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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3-03-30 4页 pdf 181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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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文号】苏交公(1998)16号【发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发布时间】1998-03-25【生效时间】1998-03-25【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索赔,按章收费,合理使用,规范核算,依据《公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因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赔偿费和补偿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文号】苏交公(1998)16号【发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发布时间】1998-03-25【生效时间】1998-03-25【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索赔,按章收费,合理使用,核算,依据《公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因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赔偿费和补偿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对该项费用实施审计监督。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使用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置票据管理、路产索赔、违章处理、爱路护路奖励等台帐,各类台帐和报填制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相关数据吻合一致。第二章专用票据第五条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的,必须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第六条省交通厅公路局确定"专用收据"年度使用,并负责票据的印刷和发放。各市、县公路管理处(站)按规定填制申领单,逐级向省交通厅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处领取"专用收据"。第七条省交通厅直属单位可以向省交通厅公路局中领"专用收据",市、县交通局所属其它单位需领用"专用收据"的,由各市公路管理处向省交通厅公路局申请报批,经批准可以向各市公路管理处办理申领。在领用票据时必须完善手续,明确责任。年度结束,票据领用单位向票据发放单位报送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情况表,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对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第八条"专用收据"的使用应当确定开票责任人,控制票据使用人数。票据使用应当按编号顺序从小到大,不准隔本、跳号;单本票据使用完毕经财务报核后换领新本,年终将单本剩余票据加盖作废章核销,严禁跨年度使用。第九条"专用收据"有关栏目需填写齐全、清楚、准确。"交款单位"栏:应当详细写明交款单位或交款人姓名,车辆应当注明车号;'收款方式'栏:需注明是现金或是转帐,大小写金额相符;现金数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采用转帐方式。'收款事由'栏:填制依据要充分,要写明收款内容、标准、计量单位、线路里程、桩号等相关内容,并应当请管理相对人签字。"专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涂改,改错应当按规范进行,大小写金额错误的票据和填写错误比较多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作废重开。开具"专用收据"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第十条单本票据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将报核联和存根联分离,分别汇总装订并填制票据封面。票据封面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票据起讫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作废票据号码;收费叫金额,同时填列赔偿费、占用费、搭接费、工本费等分类明细项目金额,便于核对。年度结束由各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随同年度算一并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经决算审核批准再予核销。第十一条票据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发放、保管,如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在票据使用、保管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或其他意外情况,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登报申明作废,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三章赔(补)偿费收取第十二条收取公路路产损坏、挖掘、占用、利用赔(补)偿费需按规定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赔(补)偿标准按照苏价费(98)50号、苏财综(98)25号、苏交公(98)11号印发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公开索赔依据、标准和程序。实行开票和收款相分离、票据管理与票据使用相分离、处理违章与索赔相分离的收、查、管分离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路产赔(补)偿费"不得委托非路政、财务岗位人员收取。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的,路政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勘验、定损、索赔。违反规定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赔(补)偿费",确需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应当随同"专用收据"记帐联,于当天全额解缴财务入帐,最迟不超过二天,遇节假日顺延。不得挪用、坐支或另户存储。财务收款人在收到"路产赔(补)偿费"时要在"专用收据"上签字,明确责任。因不及时解缴赔(补)偿费致使现金丢失、被盗的,由收款责任人全额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四章赔(补)偿费使用第十六条依法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遵循专项使用原则,不得截留、挪用。"路产赔(补)偿费"的70%按月用于路产恢复,30%按月交市公路管理处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其中25%用于路政管理经费补助,5%作为路政管理奖励基金)。对协助追回"路产赔(补)偿费"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爱路护路奖励。奖励金额可在被追回"路产赔(补)偿费"的5%以内掌握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元的必须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非公路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使用分配比例照上述标准执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证》工本费用于弥补该项工作管理(含标志设置)经费及业务费用,不得提取奖励基金。第十七条凡属恢复路产的经费必须及时、金额用于路产恢复,年终不得有余额。弥补路政经费不足部分应考虑本辖区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补助,年终一般不得保留余额。各县(市)公路管理站(处)应将按规定上交市公路管理处的"路产赔(补)偿费"按月解缴市处,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和欠交"路产赔(补)偿费"。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十八条"路产赔(补)偿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省、市、县(站)三级管理,市、县(站)二级核算。第十九条"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按以下核算模式进行。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可先在"其他往来"科目下进行是归集,月终根据"路产赔(补)偿费"的不同来源和使用范围规定进行分配。一、县(市)公路管理站核算:1、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往来--路赔费2、每月底进行"路产赔(补)偿费"分配:借:其他往来--路赔费贷: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费其他往来--应交处路赔费3、发放有关奖励费和上交市处"路产赔(补)偿费"时:借: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其他往来--应交市处路赔费贷:现金(银行存款)4、收到市公路管理处拨人用于弥补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路产赔(补)偿费"时:借:银行存款贷: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费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二、市公路管理处核算:1、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工本费和县(市)站上交30%"路产赔(补)偿费"时: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往来--路赔费--处自收其他往来--路赔费--×站上交其他往来--工本费2、每月底分配自收的"路产赔(补)偿费"借:其他往来--路赔费--处自收贷: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贷: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贷:专用基金--奖励基金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含标志标线和业务管理费)3、分配县站上交的"路产赔(补)偿费"借:其他往来--路赔费--站上交贷: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贷:专用基金--奖励基金4、拨付各站路赔费和奖励费借: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借:专用基金--奖励基金贷:银行存款5、分摊收取的工本费借:其他往来--工本费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含标志标线和业务管理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路政人员要认真履行职现,积极巡查,坚持原则,文明管理。严禁以权谋私,弄权渎职。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收取、使用"路产赔(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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