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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管理体系——绩效管理体系设计方案课件

2018-07-18 39页 ppt 2M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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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管理体系——绩效管理体系设计方案课件南政〔2010〕55号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 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现将 《南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统 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
海尔管理体系——绩效管理体系设计方案课件
南政〔2010〕55号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 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现将 《南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统 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 号)精神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国家试点县实 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基本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 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 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县新农保工作, 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征缴、管 理、支付等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镇就业和社 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新农保的具体业务。配备村级协办员,负 责组织本村(居)委会参保人参保缴费,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 信息采集等项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编办、公安、国土资源、民政、审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新农保工作。 2 第五条 我县农业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并入新农保,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向新农保逐步过渡。符合条件的老农保参保 人、被征地农民也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实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 可自主选择按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7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的缴费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 费。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可 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 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 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政府给 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30 元/人·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政府按照每年 100 元的缴费标 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建立新农保参保人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 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代缴的养老保险 3 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应予退保;户口迁出县 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情况的,经申请可以退保。参保人 退保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 定收益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章 养老金待遇 第九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 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55 元/月。对长期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 超过 1 年,基础养老金加发 1%,但最高不超过 1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计发月数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 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 60 周岁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 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本办法实施时,距 60 周岁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第十二条 已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死亡后,支付个人账户余 额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部分,终止新农保关系。 4 第十三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 上级财政补贴标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适 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与有关社会保险的衔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对已参加老农保且已领取老农保 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 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标准折 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15 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 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 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未参加新农保的,办理老农保退保 手续。 第十五条 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 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的配 套衔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新农 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 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 5 第十八条 老农保基金并入新农保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 制度,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同时向参保人提供个人 缴费账户有关信息、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 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查和公示,接受 群众监督。参保人或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新农保待遇的,由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将新农保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原《南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南政〔2010〕30 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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