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保密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PPT模板(推荐)

保密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PPT模板(推荐)

2021-01-30 23页 ppt 7MB 79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大师兄共享资料

擅长财务管理;擅长中小学教育与PPT制作等

举报
保密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PPT模板(推荐)汇报人:XXX时间:XX年XX月动态PPT︱框架完整︱精美大气︱可以编辑保密法知识培训讲座PPT模板01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02目录CONTENTS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03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04保密制度05监督管理06法律责任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3PART01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1951年6月8日,周恩来签署并公布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命令。这是我国第一部保密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新中国保密立法工作的起步。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保密法》,自1989年...
保密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PPT模板(推荐)
人:XXX时间:XX年XX月动态ppt︱框架完整︱精美大气︱可以编辑保密法知识培训讲座PPT模板01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02目录CONTENTS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03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04保密05监督管理06法律责任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3PART01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1951年6月8日,周恩来签署并公布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暂行》的命令。这是我国第一部保密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新中国保密立法工作的起步。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着我国保密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2010年4月29日,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保密法》的决定,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保密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三个阶段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由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46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个阶段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5PART02(一)完善保密工作方针(二)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三)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四)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五)强调计算机保密管理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上收定密权。根据新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定密主体大大缩小,可以节省大量行政成本。省级机关才有权定绝密设立保密期限制度。以往“只标密级,不标期限”,导致“一密定终身”。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一)完善保密工作方针(二)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解决定密权责不清问题;具体程序是由承办人提出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指定人员没有层级和数量要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三)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四)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12种严重违规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管理中禁止性行为规定。共五条:(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五)强调计算机保密管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10PART0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A.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C.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什么是国家秘密(一)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二)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三)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四)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制度15PART04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一)涉密岗位(二)涉密人员概念和分类绝密级岗位——核心涉密人员机密级岗位——重要涉密人员秘密级岗位——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岗位和分管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领导岗位也属于涉密岗位。(三)涉密人员上岗管理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上岗审查内容保密制度(四)涉密人员出境管理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保密制度上岗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监督管理18PART05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要求机关、单位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保密工作。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制度: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20PART06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法律责任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汇报人:XXX时间:XX年XX月动态PPT︱框架完整︱精美大气︱可以编辑感谢大家的聆听!
/
本文档为【保密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PPT模板(推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