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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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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自由化二战后至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一直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业的价格与非价格竞争、资本国际流动等实行严格的管制 日本金融自由化与启示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2-09 09 二战后至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一直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业的价格与非价格竞争、资本国际流动等实行严格的管制。此后,日本金融自由化开始逐步展开,具有高度稳定性的日本金融体系逐渐演变成了存在诸多严重问题、危机四伏的金融体系。目前,国内外学术界认为金融自由化是促成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日本泡沫经...
日本金融自由化
二战后至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一直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业的价格与非价格竞争、资本国际流动等实行严格的管制 日本金融自由化与启示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2-09 09 二战后至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一直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业的价格与非价格竞争、资本国际流动等实行严格的管制。此后,日本金融自由化开始逐步展开,具有高度稳定性的日本金融体系逐渐演变成了存在诸多严重问、危机四伏的金融体系。目前,国内外学术界认为金融自由化是促成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日本泡沫经济严重化和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问题是,当时日本能否通过拒绝金融自由化的方式进行金融风险控制,为什么在泡沫经济破灭后的严重金融动荡中日本又进一步推进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对日本金融自由化的展开过程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回答上述问题,而且对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制度变迁路径也提供一个典型实例。   一、90年代以前日本金融自由化的逐步展开   自70年代中期开始,推动日本政府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国内与国际因素不断涌现,日本金融业逐步踏上了自由化之路。   (一)大企业资金需求减少对战后日本传统金融体制的影响   7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日本经济增长率降低而发生的企业资金需求减少,对战后日本传统的金融体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一,促进了证券回购市场的发展,并由此引发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竞争。自70年中期开始,日本证券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迅速膨胀,1978年已经超过4万亿日元,从而成为当时在日本具有重要影响的自由利率金融市场。其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出现了“余裕”资金,为提高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把其大量投入到了自由利率的证券回购市场。证券公司所进行的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证券回购业务的迅速发展,“破坏”了战后日本传统金融体制之下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均衡关系,而这又招致以都市银行为代表的大银行的反击行为。1979年5月由都市银行所推出的可转让存单(CD)就是银行业回击证券业的一个重要举措。尽管当时发行的CD面额很大,时间期限规定也较严格(面额5亿日元以上、期限为3~6个月),它还不是一种主流金融商品,但毕竟与证券回购交易一起打开了突破日本金融商品价格管制的缺口。   第二,加速了银行同质化的进程,并从而引发了银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7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大企业由于采取了“减量经营”的经营方针,致使其对外部资金的需求不断减少。并且随着融资方式的日趋多元化,大企业对银行借款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这样就造成了各种银行在贷款对象选择方面向中小企业加速集中的趋势。另外,都市银行、地方银行这类传统以短期周转资金借贷为核心业务的银行,也开始逐步扩大了设备投资贷款等长期借贷业务。1970年都市银行的对外贷款总额当中,设备投资贷款所占的比例仅为12.0%,而1981年便上升到了21.4%,1991年则达到了40.1%。上述3个时期地方银行的设备投资贷款占其对外贷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7%、27.0%和37.1%。上述情况表明,80年代日本银行业日趋同质化,战后日本传统金融体制之下所确定的银行业分业经营原则已被新的经济环境逐步打破。   (二)赤字国债大量发行对战后日本传统金融体制的冲击   以1975财政年度发行2.3万亿日元的赤字国债为开端,日本走上了大量发行赤字国债之路。国债的大量发行使日本传统的国债定价、发行和消化方式已无法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大藏省开始实施国债的“流动化”和利率“弹性化”政策,即允许银行将持有的已发行1年以上的国债在市场上出售,并且自1978年开始采用公募拍卖方式来发行国债。