此,我们所界定的竞技体育暴力行 为的概念与体育学界的观点明显不同。我们认为, 刑法中的竞技体育暴力行为, 是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 赛中, 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 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性行为。构成刑法中的竞技体育暴力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体育暴力行为发生在正当的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中。竞技体育分为技巧性竞技和对抗性竞技,前 者如体操、跳水、举重、乒乓球等,后者如足球、篮球、拳击、击剑等。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比赛双方不可 避免地会有身体的猛烈碰撞。在激烈对抗中, 可能出现一方运动员故意违规致使另一方运动员受伤或者死 亡的情况。因此,体育暴力行为只能发生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中。而在技巧性比赛中, 运动员或是没有同 台对抗者,由其独自完成高难度的动作,或是虽有同台对抗者,但双方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因此,体育暴力 不可能发生在这类竞技体育活动中。 体育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正当的体育竞技比赛中。如果不是正当的体育竞技比赛,比如双方为解决私 人恩怨,相约比剑决斗,一方致另一方受伤或者死亡的, 直接按照一般的故意伤害罪 )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追 究刑事责任即可,不存在体育暴力的问题。关于正当的体育比赛的范围, 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所谓 正当的体育竞技比赛包括两层含义: ( 1)该比赛必须是经过国家或者有关体育组织 (包括国际体育协会 )确 认的比赛项目。例如经过国际奥委会确定的奥运比赛项目或者经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民族比赛项目。 ( 2) 比赛必须是由有关体育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正式组织的比赛,例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甲 A联赛以及 CU� BA等。∗ 另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过分限制了正当比赛的范围,只要该比赛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 不违背 社会伦理的一般要求,不被法律明确禁止, 即使法律没有明确予以许可,同样属于正当的比赛。+ 我们赞成 前一观点,理由有二。其一,正当比赛的范围直接影响到体育暴力的成立范围。按照后一观点, 除了官方确 认并组织的比赛之外,一些民间自己设计、自己制定规则的比赛, 比如扳手腕比赛等都视为是正当的比赛。 正当比赛的范围过宽会导致体育暴力行为泛化。我们研究刑法中的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就是要基于这类行 为的特殊性质,对其进行有效的惩处和规制。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我们所界定的体育暴力的成立范围不 能过宽,否则就失去了对其独有的规制意义。其二,有学者指出,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正规、有组织的、一定 级别的某一单项或综合性运动会中, 而不是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业余性质比赛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只有在正 式的竞技体育中才存在着真正的对抗、利益和社会认可等问题, 因而也才可能存在竞技体育犯罪。, 既然竞 技体育犯罪发生的场合要严格予以限定, 作为竞技体育犯罪之一种的竞技体育暴力行为, 断无例外之理。 第二,体育暴力行为发生在参与比赛的双方运动员之间。体育暴力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参与比赛的运动 员。其一,就从事的业务而言, 只有特定主体才能从事特定的业务,才能构成特定的犯罪,反之亦然。比如, 只有国家认可的医务人员才能从事医疗活动, 其行为才能称为医疗行为,才有可能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构成 医疗事故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其行为不能称为医疗行为,如果行为情节严重, 则构成非法 行医罪。同样,要成立体育暴力,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应当是体育竞技行为,而体育竞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参 86 ∋ ( ) ∗ + , 阎小良、王家力、邓仕琳: #从体育学与法学的视角对球场暴力概念的重构 ∃, #辽宁体育学院学报 ∃2007年第 2期。 罗嘉司: #竞技体育犯罪研究 以犯罪学为视角 ∃,吉林大学 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82- 83页。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王政勋: #正当行为论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 352页。 黄京平、陈鹏展: #竞技行为正当化研究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04年第 6期。 罗嘉司: #竞技体育犯罪研究 以犯罪学为视角 ∃,吉林大学 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13页。 加比赛的运动员。替补运动员在上场之前,或者运动员被替换下场之后, 由于他们没有参加比赛, 其所实施 的行为不是竞技体育行为,自然就不能构成体育暴力。教练、裁判、观众的职责不是直接参与比赛对抗,他们 的行为不是体育竞技行为,他们不能成为体育暴力的主体。实践中发生的运动员攻击裁判或者球迷、球迷殴 打运动员或者裁判以及球迷之间进行斗殴,尽管通常都与比赛有关, 但由于行为发生在比赛的双方主体之 外,不是体育竞技行为,故也不是体育暴力行为。