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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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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躲猫猫” “躲猫猫” “躲猫猫”,一种儿童游戏,亦称瞎子摸鱼、捉迷藏。将一个人的双眼蒙住,让他去追逐众人;众人急忙躲闪,呼喊取乐。还可以选定一个范围,用布将一个人眼睛蒙住,让他数数,从一数到一百,其余人在这段时间里分别找地方躲藏,时间到后将蒙布取下让他找人,最先被找到的人为一下轮找人的人,娱乐性很强。 2009年2月8日,24岁云南男子李荞明在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受伤后被送入医院,4天后不治身亡。警方称是和狱友玩“躲猫猫”致死。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在实行民主法治的国家里,以儿童游戏的方式永远地消失了,让人们感到无比诧异...
“躲猫猫”
“躲猫猫” “躲猫猫” “躲猫猫”,一种儿童游戏,亦称瞎子摸鱼、捉迷藏。将一个人的双眼蒙住,让他去追逐众人;众人急忙躲闪,呼喊取乐。还可以选定一个范围,用布将一个人眼睛蒙住,让他数数,从一数到一百,其余人在这段时间里分别找地方躲藏,时间到后将蒙布取下让他找人,最先被找到的人为一下轮找人的人,娱乐性很强。 2009年2月8日,24岁云南男子李荞明在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受伤后被送入医院,4天后不治身亡。警方称是和狱友玩“躲猫猫”致死。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在实行民主法治的国家里,以儿童游戏的方式永远地消失了,让人们感到无比诧异、震惊、愤怒。于是,爆发了2009年最流行网络语言―― 李荞明生前默默无闻,死后妇孺皆知,如果没有网络等媒体的介入,或许就会无声无息被街市的繁华所淹没,除了他的父母在余生中忍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楚之外,又有谁会知道他曾来过这个世上,在短暂的旅行后凄然离去。 “猫猫”咋“躲”的? 在押人员从被送进看守所到判决确定这段时间,是他们等待判决的“过渡期”。他们在实施犯罪被羁押后,原来那种实现非法欲望的满足感和对法律规制逃避的侥幸心理,顿时都被羁押和即将遭受刑法处罚的现实所代替,所处环境的前后落差,打破了心理平衡,冲动、易怒、抗拒等负面情绪是这一时期的典型心理现。长期在这种负面情绪驱使下,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 司法事件引发公众质疑 李荞明,云南玉溪北城镇大石板三社村民,定于2月16日举行婚礼。经济窘迫的李荞明为把婚礼办得好一些,1月29日,与村民一起上山盗伐林木,事发后被刑拘,关押在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9号监室内。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12日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据《云南信息报》报道:12日晚,警方通报了最新的调查情况:“由于死者(玩躲猫猫时)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起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打了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与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对这种说法,李荞明家人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同。 2月13日,《云南信息报》报道了“躲猫猫”事件,立即在网上引发热议,成千上万的网友跟帖,纷纷发表对此事的看法,表示强烈关注和质疑,指出“躲猫猫”致死人命,“完全超出想象力”、“侮辱全国人民智商”。一时间,多家网站予以转载。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玩“躲猫猫”非正常死亡,由此拉开了一场起伏跌宕的网络舆情序幕。 官方邀请网友参与调查 2月19日下午3时,云南官方网站刊登了一份由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的《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的公告》,公告称: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云南省委宣传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月20日上午前往昆明市晋宁县具体事发地,对“躲猫猫”事件真相进行调查。现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 公告发布后,立即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法国国际广播电台驻上海站、云南网、 湖南红网、潇湘晨报等十余家国内外媒体的记者也通过QQ或电话连线采访了云南省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一些主要网络媒体纷纷开设新闻专,对“躲猫猫”事件进行跟踪与报道;网民们热情空前高涨,留言达十万余条。 20日,调查委员会一行15人进入晋宁县看守所,开展了为期一天的调查。随后,他们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了一个调查。报告说,此次调查虽然受到了当地公检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也尽了最大努力配合,但限于法律规定对普通公民设置的一些程度上的限制,没有看到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资料,也没能见到当天和李荞明关在同一个监室里的其他嫌疑人,调查过程并没有解决他们对李荞明死因的疑问。所有的人在心里都感受到了一份尴尬:无论是网友,还是网民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 网民调查委员会的介入,虽然在第一时间迅速扭转了舆论方向,但由于未能接触到事件真相,自然就未能得出颠覆性的结论,反而引发了网络舆论新的一轮更为强烈的质疑风暴。 高层介入揭开事件真相 “躲猫猫”事件引起了中央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上级机关要求尽快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作出重要批示,并派员赶赴昆明指导办案。