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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知识

2010-09-30 3页 doc 37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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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知识这笔款子是怎么丢的  【wtojob.com 国际商贸人才门户-世贸人才网 2009-12-16】 【字体:放大 缩小】    2004年6月的一天,某公司外贸业务员小峰与韩国某公司洽谈了第二笔业务,将我方拟定并盖有公司章的一份货值10万美元的针织布的出口合同传 真给了韩国公司。但是其后并未接到回签的合同,却收到了韩国公司通过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 信 用证 。 信用证 规定议付单据除了发票和装箱单外,还需由韩国海外公司签发的“质量合格”的查货报告和其指定的某货运代理(上海)公司负责安排的配船定舱,并签发以韩国海 外公司为抬头...
信用证知识
这笔款子是怎么丢的  【wtojob.com 国际商贸人才门户-世贸人才网 2009-12-16】 【字体:放大 缩小】    2004年6月的一天,某公司外贸业务员小峰与韩国某公司洽谈了第二笔业务,将我方拟定并盖有公司章的一份货值10万美元的针织布的出口合同传 真给了韩国公司。但是其后并未接到回签的合同,却收到了韩国公司通过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 信 用证 。 信用证 规定议付单据除了发票和装箱单外,还需由韩国海外公司签发的“质量合格”的查货和其指定的某货运代理(上海)公司负责安排的配船定舱,并签发以韩国海 外公司为抬头的记名式 海运 提单,货物从上海至危地马拉,价格条款是 FOB Shanghai。   小峰在规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经韩方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准予出运”的查货报告。在取得了其指定的货代公司出具的提单后,小峰所在公司向银行 递交了议付单据。银行检查了单据,发现提单上货代公司的签章述与 信 用证 上的描述不一致,并向小峰所在公司提示。而小峰认为上一票贸易的提单上货代公司的签章也是同样的,货款都能收回,况且这次又有客户的查货报告,不会有问 ,就担保出单。   但接下来的情况完全出乎小峰的意料:韩国公司的来电称,针织布颜色有色差,要求重新染色并承担空运费,否则不接受此批货物。小峰紧急联系原货运 代理(上海)公司,他们回答是:如要办理退运货物事宜,中方需先汇付人民币16万元的运杂费,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此时,韩国公司传真了不接受此 批货物的书面通知。并数次来电称,若不及时处理,货物将被进口国的 海关 作没收处理。同时告诉小峰:如果货物降价70%的话,可以帮助寻找其他客户来接受此批针织布。与此同时,我方银行接到了韩国开证行的不符点通知书,拒绝付 款。就在小峰犹豫之际,韩方开证行退回所有银行单据。此时的小峰想到了法律顾问,一边与韩国公司据理力争,一边积极通过其他渠道寻找新买主。不料,韩国公 司又来电称:你方的退运决定须经过其同意。这就是说,无论我方持单对货物是做出退运还是转售其他买主的决定,都需要经过韩国公司的签字同意后,目的港才会 放货。无奈之下,在综合考虑了法律顾问的意见和诉讼成本后,小峰最终同意了韩国公司降价70%的要求,了结此事,白白损失7万美元。   这一损失是怎样造成的呢?   第一,信用证不能代替合同。要重视操作程序,把握投料生产时间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精神,在业务中,一般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书面合同 的作用有以下3点: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3.有时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 国际贸易 中,合同是买卖双方进行洽谈后以书面形式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从UCP500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关于买卖合同、开证申请书、信用证三者的关系:信用证依据进口人的开证申请书而开立,而开证申请书的基础又是 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信用证是买方的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信用支付保证,它独立于合同又与合同有着联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所以 化的操作,是买卖双方首先签署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条款的合同,买方根据合同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才可投料生产。本案仅凭银行的 信用证就投料生产,使我方在贸易的起步阶段就面临潜在的风险。   第二,重视货物运输提单,把好提单中收货人一栏的抬头关   1.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而不是货代提单。   一般而言,船公司大多重视信誉和自身的品牌效应,操作也比较规范,即便偶有凭保函将货放给客户的情况,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 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对于实在不可避免地要由对方指定的货代来安排货物的运输,则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具备货运 代理(无船承运人)的资格,还是只能从事中介服务的办事处机构。对尚未在商务部、交通部和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外办事处机构千万不能使用。   2.谨慎对待指装货的“记名提单”。   在 国际贸易 中,进口人往往会要求使用其指定的货代安排运输,并由该货代签发提单,而且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直接以进口人为抬头,这便是“记名提单”。如果使用“记名提 单”,不仅会给目的港船代与提货人的串通而无单提(放)货造成了可能,而且也使买卖双方的商业纠纷上升为货款回收风险。另外,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 售,或委托第三方提货,提单上的收货人会设置人为障碍,使得出口人有可能不便行使货物的调拨权,甚至失去对滞留于目的港货物的处置权。   第三,把好议付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中的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   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保证付款的方式,而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书。按UCP500的规定,只有当出口方(受益人)的单据的种类和描述严格符 合信用证上的要求,单据间的描述相互一致且不矛盾时,开证行才会付款,也就是说:“ 单证 相符,单单一致”是出口方能够收到货款的前提条件。   由于信用证是开证行依据进口人(或进口代理人)(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信用证往往会有体现进口人(或进口代理人)意志的条款,即俗称“软条 款”。这就要求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时要严格审证,对办不到的条款(尤其是隐形条款)要及早发现并联系修改。   第四,设置合理的付款条件和价格 术语 ,控制主动权,化解风险   针对价格 术语 的选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就曾告诫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 CIF 或C&F条款,力拒 FOB 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外商坚持 FOB 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原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安排运输。如外商 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使用的提单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规范化提单,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 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第五,重视合同的回签及买方签署人的身份,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在 国际贸易 中,没有合同的回签,就可以视为买卖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对卖方而言,没有回签意味着少了一道屏障,而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中的“不符点”无疑使本案卖 方损失的发生有了适宜的“土壤”。   1.合同必须由双方共同签署,这是一个普通的常识。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单方的签署,像本案只有我方的签字,而没有买方签署。这不仅可视为没 有书面合同,而且也可使买方明显处于进退自如的地步,卖方则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承担毁约的责任。   2.合同签署人应该是贸易双方企业法人或其委托授权的人。另外最好加盖公司章或公司合同章,这些章的英文表述要与合同的买(卖)方严格一致。   3.合同的条款除了商品名称和规格、数量和价格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商品检验和仲裁条款。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是在出口国的工厂检验,出口方只负责 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对此后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另外,出口企业为规避并转化风险,保障安全收汇,可投保“出口信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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