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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笔记05679宪法学重点总结预测复习资料自学考试小条最新版自考小抄知识点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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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笔记05679宪法学重点总结预测复习资料自学考试小条最新版自考小抄知识点总结归纳前 言一、新教材章节体例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第四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第六章选举制度,第七章国家结构形式,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十章国家机构(上)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第十二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新教材整体上划分为12个章节,体系明确。相比旧教材的14章,新教材章节上减少了2章,体系上更加明确,增加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删除了国家标志。二、考情分析(一)试卷分布1.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四个层次:识记、领会和简单应...
自考笔记05679宪法学重点总结预测复习资料自学考试小条最新版自考小抄知识点总结归纳
前 言一、新教材章节体例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第四章国家的基本经济,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第六章选举制度,第七章国家结构形式,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十章国家机构(上)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第十二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新教材整体上划分为12个章节,体系明确。相比旧教材的14章,新教材章节上减少了2章,体系上更加明确,增加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删除了国家标志。二、考情分析(一)试卷分布1.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四个层次:识记、领会和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5%,领会占45%,简单应用占15%,综合应用占5%。2.从难度上看,宪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比较辨析题、论述题和材料分析题。单选题主要考核识记性知识点,难度通常不大。名词解释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比较辨析题相对单选和名词解释难度增大。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最好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材料分析题通常会给出具体材料让考生分析,考点比较综合。三、宪法的考试特点:宪法学的课程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1.宪法中充满有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理论,这些基本理论构成了宪法文本的来源和基础。2.宪法文本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带来了大量宪法实践。在我国,这些实践主要以宪法事例的形式出现,宪法学本身提供了如何解决这些宪法事例中的宪法问题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重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次重点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难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五、学习方法和要求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四个层次:识记、领会和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识记,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宪法概念和宪法原理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 领会,要求考生能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宪法概念及原理的内涵及外延,理解相关宪法知识的区别和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宪法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应用。简单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宪法知识,对宪法问题进行某一方面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火做出正确的判断。综合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宪法知识,对宪法问题进行多个方面的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得出解决问题的综合。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一)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二)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法律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可以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三)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就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言,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四)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所谓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宪法的制定与普通法律相比有两点区别:(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二个专门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制定宪法。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常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草案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2.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相比有四点区别:(1)宪法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通常由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在联邦制国家,则需要由组成联邦的各部分通过。(2)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更为广泛。(3)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4)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宏观上和总体上确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由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通过制定一般法律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般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审查判断普通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违宪审查机关在认为法律违反宪法的情况下,或者直接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一、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二、宪法制定主体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只有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国民)事实上成为了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宪法》第2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三、制宪机关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是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具体行使制宪权,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享有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制宪权的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作为制宪权真正主体的人民,通过选举把制宪权赋予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宪权具体行使的具体表现。【例题·单选题】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四、制宪程序制宪程序是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所经过的阶段和步骤。(一)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制宪机构在制定宪法之前,成立专门的宪法起草机构来起草宪法。宪法制定程序中,首先必须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1954年《宪法》制定的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二)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起草完宪法文本以后,为保证宪法的民主性与权威性,制宪机构将公开向社会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以镊求社会各个领域的意见。(三)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宪法草案提出或公布,其目的是为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宪法草案,从而使宪法草案更具有民意基础。(四)通过或批准宪法草案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五)公布宪法宪法通过后通常由制宪机关公布,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第三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一、宪法渊源(一)宪法典1.国外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于1787年在费城由制宪会议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于l789年生效实施。