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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铁总函〔201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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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铁总函〔2010〕369号哈尔滨铁路局 哈铁总函〔2010〕36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运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供电、工务、电务段,哈尔滨工务机械段: 为了做好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的运用管理工作,实现对轨道车运行作业的全过程控制,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特制定《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运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 运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以下...
哈铁总函〔2010〕369号
哈尔滨铁路局 哈铁总函〔2010〕36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运用(试行)》的通知 各供电、工务、电务段,哈尔滨工务机械段: 为了做好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的运用管理工作,实现对轨道车运行作业的全过程控制,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特制定《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运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 运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J)(以下简称GYJ)是保证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安全和完善司乘人员作业管理的重要设备,由机车信号、数字记录装置、自动停车装置等组成。 第二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必须安装GYJ,未安装GYJ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严禁上道运行。 第三条 使用GYJ,是强化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充分重视,严格管理,使GYJ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GYJ所记录的技术数据,作为司机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事故分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处理GYJ在使用、管理、检修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高GYJ的运用管理水平。 第六条 GYJ的使用寿命期为6年,铁路局按铁道部技术政策逐步淘汰现有的GYJ,改造为更为先进的GYK设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工务、供电、电务段(以下简称各段)设专职人员负责GYJ的管理工作,建立建全管理台帐,全面掌握GYJ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协调处理运用中的问题。 第八条 各段要建立严格的GYJ运用、保养、维修责任,定期检查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九条 各段应建立GYJ记录数据分析制度,提取相关数据,对GYJ设备质量、司乘人员的作业情况进行分析,并以此制定行车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条 结合每年的轨道车年鉴工作,对GYJ设备技术状态、安全运用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掌握其技术状态,为维修、更新提供可靠资料。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GYJ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作业及管理的标准化程度,安装的GYJ必须符合铁道部相关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 安装的GYJ设备要做到型号统一,便于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GYJ数据需更新时,由各段配合设备生产厂家完成。 第十四条 大修后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恢复GYJ使用前,必须经路局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长期封存启用的轨道车,在投入使用前电务段要将GYJ调整到运用状态。 第十五条 工务、供电部门须对司乘人员进行GYJ安全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GYJ所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处理应由专人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前,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删除、修改。 第十七条 轨道车运用管理部门应将GYJ的操作、工作原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等纳入司乘人员培训计划,并作为对司乘人员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凡投入使用的GYJ设备,未经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十九条 司乘人员要熟悉GYJ的基本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二十条 电务部门应保证GYJ设备技术状态良好,轨道车出乘前司乘人员要对GYJ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未经自检的GYJ禁止使用;GYJ故障,司乘人员应立即报修。 第二十一条 GYJ维护实行季度检测维修与故障报修相结合的维护制度。各电务段应在路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GYJ设备生产厂家签订设备故障维修、数据换装协议。 季度检测维修:每季度电务段检测人员对轨道车GYJ进行一次检测。具体流程如下: 1.轨道车运用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检修测试计划,提前10日将检车计划报相关电务段。 2.电务段负责、轨道车运用单位配合,按计划对轨道车GYJ进行检修测试,测试合格发放GYJ检测合格证。见附件1。 故障报修:轨道车司机发现GYJ故障时,故障报修流程如下: 1.轨道车司机将故障及时上报本单位调度,由本单位调度书面填写“GYJ故障检修通知单”通知对口电务段调度。见附件2。 2.电务段接到轨道车“GYJ故障通知单”后,应立即安排设备生产厂家维修人员进行处理;轨道车运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进行相关故障处理。 3.轨道车GYJ故障修复,并由轨道车运用单位和电务段共同签字确认后,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将GYJ检测维修、数据和模式更换、故障处理等费用纳入预算计划,确保GYJ的运用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三条 GYJ故障处理应实行整机、模块、单元换修方式,尽快恢复设备正常运用。 第二十四条 轨道车运行途中GYJ发生故障时,司乘人员应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关闭该装置,同时做好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不得擅自拆卸,返回后主动向维修人员介绍故障情况,配合维修。 第二十五条 GYJ运用指标为:机车信号、数字记录仪入库完好率月统计均不低于98%。 第五章  设备管理分工 第二十六条 电务部门管理设备 GYJ主机、人机界面单元(DMI)、机车信号接收线圈、机车信号机、无线列调主机、无线列调送话器、专用速度传感器和外部接口(主机与压力传感器、电磁阀、熄火装置、轴温检测、无线列调的接口)、警惕按钮、扬声器。 