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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2017-11-23 33页 doc 107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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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宋 振 武 摘 要 : 作为证据概念之争焦点的证据真假问题 , 必然涉及事实、命题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 证据的认识论根基是事实 , 其逻辑形式是命题 , 将证据归入事实范畴的证据定义在理论上是可以 , 证据 成立的 , 其面临的所谓解释难题可以成功解释 。引入言语行为理论对证据指涉的分析表明 指涉的事实和命题有层次之分 , 理论上可将证据限定为其中可在程序上直接确定的事实 , 此意义 ( ) 上的证据可以满足所谓证据必真的要求 。证据与求证事实 命题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对证据概 念的理论把握...
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宋 振 武 摘 要 : 作为证据概念之争焦点的证据真假问 , 必然涉及事实、命题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 证据的认识论根基是事实 , 其逻辑形式是命题 , 将证据归入事实范畴的证据定义在理论上是可以 , 证据 成立的 , 其面临的所谓解释难题可以成功解释 。引入言语行为理论对证据指涉的分析表明 指涉的事实和命题有层次之分 , 理论上可将证据限定为其中可在程序上直接确定的事实 , 此意义 ( ) 上的证据可以满足所谓证据必真的要求 。证据与求证事实 命题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对证据概 念的理论把握 。证据命题与求证命题之间不是分析性逻辑关系 , 二者不构成符合关系 , 证据事实 也不是求证命题之真的核实性 。 关键词 : 事实 命题 证据 言语行为 核实性标准 () 作者宋振武 , 法学博士 ,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烟台 264005。 对于证据概念的理论把握直接关系到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等一系列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问题 , 而我国证据法学界对证据概念的理论把握歧见甚多 , 集中体现于各种属加种差的证据定义 将证据所归入的属概念上的差别。其中 , 反对将证据归入事实范畴渐趋成为主导观点 , 其矛头 指向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统一定义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事实 ?说”与“反事实说”证据定义之争的焦点在于证据的真假问题。本文对证据概念及其指涉 问题 的分析表明 , “事实说”的证据定义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 应当重新确认“事实说”证据概念在证 据法学中的基本地位 。实际上 , 以“事实”来定义证据 , 将证据归入事实范畴 , 在外国证据法 学理论中也是一种常见的理论处理 , 如 , 英美证据法学理论的奠基人边沁给出的证据定义就是 ? 实作为证据的属概念。该定义是唯一列入墨菲编选的证据法学资料《证据 、证明与事实》 以事 ? 指涉 , 意为既“指”又“涉”。证据的指涉问题 , 包括证据“指什么”与“涉及什么”两方面的问题 。 ? 边沁给出的证据的定义项为 : “?? a ny mat ter of f act , t he eff ect , tendency , o r de sign of w hich , w hen p re sented to t he mind , i s to p ro duce a p er sua sio n co ncer ning t he exi stence of so me o t her mat ter of f act : A p er sua sio n eit her affir mative o r di saffir mative of it s exi stence. " 转 引 自 Willia m Twining , T heo ries of Ev i de nce : B e nt h a m a n d W i g m o re , Lo ndo n : Weidenf eld & Nicol so n , 1985 , p . 29 . ?141 ? 中国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5 期 ? 的词典式属加种差证据定义 , 在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中被奉为经典。 需要在此特别交待的是 , 本文的主旨不限于确立或维护某种特定的证据定义 , 更主要是以 证据定义问题作为切入点 , 对传统证据概念作更为深广的拓展性分析 , 克服传统证据理论在证 据阐释方面的局限性 , 同时澄清某些对证据概念的理论把握方面的误识。 证据的真假问题 , 必然涉及事实、命题和证据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 。只要从逻辑学观 点去考察证据 , 无论以“事实”之外的任何术语来定义证据 , 均无法回避事实、命题和证据的 关系问题 , 故本文对证据概念及其指涉问题的分析由此展开。 一、事实、命题和证据的关系 () 一事实 ———证据的认识论根基 罗素称 : “严格地说 , 事实是不能定义的 , 但是我们可以说事实是使命题真或假的东西 , 以 ? ( ) 此来解释我们所指的是什么。”他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 1918一文中解释道 : “当我谈到 ? 一个事实时 , 我不是意指一个特殊存在的事物 , 诸如苏格拉底、下雨 , 或者 。”任何孤零零的 特殊事物 , 都不能使命题真或者假 , 故不能称为事实 。“当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某种性质时 , 或 者此事物对另一事物具有某一关系时 , 我们就表达了一个事实 ; 但是那个具有性质或关系的事 ? 物并不是我叫做一个‘事实’的东西。”事实的充分表达形式是完整的句子 , 包括物在内用名 词表达的特殊存在的事物不属于事实范畴 。 他还认为 , 事实属于客观的世界 , “注意到事实属于客观的世界这一点很重要 , 除去一些特 ? 殊的情形 , 事实不是由我们的思想或者信念创造出来的。”在此需要强调的是 , 在诉讼证明语 境中 , 说事实是客观的仅仅是相对于事实与命题的关系而言 , 如果不是就事实与命题的相对关 系而论 , 不能概言事实是客观的 , 因为某些事实本身即属于主观世界的现象 , 如行为时的认知 状态、意志状态、动机等心理学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 , 罗素所说的使命题真或者假的事实 , 包括像“这是白的”这样的特殊事实 , ? 和像“所有的人都有死”这样的普遍事实 。罗素指出 , 在逻辑领域里有不提及现实世界中的任 何要素以及不提及任何特殊事物 、特殊性质或关系的完全普遍的事实 。这类逻辑命题是 “如果 ? 一个类是另一个类的一部分 , 作为这一类中的一元的项也是另一类中的一元”。在诉讼上 , 无 在一个词典式定义中 , 被用以定义被定义项的词从理论上讲也存在定义问题 , 依此类推 , 则一方面会 ?