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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标准规定

2023-06-30 8页 pdf 762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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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标准规定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告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土地局:《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发布实行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在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日趋规范,获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某些地方依然存在挪用截留现象,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有使用票据不合法,甚至金额较大开支,大量使用钞票,特别是按规定应由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解决50%某些因种种因素难以及时贯彻到位,导致有项目无法及时开工或虽已竣工却迟迟得不到验收,影响了各方面积极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
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告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土地局:《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发布实行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在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日趋,获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某些地方依然存在挪用截留现象,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有使用票据不合法,甚至金额较大开支,大量使用钞票,特别是按规定应由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解决50%某些因种种因素难以及时贯彻到位,导致有项目无法及时开工或虽已竣工却迟迟得不到验收,影响了各方面积极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330号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补贴资金(如下简称开发专项资金)。其来源为:一()耕地开垦费;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提成部份;三()土地闲置费;四()财政预算安排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五()中央拟定耕地开发整顿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耕地开发整顿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整顿项目补贴资金;六()按规定用于开发耕地其她资金。前款所列(一)、(二)项费用,不涉及按规定提留2%业务费。第三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开发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运用筹划,结合本年度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状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量入为出、缴补挂钩、保证重点,照顾普通”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开发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第四条耕地开发整顿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以及关于其他支出资金拨补筹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时间和办法编报。中央部门拟定我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向中央关于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投资筹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省拟定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财政预算编报规定向省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拨补筹划和项目预算建议:各设区市及所属县市申请省级补贴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国土:资源智理部门依照各地上报状况,按年度财政预算编报规定向省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拨补筹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我省耕地开发整顿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以及关于其他支出资金拨补筹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下达。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节,如有特殊状况确需调节,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第六条工程项目必要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凡是没有公开招投标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和拨付资金。第七条耕地开发整顿项目经批精确认和订立开发土地整顿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补贴原则、项目施工进度和省财政专户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办理省织配套资金拨付和资金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开发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日内将资金拔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开发合同商定期限和施工进度,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八条为加强对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在关于收费入库、结算制度未作变化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全面实行前,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纵提成某些使用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开发耕地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土地运用筹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收支筹划,会同省财政部门分批共同下达,其中,耕地开垦费由省级专户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承担耕地开发整顿项目所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提成某些级使用,暂采用相应追加关于设区市“土地有偿使用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指标办法,予如下达安排。第九条开发专项资金开支范畴为组织、实行、管理耕地开发整顿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所发生各项支出,重要涉及耕地:开发整顿项当前期工作费,费、必要设备购买费、竣工驻:收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拆迁补偿费、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址有偿使用费级别原则与土地开发整顿预算定额修订等关于费用,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定后,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前期工。作费另:指耕地开发整顿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各项支出,涉及: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项目施工设计、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费用。工程施工费是指实行耕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耕地开发整顿工程发生支出,涉及与工程有关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她直接费、管理费,各种税费和财务费用等。必要设备购买费是指土地开发整顿项目设计施工图中设计设备购买费用。费是指耕地开发整顿工程竣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各项支出,涉及: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审计费,整顿后耕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不可预见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人工。材料、设备、工程量等变化而增长费用。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顿项目实行过程需拆迁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补偿费用。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运用信息动态监督系统建立及运营等方面支出,涉及设备购买和维护费、网络运营费,数据解决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第十条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二)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三)赞助和捐赠支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其她费用支出。第十一条开发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项目成本是指实行项目过程中耗费所有支出,涉及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她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补贴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她消费性物品等。(三)其她直接费是指工程实行过程中发生运送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租赁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关于税费、财务费用、工程监理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组织、管理所发生各项支出,重要涉及:项目专职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工资,其她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她费用等。第十二条开发整顿项目实行完毕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中请并由批准开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中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必要附有效专项审计结论。第十三条年度终了20日之内,有承担耕地开发整顿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耕地开发整顿项日资金年度支出决算,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详细核算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开发整顿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终结,应由批准实行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年终未竣工项目资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因项目调节而结余开发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拔款渠道退回,继续用于其她耕地开发。第十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顿项目组织实行工作,财政部门参加项目组织实行,并负责按照规定期间和程序办理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和开发专项资金拨付,督促检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承担耕地开发整顿项目所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详细实行工作,省级剖、助资金项目只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再将项目筹划和项目资金层层分解下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项目资金拨款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及时协助和解决项目执行中浮现状况和问题,保证耕地开发整顿项目顺利完毕。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规定,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务机构要加强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务机构要经常监督检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机构要积极接受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状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关于负责人责任,状况严重按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并相应冻结普通农用地转征用审批,直到纠正。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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