第二十七条 轨道车所属部门管理设备 故障隔离装置、制动装置(电磁阀)、压力传感器、熄火装置、轴温报警装置等。 第二十八条 GYJ、无线列调等设备与轨道车设备各部分之间通过电缆连接的,以接插件(插头与插座)、接线排(接线座与线鼻或接线端子和接线线环)划分管理界限。 第二十九条 电务部门管理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由电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检修;轨道车所属部门管理设备之间的连线电缆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检修。电务部门在进行连接电缆检修时,轨道车所属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十条 轨道车车载设备管理本着谁配属设备谁负责日常维护、检测和检修的原则。电务部门管理设备与轨道车所属部门管理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配线,按对信息或电源“谁取用/需要、谁负责”的原则,由取用信号或取用电源的设备部门一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GYJ主机箱的插头及连线由电务部门负责;各配线中电源线、工况信号线、GYJ控制指令输出线等以线鼻或接线端子为界,接线排及线鼻或接线端子(接线座)由轨道车所属部门维护管理,线环或线鼻由电务部门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务部门管理的设备及其连接电缆的检查和故障判断处理由电务部门负责,轨道车所属部门管理的设备及其连接电缆的检查和故障判断处理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务部门管理的设备及轨道车所属部门管理的设备之间的通讯为逻辑信号、电源时,由信号(电源)取用(需求)方牵头进行检查判断,信号(电源)提供方负责按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信号定义、电平(电压)提供信号。 第三十四条 GYJ等车载设备(含专用安装支架)安装结构以将设备固定在轨道车本体、机架或安装台(机车信号接收线圈吊架、轨道车轴箱端盖)上的螺孔、螺丝(栓)分界,车体、机架或安装台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GYJ等车载设备的固定连接由电务负责。如轨道车需要加装改造GYJ等设备时,本着谁的设备谁负责的原则完成加装改造相关工作 ,GYJ等车载设备安装时涉及在轨道车本体及机柜、机架上切割、钻孔、施焊的相关工作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GYJ等车载设备的电源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提供到固定接线排的接线端子上,接线排、接线端子及电源引入线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电源接线端子引出线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GYJ输出的熄火、保压、常用制动、紧急制动等控制指令信号由电务部门负责提供到固定的接线端子上,并由电务部门负责对其引入线的维护管理;熄火、保压、常用制动、紧急制动等控制指令信号的接线端子及其引出线、贯通线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GYJ的空档、向前、向后等工况信号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提供到固定的接线端子上,接线排、接线端子及其引入线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空档、向前、向后等工况信号的引出线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GYJ专用速度传感器:以安装速度传感器的轨道车轴箱端盖分界,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提供符合速度传感器安装机械结构要求的轴箱盖及轴端连接装置,并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速度传感器及其固定螺栓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GYJ的压力传感器信号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提供到固定的接线端子上,接线排、接线端子及其引入线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端子排到GYJ主机的引出线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轴温监测装置以GYJ主机箱插座为界,插座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插头及其连接电缆配线由轨道车所属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十条 轨道车所属部门、电务部门共用的接线排(接线座),遇有检修作业时,其连接状态按照谁施修、谁紧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电务部门在进行连接电缆检修时,轨道车所属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铁路局总师室、电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GYJ系统检测合格证 2.GYJ故障检修通知书 GYJ检-1 附件1 GYJ系统检测合格证(正页) N:O  XXXXXXXX 测试地点:                            年  月  日        检测情况(电务检测人员填写) 检测周期内运用情况(值乘司机填写) 轨道车型号   日 期 设备状态 文件转储 签字 配属段 月 日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月 日       GYJ主机   机车信号机   月 日       人机界面单元(DMI)   速度传感器   月 日       机车信号接收线圈   警惕按钮   月 日       轮径值   扬声器   月 日       GYJ日期、时钟校准   情况摘要: 常用、紧急试验 Ⅰ室 Ⅱ室 检测人签字   值乘司机签字                           使  用  要  求 1. GYJ系统检测合格证由电务车载设备检测人员出具,一式二份。轨道车乘司机携带正页上车、途中换乘时应办理交接;季度检测时轨道车司机交回电务车载设备检测人员;副页由检测单位留存备查。 2. GYJ系统检测合格证是经检测轨道车GYJ符合规定使用条件的凭证,未取凭证的轨道车不得上线运行。 3. 电务车载设备检测人员对GYJ系统检测时,在符合规定使用条件的设备名称对应栏目内填写“合格”,未安装使用的设备在对应栏目内填写“未装”。值乘司机办理交接填写值乘日期及设备交接和文件转储情况。须说明的事项填写在情况摘要栏。 4. GYJ系统检测合格证不得随意涂改;途中丢失由司机应书面说明情况。 5. GYJ系统检测合格证规格尺寸为: 13×18.4cm,正页为白底黑字,副页为黄底黑字。 GYJ检-1副 GYJ系统检测合格证(副页) N:O  XXXXXXXX 测试地点:                            年  月  日        检测情况(电务检测人员填写) 检测周期内运用情况(值乘司机填写) 轨道车型号   日 期 设备状态 文件转储 签字 配属段 月 日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月 日       GYJ主机   机车信号机   月 日       人机界面单元(DMI)   速度传感器   月 日       机车信号接收线圈   警惕按钮   月 日       轮径值   扬声器   月 日       GYJ日期、时钟校准   情况摘要: 常用、紧急试验 Ⅰ室 Ⅱ室 检测人签字   值乘司机签字                           附件2:                                          GYJ报-1 电务段: 我单位 型 号轨道车 年 月 日 时 分在 线 处发生故障,请组织处理。 故障现象: 联系人及电话: 交付单位: 交付人:(签字) 接收单位: 接收人:(签字) GYJ故障检修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以传真传真形式传递,接收单位签认后回传,各自存档,保存期不少于1年。 主题词: 科技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局内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处,安全监察室。 哈尔滨铁路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9日印发     校对:范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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