其二, 就不同主体在体育比赛中的地位而言,运动员是体育 竞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运动员的精彩表现才能展现出体育竞技比赛的魅力。值得注意的是,体育 暴力行为只能发生在参与比赛的双方运动员之间, 因为只有在双方运动员之间才存在激烈的竞争和对抗,一 方运动员之间是团结协作的关系,如果参与比赛的运动员对同伴在赛场上的表现不满, 殴打同伴致其重伤 的,对其行为按一般的故意伤害罪处理即可,不构成体育暴力。 第三,体育暴力行为发生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如前所述,要成立体育暴力,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应当是 体育竞技行为,而只有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双方运动员进行的进攻、防守行为才称得上是体育竞技行为,因 此体育暴力行为只能发生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如果一方运动员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休息时间或者比赛结 束后伤害对方,则该行为不构成体育暴力。例如,足球运动员在比赛休息时将球踢到对方身上而导致对方受 伤的, 拳击运动员在裁判已经宣布一方胜利后,继续进行打斗造成对手受伤的, 这些行为都不是体育暴力。 另外, 体育竞技的场地一般而言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必须是符合比赛的基本要求,适合比赛。通常情况下, 比赛的危险性越大,对场地的要求越严格。 第四,行为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且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体育界学者根据运 动中攻击性行为的不同目的,将攻击性行为分为敌对性攻击和工具性攻击。敌对性攻击的主要目标是伤害 他人, 造成其痛苦和不快, 攻击者本人常常表现出愤怒的情绪, 具有报复性。工具性攻击是人类特有的攻击 性行为,其目的不是对人, 而是获得奖赏和收获,目的可能是争取比赛的胜利、取得金钱等奖励。攻击性行为 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在目的达到后将强化攻击行为。∋ 敌对性攻击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比赛,而是故意伤 害对方,比如 !泰森咬耳∀事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竞技体育的范畴,造成的伤害结果轻则由体育组织 予以处罚,重则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罪。工具性攻击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比赛,行为人的行为是体育竞技行 为,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 行为人的攻击行为构成体育暴力。故成立体育暴力行为,行为人必须以比赛 为目的。 在体育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出于比赛目的而致对方伤亡的,考察其主观方面,无非有四种情况:正常遵守 比赛规则而致对方伤亡,行为人主观上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过失犯规而致对方伤亡;故意犯规,但对伤亡结果 的发生则为过失;故意犯规且对伤亡结果的发生亦为故意。第一种情况体现了竞技体育的暴力性质,行为人 的行为是正当行为。至于后三种情况能否成立体育暴力,在危害结果既定的前提下, 我们需要考察行为人的 主观恶性能否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的程度,并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确定。笔者认为,第二、第 三种情况,行为人出于比赛目的且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仍属于体育竞技道 德所能规制的范畴,由体育组织给予禁赛、罚款或由法院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即可, 刑法没有必要介入。第四 种情况,行为人故意违规, 且对伤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是一种严重违反竞技体育道德的行为,单纯 由体育组织给予处罚已经不能达到遏制的效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到需要刑法加以惩罚的程度。因此, 构成体育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对犯规及造成的危害结果须均为故意。 第五,行为人的犯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首先,构成体育暴力,行为人的犯规行为必 须超过必要限度。竞技体育的具体规则是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但违反比赛规则的行 为不一定就是体育暴力。 !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往往属于体育竞技不可割裂的组成部分, 违规行为增加了比 赛的刺激性和精彩程度。没有违反比赛规则行为的比赛是索然无味的,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比赛。∀(一般的 犯规行为为比赛所不可或缺。在比赛中, 一方为了赢得比赛的胜利往往会采取一些犯规战术, 让比赛中断, 使对手已有的空间、人数等优势荡然无存。因此,一般犯规不可能构成体育暴力,体育暴力只能是超过了必 要限度的犯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犯规即严重犯规, 超出了体育比赛的正常范围, 不能再将其视为比赛的 一部分。例如,在足球比赛中, 从后面抢截而又危及对方安全的动作应被视为严重犯规。在拳击比赛中, 运 87 ∋ ( 李仲坤: #体育运动中的攻击性行为与控制 ∃, #体育学刊 ∃2001年第 4期。 [德 ]汉斯� 海因里希� 耶塞克、托马斯� 魏根特: #德国刑法教科书 ∃ (总论 ),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710页。 动员重击对方后脑就属于严重犯规。严重犯规在不同的比赛中表现不一,这要根据比赛的性质以及比赛规 则来具体认定。 