导致无限倒退 , 在某些情形下还会导致定义上的循环 , 即返回到最初要定义的词 。阿申斯泰恩 ( ) () Achinstein给出一种可以避开这一难题的关于证据的解释 : e 是假设 H 的可能证据 , 当且仅当 1e ( ) ( ) () ( ) 是真的 , 2e 不使 H 必然成立 , 3基于 e 的 H 的概率是实质性的 substantial, 4关于 H 和 e ( ) 之间的解释性联系的概率是实质性的 。舒姆 Schum认为阿申斯泰恩对于证据的这一描述是有价值 的 , 因其总结了我们必须仔细审查的几个关于证据的要点 。其一 , 我们会经常遇到证据 e 是否真实的 ( 问题 , 而我们必须能够这种不确定性的本质 。其二 , 如果从证据 e 不能衍推出假设 H 或使之必 ) 然成立, 这只是意味着 e 不是结论性的证据 。阿申斯泰恩的解释及舒姆的评论 , 均参见 David A . Schum , “Evidential Fo undatio ns of Pro ba bili stic Rea so ning ," in Peter M urp hy , ed. , Ev i de nce , P roo f , a n d Facts , New Yo r k : O xfo r d U niver sit y Pre ss , 2003 , pp . 29230 . 阿申斯泰恩的这种解释 , 可以避开对 于证据应归入的属概念的解释问题 , 但是这种解释只是给出了证据的推理功能 , 无法据以把握证据的 更丰富内涵 。 罗素 : 《导论》, 维特根斯坦 : 《逻辑哲学论》, 郭英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 1962 年 , 第 6 页 。 罗素 :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 苑莉均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 1996 年 , 第 219 页 。需 ? 要指出的是 , 罗素关于事实的解释表明 , 他是将事件归入事实范畴的 。 ? 罗素 :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 第 220 页 。 罗素 :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 第 220 —221 页 。 ? 参见罗素 :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 第 221 页 。 ? ? 罗素 :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 第 221 —222 页 。 ? ? ?142 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论是求证的案件事实还是作为证明根据的证据事实 , 都是特殊的事实 , 而不是普遍事实。在证 据法学语境中 , 当我们说到事实时 , 如无特殊说明 , 均意指特殊的事实。 另外 , 罗素还将事实分为肯定的事实与否定的事实。在诉讼上 , 承认肯定的事实与否定的事实的区分有重要意义。如果不引入否定的事实概念 , 那么 , 对于否认一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 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 , 便不能称为事实 , 而刑事不作为犯的不作为也不能称为事实 , 对不作为 犯的指控也就无事实基础。 () 诉讼上的事实的经验类型很广泛。依印度《1872 年证据法》第 3 条 解释性条款, “事实” 是指并包括 : 能够通过感觉感受到的事物、事物的状态或者事物之间的联系 ; 任何人可以意识 到的一切精神状况 。在该条例解中 , 在某些特定的地方 , 按照特定的顺序排列某些特定之物 ; 某人曾听到或目击某一事物 ; 某人说过特定的话语 ; 某人持有特定的意见 , 怀有明确的意图 , 善意地或欺诈性地作出某种行为 , 或使用特殊的词的特殊含义 , 或已经意识到或曾经意识到特 ?殊的感觉 ; 某人具有一定的声誉 ; 均被解作事实。 诉讼上的证据事实理论上可以归入两种基本类型 。一类是事态 。所谓事态 , 是指一切用动 词系列所表示的事物 , 如天下雨 , 某地发生地震 , 张三与李四争吵 , 王二拿了刘五的钱包 , 等 等。在证据法学语境中 , 人们只考虑某一事件是否存在 , 如果存在 , 该事件与其他事实之间具 有什么样的关系 , 而不关心事件概念包含的哲学意义 , 因此 , 完全可以在与 “事态”同一的意 使用“事件”这一术语。另一类是事物具有的性质或事物之间的关系。将证据事实的类型 义上 只归结为事物的性质或关系 , 在证据法学语境中是不充分的 。实际上 , 人们直接从张三与李四 相争吵这一事件 , 推论张三与李四被害这一事件之间的可能联系 , 而不是首先从张三与李四相 争吵这一事件中截取某种性质或关系 , 以之作为证据事实 , 然后再进行推论 。 有必要指出的是 , 诉讼上的证据事实不同于实证科学意义上的事实。实证科学意义上的事 实与价值无涉。实证科学仅就事实本身加以研究 , 抽去对象的价值因素 , 也不考虑语言的意义 , 至多把声音作为物理对象加以研究。诉讼上的证据事实则关涉价值 , 不是就证据事实本身而论 , 而是就其与求证的案件事实的相关性而论。案件调查者以相关性观念为指导去调查案件 , 在犯 罪现场中 , 只有那些可能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事实才被关注 , 其他事实则被排除到背景中去 。 在诉讼证明中 , 人们将某一事实作为根据 , 证明另一事实的存在 , 前一事实即为证据 。从 事实到诉讼上的证据 , 事实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 , 变化的是事实相对于人们的意义 。证据的认 识论根基是事实 , 因此将证据归入事实范畴 , 从认识论上讲是合理的。 () 二命题 ———证据的逻辑形式 素在《论命题 罗: 命题是什么和命题怎样具有意义》一文开篇将命题定义为一个信念的内 ? 容 : “一个命题可以定义为 : 当我们正确地相信或错误地相信时 , 我们所相信的东西 。”在语言 形式上 , 命题是断定某个事物的陈述句。 () ? 参见何家弘 、张卫平主编 : 《外国证据法选译》 下卷, 北京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00 年 , 第 1275 — 1276 页 。 ? 罗素 : 《论命题 : 命题是什么和命题怎样具有意义》,《逻辑与知识》, 第 345 页 。 ?143 ? 中国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5 期 ? 命题有真假 , 而事实就是事实 , 无所谓真假。命题是事实的逻辑形式 , 事实只能以命题的 形式加以表示。事实是使命题真或假的东西 , “一个信念的真或假依赖于该信念与其自身之外的 事实的关系”。罗素称这个事实是信念的“实在物”, “通过命题与其实在物的符合来完成的关于 ? 真值的形式定义看起来是唯一在理论上恰当的定义 。”罗素不把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实说成 是命题的“意义”, 认为这种用法在假命题的情况下会引起混乱 , 而把命题与使命题真或假的事 ? 实之间的关系说成是命题的“客观的所指”, 或者简称为“所指”。他称命题是一个事实的专门 符号 , 但并不是事实的名称 , “这是从符合每个事实的有两个命题这个纯粹事实中推论出的 。假 定苏格拉底死了是一个事实 。你有两个命题 : ‘苏格拉底死了’和 ‘苏格拉底没有死’。而且 , ? 这两个命题对应同一个事实 , 而世界上只有一个事实使一个命题真 、使另一个命题假。”罗素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 是维特根斯坦指明了这一点。