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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书

2022-05-23 4页 doc 31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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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书合同诈骗罪,书篇一: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合同诈骗罪控告书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年3月至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XX年8月、X...
合同诈骗罪,书
合同诈骗罪,书篇一: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合同诈骗罪控告书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年3月至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虽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虽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致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控告人:201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白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白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篇二: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合同诈骗罪控告书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年3月至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虽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虽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致XX市公安局控告人:XX年3月23日篇三: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判断龙源期刊.cn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判断作者:陈成龙来源:《法制博览》XX年第05期【摘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传统、多发难。从理论上看,从传统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范畴,而普通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类罪范畴,基于不同的犯罪手段、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作为特殊法领域的合同诈骗罪与作为普通法领域的诈骗罪之间,理应有着严格、清晰的界限<【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区别合同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二罪之间,主观方面同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也同样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理论上看,二罪的主要区别就诈骗行为是否借助于“合同”实施,应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因此,要寻找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较为明晰的脉络,仍然要从“合同”的判断入手,才能真正解决实务中的迷思。一、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性质”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来看,97刑法设合同诈骗罪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法律主要存在于《经济合同法》中。《经济合同法》第2条、第54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但是,在合同诈骗罪中,其犯罪主体不仅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了自然人。可见,将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的观点并不正确。因此,我们还是应该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只有涉及市场范畴的合同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样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所谓交易,即双方通过协商对各自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达成一致,从而进行的对价的、相互的经济活动。因此,该合同必须是双务的、有偿的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主要受行政法、劳动法调整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与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有关的人身合同都在此之外。行为人利用此类合同实施诈骗,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能以诈骗罪论处。二、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形式”刑事立法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定。该合同究竟采何种形式,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论不休。书面合同当然符合要求,但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是否符合要求却存在着否定与肯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个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理由如下:篇四:合同诈骗罪控告书控告书控告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控告人:控告事项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从XX年始,控告人在**从事石材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认识被控告人xx。后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其为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的股东之一,有权将卡麦金麻(黄板)石材的浙江省总代理权授予控告人。XX年10月9日,控告人委派胡m与被控告人**签订《卡麦金麻(黄板)石材浙江省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被控告人授权控告人为浙江省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代理期限为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2)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控告人支付押金10万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控告人;(3)被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至少供5000平方米A级板给控告人。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于XX年11月08日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被控告人指定的户名为##,开设于的账户,当天被控告人在**向控告人出具收到石材代理押金1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然而控告人将押金支付控告人后,被控告人却未能按约定发货,且经控告人多次催促后,被控告人开始不接电话或直接关机,最后干脆失去联系,控告人多方联系、寻找却均杳无音信。后控告人派人到被控告人所称的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调查,才知道该石材总汇的所有权人根本不认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根本不是该石矿的股东,被控告人方才明白受骗上当。