其次,构成体育暴力, 行为人的犯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这里的重大损害结果一般指造成了 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如果造成的是轻微伤害, 应当按照刑法第 13条但书的规定不按照犯罪处理; 如果造成的是轻伤害,由于行为人是出于比赛的正当目的,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原则上也不宜追究刑事 责任。 !但是,不能仅仅以客观损害结果的大小作为判断是否为重大损害的唯一依据,重大损害还应当结合 比赛的特点加以判断。比赛的风险越大, 构成所谓的重大损害的就越高。∀∋ 三、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体育暴力行为不仅侵犯了运动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给运动员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严重践 踏了公平竞赛的原则,阻碍、制约了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影响国家相应项目的竞技水平的提高,给国家的国 际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体育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需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惩治。有学者指 出: !如果对类似在运动竞赛中的故意或过失伤害不使其承担法律责任,将不利于运动竞赛的健康顺利发 展,它只会助长赛场野蛮粗鲁动作泛滥,赛风不正, 甚至出现下黑手,而又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现象发生−−那 对体育运动竞赛将是灾难。∀(体育协会是国家体育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 其制定的行业规章制度只具有规 范和约束的作用,不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只能处理一些一般的犯规行为。体育暴力行为超越了行业自治权限 可控制的范围,行规对此类行为无力调控,唯有刑法介入才能对赛场上频频出现的体育暴力行为予以惩治。 运用刑法来规制竞技体育暴力行为, 当务之急是畅通刑法介入的渠道。在改变刑事司法的消极态度,强调刑 法强制性介入的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 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规范和惩处仅凭刑法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 的,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 首先,修改竞技体育行业规章制度,明确行业自治的范围, 为刑法介入奠定基础。我们需要改变竞技体 育领域将 !用尽内部救济原则∀作为解决行业内部纠纷的唯一途径,排斥司法管辖的做法, 诸如中国足协章 程第 57条这样的规定应予废止。同时在体育行业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 行业自治的范围仅限于体育纠纷, 而体育犯罪则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其次,完善体育法,规定竞技体育违规致害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刑法介入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我们 在此使用的是 !竞技体育违规致害行为∀一词,这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我们所言的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概 念是从刑法的角度予以界定的,与体育界学者所理解的概念不同, 为避免造成概念用语的混乱, 目前在考虑 体育法如何完善时不宜使用!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一词。二是竞技体育违规致害行为的内涵大于我们所界 定的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无疑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了全面彻底地惩治行为人, 两种法律责任应一并在#体育法∃中予以规定。因此, 我 们应当在#体育法∃第 51条增加规定: !在竞技体育中,一方运动员违反比赛规则,故意或过失致另一方运动 员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及立法工作,为刑法介入扫清障碍。在目前的刑法框架内,竞技体育暴力行为 应当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在运用刑法惩处此种犯罪时, 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与正当业 务行为两者的界限是什么;二是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发生在身体碰撞不可避免的对抗性的体育竞赛中且行为 人以比赛为目的,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相比,不仅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且具有特殊性, 应当适用特殊的原则 并考虑从宽处罚。这两个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唯有如此, 方能消除刑事司法在面对此种 犯罪时的消极做法,准确适当地惩治体育暴力犯罪。然而,这种在刑法现有单个条文上进行司法解释的做法 只是权宜之计,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彻底的解决办法是在立法中设立体育类犯罪,将体育暴力行为、假球、黑 哨行为、使用 !兴奋剂∀行为等一并予以规制。 (责任编辑: 周文升 w szhou66@ 126. com ) 88 ∋ ( 黄京平、陈鹏展: #竞技行为正当化研究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04年第 6期。 张厚福: #体育几个热点问题的法律探讨 ∃,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 2001年第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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