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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2022-04-13 4页 doc 43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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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工程对接,工程图纸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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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z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目次一、引言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公诉工作的法定职责〔一〕对犯罪及时有力的控诉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二〕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表现〔三〕进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公诉工作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关键表现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公诉制度不断创新〔一〕推进刑事和解,建立规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机制1、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2、刑事和解深入开展的瓶颈所在3、刑事和解亟待规化、制度化〔二...
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z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目次一、引言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公诉工作的法定职责〔一〕对犯罪及时有力的控诉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现〔二〕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表现〔三〕进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公诉工作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关键表现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公诉不断创新〔一〕推进刑事和解,建立规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机制1、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2、刑事和解深入开展的瓶颈所在3、刑事和解亟待规化、制度化〔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防止短期自由刑的弊病〔三〕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1、当前刑事裁判"轻刑化〞倾向明显2、刑事抗诉权的行使遭遇诸多难题3、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现"公诉〞〔一〕"公诉〞有其深刻的理论根底〔二〕"公诉〞有其迫切的现实需求〔三〕"公诉〞的建立应注重实效五、结语[容摘要]本文结合公诉实际,结合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是建立能够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这一特征,论证了公诉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在契合点,从公诉部门的法定职责出发,了公诉工作应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后立足改革创新的精神,提出了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语境下,公诉工作的创新举措和创新思路,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设想。[关键词]和谐社会公诉工作刑事和解宽严相济公诉一、引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日渐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开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开展的根本动力所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存在矛盾,必然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因此,我们不应把和谐社会理解为没有矛盾,而应当将其理解为具有能够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和谐社会就是一个能够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前进并且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开展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这个整体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所当然的应当为建立这一良性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奉献自己的力量。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之一,也应当努力谋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公诉工作的法定职责贾春旺检察长曾经在讲话中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都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不仅是其法定职责之一,而且贯穿公诉工作的各个层面。〔一〕对犯罪及时有力的控诉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犯罪作为社会矛盾处于激化状态的一种表现,极大的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是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犯罪高发而又不能得到及时追究的社会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这一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公诉工作中控诉犯罪职能的及时、有力的实现,本身就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二〕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表现公诉部门除了具有依法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能之外,法律还赋予公诉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视的重要职能。当前,司法不公、公权力对公民的不当侵犯,是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深恶痛绝的重要问题之一。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视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活动、监视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是否不公、催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本身就是化解社会矛盾、表达民众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三〕进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公诉工作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关键表现正如前文所述,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不在于没有矛盾,而在于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形成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公诉部门在承当控诉犯罪、法律监视的职能之外,还担负着结合办案实际和地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任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能从根源上唤起民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促进一个老实守信、公平友爱、互谅互让的社会气氛,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这是公诉部门履行其法制宣传和教育职责的更为深远的含义所在。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公诉制度不断创新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矛盾是不断开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根底上,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变化的新形势。〔一〕推进刑事和解,建立规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机制1、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谈,它具有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会谈,能够使加害人体会到犯罪给予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抚慰。