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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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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目录[隐藏] 【简介】 【必要性】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计算方式】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购买】 【注意的问题】 1.​ 一、不要重复投保 2.​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3.​ 三、保险要保全 4.​ 四、及时续保 5.​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6.​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7.​ 七、核对保单 8.​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9.​ 九、提前续保 10.​ 十、注意莫生"骗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目录[隐藏] 【简介】 【必要性】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计算方式】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 【购买】 【注意的问题】 1.​ 一、不要重复投保 2.​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3.​ 三、保险要保全 4.​ 四、及时续保 5.​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6.​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7.​ 七、核对保单 8.​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9.​ 九、提前续保 10.​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11.​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 【理赔】 【简介】 【必要性】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计算方式】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 【购买】 ​ 【注意的问题】 1.​ 一、不要重复投保 2.​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3.​ 三、保险要保全 4.​ 四、及时续保 5.​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6.​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7.​ 七、核对保单 8.​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9.​ 九、提前续保 10.​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11.​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 ​ 【理赔】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image/b3ba5d16840a755920a4e919" \t "_blank" [编辑本段]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编辑本段]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交强险并非不盈不亏,多数网民和机动车车主认为交强险的费率过高,属于暴利行业)。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编辑本段]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编辑本段]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9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 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编辑本段] 【交强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 [编辑本段]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编辑本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   中国保监会 2006.6.28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编辑本段] 【购买】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但不少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选择保险时往往一头雾水。面对名目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   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由于新车大多对应的驾驶员是新手,出险率比较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提供给新车很大折扣。但对于从事医生、记者、银行员工、公务员等职业的特定工作人员,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的出险率会低于普通的购车人,所以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折扣都在8折以下。   新车险种应“求全”   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以价格为15万元的车辆为例,人保的车损险为2956元,三责险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5万、10万、15万、20万等不同保额。三责险根据车型的不同,保金也不尽相同,最常见的6座以下乘用车,保额5万的,保费通常为800元左右;保额10万的,保费1100元左右;保额15万的,保费1200元左右。盗抢险也是根据投保车辆的价格来进行换算,价格15万的车保费为900元左右。此外您购买的新车在吸引路人眼球的同时,也吸引了盗贼的注意力,因此建议投保盗抢险,当然如果汽车停放地点的保安措施良好,您认为安全可靠,也可以考虑不投保。车上人员险多按照每辆车5个人计算,保额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两种,保费分别为100元、200元左右。   附加险种酌情买   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这些险种包括:单独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如果您的爱车经常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您就可以考虑买一份划痕险。如果爱车不得不停放在建筑工地旁的停车场,时常有飞来的小石块,您的挡风玻璃又价值不菲,那就建议您单独投保一份玻璃破碎险,以避免经济损失。此外,夏天天气热,汽车容易产生自燃,您在经济条件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自燃险,做到有备无患。   要提醒大家的是,新车新手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保险专家建议车主,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新车,按要求您必须购置全险;如果您采用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您本人又是一名新手,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考虑购买除自燃损失险外的所有投保内容。   保险公司要细选   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我们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您的车是新车,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因为越高档的车,修理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   但从支付的保费来看,一般而言,相同的车型和险种,大公司的保费要比小公司高。如果您的车是旧车,或者车价不高,修理费用也不会很高昂,并且您的驾驶技术又比较成熟,选择小公司比较划算。   另外,专家提醒投保人,如果您的车经常出外跑长途,那么应该尽量选择比较大的保险公司来投保,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遇到麻烦可即时在当地办理定损、理赔等。此外,专家提示,车主投保车险不能只重价格,应该结合自己用车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是否经常跑长途、是否指定专人驾驶等,综合出险时所需要的服务等。 [编辑本段] 【注意的问题】    一、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      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九、提前续保      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编辑本段] 【理赔】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在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  HYPERLINK "http://www.doudouditu.cn/blog/post/qiangxian.html" \t "_blank" 交强险赔偿范围  扩展阅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2.http://gglsw.cn/fljt/lssw/bananjiqiao/2009-04-27/2272.html 3.http://bbs.baoyuntong.com/ 4.汽车保险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43615.htm 5.汽车保险保障:http://www.ubao.com/ubao/global/hot-16907.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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