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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法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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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法的精神实质什么是宪法的精神实质? 什么是宪法的精神实质? 1.制度问题更具有根本性稳定性。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求对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求对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持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要求对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加以改革。 2.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必须有利于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活力;必须有利于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必须有利于大力...
什么是宪法的精神实质
什么是宪法的精神实质? 什么是宪法的精神实质? 1.问题更具有根本性稳定性。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求对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求对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持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要求对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加以改革。 2.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必须有利于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活力;必须有利于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必须有利于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3.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改革的长远目标,就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二是改革的近期目标,就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长远目标指明了远景和方向,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实现。近期目标是实现长远目标的一个阶梯。达到近期目标,就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良好基础,为实现长远目标创造新的前进基础。 4.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民主政治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来看,政治民主化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是政治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发展民主政治,把民主政治建设放在政治文明建设的首位,这既是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的体现,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规律和要求。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突破口。必须积极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党内民主的发展来推进人民民主;必须积极扩大基层民主,通过基层民主推动整个民主政治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还必须大胆借鉴人类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积极稳妥地进行。 第一节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所谓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它是保障国家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实施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2.实施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 3.实施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严格执法。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行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 4.实施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5.实施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它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是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6.还必须进一步加强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对权力制约,逐步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     yjjxx523 2009-07-04 12:47:27 218.19.75.* 宪法实施监督机智非常重要.一个宪法要从应然状态成为实然状态,真正按照宪法指定者的意图实现宪政,一个完备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宪法监督机制各国不同.一般采用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特定机关以特定程序审查各项立法与行为是否合宪,这是美国首创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机构就是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体系的法院,专门负责宪法实施监督,解释等事项. 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目前是人大和人大常委负责.是很不完善的,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人大是我国根本政体,最高权利机关,是行使人民的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必须采取这种仪行合一的机制,而不能采用三权分立体制,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背兔子走天下的熊 2009-07-04 20:14:59 114.229.44.* 在一次关于宪法学问题的研讨会上,一名后生反复向一前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宪法的精神是什么?前辈答曰:宪法的精神尤如禅,靠每个人自己去悟:悟到什么是什么,悟到多深是多深。 宪法的精神是否如这名前辈所言,值得我们深思。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名后生提出了一个宪法学上既严肃又需要回答的初步问题:人类社会为什么发展到近代产生了宪法,或者说需要宪法做什么,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什么?近代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宪法,在宪政运动中,争论的不是需要不需要宪法,而是需要什么样的宪法。 近代宪法的概念和理念,对于中国来说无疑是舶来品。毛泽东说:说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者。这就至少说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宪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是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宪法,宪法学界也成立了世界宪法学协会,那么,“宪法”有没有共同的基本精神?世界宪法学家们在一起有没有共同的学术语言? 在“朕即国家”的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奴隶们和臣民们处于无权者的地位,或者被作为财产对待,或者依附于土地之上。在生产力水平获得极大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获得较大改善的情况下,一部分启蒙思想家率先对君主主权及其君主主权的根据——“君权神授”理论提出质疑和挑战,国家为什么是“家天下”?同样是人,为什么因出身导致社会地位不同,为什么不是生而平等呢?人作为人应当具有何种基本的权利和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提出,受市场经济形态的影响,逐渐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和接受。 当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发展到市场经济时,社会已经具备了这样的基本条件:市场主体具备了一定的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迁徙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营业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居住自由等;也具备了一定的平等,包括身份平等、机会平等、反对特权、反对歧视、同等保护等。而市场主体,实际上就是所有社会成员,也即意味着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定的自由和平等地位。反过来,市场经济的展开,又促进了社会成员之间自由、平等的深入。人们经常以“市场经济是什么”为命题作文章,有人说,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还有人说,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更有人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际上,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权利经济、平等经济和法治经济的总称。