法国于l791年由制宪议会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2.宪法典的优缺点优点: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缺点: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针对这种缺点,产生了宪法修正案。3.我国宪法典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一部临时宪法并颁布了四部宪法典,199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现行宪法作了三次部分修改。(二)宪法性法律1.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2.宪法性法律包括:(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2)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三)宪法惯例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注意】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2.宪法惯例的作用(1)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2)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3)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四)宪法判例1.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2.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2)先例约束原则。(五)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六)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注意】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二、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一)宪法序言宪法序言是在宪法正文之前所设的叙述性文字,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制宪的经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地位及其他不便于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有的国家设标题称“序言”或“前言”,有的国家不设标题。宪法序言的长度不一,有的一万多字,有的几十个字。(二)宪法正文宪法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1.总纲也有的宪法称“基本原则”、“总则”或“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总纲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1)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通过对国家机构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来体现;(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实行多党制,宪法中一般只规定政党的宗旨及活动原则;(3)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是领导党,并规定了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4)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还规定了国家对不同经济形式的基本政策。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将此部分设标题为“人权”或“基本人权”。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设有此部分。3.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各国宪法共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翱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产生、组织、任期、职权、活动原则及相互关系。4.宪法保障在设宪法法院的国家,有的在宪法正文部分设“宪法保障”一章,具体规定宪法法院的性质、组织、职权、程序等。5.宪法修改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三)附则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还设有附则,规定了如一般规定、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杂项规定、临时规定、特别规定、附则、补则、终则、一般事务等内容。第四节 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的概念1.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2.根据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为刚性宪法;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为柔性宪法。【注意】宪法修改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三、宪法修改的限制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宪法修改的限制主要有宪法修改内容和宪法修改时间两个方面。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二是国家的领土范围。(3)共和政体。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1)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①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②在特定时间或者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2)积极限制,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四、宪法修改的方式(一)全面修改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1.全面修改有以下两点基本特征:(1)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2)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2.全面修改方式的优缺点(1)优点:全面修改宪法可以使宪法适应当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2)缺点:宪法的修改频率过高,影响民众对宪法的信仰,不利于宪法实现其权威性。(二)部分修改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1.部分修改的基本特征:(1)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2)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2.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方式:(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2)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需重新公布宪法。(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3.宪法修正案的功能(1)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2)变动宪法中的规定。(2)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注意】宪法修改的方式在历年考试中曾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过,考生须特别注意。五、宪法修改的程序(一)提议1.代表机关。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2.行政机关。极少数国家宪法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提议修改宪法。我国未作此规定。3.混合主体。在混合主体中,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提出的情形居多。(1)绝大多数国家规定由国会、修宪大会和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2)有的国家规定由大公、政府、议会、一定数量的公民和一定数量的行政区提出;(二)先决投票1.先决投票程序是指某些国家规定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2.实行先决投票程序的国家:叙利亚、黎巴嫩、希腊等。3.行使先决投票权的机关瑞士:公民;委内瑞拉:州议会凡是规定实行先决投票的国家均规定由立法机关进行先决投票。4.在不实行先决投票程序的国家,提议机关在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时,一般同时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草案。(三)公告1.一些国家规定,在提议成立后,议决机关议决前,要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告。实行公告程序的国家: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2.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公告程序,但从现行宪法通过以后的历次宪法修改过程中,均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四)议决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决机关有:(1)立法机关。意大利、法国等。(2)全民公决或公民复决。(3)混合机关。①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作为议决机关;②立法机关与特设机关作为议决机关;③立法机关与选民团体作为议决机关;④立法机关与联邦组成成员(如州、邦议会);⑤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选民团体、特设机关、联邦组成部分及其他国家机关共同作为议决机关。(4)宪法修改草案通常要求议决机关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议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才能予以通过。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五)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经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通过以后,还须由法定机关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宪法修改草案的公布机关为:1.国家元首。2.代表机关。【注意】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的公布机关,在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第五节 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意】宪法解释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的形式考核。1.广义的宪法解释与侠义的宪法解释广义宪法解释范围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的宪法解释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学者等主体对于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的理解或说明。