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股东的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向其支付10万元后即逃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白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权利,给控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致公安局控告人:XX年月日篇五:合同诈骗报案材料关于李煜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报案材料报案人:李登月,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场东洗车行。电话:犯罪嫌疑人:李煜,男,1964年10月5日,汉族,个体,住临湖村临湖小区。涉嫌犯罪事实:XX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煜找到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我投钱合伙做“党校新建楼干挂装饰工程”。双方签订《合伙》,由我合伙投资,发包方工程款的拔付结算由我领取。事后,李煜从报案人处骗得投资款元,并抛开报案人私自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李煜一直欺骗报案人说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方便所以只能由他去签订合同,李煜抛开报案人独自领取工程结算款。报案人为此多次联系李煜要求兑现合伙承诺,但李煜乂编造种种理由说工程发包方一直未付款,但经报案调查发现工程发包方已先后向李煜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报案人以不予以结算便报案合同诈骗为由多次找到李煜,李煜为了平息事态于XX年11月15日与报案人签订《工程结算书》,李煜同意将工程结算款中投资款元返还给报案人。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工程结算书”的约定继续等待李煜支付投资款和利润,但自XX年11月15日起我要款至今,李煜总是以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推诿。报案人家在四川,为了要款多次放下手中工作,来兰州索要工被李煜骗取的投资款,但每次要求李煜付款时他都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为了调查真相,报案人于XX年10月12日到工程发包方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工程结算付款情况时得知,发包方已先后支付李煜工程款145万元。此后,我多次联系李煜,但始终躲避找不到李煜踪影,事实上李煜故意藏匿!篇六:合同诈骗罪释义#民间金融法律观察#第004期:《合同诈骗罪释义》(XX-11-0314:25:28)转载▼标签:杂谈《刑法》第二白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条文解读】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一定的欺诈手段,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其次考虑行为前、中、后的各种情节,如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致使无法返还、使用对方交付的款物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此外,在主观方面,民事诈欺行为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合同诈骗罪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同时,后者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则无须有此目的。而在客观方面,民事诈欺之欺骗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在合同诈骗罪,仅表现为作为。[2]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并不意味着所涉买卖合同当然无效,该合同仍应定性为可撤销合同,尤其当所涉合同附有担保时,此种认定更有利于合同相关方利益的保护。[3]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4]【相关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二)》(XX年5月7日,公通字〔XX〕23号)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白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法发:1996:32号)二、根据《刑法》[5]第一白五十一条和第一白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虽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577号案例: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冒用所在煤气公司名义,与纸箱厂签订合同,出具盖有失效的公司印章或盖有未经授权的公司印章的收据,收取货款的行为,应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352号案例: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明上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对这种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安某合同诈骗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XX)沪二中刑终字第129号]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XX年2月安某为归还个人债务,唆使张某从家中窃得其丈夫陈某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两本,并持陈某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与事先伪造的委托书、公证书至本市国货路某某某号圆某公司,谎称其受陈某等人委托办理本市仙霞路某某某弄某号某某某室房产抵押借款,并冒用陈某名义与圆某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骗得抵押借款50万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关于上诉人安某提出本案系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的意见。经查,安某为归还个人债务,持骗取的他人名下房地产权证以及伪造的委托书、公证书,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骗取抵押借款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反映出安某在客观上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安某事后向圆某公司出具了借条,但这只是圆某公司为了减少自身损失的补救措施,不能改变上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安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安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并骗取抵押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宋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南省漂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X为漂刑二终字第27号]关于抗诉机关所提“应当认定宋某某租车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数额为骗租车辆的价值,原判认定宋某某合同诈骗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虽刑畸轻”的抗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使用隐瞒租车用途的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车公司租取车辆,将其非法用于履行合同的担保,但全案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该租赁车辆的目的,认定宋某某租车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但宋某某租取车辆后,隐瞒该车系租赁取得的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该租赁车辆,作为其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向被害人借款37600元,并将所得借款挥霍一空,其非法占有该37600元借款的目的明确,客观上乂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