市场经济的展开,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有一定的自由、平等、权利和法治。没有这些基本条件,市场经济实际上无法展开。市场经济与自由、平等、权利、法治之间处于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启蒙思想家在反思、关于“人”的问题。而关于人的最基本的问题或者说几乎所有的问题最终都归结到人权问题上。人权是哪里来的,人作为人应当具有哪些最基本的权利?进而,又进一步追问: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尤如人权那样与生俱来的或者说自然就存在的吗?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什么?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最激动人心的口号、观点、思想,也是前所未有的最公平、最彻底的观点。他们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并不是由任何他人赋予的,人人生而平等,不应当因出生而存在身份上差别;国家权力是由每个人从自己的人权中自愿地让渡出一部分而共同组成的,因此,国家权力是属于组成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国民的。启蒙思想家们将他们的思想形成著作,并加以宣传,成为深入人心的观点。 人们谈论人权,是在存在社会和国家的前提下进行的。假如每个人都是孤立地生活,并不与他人发生联系,也就没有必要讨论人权问题了。事实上,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国家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人们为什么需要国家权力呢?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是什么?人与人进行交往,形成了人类社会,由此产生了诸多社会公共事务。只有很好地处理这些社会公共事务,正常而相对公平的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持。也只有在这种秩序下,每个人的人权才能够得以保障。而处理这些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可以将其称之为“社会公共权力”或者“公权力”,以与个人所拥有的“私权利”相对应。拥有社会公共权力的组织可以称之为“社会公共组织”,在社会公共组织中,由于国家组织的系统性、严密性和独特的强制力,决定了其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有效性和独特作用。在其他社会组织还不能够处理过多的或者无力处理某些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国家组织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由国家组织去处理一部分社会公共事务也就是必要的了。 在人权观念普遍化的基础上,人民主权观念也就自然产生了。但作为国家主权所有者的人民又不可能事事都直接去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选举自己中的优秀分子去代表自己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但这些优秀分子也是人,基于人性的弱点,以及他们所行使的权力的特性,决定了人民需要对他们以及他们所行使的权力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监督,才能达到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否则,他们以及他们所行使的国家权力就极有可能出现异化,以满足国家权力行使者个人的私利,而侵害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利益。 作为人类共同文明的结晶,发明了以法的形式去监督和控制国家权力及其行使者。人们把这种法称之为“宪法”,人们运用宪法从以下四个基本的方面去监督和控制国家权力: 第一,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在有限政府观念的指导下,宪法去规定国家权力的活动范围,在法理上,规定就意味着限制。国家机关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规定其有某种国家权力,其才具有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资格,没有规定其有某种国家权力,其就不具有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资格;规定其有多大的国家权力,其才具有行使多大的国家权力的资格。因此,国家权力的享有所采取的授权规则。其与公民个人所享有权利的规则是不相一致的,个人通常采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规则。 第二,将国家权力的作用进行适当的分立或者分离。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仍然是无法限制国家权力,使其限定于法定的范围之中。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的作用都分为立法作用、行政作用和司法作用,而不是把所有的国家权力的作用都交与一个国家机关行使。将国家权力的功能进行分离,即一部分人进行立法活动,一部分人依据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行政管理,另一部分人依据法律进行裁判纠纷,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和配置上存在差异,但在国家权力分为三种作用上是一致的。这种国家权力作用的适当分离,使这些国家权力不能形成集中甚至专制,在它们之间事实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之间是一种分权关系,而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之间是一种监督关系。对于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的重要性,法国的《人权宣言》甚至说,在没有分权和人权没有保障的社会即没有宪法。而分权和人权保障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认为只有分权,人权才有保障。 第三,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宪法通常规定了一系列公民权利的目录或者清单,而判断或者衡量国家权力行使是否到位的标准,即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无真正实现。因为宪法是针对国家权力所作出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是国家的基本义务,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即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没有完全实现,即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没有到位。同时,公民无论是集体行使这些公民权利,还是单个地行使这些公民权利,都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制约。 第四,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除国家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一方面行使一部分公共权力,另一方面行使由公民权利引申出来的社会权利,如由公民的表达自由而引申出来的新闻自由,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强有力的制约。当然,其前提是国家组织要与这些社会组织分离,在行使的权力上也要进行分离。如果国家组织控制这些社会组织,并控制这些社会组织的权利,这些社会组织对国家组织的制约也就形同虚设了。 一个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权力而言,当然并不只是监督、控制和制约作用,它还要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但当控制、保障和规范三种功能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其核心仍然是控制国家权力。当宪法不能够达到控制国家权力的效果时,人们去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又有什么意义呢? 宪法去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价值,即是在控制的前提下,通过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去保障人权的实现。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权,因此,法治主要是宪治,或者说主体部分是宪治。除宪法外,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国家权力,但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定或者限制是法对国家权力限制的基础,是总的界限。法律不过是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家权力如何限制的具体化。 英国人虽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英国人仍然存在用限制国家权力的法律,因此,英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英国的宪法学家与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学家在一起仍然是有着共同语言的。 总而言之,人权观念的普遍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而宪法又通过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宪法是人类发明的其妙无比的法宝,专克国家权力这个“精灵”。因此,宪法的精神并不深奥,并不是不能触手可及的神秘物。     DanfyJH 2010-01-06 21:41:03 113.76.148.* 宪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可以说制宪;行宪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使人生活得更幸福,离开了这一目标,宪法就失去了其价值追求的方向.同时也认识到广大被剥削的劳动人民只有团结起来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可以有差别,但总的来说,没有任何权利都不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证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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