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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后销假应提交的资料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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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后销假应提交的资料 (5页)请病假后销假应提交的资料请病假后销假应提交的资料篇一:请销假流程及说明公司请销假流程及说明一、请销假程序(一)请假程序1.员工到部门(景区)主管处领取《请假申请单》,如实填写请假种类、事由、请假天数和日期,连同附件一起交部门(景区)主管审核签字。2.部门主管签字后,请假单要交人力资源部核实请假种类及天数的合理合规性;婚假、产假及小产假要交计生办核实合规性。3.提交相关领导审批签字。4.签好的请假单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计算工资及福利的依据。(二)销假和续假5.员工假期结束返岗后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工作不便的可以...
请病假后销假应提交的资料 (5页)
请病假后销假应提交的请病假后销假应提交的资料篇一:请销假流程及说明公司请销假流程及说明一、请销假程序(一)请假程序1.员工到部门(景区)主管处领取《请假申请单》,如实填写请假种类、事由、请假天数和日期,连同附件一起交部门(景区)主管审核签字。2.部门主管签字后,请假单要交人力资源部核实请假种类及天数的合理合规性;婚假、产假及小产假要交计生办核实合规性。3.提交相关领导审批签字。4.签好的请假单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计算工资及福利的依据。(二)销假和续假5.员工假期结束返岗后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工作不便的可以电话办理。不按时办理销假手续的视同旷工处理。6.员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岗,应及时致电部门(景区)主管申请续假,同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并且在返岗后第一时间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亦视为旷工处理。续假期间按照惯例的两倍扣发工资。(三)特别说明7.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办理方可请事假,部门(景区)主管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人员在岗情况严格把关,确保部门(景区)工作正常运转。8.如遇特殊情况(如突发身体不适、意外受伤等),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需致电部门主管说明情况,并联系人力资源部确定采取哪种方式办理请假手续:一可以由本人委托部门主管或者同事代为办理;二可以由员工亲属代为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三是短期请假可由本人返岗后及时补办。二、请假审批权限:1.请假半天以内的,经上级领导口头审批,同时向办公室备案。一天(含)以上需做面审批手续。2.请假一天的由部门主管审批;部门主管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审批。3.请假一天以上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主管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和副总经理审批。4.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副总经理审批。5.高管人员请假需经总经理审批。请假条附:请销假流程图:篇二:请假条、销假单备注:1、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即可;超过1天的,需要总经理审批,2、请假条审批后交由人事部备案,请假人返回后及时销假。请假条备注:1、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即可;超过1天的,需要总经理审批,2、请假条审批后交由人事部备案,请假人返回后及时销假。请假条备注:1、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即可;超过1天的,需要总经理审批,2、请假条审批后交由人事部备案,请假人返回后及时销假。请假条2、请假条审批后交由人事部备案,请假人返回后及时销假。销假单销假单销假单销假单篇三:请销假相关规定请销假相关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各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由科室领导审批;3天以内的由科室领导给出审批意见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签字;3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给出审批意见,后由分管院长批示,再由院长审批签字方可生效。(二)中层以上领导请假,3天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签字,3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签字。(三)所有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四)因分娩、急病等事由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通讯联系所在科室及办公室,且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五)凡请病假、生育假、节育假、工伤假、婚假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2日以上必须提供三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生育假须提供准生证和医生诊断证明书;节育假须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工伤假须提供劳动部门工伤鉴定;婚假须提供结婚证书。假期待遇的相关规定(一)事假1、职工请事假月累计不超过2天的,工资和奖金照发;月累计超过2天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从第3天开始)扣发绩效工资和奖金;月累计事假天数达12天以上的,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和事假期间档案工资(绩效工资10天全部扣完)。2、职工请事假年度累计15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先、优、模。3、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病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二)带薪年休假1、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以分散休也可以集中安排。2、休假条件带薪年休假根据国家休假条例制定,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使用;外出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不享受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时科室工作不应受影响,由科主任、护士长统筹安排,全年带薪休假天数不足医院不给补偿。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1、病假一律凭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诊断书,经院长签字后,方可确认病假。(病假超1个月以上的,必须每月交一次诊断书,并由院长签字,否则不予发放病假工资)2、病假在2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2天的(从第3天开始)按病假工资执行。3、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5、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只发给60%基本工资。6、病假满1年,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13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7、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8、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9、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10、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或解聘。11、职工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12、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四)婚假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不扣工资,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开使用。(五)丧假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3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不扣工资,路费不予报销。(六)产假1、产假相关规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2、工资报酬支付(1)正式职工,按本人的档案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计发;(2)聘用职工,按聘用现行岗位工资计发。(八)探亲假(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直达车超过15小时路程以上的)。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即视为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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