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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税前列支项目原始凭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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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税前列支项目原始凭证的要求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税务处理分析 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税前列支项目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税法对费用税前列支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尽管有相关规定和会计准则及总局所得税司的解答,即使无发票,只要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按权责发生制,可以扣除,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大多会以征税的角度理解文件,而且也有总局的政策依据,即国税发[2008]88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
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税前列支项目原始凭证的要求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税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税前列支项目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税法对费用税前列支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尽管有相关规定和会计准则及总局所得税司的解答,即使无发票,只要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按权责发生制,可以扣除,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大多会以征税的角度理解文件,而且也有总局的政策依据,即国税发[2008]88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更不用说无票据的费用。各年度汇算清缴时出的提供做通知也会强调这一点,比如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 跨年度的材料成本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36874/n8137366/9745528.html 问: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销售生产的机床,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请问,这笔业务的购进材料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09年已实现销售、2010年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的销售行为,其货物销售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费用税前列支的依据: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依据为: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A、有关支出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B、合理支出(配比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C、收益性指出在发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本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等都应当依法核算,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 3、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4、《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 现实操作中,费用只能以所属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票据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如发现有超额,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允许税前列支的情况以地方文件为准。此类允许扣除规定以请留意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地主管税局发布的通知。 参考资料: A、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5]276号文件的规定。会计的结账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项规定,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账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答: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专项说明。 C、《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规定,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3. 作为预提费用处理的税前扣除项目应有相关合法的协议或者。 4、其他情况: A、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B、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执行中,征管和稽查人员对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一定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法的发票是征管稽查中对存货进行税前扣除的唯一依据。 C、计提的工资、五险一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注:第4类具体情况参考文中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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