通过这种双边的交谈协商方式,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刑事和解能够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能够防止加害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造成"标签效应〞;能够及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帮助其顺利恢复受到犯罪损害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三赢〞局面,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从推行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经过刑事和解结案的案件,被害人、加害人的满意程度高,无发生涉检涉法上访事件,这充分说明,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2、刑事和解深入开展的瓶颈所在作为具有终结刑事诉讼效力的案件处理方式,目前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统一合理的规和制度,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刑事和解进一步深入开展的瓶颈。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的决定因素往往是案件承办人的个人喜好和习惯、刑事和解的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视、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不明朗,这些都极有可能成为新的司法不公的隐患。因此,进一步推动刑事和解的关键所在,应当是促使其规化、制度化。3、刑事和解亟待规化、制度化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规化、制度化应当紧紧围绕其核心环节,在和解案件的选择、和解过程的监视和和解之后的处理上进展严格的规和监控,这既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也是为了保障检察人员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和解方式的选择、和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上进展原则性的和提示,这既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对和解这一极富民事色彩的活动的过度干预,也是为了实现公诉部门对刑事和解的法律监视。笔者相信,一套规、有效、合理的制度,必将促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达了区别对待和刑罚个别化的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合理区分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相统一,符合社会的公平概念和感知,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长久以来,公诉部门的控诉职能被过分强调,而其法律监视、人权保障职能则被相对无视。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检察官不仅负有控诉犯罪的职能,更应当秉承客观义务,全面正确的处理案件。在审查案件时,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危害后果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也是检察官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之一。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防止短期自由刑的弊病目前,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化、监禁化弊端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学界的关注。短期自由刑引发穿插感染的弊病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都根本达成了一致看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真诚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案件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不仅使得犯罪人被贴上了犯罪标签,难以再次融入社会,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对于公平公正的一般认知。看似"严格执法〞,实际上是"机械执法〞。反之,如果对于此类案件在进展必要的惩戒和教育之后作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处理,不仅同样到达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可以触动犯罪人的心深处,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终极价值所在。〔三〕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1、当前刑事裁判"轻刑化〞倾向明显当前,在刑事审判中,出现了"盲目从轻〞的倾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轻刑化〞倾向愈演愈烈,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裁判上,缓刑适用率之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一现象的出现,直接导致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降低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公诉部门对此相应的监视权——刑事抗诉,却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举步维艰。2、刑事抗诉权的行使遭遇诸多难题从实践中来看,刑事抗诉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担忧与法院关系恶化的心理成因,也有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全面的制度成因,还有上下级检察机关认识不同的体制成因。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公诉部门在法院愈演愈烈的轻刑判决中力量有限,无能为力,这既不符合公诉部门法律监视的法律职责,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3、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应当是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容:一是建立刑事抗诉一体化机制,即上下级检察机关形成合力,统一领导、共同监视;二是建立案件复查机制,对于刑事案件定期进展复查,拓宽抗诉案源;三是建立刑事抗诉预警机制,对于到达预警线的情况,及时启动预警预案;四是建立刑事抗诉案件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抗诉案件的成败,总结经历和教训;五是建立规化、制度化的抗诉机制,形成长效作用的工作体制。笔者相信,随着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的建立,公诉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上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现"公诉〞〔一〕"公诉〞有其深刻的理论根底法律格言告诉我们: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向我们提醒了程序公开的独立价值。从古老的司法神秘主义到现代的司法公开,人类的司法经历了从黑暗到先进的历史历程。当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和决定不了解或者不能了解时,就谈不上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展监视,更谈不上信任、尊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法治国家的根底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公诉〞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理论根底。〔二〕"公诉〞有其迫切的现实需求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神秘感〞。在一项社会调查中显示,多数民众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作用以及法律地位处于"完全不了解〞或者"不了解〞的状态。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决定,而省检察机关也相继作出了建立"检务〞、"公诉〞的重要决定。"公诉〞制度的建立,使得社会普通民众能充分了解公诉部门的工作运作机制和工作性质,明确自己的诉否合理,监视公诉部门的决定是否合法。通过这种双向的、充分的、及时的交流和沟通,能够使民众消除对公诉部门的"神秘感〞,理解公诉部门的相关处理决定,明确自己的维权途径和方式,从而理性的、合法的提出自己的诉求,将社会矛盾的化解推向正常、有序、良性的制度渠道,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需求。〔三〕"公诉〞的建立应注重实效笔者认为,"公诉〞制度的推进,应当在坚持严格依法、以人为本、及时充分、承受监视、改革创新的原则的根底上,结合公诉部门的工作实际,处理好工作公开与案件之间的关系、承受监视与公诉独立之间的关系、真正将"公诉〞作为承受群众意见的平台、提供法律帮助的平台、宣传法治精神的平台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五、结语当前,我国社会的快速开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实立,给公诉工作带来了重大的理念转变和机制创新的需求,而其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现实情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因此,公诉工作机制的完善创新也必须根植于这些现实根底,转变思路、积极探索,最终效劳于疏通、调节社会冲突、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从而使得公诉部门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85号选手市黄埔区院东蓊〕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兼论言词证据虚假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的实务应对【容提要】本文从提炼言词证据虚假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这两大特点出发,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经历,探讨了我国现阶段审查判断的可行做法,同时对确立相关证据规则进展了展望。