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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损失发表评论

2017-11-12 3页 doc 13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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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损失发表评论正常损失发表评论 正常损失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目录 什么是正常损失 合理损耗的处理 合理损耗和其他毁损、短缺的会计处理的区别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显示全部正常损失(normal loss ordinary loss)什么是正常损失编辑本段回目录 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合理损耗的处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 1 款规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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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损失发评论 正常损失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目录 什么是正常损失 合理损耗的处理 合理损耗和其他毁损、短缺的会计处理的区别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显示全部正常损失(normal loss ordinary loss)什么是正常损失编辑本段回目录 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合理损耗的处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企业会计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 1 款: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合理损耗和其他毁损、短缺的会计处理的区别编辑本段回目录 外购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其他毁损、短缺是两类不同的经济事项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就有所不同。不同的会计处理将为决策者提供不同的会计信息。 合理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无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估计到的损失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因此应当计人存货的人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存货》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是一项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构成了存货采购成本。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合理途耗外的其他毁损、短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例 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本期购入一批商品进货价格为 8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3.6 万元.所购商品到达后验收发现商品短缺 30其中合理损耗 5另 25的短缺尚待查明原因。编制该企业的会计分录。 分析:合理损耗应计入存货成本并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待查的短缺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借:库存商品 600000元80×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元80×179b 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000元800000×25×117 贷:应付账款 936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元80×25×1796 在计划成本法下合理损耗计入存货成本并需要计算成本差异。其他毁损、短缺不计入存货成本不能计算“材料成本差异”。 【例 2】某单位外购材料 100 公斤计划单价 10 元/公斤实际单价 12 元/公斤;材料入库时发现短缺 20 公斤经认定其中 12 公斤属于合理损耗8 公斤属于合理途耗外的毁损。请计算这笔业务产生的材料成本差异。 分析:计划成本法的人库材料数量必须要按照实际数量计算。 计划成本80 公斤×10 元/公斤800 元 实际成本80 公斤12 公斤×12 元/公斤1104 元 材料成本差异:1104 元-800 元304 元 这些材料成本差异未来将在 80 公斤材料上进行分配。 非合理损耗计人管理费用8 公斤×12 元/公斤96 元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增值税来说,如果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不同,增值税的入库数额也不同。增值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损失造成的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取的海关完税凭证,其单据中注明的增值税可以被抵扣,正常损失相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相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是抵扣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还要将其进项税从当期 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某卤制品加工厂有一笔产成品盘亏的账务处理,该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没有转出。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批产品是由于长时间积压变质而损失的,企业既未销售也未用做他用,所以就没有转出进项税额。这笔业务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这批产品是由于长时间积压发生变质而损失的,显然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该产品耗用的原材料等外购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内报批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时,应注意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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