了借款合同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借款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数额为借款37600元,原判认定宋某某构成借款合同诈骗,数额较大,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刑亦在幅度之内,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宋某某合同诈骗数额为借款数额3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某某隐瞒车辆系租赁取得的真相,将所租车辆用于非法质押借款4万元,扣除利息,实际取得37600元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和证人马某某证言予以证明,至于其向马某某所出具的3万元欠条,是宋某某和马某某之间的个人债务,虽与本案质押借款有关,但不完全是本次质押借款的反映,因此,宋某某质押借款合同诈骗数额应是其实际取得的37600元借款,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林某某合同诈骗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XX)沪一中刑终字第198号]关于上诉人林某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查明:1、上诉人林某某在取得申请鹿城公司登记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后第二天即抽逃全部出资;鹿城公司注册成立后,林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虽然设立了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招聘工作人员,但公司成立至今未开发成功过任何项目,无任何盈利,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其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情况亦显示并不足以维持其所谓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资金所需。林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并非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设立鹿城公司,其理应对在本案中以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所为承担个人责任。2、上诉人林某某在鹿城公司无实际运作能力、未获得所谓“东湖花苑”及上海某某湖别墅工程等篇七:合同诈骗报案材料合同诈骗报案材料关于聪辉牛业公司合伙诈骗周军和外甥同公司人员组织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报案人:张洪杰,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郛城县武安镇后张庄行政村107号。犯罪嫌疑人:周洋,男,住甘肃省兰州市犯罪嫌疑人:周军,男,住甘肃省兰州市犯罪嫌疑人:梦凡音,女,下落不明犯罪嫌疑人:张永志,男,住甘肃省兰州市犯罪嫌疑人:公司内应,高主任、周主任于张大志内设骗局合同诈骗。一、主要涉案事实XX年11月下句,犯罪嫌疑人以公司证件和发改委相关手续证实该公司项目所在。同县委、县政府、市政府领导出席目击典礼和中国改革报、报道周刊,在铁与证的情况下,我不得不相信这项目的真实可靠,所以我于甘肃聪辉牛业董事长周军,法人周洋,和在聪辉在职所有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建设合同和协议。在签订合同后以电汇形式多次向聪辉合同账号和周军个人账户和中介人姜美娟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整。二、事实理由:XX年元月我多次向周军、周洋同公司负责人商谈进场和开工日期,此后在我多次的追问下,定于XX年3月1日至15日进场,结果未能如期进场,说水井没有打好,电源没有解决好,至此4月才通知进场,5月5日由张永志口头通知施工,在接到通知后,我们如期开工了,在我们约定设备人员进场10个工作日,拨发20俺25%勺备用材料及保证金一并返还的日期,我到周军及周洋他们以省发改委手续为由不能大动资金,没能拨款给我们,到5月,月底我到兰州东方宾馆找到周军及周洋,还有梦凡音女士,他们告诉我资金问题马上就可以解决,梦凡音说我本人也过来了就是来解决资金问题的,你相信我和两个周总,快了10日,最慢15个工作日。以后犯罪嫌疑人就以去香港拿资金为由,让张永志同公司内应周主任、高主任还有周洋以保资金到位为由担保,让我们正常施工。此后,我多次联系其三人和公司人员,但周军、周洋张永志以发改委手续为由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周军,当我转而联系周军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周军踪影,事实上,周军、梦凡音已经逃匿,据了解,聪辉公司周军、周洋和内职人员所谓的来外资投资建设养殖,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账户汇到的资金已是零,事实已经清楚,其聪辉公司法人周洋、周军应其他人员,制造公司场面,壮志公司内虚外实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三、本案补充事实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在公司内部以高主任于周军几年相互策划牛业公司骗局,之前,有同单位一个姓于的现在已被公安部门抓获在监狱服刑。周军于周主任和姜美娟、包书记在外找施工方周军付提成方式为酬劳,在早我是在海南军海建设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杜玉福介绍给姜美娟,后来就发生了一系列事情,我就后来以电汇形式汇入周军、姜美娟指定的账户汇款290万元,乂以施工方式垫付工程款367万元,未支付工资1304240元,临建宿舍、设备829160元,聪辉牛业人员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涉嫌的诈骗数高达八白多万。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诈骗钱款数额特另U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周洋、周军同伙形式责任。综上述,聪辉人员周洋、周军与同伙事前同谋,以政府手续和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政府合法手续的方式诈骗他人财产,其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周洋、周军和其他人的刑事责任。此致报案人:张洪杰XX年9月22日篇八: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摘要: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漳州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阅读: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小编为你整理合同诈骗相关知识,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案例一:韩某为河北省某大型能源公司董事长,因为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经公司领导层一致同意,在青海省格尔木投资20口石油油井进行开采,期间公司连续盈利,考虑到公司拥有许多闲置油井,经与朱某协商,正式签订了以960万元的价格出售16口油井协议,事后朱某经过开采没有开采到原油,遂向当地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当地公安局立案后,经过数次讯问,决定拘留了韩某,韩某在狱中托亲属找到了中国律师司法首席律师谢通祥,综合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到格尔木以及海西州检察院提出了“韩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油开采协议本身就属于射悻合同,地下资源有没有不是韩某主观所能预见到的,本案应该属于民间经济纠纷”的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谢通祥的律师意见,不批准公安局逮捕韩某的意见书,被告人韩某被无罪释放。【相关推荐】合同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律师怎么做无罪辩护什么案件可以做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案例二:审判长、审判员:福建漳州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虽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一、关于被告人李X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XX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李XX年仅30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李XX曾经也是一名房产中介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其大部分赃款用于在家乡的工程投资、还账而非无度挥霍,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二)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被告人李XX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李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从其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接受讯问时,其就表示“我错了,当时我脑子发热,而且欠被人的钱,所以就这样干了,把别人给坑了,骗了别人”,及“我知道我错了,钱会尽快给他还上”。