云南省检察机关在案发次日就迅速介入侦察,并成立了专案组,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在公安机关的全力配合下,案件事实很快就得以查清。 2月7日下午,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介绍,经检察机关侦察,查明李荞明是因“牢头狱霸”殴打时,头部撞墙致受伤,死亡。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期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同编造了李荞明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根据检察机关侦察,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串供行为已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同监室所有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厚华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介绍,依照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给予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副局长闫国栋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副局长职务;给予看守所所长余成江、副所长蒋瑛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民警李东明辞退处理。这起案件暴露出晋宁县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将举一反三,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对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对案件侦办工作给予的极大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真诚地欢迎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工作给予深入的关注与监督。 “躲猫猫”能说明什么? 任何一个演化成为公共事件的个案,其背后都能寻找到一些普遍性意义,甚至可以寻找到体制性的病灶。“躲猫猫”能说明什么? 从去年的“虎”到今年的“猫”: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热点 云南省委宣传部出面邀请网友组成调查委员会到事发地开展调查,体现了对网络民意的尊重和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对敏感事件主动应对,不与公众“躲猫猫”的诚意,是积极回应网络舆情、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尝试,成为官民在知情权问题上良性互动的范本,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开明之风,国新办网络局对此也表示了肯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我觉得从去年的‘虎’到今年的‘猫’,应该说还是有非常大的进步,它是让网民和社会人士来参与,来提升调查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提升它的公信力。”。 然而,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面对,那就是网民调查委员会发挥的作用离公众的期望相去甚远。我们在欣喜这样的进步,同时也在思考,一个由网民参与的民间团体,凭十几个小时走马观花的“眼见”,是否能达到“为实”的目的?网民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坦陈:“这篇报告,绝不可能是让‘躲猫猫’事件‘解密’或者‘真相大白’的文件。我们只能保证我们的良心、责任能在这一天得到体现,任由网友评说。”同样值得思量的是,这份报告公布后,网友质疑的声音更加复杂,有的甚至认为调查是“政府主导下的一次作秀”。 云南大学法学院王启梁副教授说,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样的调查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通过司法方式来获取某一个证据,是一个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调查。既然是一个法律上的争论,一个案件的怀疑,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的方式,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来解决一个案件才是关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称,官方是想把事情做好,增加透明度。对于个案本身,官方的出发点是值得赞赏的。既使这次网友能查明真相,这种方式也不应该并不可能常态化、制度化。公安机关不应因为网民有疑虑,就由他们组织调查,而应从一开始就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信息的透明化,来让人信服。 客观地来看,“躲猫猫”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公权力信任危机,包括司法公信力危机,这种危机因为网络的渲染而扩散变大。或许正因为如此,当地政府意识到民众可能对司法调查的担忧,所以剑走偏锋转而寻求网络舆论的力量,期望以网民调查的方式求得解脱。然而,官方在讲究网络舆情应对技巧的同时,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那就是“躲猫猫”的性质是一起案件,而查实案件的职责仍在于执法机关。网民调查委员会的先天不足不在于组织的仓促,也不在于参与者中缺乏专业人士,而是法律地位的缺失。 组织网民参与对官方结论调查是一个特例,在全国还是首次,只要恪守法律边界,未尝不是落实公民监督权的可行之举。从某种意义上说,网民调查委员会或许形式大于效果。然而,网络监督不能代替司法调查,网民调查委员会更多起到的是一种舆论压力的作用,让调查者知道,他们已被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有人说网民调查委员会将极大改变我们的生活,让我们有更多安全感,恐怕还不能这样轻下断语。