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出 : “命题 ‘P’ ?和‘,P’具有相反的意思 , 但是与它们相对应的是同一的现实”。 对事实的感知总是当下的 、个别的 , 事实只有采取命题的形式 , 才能为感知者之外的人所 知 , 人们之间才能就事实进行交流。在诉讼上 , 证据事实必须被陈述出来 , 以命题为中介才能 起证明作用。在诉讼上表达某一证据事实的命题是感知该事实的人所作的感觉陈述 , 从认识论 上讲属于感性材料。 基于事实与命题的上述关系 , 只要我们谈论某一证据 , 必然同时指涉某一事实与相应的命 题 , 两者是不可分的 。“事实”与“命题”是不同逻辑层面的事物 , 故将证据归入事实的证据定 义与将证据归入命题的证据定义 , 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证据定义。但从理论上讲 , 我们不必坚持 前者而认定后者为错误 , 或坚持后者而认定前者为错误 , 因为 , 在明确事实与命题的逻辑关系 的前提下 , 将某一事实称作证据 , 或将表示该事实的命题称作证据 , 不过是语言学游戏罢了。 ? 笔者主张采取“事实说”的证据定义 , 将证据归入事实范畴 , 以与上文的分析保持一致 , 并同证据定义的理论传统相一致 。 二、证据的指涉分析 () 一“事实说”面临的四个诘难 依“事实说”的证据定义 , “证据”一词所指的是某种事实 , 对 “事实说”的诘难主要是就 此而发的 。归结起来 , 诘难者认为“事实说”存在四个基本问题 。其一 , “事实说”的证据定义 存在事实必真带来的解释难题 。其要点是 : 事实必是真实的 , 故根据 “事实说”的证据定义 , 证据必是属实的 , 不属实者非证据 , 则对证据无须查证。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 42 条第 2 款列举了证据的种类之后却又规定 :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事 张继成教授认为事实只有真没有假 , 这与他采取如下关于事实的定义有关 : “事实乃是对呈现于感官之 ?() 前的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 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的一种断定或陈述 。” () 张继成 : 《事实 、命题与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5 期依该定义 , 被断定或陈述的是 “呈 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 实质上是将事实界定为真的断定或陈述 , 而真的断定或 陈述即为真命题 , 则事实即为真命题。可见 , 他并未真正确立对命题与事实的区分 。他认为事实可以 用不同命题来表示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同一事实可以用不同语言的不同句子来表示 , 这些句子的意 义是相同的 , 是同一命题 。显然 , “天正下雨”与“It i s raining”是两个不同的句子 , 但不是两个不同 的命题 。 罗素 : 《论命题 : 命题是什么和命题怎样具有意义》,《逻辑与知识》, 第 383 、389 页 。 参见罗素 : 《论命题 : 命题是什么和命题怎样具有意义》,《逻辑与知识》, 第 375 页 。 ? 罗素 :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 第 225 页 。 ? ? 维特根斯坦 : 《逻辑哲学论》, 第 43 页 。 至 ? 于采取何种具体的证据定义 , 另当别论 。 ? ??144 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 实说”的诘难者同时认为 , 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也不符合认识论上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其 二 , 将毫无断定的“自在之物”当作事实 , 没有看到事实在发挥其证据作用时必须以命题作为 ? ? 中介。其三 , 无法合理解释假证据问题。其四 , 基于“事实说”的证据定义 , 将导致直接证 ? 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重合 , 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中间事实重合的悖论 。如 , 证据事实“张三杀了 李四”与求证的主要事实 “张三杀了李四”相重合 , 证据事实 “张三案发时在场”与求证的中 间事实“张三案发时在场”相重合。 有“事实说”诘难者为克服上述问题而提出了自己的证据定义 ,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 ? 下两种 : 一是以“根据”来定义证据 , 称“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是以 “命题”来 ? 定义证据 , 称证据是“从证据载体中得出的 , 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命题”。前一定义存在 外延过宽的问题 , 因为作为诉讼推论大前提的经验法则也是证明的根据 , 但不能称为证据 。后 一定义则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 , 因为在定义项中包含被定义的“证据”术语 。 笔者并不认为“事实说”在逻辑上必然存在上述四个基本问题 , 或者说这些问题至少是可 以解释的 。 1 . 第一个问题之解释 实际上 , “事实说”不存在事实必真的问题 。 对“事实说”证据定义的第一个诘难是基于事 实必真这一论断 , 因此事实能否和真画等号 , 是评断“事实说”的证据定义的关键。罗素认为 , “不存在关于真的和假的事实的二元论 , 存在 的只是事实。当然 , 说所有事实都是真的也是错误的 。之所以错误是因为真和假是相互关联的 , ? 而且你会把那种可能是假的东西却说成是真的。”事实是可以肯定或否定的 , 但要涉及完整的 ? 命题。罗素将其与真假问题相联系的所谓事实 , 是言说中的事实 , 是陈述、命题所指的事实 , 而不是原本的事实 , 原本的事实是不存在真假问题的 。当我们说一事实的时候 , 就已经在使用 命题。此时 , 该事实已非原本的事实 , 而成为观念事物 , 因此原本的事实是不能说的。我们的 不能处理客观的事实本身 思想, 而只能处理关于事实的感性材料和观念。作为观念事物的事实 () 实质上是被主张的事实 alle ge d f act , 因此可以命题形式加以肯定或否定 。陈述人在程序上可 能陈述的是一个事实 , 也可能陈述的并非事实 , 但陈述人在陈述时总是主张所陈述的是事实 。在诉讼法上 , 也要求陈述人陈述的是事实 , 否则便不会要求陈述人保证如实陈述。在程序上被 提出和讨论的一切事实都是被主张的事实 , 被主张的事实可能存在 , 也可能不存在 , 当我们对 被主张的事实作存在或不存在的判断时 , 实际上是对表示被主张的事实的命题的真或假的判断 。 如果以“事实”所意指的 “事态、事物具有的性质、关系”来替换 “事实”说证据定义中的 “事实”, 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态 、事物具有的性质 、关系都是证据”, 恐怕无人会提 ? 何家弘 :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 ———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 期 。 ? 张继成 : 《事实 、命题与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5 期 。 ? 