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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1

2022-08-15 2页 doc 18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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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平安,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必需参与从业资格考试,取得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第三条《资格证》分正本、电子IC卡和副卡。《资格证》正本,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获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资格证》电子IC卡...
遵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平安,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必需参与从业资格考试,取得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第三条《资格证》分正本、电子IC卡和副卡。《资格证》正本,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获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资格证》电子IC卡,是指利用信息化智能平台进行出租汽车驾驶员动态管理的证件。《资格证》副卡是指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时,接受社会监督的证件。第四条遵义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工作,详细负责中心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资格证》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各县(市)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工作,详细负责各县(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资格证》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次章从业资格准入第五条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第六条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供应以下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有关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由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内容主要为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平安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学问测试及经营区域的人文地理和交通路途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学问测试。第八条考试不合格,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果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与从业资格考试。考试中有舞弊或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本次考试成果视为不合格,已合格的考试科目成果无效,自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与从业资格考试。第九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管理机构核发《资格证》正本,申请注册后发放电子IC卡及副卡。第三章注册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当地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支配上岗。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公司应对该公司进行注册的全部从业人员开展年度接着教化工作。此项工作将作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章客运资格证件运用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正本,在GPS终端设备插入电子IC卡,按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副卡。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刚好补办。证件全部人在政务中心大厅交通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办理电子IC卡及副卡补办的应提交本人资格证正本、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白底一寸免冠相片2张,资格证正本进行补办时除供应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报纸登载遗失的原件。资料经窗口审核合格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办理。第五章客运资格证件管理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八条管理部门每年应依据《遵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对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取得资格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进行注册的,不参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届满后,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经考核合格的,准予接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其次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其次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变造。其次十二条检查中《资格证》副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处理:(一)字迹、标识、相片等无法分辨、识别的;(二)应贴照片而未贴照片或擅自更换照片的;(三)塑封证件擅自开封的。其次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刚好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缘由不宜接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第六章监督管理其次十四条管理部门应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订正、惩罚及考核。其次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运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依据规定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出租汽车的,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六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运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或未按规定运用从业资格证证件的,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八条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参与从业资格考试。其次十九条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一)辱骂、殴打、巧取豪夺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有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2013年度以前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其证件的换发,另行制定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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