2.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为有权解释,是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具有法效力的说明。非正式解释又称为无权解释,是指有权机关之外的主体对于宪法规范内容的理解,这种理解不具有法上的效力。【提示】宪法解释的内容新教材进行了相应删减,考生主要掌握新教材中列举的两种宪法解释即可,其他解释方式,建议考生做一般性了解。二、宪法解释机关(一)立法机关解释立法机关解释的体制是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宪法解释制度。立法机关作出的宪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采取由立法机关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即,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司法机关解释特点:1.采取被动解释的方式。司法机关不主动对某些法规范从宪法上进行解释,或主动对宪法的某个规范进行解释,一般由其他主体如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等在具体案件中提出申请,司法机关才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性地对宪法作出解释,从而判断法律是否违宪。2.宪法解释的效力不具有规范上的普遍性,只针对个案。(三)特设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的机关来专门对宪法进行解释。特点:1.专门性。2.组成人员的多样性。3.解释方式具有多样性。(四)公民团体解释公民团体解释制度主要存在于有公民复决制度的国家。公民复决是指对于某一宪法问题,由公民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共同复决来决定,即公民团体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例题·单选题】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D.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三、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通常须遵循以下原则:1.解释宪法应以符合制宪目的为原则。2.解释宪法应以依法解释为原则。3.解释宪法应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4.解释宪法应以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原则。四、宪法解释的程序(一)宪法解释的提出宪法解释必须由特定的主体提出,解释程序方可启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在宪法规范上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解释程序的提出主要体现在《立法法》中:我国宪法解释的提出主体包括:1.提出宪法解释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2.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的主体,其具有广泛性。除提出宪法解释要求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宪法解释的建议。(二)宪法解释的审查在宪法解释的提出程序结束以后,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在接到宪法解释请求以后,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解释的请求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作出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对宪法解释请求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事先审查,审查结束后由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具体的审查报告。(三)宪法解释的决议经过宪法解释的审查程序以后,宪法解释机关则根据具体审查情况对请求事宜作出相应的宪法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经过审查的宪法解释请求,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宪法解释的决议。对宪法进行解释时必须过半数通过。表决的方式可用举手的方式,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四)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在按照法定程序以决议等形式作出正式的宪法解释以后,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公布,通常宪法解释的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宪法解释一般由国家元首来进行公布。我国,宪法解释一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2.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注意】宪法规范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的形式考核。二、宪法规范的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我国《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的根本制度。(2)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3)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与体系。(二)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指其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效力上的优位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宪法规范在政治生活中具有最根本的价值基础,其位阶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在法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效力。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指宪法规范一般对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只规定基本的原则。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等特点。(四)相对稳定性1.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相对于法律等其他规范的稳定性而言的。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强于其他法律规范。2.宪法规范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相辅相成。3.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具有最高法地位的需要。(五)政治性1.宪法规范主要调整国家权力的地位与职权,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规范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地表现出其所具有的政治性。2.由于宪法具有根本性、最高性等特点,与政治权力密切相关,调整范围涉及国家诸多根本制度,包括根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因此,宪法在法规范体系中特别具有政治性。3.宪法规范的政治性表现在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等过程中,均反映了一定的政治利益。4.宪法规范既要适应其政治性的利益需要,也要通过规范性来约束政治权力。宪法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并不与其所具有的规范性相冲突。5.宪法规范的政治性也要符合规范的要求,而不能脱离规范的规制。(六)制裁性1.宪法规范是一种法规范,具有法规范的特性。而法规范的特性之一是具有制裁性。2.宪法规范所具有的制裁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制裁,如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等。刑事规范等的制裁一般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点,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不成立,宪法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弱制裁性及政治性等方面。【注意】宪法规范的特点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第七节 宪法关系一、宪法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注意】宪法关系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二、宪法关系的特点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社会领域。3.宪法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具有基本性。4.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三、宪法关系的种类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可以将宪法关系分为以下类型:(一)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由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1.横向层面的权力分配我国的国家权力的横向分工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国家主席的权力。每个国家机关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国家权力及其权限范围,如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对各类法律纠纷进行司法审判;军事机关掌握国家军事权等。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也不能制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2.纵向层面的权力分配纵向权力关系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我国实行单一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同时存在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二)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关系的核心范畴。1.从国家权力的角度看(1)宪法通过规范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界定,规定了权力的取得方式和运行程序等,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的泛滥,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通过规范对国家权力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来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也即国家必须履行宪法上规定的义务。2.