张继成 : 《事实 、命题与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5 期 。 ? 参见卞建林主编 : 《刑事证明理论》, 北京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4 年 , 第 274 页。原文此处 使用的术语是“次要事实”。笔者认为 , 在证据法学理论中与“主要事实”相对应的规范术语应为 “中 ( ) 间事实” interim p ro ba ndum。关 于 证 据 法 学 经 典 著 作 对 “中 间 事 实”这 一 术 语 的 使 用 , 参 见 Wigmo re , T he P ri nci p les of J u d ici al P roo f , o r , T he P rocess of P roo f : A s Gi ve n by L o g ic , Ps y c hol o g y , nd a n d Ge ne ral E x pe rie nce , a n d I l l us t rate d i n J u d ici al T ri als , 2Editio n , Bo sto n : L it tle , Bro w n , 1931 , p . 15 . ? 何家弘 :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 ———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 期 。 ? 张继成 : 《事实 、命题与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5 期 。 ? 罗素 :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 第 222 页 。 ? 参见罗素 :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 第 226 页 。 ?145 ? 中国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5 期 出“证据必真”的诘难 , 而在诉讼上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态 、事物具有的性质、关系 , 其实也不过是被主张为存在的事物罢了。而且 , 由于事实无所谓真假 , “事实说”诘难者提出的 “事 实必真”论据在逻辑上也是不恰当的。 “事实说”的诘难者援引认识论上真理的相对性原理来否定“事实说”的证据定义 , 这种做 法值得商榷。诉讼上对于证据的认识 , 是对于个别性对象的认识 , 其逻辑形式是个别性命题 , 而认识论上的相对真理是对于事物的本质和普遍规律的认识 , 其逻辑形式是普遍性命题 , 因此 关于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认识论原理不适用于诉讼上对特定证据的认识是否可以达到真理 的问题。诉讼上无法诉诸感知的证据的真实性 , 最终须诉诸陈述人的宣誓来保证 , 而宣誓乃是 主观的 , 因此 , 对于这类证据的认识的真理性问题不能诉诸纯粹认识论原理加以论说。说诉讼 上对于证据的认识都达不到确定性也是错误的 , 因为对于可诉诸感知的证据的认识可达到确定 性 , 如法官对其亲自查验的一件物品的大小 、形状的认识。 有“事实说”的诘难者以司法鉴定中的灰色地带现象为例说明诉讼上对于证据的认识具有 相对性。但司法鉴定中的灰色地带现象并不适于说明诉讼上对于证据的认识具有相对性。如 , 根据毛发根鞘细胞中的性染色体来判断人的性别 , 一般将 Y 染色体作为男性毛发的依据 , 但女 性毛发的根鞘细胞中也可以有 Y 染色体 , 只是数量较少 。在单位检材内 , 男性毛发的 Y 染色体 ? 数量为 20 —80 , 女性毛发的 Y 染色体数量为 0 —25 , 其中 20 —25 属灰色地带 。灰色地带的存 在表明其连接的事物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 , 但这属于客观世界的现象 , 而不是对该检材的认识 的相对性问题。该例证只说明 , 以单位检材内性染色体数量作为鉴别毛发来源者性别的鉴定方 法是有局限的 , 为了确定单位检材内性染色体数量处于灰色地带的毛发来源者的性别 , 应当选 择别的鉴定方法。 2 . 第二个问题之解释 将所谓毫无断定的“自在之物”当作事实 , 并不是 “事实说”必然的逻辑结论 。我国《刑 事诉讼法》第 42 条在给出证据定义之后 , 明确列举了证据的八个种类 , 所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并 没有实物之类的所谓“自在之物”。该条所列举的物证不等于证物 , 只是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教材 一般将物证定义为某种实物 , 在举例时将某些具有某种性质或关系的实物归入物证 , 但这不是 证据的法律定义本身存在的问题。而且 , 各种刑事诉讼法教材在定义物证之时 , 均认为物证是 以其所具有的某种性质、关系来证明案件事实 , 实际上作者完全明白 、实务中的法官和当事人 都清楚在证明时利用了实物的什么 。理论上和程序上均没人将毫无断定的实物作为推论的 等也 根据。法官和当事人等既然均知道在证明时利用的是实物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 , 实际上也是通 过命题进行证明 , 只不过不自觉而已 , 就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断定一些事物 , 却并未意识 到自己在给出命题一样。 3 . 第三个问题之解释 如果将证据定义为某种命题 , 可以很方便地成功解决假证据的解释问题 , 但采取 “事实说” 的证据定义也可以解决假证据的解释问题。在程序上 , 不可诉诸感知的证据事实均为陈述人所 主张的事实 , 陈述人所主张的证据事实如果不存在 , 可称之为假证据 。陈述人所主张的证据事 实不存在 , 实质上就是陈述人给出的命题为假 。即便以 “人、物”来定义证据 , 将证据界定为 某种证据方法 , 也可以为假证据提供解释 。基于此类定义的假证据 , 在日常语言中并不难理解 , 人们称“假证据”如称“假币”一样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一定用逻辑语言加以解释 , 可称此意 ? 何家弘 :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 ———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 期 。?146 ? 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义上的假证据为作为一个假命题断定对象的人、物 。因此 , “命题说”以 “命题”来定义证据 ,可以很方便地成功解释假证据问题 , 只不过为 “命题说”提供了一个外在优越性方面的证明 , 并不构成否定其他证据定义的基本理由。 目前“事实说”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 在给出证据的定义后 , 没有进一步对具体种类的 证据指涉的事实作系统、连贯的阐释 , 不能为具体语境中 “证据”的所指提供合理解释 , 故还 不能克服上述第四个诘难 , 而仅将证据事实解释为被主张的事实 , 也不足以彻底消除诘难者的 质疑。为了彻底克服对“事实说”的诘难 , 进一步提高 “事实说”的解释力 , 必须引入新的理 论工具对传统证据概念作更为深广的拓展性分析 , 并在更为具体的意义上把握证据所指的事实。 () 二言语行为理论之引入 由奥斯汀开创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基本论断是所有言语都是 行为。用奥斯汀的继承者塞 ? () 尔的说法 , “说一语言就是从事 高度复杂的受规则支配的形式的行为”。他认为 , 所有的语 言交流都包含语言行为 , 言语行为是语言交流的基本单位或最小单位。