这样,国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由利率金融商品开始出现于日本金融市场。   国债大量发行的最重要影响,并不在于出现了一种规模巨大的自由利率金融商品,而在于由此而引发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互渗透以及银行业与证券业在开发以国债为基础的新型金融商品等方面的激烈竞争。由于自1975年度起发行的国债多为10年期国债,其偿还期在80年代中期开始,这意味着在80年代初日本金融市场上会出现规模巨大的“期近”国债(即在两三年之内就将到期的国债)。由于这些国债是一种自由利率金融商品,因而其收益率一般都高于被政府所管制的银行存款利率。如果证券公司大量出售“期近”国债回收资金,势必将极大地影响银行业的吸收存款能力。面对这一严峻局面,日本银行业强烈要求政府允许其从事国债交易业务。这种努力尽管遭到了证券业的激烈反对,但1981年通过的新“银行法”还是满足了银行业的要求,允许其从1983年4月开始从事国债交易业务。   在“新银行法”出台前后,日本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相互渗透日趋加深。这最集中地反映在证券业以国债等公共债券为基础,陆续开发出了具有存款性质的中期国债基金、利息基金、零利债券、证券互换、长期国债基金等金融商品,银行业则相继开发出了指定日期存款、大额贷付信托、国债定期账户、国债信托账户等具有证券特点的金融商品。   (三)强大的国际压力对日本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作用   70年代末以后,日本传统的金融管制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国际压力。这种国际压力极大地促进了日本金融自由化的进程。   第一,严峻的国际竞争压力与日本企业债券发行管制放松。7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及由8家主要银行组成的企业债券发行协会,对企业发行债券采取了种种抑制性的政策措施,致使日本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在国内金融市场筹集到低成本的资金。另外,由于日本的外汇法禁止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这又使得日本企业无法自由地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1980年日本对实施多年的外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确定了外汇交易“原则自由”的政策原则。随着日本对国际间资本流动管制的放松,日本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所获得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海外资本市场对日本国内资本市场构成了极大的竞争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不得不放松了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管制措施:一方面逐步调整了长期实施的企业债券发行“有担保原则”这一行业惯例,降低了债券发行企业的资格;另一方面降低了银行所收取的担保物品管理手续费。自80年代开始,日本企业基本改变了担保物品管理手续费价格接受者的地位,其费率一般都由银行与企业协商来确定。   另外,在企业债券市场管制不断放松之际,日本企业正在争取实现CP(商业票据)发行合法化。然而,由于银行业及其后盾大藏省的阻挠,这一行动迟迟未果,最后双方的交涉过程演变成了具有政治色彩的斗争,企业界于1987年终于获得了这场斗争的胜利。此后,日本企业的CP发行规模迅速膨胀,到1990年末其余额达到了15.7万亿日元。   第二,美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施压与日本的金融管制放松。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的高利率政策造成美元大幅度升值。随着美元升值对美国出口产业及就业打击不断深刻化,美国政府逐渐矫正了美元升值是“强大美国”的象征这一肤浅认识,转而要求有关国家采取措施抑制美元升值。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出台的“索罗门报告”认为,造成日元贬值的最重要原因是日本实行“人为低利率”的金融管制政策,致使投资家不愿投资日元以及日元金融商品。所以,要求日本加速实行金融自由化。1984年5月末,刚刚成立不久的“美国—日本美元日元委员会”提出了“美国—日本美元日元委员会报告”,与此同时日本大藏省也发表了题为“金融自由化及日元国际化的现状与展望”的报告。此二报告一般被合称为日本的“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宣言”。在“宣言”发表以后,日本存款利率自由化的步伐开始加快,在都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地方银行、相互银行(1989年2月大部分转化为普通银行,被称为“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等6类银行型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中,自由利率存款比率由1986年3月的11.8%上升到1988年3月的26.8%。其中都市银行的存款利率自由化程度最高,从15.9%上升到了34.7%。   二、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金融自由化的措施   泡沫经济破灭以后,日本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90年代前半期谨慎的金融自由化改革阶段;二是90年代后半期金融自由化的最终完成阶段。   (一)90年代前半期日本自由化的进展   90年代前半期,尽管日本金融业已经陷入到不良贷款严重、金融交易大幅度萎缩的困境之中,但日本政府并没有打算从根本上改革传统的金融管制体制,并以此实现金融结构调整和金融秩序重建,而仅仅是按照80年代中期所规划的金融自由化目标实施了如下两项措施:   第一,存款利率的完全自由化。90年代以前,日本在不足1000万日元的小额定期存款利率自由化方面所取得的唯一进展,就是于1989年6月引入了限额为300万日元的MMC(浮动利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的利率管制仍然没有任何松动。