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1)宪法通过规范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确认来对其进行保护,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2)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通过宪法规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可以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这种防御功能也是至关重要的。(三)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关系社会团体作为宪法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与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宪法关系,如工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宪法关系、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宪法关系等。【例题·单选题】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 )。A.公民B.国家C.国家机关D.国家或国家机关『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四、宪法关系的构成(一)宪法关系的主体宪法关系的主体简单地说就是宪法关系的参与者,是宪法权利、权力与义务的具体承担者。1.公民在立宪主义完成以后,公民才以宪法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公民是宪法规范的目的性、归宿性主体。(1)抽象层面的公民抽象层面主要表现为通常所说的人民,与抽象意义上的国家相对应。人民可谓公民的集合体。(2)具体层面的公民在具体层面上表现为与一定利益密切相关的公民。具体意义上的公民可以享有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宪法关系中,公民主体一般以具体的形态出现。人民虽然以抽象、整体的形态出现,仍然是宪法关系的主体。2.国家国家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并非所有形态的国家均是宪法关系的主体。立宪主义以后的国家逐渐演变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国家的行为受到了宪法的规制,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将承担宪法上设定的责任。(1)抽象形态的国家抽象的形态是指国家这一抽象的、整体的概念,必须通过具体的形态来完成其职责与使命。(2)具体形态的国家具体的形态主要为国家权力的载体即国家机关。3.其他主体。如民族、政党、利益团体等。(二)宪法关系的内容1.基本权利与义务(1)基本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行为主体可以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资格,从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宪法权利,又被称为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的可以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资格。(2)义务义务是指行为主体为一定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宪法上的基本义务主要反映了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基本权力与义务。(1)权力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意愿的能力。宪法中的国家权力,又称为基本权力,是宪法关系内容的核心范畴之一。国家权力具有支配性,强制性。宪法为国家权力划清了界限,从而有效地规制国家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权力的泛滥。①宪法通过权力分立的方式划分了国家权力,将国家权力细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②宪法对每一种国家权利赋予了特定的职权范围。(2)义务义务主要体现为权力的责任。相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①国家权力的消极责任。即权力不得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②国家权力的积极责任。国家权力有义务和责任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三)宪法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也即是公民和国家等宪法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公民的宪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行为,如行使参政权、罢免权以及其他基本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权利行为来与国家的权力抗衡,推动宪法关系的不断更新。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政的概念与特征(一)宪政的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可以得到两点结论:1.宪政乃是宪法与民主事实的结合。2.宪法和宪政几乎是同时产生。所谓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注意】宪政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二)宪政的特征(了解)1.具有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2.具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3.宪政体制下的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二、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重点)(一)宪法与宪政的联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的内容一般通过宪法来确认和保障。2.宪法的制定也是宪政运动的结果,实施宪政一般首先要通过宪法来对宪政所要求的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予以规定。3.宪政是宪法的实践动力,而宪法是宪政的概括与总结。(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宪法与宪政具有密切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往往表现为一种文本、文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政则是一种实践,是与法治相吻合的一套体制的运行。2.宪法是一种理想的宣示,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是一种制度。3.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而有了宪政则必定实现了法治。宪法只是一种形式,并不与法治具有必然的关系。而宪政与法治具有必然的关系,两者甚至是重合的。4.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而宪政必定要求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注意】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重点内容,可能以比较辨析题形式考核。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剩余十一章略)完整版==QQ(微信):67460666或1962930索取前 言一、新教材章节体例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第四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第六章选举制度,第七章国家结构形式,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十章国家机构(上)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第十二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新教材整体上划分为12个章节,体系明确。相比旧教材的14章,新教材章节上减少了2章,体系上更加明确,增加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删除了国家标志。二、考情分析(一)试卷分布1.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四个层次:识记、领会和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5%,领会占45%,简单应用占15%,综合应用占5%。2.从难度上看,宪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比较辨析题、论述题和材料分析题。单选题主要考核识记性知识点,难度通常不大。名词解释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比较辨析题相对单选和名词解释难度增大。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最好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材料分析题通常会给出具体材料让考生分析,考点比较综合。三、宪法的考试特点:宪法学的课程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1.宪法中充满有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理论,这些基本理论构成了宪法文本的来源和基础。2.宪法文本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带来了大量宪法实践。在我国,这些实践主要以宪法事例的形式出现,宪法学本身提供了如何解决这些宪法事例中的宪法问题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重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次重点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难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五、学习方法和要求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四个层次:识记、领会和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识记,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宪法概念和宪法原理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 领会,要求考生能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宪法概念及原理的内涵及外延,理解相关宪法知识的区别和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宪法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应用。简单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宪法知识,对宪法问题进行某一方面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火做出正确的判断。综合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宪法知识,对宪法问题进行多个方面的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得出解决问题的综合方案。