“语言交流的单位与其说 ( ) ( ) 是一般认为的符号 symbol、词或句子 , 或者表示符号、词或句子的记号 to ke n, 勿宁说是 ? 在为言语行为中对符号、词或句子的展现 、发出。”一个声响或纸上的记号必须由人怀着某种意图展现出来 , 才是语言交流 , 而作为自然现象的声响或记号 , 即便同说 、写的词不可区分 , 也不属于语言交流范畴。 ( ) 塞尔从言语行为中分析出下述三种行为 : 一是发出词 词素、句子, 称作 “为发语行为” () (p erfo r mi ng ut t era nce act s; 二是指称和述谓 , 称作 “为命题行为” p e rfo r mi ng p ropo sitio nal ) ( act s; 三 是 断 定 、疑 问、要 求 、命 令、许 诺 、愿 望 等 , 称 作“为 语 用 行 为 ” p e rfo r mi ng ?) illocutio na r y act s。 按塞尔的解释 , 这三种行为不是说话人同时做的相互分离的三件事。一个人为语用行为就 表明他在为命题行为和发语行为 。不同的语用行为可以有同一命题行为相对应 , 一个人在为发 () 时则可能根本不为命题行为或语用行为。语行为一个人可以说话但不说任何事情一个人在为 ?不同的发语行为时可以为同样的命题行为 、语用行为 。 言语行为理论在证据阐释方面首先可资借鉴的一个要点是所有言语都是行为这一基本论断 。 依此理论 , 呈现于程序之中 , 表示一定意义的声音、文字等符号 , 均意味着言语行为的存在 , 或者是程序之中当场施行的言语行为 , 或者是在程序之外已经完成的言语行为。陈述人在程序 中作陈述时 , 是为断定的言语行为。作为物证的实物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 , 必须在程序中被陈 述出来 , 即必须由陈述人以言语行为方式提出 。书证的制作者在怀着某种意图书写表示一定意 符号时 义的, 即是为言语行为 ———表示断定 、疑问、要求、命令、警告、许诺 、愿望等的言语 行为。 ? J o hn R. Sea rle , S peec h A cts : A n Ess a y i n t he P hi l oso p h y of L a n g u a ge , Ca mbridge : Ca mbridge U niver sit y Pre ss , 1969 , p . 12 . ? J o hn R. Sea rle , S peec h A cts : A n Ess a y i n t he P hi l oso p h y of L a n g u a ge , p . 16 . ? J o hn R. Sea rle , S peec h A cts : A n Ess a y i n t he P hi l oso p h y of L a n g u a ge , pp . 23224 . 说话人发出或写出词 句 , 如说出“我想去大海游泳”, 即为发语行为 。命题行为 , 是指对命题的表达 , 如说 “我想去大海游 () 泳”表达了命题“我去大海游泳”。语用行为 illocutio na r y act s, 又译作“以言行事”, 是指说话人在 发出或写出有意义的词句 、表达出词句的意义的同时 , 也完成了断定 、疑问 、要求 、命令 、许诺 、愿 望等各种行为 。也就是说 , 人们在说出些什么的同时 , 也是在做着些什么 , 如说 “我想去大海游泳”, 表达了说话人的一个愿望 。 ? J o hn R. Sea rle , S peec h A cts : A n Ess a y i n t he P hi l oso p h y of L a n g u a ge , p . 24 . ?147 ? 中国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5 期 言语行为理论可资借鉴的另一要点是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析。在程序上 , 作为言语行为的发语行为与人证、书证相联系 , 不表示意义、非作为言语行为的发语行为 , 比如要予以鉴定的 录音谈话 , 只与物证相联系。但在命题问题上 , 笔者主张不采取塞尔对命题的用法 , 而采取传 统哲学对于命题的用法 , 即只有表示断定的句子才是命题 , 以与前文保持一致。从作断定的言 语行为中 , 可以析出命题 , 该命题表示言语行为人所断定的事实。而作断定的言语行为本身也 是一事实 , 表示该事实的陈述也是命题。表示疑问、要求 、命令、警告、许诺、愿望等的言语 行为 , 不能从中析出命题 , 但是非断定的言语行为本身是一事实 , 表示该事实的陈述是命题。 () 三法定种类的证据之指涉 ?以下借助于言语行为理论 , 对法定种类的证据指涉 的证据事实和证据命题作系统分析 。 1 . 物证 实物不属于事实范畴 , 实物所具有的性质或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方属于事实范畴 。按照 “事 实说”的证据定义 , 程序上作为物证的证据事实 , 是程序外的物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 , 其为法 官所确定的基本方式有两种 : 一是为作庭外调查的法官直接确定 , 包括直接诉诸感知而确定和 在感知基础上运用自己的知识加以确定 ; 二是在法官不作庭外调查的情况下 , 不可诉诸感知 , 因而不可直接确定 , 只有诉诸他人的陈述加以确定。 陈述人在程序上对于程序外的物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的陈述即为证言。程序上的物证指涉 ( ) 的证据事实有 : 1陈述人就物具有的性质或关系所作的陈述 , 该陈述是表示断定的言语行为 ; () 2物具有的性质或关系 , 是陈述人所断定的事实 , 此为作为物证的证据事实。相应地 , 存在 ( ) ( ) 两种不同层次的命题 : 1表示陈述人的陈述行为的命题 , 如 “王二说那把刀子很锋利”; 2表示物具有的性质或关系的命题 , 如“那把刀子很锋利”, 是从陈述人作断定的言语行为中析出 的命题。 陈述人就程序外的物具有的性质或关系作断定的言语行为是基础证据事实 , 表示该证据事 实的命题是举证的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最完整命题 , 其真值可为法官所直接确定。陈述人作断 定的言语行为是证明其所断定的事实即物具有的性质或关系的根据。陈述人是否作了如实陈述 , 即表示其断定的事实的命题是否为真由陈述人负责。 2 . 书证 书证载体上表示一定意义的文字、线条 、图表等可以统称为符号。照片 、照相底片、X 光 等载体上并无表示一定意义的符号 片, 因此 , 将照片 、照相底片、X 光片等载体上的证据信息 列为书证 , 与通常的书证定义不相一致。照片 、照相底片、X 光片等是以载体上的信号所表示 的信息起证明作用的 , 而信号与符号不同 , 符号是以其意义起证明作用的 。若将照片、照相底 片、X 光片等载体上的证据信息与就载体上的符号的意义加以利用的书证一同列为书证 , 就必 须寻求两者之间的共性 。在诉讼证明中 , 并非将照片 、照相底片、X 光片等作为物理物加以利 用 , 而是就载体上的信号所表示的信息加以利用 , 在此意义上 , 诉讼证明语境中的照片、照相 底片、X 光片等不是意指其本身 。由此我们得到最广义的符号概念 : 凡是意指非其自身者皆为 符号。为了避免歧见 , 本文不使用最广义的符号概念 , 只将上述表示一定意义的文字 、线条 、 图表等称为符号 , 将就符号的意义加以利用的书证称为普通书证或符号书证 , 而将照片、照相 底片、X 光片等载体上的证据信息称为非符号书证。 ? 证据指某种事实 , 同时必然涉及相应的命题 ; 具体种类的证据指特定种类的证据事实 , 同时涉及其他 种类的证据事实 ; 某一层次的证据事实涉及其他层次的证据事实 , 故本文在此使用“指涉”一词 。 ?148 ? 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就其意义加以利用的普通书证中的文字等符号 , 均是对某种言语行为的记录 , 普通书证的制作者在以书写等方式制作该书证时 , 即是为言语行为 。 