可见,被告人李X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三)被告人李XX犯罪后积极退赔,真心悔罪。本案中,被告人李XX在被羁押期间,明确表示及早将犯罪所得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李XX的家属依照其委托,已经将涉案全部款项退赔给被害人。可见,被告人李XX系真心悔罪,能够积极主动的将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全部退赂给被害人。此外,被告人李XX获得非法收益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投资工程、还账及个人日常消费,这与那些骗得财物后立即进行无度挥霍并不能退赔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本案在定罪虽刑上,同样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四)本案涉及到的房屋已经过户到被害人妻子名下,危害结果不大。本案是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被害人的本意是想购得房屋,但由于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财物受损。但是,被告人李XX到案后,积极与办案机关配合,并委托家属配合办理相关事宜,使本案涉及到的房屋顺利过户到被害人妻子名下,其犯罪所致的危害结果不大。(五)被告人李XX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李XX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李XX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二、关于被告人李X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H刑建议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李XX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虽刑并适用缓刑。(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李XX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白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李XX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近二十余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虽刑。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李XX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李XX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首先,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李XX的犯罪手段非常简单,其采取上银行转账并关闭手机避而不见的方式,情节较为简单。其凭借侥幸心理妄图侵吞他人财物的行为与长期预谋、精心设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别。其次,被告人李XX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本案被告人杨span>x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还愿意接受法庭对其判处的罚金。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最后,被告人李XX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案被告人李XX出生于1982年,年仅27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被告人李XX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李XX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所得仅二十余万元,应在三年以下进行虽刑,且其犯罪情节简单、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李XX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李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如果你还需要寻找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为你推荐在线查找律师栏目,专业律师助你解答法律知识。篇九:张某的合同诈骗罪控告状合同诈骗罪控告状控告人:张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省**市联系电话:139-****-****。被控告人:郭**,男,岁,汉族,现任**省**市*族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住某省*市*族自治县。电话:被控告人:陆**,女,岁,汉族,无业,住。电话:被控告人:孙*,男,岁,汉族,无业,住。电话:*、陆*、请求事项:1、请求公安局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郭孙*等三人利用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2、追回控告人因受诈骗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责令被控告人赔偿其合同诈骗行为给控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事实和理由:于20**年*月*日,被控告人陆*和孙*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夫妻的身份,由被控告人郭*隐瞒陆*和孙*假夫妻以及孙*假名的事实与控告人签订了“四荒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先后骗取控告人人民币100万元。基本事实如下:于XX年5月份、时任*市*族自治县*乡副乡长兼任*乡大阳村书记兼任村主任被控告人郭*,对控告人说“他朋友在该村承包了400亩荒地无力经营要转让,转让费100万元”。控告人同意后,被控告人郭*于XX年6月18日以对方要定金为名,被控告人郭*领着控告人到*县建行,由郭*提供假名的孙*账号打入了50万元;在此之前,被控告人郭*以给控告人办成此事乂拿走了50万元。于XX年7月3日,被控告人郭*乂叫控告人带现金10万元去沈阳跟陆*和孙*假夫妻签合同,剩下的40万元由被控告人郭*给付、当时也没有给付,至今被控告人郭*还差10万元还没有给控告人;后来在公安机关得知被控告人孙*是个隐瞒事实真相的假冒货。控告人与被控告人陆*签完合同后,对“四荒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的地界进行了实际测虽:该地不是400亩,只有85亩。当时,控告人就要追究被控告人郭*、陆*、孙*等三人利用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被控告人郭*已经提升为*族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了,便组织以谢*等一些社会人员对控告人进行打击和施压、并到控告人仅有的85亩四荒地里进行栽树苗强行占地。当控告人制止时,被控告人等乂在捏造和编造控告人破坏林业的事实,将控告人刑拘了34天。使控告人蒙造痛怨的同时,并使控告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将近1000万元,后果十分严重。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承包了400亩荒地的事实和转让费100万元的事实”、欺骗控告人,与其签订承包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控告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白二十四条之规定。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此致*省*市公安局报案人:XX年*月*H附:证据线索:1、证书:《四荒租赁合同转让协议》1份;2、*县国土资源局绘制的四荒地图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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