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一)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二)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法律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可以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三)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就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言,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四)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所谓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宪法的制定与普通法律相比有两点区别:(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二个专门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制定宪法。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常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草案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2.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相比有四点区别:(1)宪法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通常由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在联邦制国家,则需要由组成联邦的各部分通过。(2)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更为广泛。(3)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4)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宏观上和总体上确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由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通过制定一般法律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般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审查判断普通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违宪审查机关在认为法律违反宪法的情况下,或者直接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一、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二、宪法制定主体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只有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国民)事实上成为了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宪法》第2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三、制宪机关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是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具体行使制宪权,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享有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制宪权的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作为制宪权真正主体的人民,通过选举把制宪权赋予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宪权具体行使的具体表现。【例题·单选题】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四、制宪程序制宪程序是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所经过的阶段和步骤。(一)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制宪机构在制定宪法之前,成立专门的宪法起草机构来起草宪法。宪法制定程序中,首先必须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1954年《宪法》制定的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二)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起草完宪法文本以后,为保证宪法的民主性与权威性,制宪机构将公开向社会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以镊求社会各个领域的意见。(三)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宪法草案提出或公布,其目的是为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宪法草案,从而使宪法草案更具有民意基础。(四)通过或批准宪法草案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五)公布宪法宪法通过后通常由制宪机关公布,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第三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一、宪法渊源(一)宪法典1.国外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于1787年在费城由制宪会议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于l789年生效实施。法国于l791年由制宪议会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2.宪法典的优缺点优点: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缺点: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针对这种缺点,产生了宪法修正案。3.我国宪法典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一部临时宪法并颁布了四部宪法典,199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现行宪法作了三次部分修改。(二)宪法性法律1.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2.宪法性法律包括:(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2)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三)宪法惯例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注意】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2.宪法惯例的作用(1)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2)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3)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四)宪法判例1.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2.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2)先例约束原则。(五)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六)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注意】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二、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一)宪法序言宪法序言是在宪法正文之前所设的叙述性文字,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制宪的经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地位及其他不便于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有的国家设标题称“序言”或“前言”,有的国家不设标题。宪法序言的长度不一,有的一万多字,有的几十个字。(二)宪法正文宪法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1.总纲也有的宪法称“基本原则”、“总则”或“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总纲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1)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通过对国家机构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来体现;(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实行多党制,宪法中一般只规定政党的宗旨及活动原则;(3)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是领导党,并规定了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4)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还规定了国家对不同经济形式的基本政策。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将此部分设标题为“人权”或“基本人权”。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设有此部分。3.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各国宪法共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翱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产生、组织、任期、职权、活动原则及相互关系。4.宪法保障在设宪法法院的国家,有的在宪法正文部分设“宪法保障”一章,具体规定宪法法院的性质、组织、职权、程序等。5.宪法修改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三)附则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还设有附则,规定了如一般规定、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杂项规定、临时规定、特别规定、附则、补则、终则、一般事务等内容。第四节 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的概念1.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2.根据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为刚性宪法;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为柔性宪法。【注意】宪法修改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三、宪法修改的限制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宪法修改的限制主要有宪法修改内容和宪法修改时间两个方面。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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