普通书证指涉的证据事实包括以下几 ( ) 个层次 : 1载体上载有表示言语行为的文字等符号 ; () 2载体上的符号所表示的言语行为 , 其中有的是表示断定的言语行为 , 有的是表示询问 、命 ( ) 令或愿望等的言语行为 , 此一层次的证据事实不是确定性的证据事实 ; 3表示断定的言语行 为所断定的事实。普通书证指涉的证据命题与证据事实序列是相对应的 , 兹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 , 作为直接证据的普通书证与作为间接证据的普通书证所指涉的证据事实的 层次是有区别的。直接断言求证事实的普通书证只指涉头两个层次的证据事实。而不直接断定 求证事实的言语行为所断定的事实 , 是第三层次的证据事实 , 如某人在日记本上描述的某一与 案件相关的事实。作为直接证据的表示非断定行为的书证 , 只指涉第一层次的证据事实 , 如一 份书 , 系以文本上表示承诺的文字证明合同的存在 。 普通书证指涉的基础层次的证据事实为上层次的证据事实提供支持 , 各层次的证据命题之 间的关系亦同。其中 , 程序中的法官对第一层次的证据事实可诉诸感知 , 因而可以直接确定 。 程序中的法官对其他层次的证据事实不可诉诸感知 , 因而不可直接确定。 对于普通书证生成的真实性问题 , 即制作者所制作的文字 、非文字符号是否为对有关言语 行为的真实记录的问题 , 要引入证人证言 ; 或者对普通书证的载体 、书证上的文字 、非文字符 行鉴定 号进, 由鉴定人作出结论 。在这两种情形下就普通书证制作的真实性问题所获得的陈述 的真实性 , 都是由人来负责的 。普通书证中的主观性因素还在于 , 普通书证中的符号或符号序 列的含义 , 是由人来解读和判断的 , 因而也是由人来负责的 。可以说 , 普通书证的证明价值依 赖于人证 。 非符号形式的书证指涉两个层次的证据事实 : 第一层次的证据事实是载体上存在荷载信息 的信号这一事实 , 如一张关于一根臂骨的 X 光片上颜色的明暗分布 ; 第二层次的证据事实是载 体上荷载的信息所表征的事实 , 如骨折 。第一层次的证据事实可在程序上由法官诉诸感知而直 定。第二层次的证据事实不可由法官诉诸感知而直接确定 接确, 如法官通过在法庭上展示的一 个人的照片得知该人的体貌特征 , 但这不是通过对该人体貌的直接观察而得知 , 而是通过照片 上的信息在头脑重建该人的体貌特征 ; 法官通过摄像机拍摄的关于某人活动的画面得知该人当 时在干什么事情 , 但不是通过对该人当时活动的直接观察而得知 , 也是通过画面上的信息在头 脑重建该人所为的事情。就其不依赖于他人的陈述作判断而言 , 法官根据载体信息重建其所表 征的证据事实 , 也可以说是一种直接确定证据事实的方式。此外 , 有的证据事实 , 如某些关于 情况的 伤害X 光片所反映的事实 , 须由他人加以陈述 , 方可为法官所理解 , 而陈述人的陈述作 为言语行为本身是一证据事实。需要指出的是 , 如果载体信息所表征的事实直接是求证事实 , 如摄像机拍摄的画面记录的是某人被指控的盗窃行为 , 那么 , 该书证就不指涉第二层次的证据 事实。 3 .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在程序中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或相关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 证言是在程序 中提供的 , 证人对其陈述负程序法上的 。 ( ) ( ) 证人证言指涉的证据事实有 : 1证人在程序上作陈述的言语行为 ; 2证人在陈述中所 断定的事实。其中 , 第一层次的事实是证据事实 , 第二层次的事实如果与求证的事实同一 , 则 不为证据事实 , 如果不与求证的事实同一 , 则为证据事实。也就是说 , 作为直接证据的证人证 言仅指一个层次的证据事实 , 作为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指涉两个层次的证据事实。其中 , 第一 ?149 ? 中国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5 期 层次的证据事实为第二层次的证据事实的存在提供支持。在这里 , 将证言界定为作断定的言语行为 , 而不是所断定的命题 , 是阐释证人证言的关键所在。 按照上述区分 , 多个证人独立断定同一事实的断言行为 , 显然构成互证而具有强化证明力 的意义。如果不对证人的陈述行为与所陈述的事实加以区分 , 则从多个证人关于同一事实的陈 述只得到一个命题 , 无法构成互证因而不具有强化证明力的意义 。 将证人作陈述的言语行为看作证据事实 , 可以成功克服所谓 “事实说”证据定义导致的悖 论 ———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重合 、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中间事实重合问题。威格摩尔将人 ( ) ( 的断言 a sser tio n 看 作 推 断 其 断 定 的 命 题 的 根 据 , 并 称 之 为 直 接 证 据 t e sti mo nial ? ) evi de nce, 对本文的这一观点构成支持。 ( ) 证人在程序上作出陈述之后 , 可以得到两种不同层次的命题 : 1表示证人的陈述行为的 命题。其中含有表示陈述人的成分 , 如“王二说张三杀了李四”, “王二说张三与李四争吵”, 这 种命题是举证的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最完整命题 , 其真值可由听取证人陈述的人即时确证 ; () 2表示证人所断定的事实的命题。可能是表示求证事实的命题 , 如“张三杀了李四”, 也可能 是表示与求证事实相关的事实的命题 , 如“张三与李四争吵”。该层次的命题必是对有限事物的 断定 , 不会是全称普遍命题。该层次命题的真值 , 由证人予以保证 。 4 . 其他种类的证据之指涉 述关于证人证言指涉的证据事实 、证据命题的层次的分析适用于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 上 ()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 ( ) ( ) 鉴定结论指涉的证据事实包括两个层次 : 1鉴定人作断定的言语行为 ; 2鉴定人所断 定的事实 。相应地 , 存在表示这两个层次的证据事实的证据命题序列。前一层次的证据事实 、 证据命题是证明后一层次的证据事实、证据命题的根据 。鉴定结论是表示鉴定人所断定的事实 的命题 , 其真值由鉴定人予以保证。 勘验 、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制作的记录勘验 、检查情况的书面文件 , 系在程序中制作 , 制 作人负程序法责任。如果以审判程序为基准视之 , 勘验、检查笔录又可以说是在程序外制作的 , 因而从形式上看符合书证的特征。但是 , 勘验 、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在制作时是意识到笔录会在 审判程序中作为证据的 , 因此 , 审判程序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具备书面证言的特征 , 可归入证 人证言类 。在审判程序中作为证人证言的勘验、检查笔录所指涉的证据事实和证据命题的层次 , 与一般证人证言相同 。 视听资料以载体中储存的信息起证明作用 。就对其在程序之中载录的证人陈述 、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加以利用而言 , 视听资料为证人证言 , 其指涉的证据事实 ( ) 与命题的层次同一般证人证言 。就对在程序之外载录的符号 包括声音符号的意义加以利用 而言 , 视听资料为书证 , 其指涉的证据事实与命题的层次同普通书证 ; 就对载体的实物属性或 所具有的关系加以利用而言 , 视听资料为物证 , 其指涉的证据事实与命题的层次同一般物证。 