90年代上半期,日本存款利率自由化获得了重大进展。首先,逐步实现了小额定期存款利率自由化:1990年4月把MMC的最低限额从300万日元调低到了100万日元,1991年4月把MMC的最低限额进一步降低到了50万日元,同年11月实现了300万日元以上的小额定期存款(3个月~3年)利率自由化,1992年6月废除了关于MMC最低限额的规定,1993年6月为期1个月至3年的小额定期存款利率实现了完全自由化,1993年10月,开始引入最长期限为3年的浮动利率存款和最长期限为4年的固定利率存款(中长期存款),1994年10月实现了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自由化,并引入了最长期限为5年的固定利率存款。其次,短期内迅速实现了活期存款利率自由化:1992年6月引入了新型储蓄存款(金额为40万或20万日元,与大额定期存款的利率进行联动),1993年10月出台了新型储蓄存款的进一步自由化措施,1994年10月除了结算帐户存款以外的所有活期存款利率都实现了自由化。这样,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历程,日本对银行业所进行的价格竞争管制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第二,金融机构业务兼营化的初步发展。80年代,尽管银行业已经开始涉足国债等公共债券的交易活动,银行和证券公司相继开发出了大量的渗透到对方经营领域的金融商品,但真正的金融业务兼营化却始于90年代初期。1992年日本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就是确定了银行、证券、信托3种业态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实现业务的兼营化。另外,生命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进入到对方的经营领域。   (二)90年代后半期日本金融自由化   90年代中后期,受不良债权等严重问题困扰的日本金融业发生了空前的危机,许多巨型金融机构陷于经营危机状态,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事件频繁发生。金融危机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使日本政府面临着严峻的民众信任危机。在这种大背景下上台执政的桥本内阁于1996年发表了题为《金融体系改革———面向2001年东京市场的新生》的报告,确定了日本金融体制改革的构想。此后,日本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部金融改革法令,对战后传统的金融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重大改革。其中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化。自1998年3月开始实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在日本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所谓金融控股公司就是指以某一金融业态的金融机构为母体,通过50%以上控股的形式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子公司化的金融组织形态。战后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一直禁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此番对禁止垄断法的修改,一方面是为了通过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来实现金融业的“范围经济”,另一方面是为金融机构的顺利重组提供条件。   第二,金融机构业务兼营化的进一步发展。1997年2月,日本银行业被允许设立专供信托投资公司出售信托产品的柜台。这一举措表明,信托交易开始进入银行。自1998年12月起,日本银行业被允许在窗口出售信托投资产品。另外,在此期间日本开始允许银行系证券公司从事股票交易。在放宽对银行及银行系证券公司业务限制的同时,日本也扩大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自1997年开始日本的证券公司被允许开设“证券综合帐户”。所谓“证券综合帐户”,即指在证券公司给客户开设的交易帐户之上附加上支付与结算功能。这表明证券公司开始涉足长期以来一直被银行业所垄断的管理结算帐户业务领域。   第三,对金融机构开业及价格与非价格竞争管制的进一步放松。首先,证券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开业管制由以前的许可制改为注册制。在注册制之下,有关机构只要满足一些必备的条件,就可以很容易地获得营业资格或退出某一经营领域,从而降低了证券业与信托业的进入与退出壁垒。其次,股票交易手续费的自由化。泡沫经济破灭以后,随着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损失补贴”事件的不断被暴光,日本各界人士对股票交易手续费管制的批判之声日趋高涨。人们普遍认为固定制的手续费标准是产生损失补贴问题的温床。1998年4月,日本政府终于决定对5000万日元以上的股票交易实行自由手续费率。   第四,国际间金融交易的彻底自由化。于1998年4月起正式实施的日本新《外汇法》规定:实行内外资本交易自由化,放开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的许可证制或事先申报制;外汇业务完全自由化,废除外汇银行制、指定证券公司制和兑换商制;放开个人和企业在国外金融机构开户存款;放开企业间外汇债权与债务的轧差清算以及境内居民外币计价结算。另外,日本政府为使企业更容易地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还进一步放松了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管制。1996年1月,日本大藏省废除了此前长期实行的企业“适合发债基准”,规定无论何种企业,只要获得一家以上的信用等级评定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就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三、关于日本金融自由化展开过程的几点启示   通过前文对日本金融自由化展开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经济运行环境的演变是推动金融制度改革及金融自由化的最强大动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必然会产生诸多新的经济问题,从而要求政府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以满足金融机构调整其业务内容的需要。