【关键词】言词证据直接言词规则虚假可能性不确定性言词证据对于定案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应当指出的是,在现阶段我国规意义层面的"证据规则〞尚未建立,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论述大多仅限于从如何审查、如何判断等"司法经历〞的实务层面展开,但笔者希翼此文能够探寻"经历〞和"规〞之间的联系,可以在探讨言词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价值的根底上,进一步探寻审查判断的规律,从而对我国终究要确立怎样的言词证据规则有所裨益。一、言词证据的特征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形式。它有两个层次的概念,一是学理意义上的概念,主要包括被害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二是我国实体法意义层面的概念,包括上述除鉴定结论外的其他证据形式。分析言词证据的特征,需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解构这一证据形式的概念,从其构成与其他证据形式的特殊性上其探寻它的概念特征,二是分析言词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判断其功能特征。〔一〕言词证据的构成特征从上述概念可以分析出言词证据在构成上具有两大特点:首先它具有"言词〞这一特殊的形式,证据的容通过人的思维、声音、语言表达出来,具有立体性。这一构成上的特点决定了言词证据具有形象、生动的特点。其次,这一证据形式的载体具有特殊性——它以人为载体。人所具有的思维、情感、性格等会对证据的容产生各式各样微妙的影响。这一载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言词证据众人皆知的虚假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二〕言词证据的功能特征所谓功能特征,当然是指言词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言词证据通常具有全面、生动的特点,通常会成为诉讼中的直接证据,因此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言词证据反复多变,其不确定性的特征又为查证案件事实带来困惑和阻碍。二、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比拟考察〔一〕我国传统的审查判断方法重视言词证据对定案的作用是我国司法制度沿袭的传统,由此封建时代积累了大量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经历,其中局部方法不乏借鉴意义。之所以称之为"方法〞,是因为以纠问式审判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司法,并没有健全的证据裁判规则,对言词证据如何审查判断仅是个体审判官员的经历累积,缺乏规意义,换句话说,并不具有规的拘束力。发端于夏,成形于西周的"五听〞断案,强调听讼者从耳、目、辞、色等五个方面对述者进展观察,判断其述容的真实性。这样的审查判断方法,将言词证据的容与其提供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展判断,其间蕴含着犯罪学、心理学以及直接言词规则的朴素哲理。〔二〕域外审查判断规则考察就言词证据而言,我国与域外最大的差异在于:我国尚未形成系统规的审判判断规则,有的只是司法实务界累积的经历和方法,这些经历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着系统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其中言词证据基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发挥着核心辐射的作用,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直接言词规则〞、"传来证据规则〞等等,多个证据规则对如何取舍判断言词证据均有涉及。其中最重要的,同时也是两大法系不约而同共同遵循的证据规则即"直接言词规则〞。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论及直接言词规则的重要性时说:"编造谎话的慌、提前背诵好的异常的流畅还有不自然的停顿、回避等等这些言词证据在法庭上的重要表现和特征,是法官形成心判断的重要依据,而这些一旦被换成官方冷冰冰的笔录文字,则全部归于消亡。〞可见,建立直接言词规则,是充分考虑到言词证据立体性的特点,以书面笔录表现的言词证据只能反映出该证据的容,但述者特有的表情、语调等辅助判断特征,全部被湮灭。〔三〕我国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现状基于对证据的三大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言词证据全面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我国司法实务界从经历层面上形成了一系列审查判断方法,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方面,侧重对言词证据容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言词证据本身有无矛盾之处、不同言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吻合程度以及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形式之间的吻合程度去判断。这种判断方法是从言词证据容的客观性、关联性去进展审查判断,是一种常规的逻辑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侧重对言词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判断。对于言词证据收集发现的过程进展审查,强调查证有无以暴力、威胁、引诱等不当方式取得,并予以排除。我国目前仅有初步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其他言词证据的相关规则尚在探讨之中。在这一探讨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虽无明显分歧,但却出现"各表一枝〞的脱节现象。就实务界而言,主要关注点在于如何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消除其不确定性对定案的不利影响,停留在逻辑和经历的层面。同时,理论界对于国外证据规则的介绍,侧重于证据规则对于保护人权等诉讼价值的论述,对于相关证据规则发现真实的意义挖掘不够,未能因其实务界的共鸣,使得我国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呈现出司法经历判断与证据规则脱节的特点。三、言词证据虚假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的实务应对所有的论述最终都要落脚到实务中。言词证据直观、全面的特点使之成为司法机关定案的宠儿,同时它具有的可能存在虚假以及不确定性又成为制约发现真实的最大障碍,因为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的错案都是因为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出现错误导致的。毫无疑问,人因性格、利益等诸多要素的局限,作为证据的载体,它注定是复杂多变的,言词证据可能存在虚假以及不确定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特性是不能消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词证据证据效能的丧失,因为言词证据对于定案的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办案人员的审查判断降至最低的。〔一〕确立直接言词规则探究具体的审查判断方法当然离不开经历和规这两条路径,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这两种方法并不是相互脱离、毫无关系的,相反,应当相辅相成。对于通过逻辑和经历发现的判断言词证据的规律性做法,要通过立法以"证据规则〞的形式及时确立,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即使直接言词规则在我国尚未确立,但基于对于直接言词重要性的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者在审查判断言词证据时,务必重视这一审查判断的规律。从现行实践来看,侦查机关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大多通过查阅卷宗这样的间接方式进展,间接就意味着风险,失去了直接面对言词提供者的时机,就会使审查判断者失去了一条重要的途径。因此,直接面对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关键。〔二〕言词证据间的对质不同的证据形式有着不同的质证方法,而言词证据的质证方法最为特殊,即对质。通过面对面的述,虚假和真实往往一眼即辨。这样的审查判断方法在我国古代的"五听〞制度里也有表达,其中蕴含着犯罪学和心理学的理论,足以说明这一方法的实效。当然,这样的审查判断方式是建立在直接言词规则或者说直接面对言词证据述者的根底之上的,因此也多在审判阶段采用。在我国现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也并非不能适用,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及时的对于对质的过程进展录音录像,以防止言词证据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三〕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固定前述两点都是关于言词证据虚假可能性的审查判断,在查清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根底上,司法机关还要注意的就是言词证据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这一问题的出现在我国尚未确立直接言词规则的现阶段显得比拟突出,实务处理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言词证据取得后,要尽量排除诉讼中其他不利因素对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影响,加强沟通和保护;此外对于言词证据的固定必须注意它的特殊性,在查证核实的根底上,要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对证言容进展固定。结语:关于言词证据的非法排除规则确实立,不仅表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程序价值,同时也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建立在尊重证据审查判断规律根底之上的相关规则确实立,会极大的促进对言词证据的正确审查与把握,表达其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推动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展。〔83号选手市番禺区院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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