综合上述分析 , 在法律程序中 , 有可诉诸感知直接确定的证据事实与证据命题 , 也有不可诉诸感知直接确定的证据事实与证据命题。凡在程序上不可诉诸感知的证据事实的存在 , 表示 ? 该证据事实的证据命题的真值 , 均由程序上的言语行为人加以保证 。在理论上可以将证据与由 ?Wigmo re , T he P ri nci p les of J u d ici al P roo f , o r , T he P rocess of P roo f as Gi ve n by L o g ic , Ps y c hol o g y , a n d Ge ne ral E x pe rie nce , a n d I l l us t rate d i n J u d ici al T ri als , p . 12 . 此乃诉讼证据区别于其他种类的证 ? 据的本质所在 。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点及外部世界中的事件 、现 象之间的联系的偶然性 , 从根本上规定了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 。中国证据法学界往往诉诸现代哲学或 传统认识论原理对诉讼证据及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问题予以阐析 , 实质上是对诉讼证据及诉讼证明的 特殊性把握不足 , 妨碍了对于诉讼证据及诉讼证明的理论研究的真正深入 。 ?150 ? 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证据引出的证据事实区分开来 , 并将证据限定为可在程序上直接确定的事实 , 此意义上的证据可以满足所谓证据必真的要求 , 具有最强的理论解释力 。也可以将可在程序上直接确定的证据 事实及从中引出的证据事实均解作证据 , 此意义上的证据就有层次之分。我国目前的证据法学 理论存在的问题之一 , 就是不将某些可在程序上直接确定的事实作为证据 , 而只将从该事实引 出的事实作为证据 , 如 , 不将程序上陈述人的言语行为本身看作证据 , 而只将从该言语行为所 引出的事实作为证据 。考虑到证据法学的理论传统 , 笔者主张将可在程序上直接确定的证据事 实及从中引出的证据事实均解作证据。 三、关于证据与求证事实关系的两个问题 ( ) 正如边沁所言 , “证据”一词是一个关系词 a wo r d of relatio n。与其他关系术语一样 , “证据”本身并没有完整的意义。要使这个术语获得完整的意义 , 并使其在人们的头脑中呈现一 ? 个固定和完整的观念 , 这个术语所具有的必不可少的关联对象必须被展现出来 。为了更好地从 () 理论上把握证据概念 , 现对以下两个涉及证据与求证事实 命题的关系的理论问题进行讨论。 () 一证据与求证事实之间是否是分析性逻辑关系 基于上文对证据指涉的事实与命题的分析 , 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的关系是逻辑上不同的个 别性经验事实之间的关系 , 证据命题与求证命题的关系在理论上不是分析性逻辑关系 , 不能通 过逻辑分析或语义分析从证据命题得出求证命题 , 反之亦然。 张继成教授提出不同的证据事实、证据命题为证据地位相互竞争的问题 , 称 : “无论是从同 一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不同事实及其命题 , 还是从不同证据载体截取出来的不同事实及其命 题 , 在证明相互对立的诉讼主张时 , 由于相互对立的诉讼主张不能同时成立 , 所以 , 它们都为 确立其证据地位而相互竞争。”“证据地位之争 , 就是句子的主观概率之争。哪个命题反映的内 容符合事实或更接近于事实 , 哪个命题就能为其结论提供更大的证据支持 , 那么 , 它也就能被 ? 法官采信为定案根据 。”这是对归纳确证理论的一种误读。 在归纳确证中 , 证据是确证理论性假说的经验性陈述 , 一般是依据背景理论从理论性假说 中推导出来的事实陈述 , 在表达形式上是一种语句。相互竞争的证据要确证的对象是同一假说 , 而且一般是普遍性假说 , 而非相互对立的个别性命题。确证的逻辑分析必须考察假说语句与证 句之间的关系 据语, “对证据的选择仅仅依赖于这些主观概率以及句子之间在逻辑上或语义上的 ? 关系。”而在诉讼证明中 , 对于表示经验事实的证据命题与求证命题之间的关系的判断 , 如对 从杀人现场提取的血样的鉴定结论 “某血样是某人的血”与求证命题 “某人是杀人者”之间的 关系的判断 , 根本不涉及对这两个命题的逻辑关系或语义关系的分析 , 从逻辑分析或语义分析 中什么也得不出。 () 二证据事实是否是求证命题之真的核实性标准 在逻辑哲学中 , 常常有人把真理的定义与真理的标准区别开来 ; 其基本思想是 , 定义给出 ? Peter M urp hy , Ev i de nce , P roo f , a n d Facts , p . 166 . ? 张继成 : 《事实 、命题与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5 期 。 ? 莱勒尔 : 《证据与概念的变化》, 转引自张大松 : 《证据选择与归纳确证》,《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 年第 1 期 。 ?151 ? 中国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5 期 “真”这个字的意义 , 标准则给出辨别一个语句是真还是假的检验方法 , “这如同人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区分 : 一方面把温度高于某一点作为 ‘发烧’的意义确定下来 ; 另一方面阐明某人是否 ? ( 发烧的判定程序。”真理的定义提供真的保证性标准 , 是不可误的 : 对于标准 C , 必然地 C ) ( 当且仅当 x 成立。真理的核实性标准是真的检验标准 , 是可误的 : 不一定 C 当且仅当 x 成 ) ( ) ( ) 立; 或者 C 当且仅当 x 成立是真的 , 不过不是必然的 , 或者 C 当且仅当 x 成立不是无 ?例外地真 。x 的核实性标准与 x 的定义不同 ———它不需要在逻辑上与 x 的意义联系在一起。 苏珊 ?哈克这样解释核实性标准的意义 : 如果要弄清 x 是否成立 , 那么就希望有一个可靠的、比 x 本身更容易得到的标志来显 示 x 的出现。一个定义给出一个标志 , 这个标志是完全可靠的 , 但却像 x 本身一样难于得 到 ; 一个核实性标准给出了一个不太完全可靠的标志 , 但它更容易得到从而弥补了这一不 足。例如 , 人们可以把某种独特的斑点看作是麻疹的核实性标准 ; 它不是一个可靠的检验 标准 , 因为 , 某人有那种斑点当且仅当他有麻疹 , 这并不是逻辑上必然的 。出现某种细菌 () 是 或者 , 为了论证起见 , 我们假定是保证性标准 , 但发现那种斑点比发现那种细菌容 ?易得多。 ?张继成教授将核实性标准引入他建构的证明标准 体系 , 提出 : “‘命题与经验证据相符合’ ?是真的证实标准。” “命题与经验证据相符合”这一提法颇值得商榷。根据上文对证言、书证等法定种类的证据 指涉的事实序列和命题序列的分析 , 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据命题与求证命题之间不构成逻辑上的 同一关系 , 不能说求证命题与证据命题相符合 。从无论何种层次的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据命题出 发 , 在逻辑上均不能推出求证命题 , 求证命题与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据命题之间不构成逻辑上的符合关系 。以对求证命题“张三杀了李四”的证明为例 , 求证命题 “张三杀了李四”与证据命 题“王二说张三杀了李四”不构成同一 、相符关系。从 “刘五说张三在案发前进入李四家”在 上不能推出“张三杀了李四”这一结论 逻辑, 求证命题 “张三杀了李四”与证据命题 “刘五说 张三在案发前进入李四家”不构成符合关系 , 与证据命题 “张三在案发前进入李四家”也不构 成符合关系。 