毕竟,“公民化”之后的网民表现出极大的力量,不等于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不再弱小。否则,李荞明的家属也是公民,为什么他们最初的质疑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不是生活中每一个扭曲之事都能成为舆情热点而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一个推进法治的国家,民意的热情再高、舆论的浪花再大,也无法替代健全法治所起的作用。如果忽视司法程序本身的作用,过分强调网民调查的力量,还可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两年前,李荣林在9号监室突然死亡”:牢头狱霸沉疴已久 随着“躲猫猫”事件真相水落石出,竟然爆出惊人的雷同:两年之前,另一个公民李荣林同 样在9号监室突然死亡。事后其家属获得了晋宁县公安局3万元安葬费。如今,李荣林的亲人怀疑他也是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李荣林身上的种种伤痕使得家人无法相信“急性心肌梗死,心功能障碍死亡”的结论。(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1日) 近年来,尽管国家一再宣传监管文明,但“牢头狱霸”在许多地方,暗地里仍不失其寻租与逼供之助手地位。囚犯中的法盲、心理变态者多多,狱警因社会风气和环境熏陶等因素影响,也容易产生心理畸形、人际准则失常等问题。在制度有漏洞、权利嚣张的状况下,囚犯唯警察马首是瞻而别无顾忌,狱警和预审人员借囚犯之手隐蔽谋私,狱内暴行与丑闻时有发生:2001年,公民乔兢凯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惨死于19名牢头狱霸的非人虐待之下(新华网2002年10月22日);2003年,公民张斌在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惨死于9名劳教人员持续一个月的殴打折磨(北京青年报2003年12月16日);2009年1月4日,15岁少年封林君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因头部外伤住进医院,1月6日死亡,看守所称封林君是“洗澡摔死的”(都市时报2009年1月7日)……谁能肯定现在没有在押或劳改人员正承受着“躲猫猫”的苦难,他们未必都有李荞明那么“幸运”,能借“躲猫猫”一词火爆网络,而最终得以死因大白。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说,“躲猫猫”事件是全国范围内羁押场所问题的典型爆发,“牢头狱霸”在全国范围内并非个别现象。我曾到羁押场所调查过,国内很多羁押场所里,监管干警为了减轻自已的管理职责和工作量,往往使用牢头,让“犯人管犯人”成为不成文的潜规则。“躲猫猫”事件中的牢头狱霸是不是事件的真实元凶,仍有待于搜寻。但从张斌被牢头狱霸虐待致死案件中,却可以清晰印证牢头狱霸与狱政管理人员间的依附与寄生关系。劳教院一大队大队长任命劳教人员为内部“管理者”,该大队与教养院签订“当年完成20万元经济指标”的协议。正是在这公利和私利共同经营的背景下,管教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牢头狱霸对其他劳教人员为所欲为,才导致张斌因在为教养院干活挣钱过程中动作太慢而屡屡挨打,最终惨死监牢。 “牢头狱霸”与“狱内私法”现象,危害严重,历史悠久,原因复杂。它的存在不仅严重侵犯了在押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也伤害了国家的形象,在一个实行民主法治的国家里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狱政工作人员收受在押人员好处而徇私枉法的事倒不在少数。1988年,公安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干警纵容、支持、指使人犯折磨殴打其他人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狱政系统的权力寻租而导致的牢头狱霸从来就没有断绝过。本应以教育、改造犯有过错的人,修正人生态度,悔过走邪行为的狱政制度伦理,现在竟然成为一些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制度背景,难道不值得认真反思吗? “冰山一角”折射出共性问题:事件背后隐藏着诚信危机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司法部原副部长段正坤说:“其实,这种事情在其它地方的看守所中也都有发生。这只是冰山一角。”这次是暴露出来了,没有暴露出来的,不知还有多少,比如佘祥林冤案。 类似“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几乎都会出现相同的社会反映:当地政府出面澄清几乎没有人会相信,非得上级,非常高级的上级部门,至少省级以上的部门出面调查,才能勉强平息沸腾的民怨。去年的瓮安事件就是如此,“俯卧撑”跟今天的“躲猫猫”一样,成为骗人的代名词。不径的流言满天飞,人人都倾向于相信流言,政府说破口唇,也无济于事。 诚然,尽管看守所出了很多不该出的事,官方也不乏徇私枉法的事情。但是,不是所有这类事件都有特别复杂的内幕。然而,只要有一丝可疑的痕迹,人们就会起疑心。这个时候,官方所有的说词,都不被相信,而且越解释越不清楚,越抹越黑。这种现象的背后,是人们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更可怕的是,这种状况仍在快速蔓延。 人们对一些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政府长期没有真正从传统的行为模式中走出来。只要出现了危机,首先想做的事情是瞒,封锁消息,把事情纳入内部控制的渠道,争取在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采取措施,防范消息扩散,缩小影响,等将局面控制下来之后,再行上报,由上级决定是否公开。当然,其中也不排除有些人为了一己之利,故意隐瞒消息,最后连上报都免了。这种危机处理方式,在过去的年代尽管对于民众很不人道,但对政府,也许能奏效。在信息化程度如此之高的今天,真正意义上的封锁消息,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封锁和遮避的结果,是真相难以大白,流言却不胫而走,受损害最大的是政府的公信力。这种损害积累多了,政府想改辙,再说什么,也就没人信了。 “躲猫猫”给人什么启示? 《新华时报》指出:“躲猫猫”事件进展到现在,公众希望查处工作能够再进一步,不是只惩处几个责任人,而是籍一个年轻生命的非正常死亡,像孙志刚之死一样,推动相关制度的建设更趋完善、规范、合理。从“打酱油”、“俯卧撑”的流行,到“躲猫猫”成为网络热词,不能不让人们思考这样一些问题,, 权力应当尊重权利 在“躲猫猫”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李荞明的父亲从来不知道他有权利通过律师来了解儿子的情况。