具体到9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的实例来说,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堀内义的总结是非常确切的,他认为,日本“金融自由化并非是高速经济增长的一个原因,而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对金融业实行了极为严格的管制措施。甚至有人据此认为,日本的经济高速增长不是在市场占主导地位之下实现的。骄人的经济发展成绩使日本政府对传统的金融管制体系非常满意,甚至从没有考虑对其系统进行改革。但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大企业资金需求减少与融资手段逐步多元化、赤字国债的大量发行等新现象的出现,不断迫使日本政府进行金融制度改革,推进金融自由化。90年代后半期日本进行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则是经济、金融危机的必然结果。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加深与金融机构及金融主管当局———大藏省丑闻的不断曝光,人们日益怀疑日本政府的执政能力,公众舆论对政府行动和政策制约作用也日趋增强。面对严峻的危机,不出台符合公众利益、赢得公众信心的重大举措,执政集团必将承担巨大的政治成本。在其社会声誉降到最低点的情况下,日本政府被迫对传统的金融管制制度与组织结构进行彻底改革,以便获得自身的政治利益。   第二,渐进式的金融自由化并不能完全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9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的金融自由化一直是渐进地展开的。正是在这种渐进的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日本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加剧。以银行业为例,在日本传统的金融管制制度之下享受着多种巨额“经济租”的银行业,在管制放松过程中不仅“经济租”不断减少,而且其原有的“势力范围”不断受到迅速崛起的证券业和企业直接融资的侵蚀。这样,银行业不仅面临着确保存款稳定增长的难题,甚至在寻求合理、可靠的贷款对象方面也面临诸多困难。在此期间,日本银行业的存贷期限结构风险、融资对象风险、融资内容风险不断扩大,违规、违法经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有银行内部对经营风险控制弱化单方面的原因,但在吸收存款和寻求合理、可靠的贷款对象都面临着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就很难通过内部控制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控制金融风险的最重要手段是出台促进金融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通过谨慎的监管措施稳固金融业的经营基础和抗风险能力,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通过适当的途径实现金融业的业务兼营化,是促进金融机构调整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在泡沫经济破灭以后日本加快了金融机构业务兼营化步伐。第三,金融自由化作为一种管制制度改革的过程,必然存在利益格局重建问题,所以,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斗争不可避免。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避免被有关的利益主体所“俘获”。在日本金融自由化的展开过程中,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围绕国债业务问题发生了尖锐的对立,一般产业企业则与银行业围绕CP发行合法化问题展开了激烈斗争。在各方利益主体的斗争中,日本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被传统金融管制制度的最大受益者———银行业所俘获,尽力维护银行业利益的倾向。因为一般说来银行业的要求,例如从事国债等公共债券交易业务等,基本上都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而证券业与一般产业企业的要求,都需要费尽周折才能够得到满足。在一定程度上照顾既得利益获得者的利益,对平稳地推进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却不能在方方面面都照顾既得利益获得者的利益,否则改革就会偏离正确方向.   第四,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因素是推动经济体制变革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我们在讨论制度选择问题时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应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但实际情况却是我们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完全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情况来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设计。国际因素的影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最主要原因。日本金融自由化的展开过程就为此提供了一个最充分的例证。国际竞争压力迫使日本政府不得不改革其国内企业债券市场的管制制度,而此项改革则进一步加深了大企业“脱离银行”的趋势。美国政府的施压则极大地加快了日本利率自由化进程。可以肯定地讲,经济全球化时代是一个制度选择空间被不断缩小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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