可以肯定,当地公安机关并未告知他们享有这项诉讼权利。为什么在同一案件中,唯独李荞明未能获准与亲属见面?为什么同一案件、同样性质的犯罪嫌疑人却有差别对待?当地公安机关可以不解释,因为他们拥有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躲猫猫”事件让人们清楚地看到,某些地方的国家机关非常强大,它们凭自己好恶形成不成文的惯例,其效力居然高于国家法律。当地侦察机关不依法提供与律师见面的机会,因为按惯例是从来就不提供。它们有选择地为一些人提供了会见亲属的机会,而不能会见亲属的人恰好命丧“班房”。现在人们知道了,原来貌似不起眼的惯例与选择性执法相结合,是可以要人性命的。 不但“躲猫猫”事件如此,几乎在所有类似事件中都能看到这种现象,某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能力选择性地执法,把公民置于危险之下,并能在事后找到神话般的理由,回应舆论的质疑,与公众“躲猫猫”。 网络的兴起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拓展了更大的空间,也带来了政府治理前所未有的崭新课题。伴随着民主政治逐渐推进的脚步,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意识不断强化,要搭建起警民、官民的良性互动关系,还有许多基础性工作需要我们去做,比如,如何进一步维护政府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因此,只有不断建立并完善公开透明的机制,确保“程序正义”,不断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尊重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真相才不至于跟公众“躲猫猫”,个案才不至于升级为公众普遍关注的公共事件。 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和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躲猫猫”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看守所干警的权利是公众赋予的,他们的薪水也出自于纳税人,公众和纳税人可不想看在押人员“躲猫猫”。但是,光靠看守所自律,是很难避免不出现“躲猫猫”。因此,在检察监督的基础上,引入外部监督机制非常必要。2008年4月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与辽源市公安局建立了“羁押巡视制度”: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负责对市、县两级看 守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巡视,重点查看对处于侦察、起诉阶段的被羁押人的监管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项管理规定。 这种让公众参与看守所监督的思路是非常可取的,但仅限于此是不够的。参与巡视的代表应当更具有广泛性,不能仅限于官方指定的代表。监督巡视员应当有随时视察看守所、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就监管情况进行交流的权利,而不是由看守所事先安排好走走过场;对于监督巡视员指出的看守所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司法体制必须改革 2003年,张斌被牢头狱霸打死时,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就曾经在媒体上呼吁“很多项法律的改革都是靠个案推动的,应当借张斌恶性事件的出现”来推动劳动改造等制度的改革。多年来,法学界一直关注看守所内公民非正常死亡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看守所应与公安机关分离的建议。 法学家认为,看守所在公安机关与刑侦、预审等部门平行,都肩负着打击犯罪的使命。在共同的目标下,为了节约资源,迅速结案,就会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默认“牢头狱霸”等一些不正常现象,而律师难以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更是一个老问题。正因为如此,如何让看守所保持中立,早已是民间呼声。 对于此类问题,浙江省一位司法局长曾撰文提出,看守所设在公安机关内部,对侦察机关来说,羁押为侦查服务,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向同室“牢头”暗示某被羁押人“不老实”,得到暗示和纵容的“牢头”便开始对该羁押人进行“摆平”,这种现象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段正坤认为,“躲猫猫”事件之所以发生,很重要的原因是看守所放在公安系统管理。他们(公安部门)一开始就是认定了他(被害者李荞明)有问题。所以把他抓来了之后,他就必须交代。同时,由于看守所监管不力,造成了所谓的“牢头狱霸”代行政人员进行管理。而这些人的管理手段就是强硬,打就是他们管理的一个手段。段正坤认为,这都是公安部门要求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 针对这一体制弊端,段正坤说:“公安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对于一个刑事案件而言,起诉归检察院,审判归法院,逮捕归公安机构,把羁押权放在这三个机构都不合适。因此,应该把羁押权放在一个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中。” 段正坤认为,“躲猫猫”事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一下司法体制改革。“早在十六大的报告中,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比较详尽,其中就提到了要对司法权的配置进行调配,如,要求把检察院、法院和公安的行政管理工作分离出来,其中就包括公安系统的看守所,但当时由于涉及部门权力的再分配问题,执行起来很难。”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尽管没有经过法院宣判有罪,但往往被视为“坏”分子;而且因为看守所的特殊性,被羁押者处于相对弱势,合法权利面临易受侵犯的境地,外界又无法监督。由此看,看守所仿效监狱,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保证未决羁押的超然性和中立性,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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