张继成教授提出的“‘命题与经验证据相符合’是真的证实标准”这一论断及具体解释颇令 ? 人费解 , 故本文不作针对性评析 , 而直接从正面就这样一个问题展开讨论 : 证据事实是求证命 题之真的核实性标准吗 ? 这一问题涉及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的性质问题。 ?苏珊 ?哈克 : 《逻辑哲学》, 罗毅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 2006 年 , 第 109 页 。 ? 参见苏珊 ?哈克 : 《逻辑哲学》, 第 111 —112 页 。 ? 苏珊 ?哈克 : 《逻辑哲学》, 第 112 页 。? 在证据法学理论中 , “证明标准”一般指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的证明程度 , 而非求证命题之真的逻辑 标准 。 ? 参见张继成 : 《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 5 期。证实标准为张继成教授所 称真的两个核实性标准之一 , 另一个核实性标准为真的证明标准 。 所谓“‘命题与经验证据相符合’? 是真的证实标准”, 从形式上似可有两种解释 , 一是将命题与经验证 据之间的符合关系作为真的检验 标准 ; 二是将经验证据作为真的检验标准 。如果作前一解释 , 该标准 与其检验的命题之间的关系可 以描述为 : “‘H 与 e 符合’当且仅当 H 成立”, 这与逻辑哲学中关于核 实性标准 C 与其检验的命题 x 之间的关系的一般描述“C 当且仅当 x 成立”, 如“某人有那种斑点当且 仅当他有麻疹”, 显然不同 。如果作后一解释 , 该表述实质上是以证据命题为求证命题之真的核实性 标准 。 ?152 ? 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 如果证据事实 e 为求证命题 H 的真的核实性标准 , 则证据事实 e 与求证命题 H 之间的关系可以描述为 : “e 当且仅当 H 成立”, 也就意味着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具有唯一确定的联系 。 某一特定案件的发生过程包含数量不可限定的事实 , 构成一个事实集合 , 案件发生后留下的机 械痕迹和心智痕迹也构成一个事实集合 。从理论上讲 , 这两个集合内的事实之间具有唯一确定 的联系 , 如现场的一个脚印就是某行为人留下的 , 死者的伤口就是某行为人使用特定刀具以特 定方式造成的 , 等等 。但由一个经验事实到另一个逻辑上不同的经验事实的推论 , 其概率达不 到 1 , 在诉讼上不能从后一集合中的某一事实确定性地推出前一集合中的对应事实 。此外 , 在诉 讼上可据以证明的证据事实 , 不限于案件发生后留下的机械痕迹和心智痕迹 , 也可以是构成案 件一部分的事实 , 如案发时某人持有某一刀具 ; 还可以是案件发生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 如某 人与被害人曾发生争执 ; 以及案件发生后发生的事实 , 如某人看见警察后逃跑 , 等等。从这些 证据事实或其集合理论上同样不能确定性地推出求证事实。 笔者认为 , 诉讼上的证据事实不是逻辑哲学意义上求证命题之真的核实性标准 , 因为诉讼 上的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同逻辑哲学中作为标准的事实和其检验的事实之间的联系 , 在性质和特点上有显著不同。诉讼上的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不是规律性的联系或接 近规律性的联系。在诉讼证明中 , 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因证据和案件情形的不同 而有很大差别 , 一个证据事实可能只为求证事实的存在提供很低的概率。而在逻辑哲学中 , 虽 然核实性标准是可误的 , 但作为标准的事实与其检验的事实之间的联系是规律性的或接近于规 律性的。如果 C 是 x 的一条核实性标准 , 最不利的情况是 C 的出现不是无例外地与 x 的出现联 系在一起 , 这是因为 C 与 x 之间应该存在某种联系 , 这种联系不是逻辑联系 , 而是别的联系 , ? 如因果关系。在苏珊 ?哈克所举以斑点作为麻疹的核实性标准的例子中 , 斑点与以斑点为症状 的某种疾病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因果关系 , 而且麻疹与斑点是同一疾病的表里关系 , 对两者之 间的因果关系可以作当下判断 。而诉讼上的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类型不仅仅是因果 联系 , 而且是不可限定的。仅就物证科学领域的因果关系问题而论 , 在从原因事实到结果事实 或从结果事实到原因事实的推论中 , 对两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可作当下判断 , 因为所求证 的因果性作用已经是过去发生的事件。故在诉讼上以原因事实的出现作为结果事实出现的核实 性标准 , 或者以结果事实的出现作为原因事实出现的核实性标准 , 与以斑点为麻疹的核实性标 准在意义上是不同的 。至于原因事实或结果事实的陈述行为 , 更不能作为求证的结果事实或原 实的核实性标准 。 因事 〔责任编辑 : 张芝梅〕 ? 参见苏珊 ?哈克 : 《逻辑哲学》, 第 112 页 。 ?153 ? AB S T RA C TS le sser e xt e nt relat ed to utilit y ma xi mizatio n . It t he n u se s a n a nal y si s of a u se d ca r ma r t a s a hypo t hetical sit uatio n to de mo n st rat e t he be ha vio r ai med at achievi ng t he e xp ect ed p rice o n t he p a rt of t he ve ndo r a nd t he buyer , wit h a view to e st a bli shi ng so me t heo retical mo del s ai med at e xp lai ni ng be havio ral ma xi mizatio n a nd de mo n st rati ng be havio ral ma xi mizatio n by i nt ro duci ng He r ber t Si mo nπs level of sati sf actio n f unctio n . The p ap er f ur t he r ela bo rat e s o n so me mo del s relati ng to “un succe ssf ul t ra n sactio n s" , “ne go tiatio n s" a nd “succe ssf ul t ra n sactio n s" , wit h a view to e xp lai ni ng ho w be havio ral ma xi mizatio n i n t he t ra n sactio n p roce ss i s a n i mpo r t a nt cha ract e ri stic of be ha vio ral ratio nali sm. () 5The Development of Soc ial Work in China in the Context of Building a Harmon ious Soc iety W a n g S i bi n a n d A n gel i n a Y ue n2T s a n g ?128 ? Chi na i s no w under goi ng rapi d social t ra n sitio n . Increa si ngl y co mp le x social p ro ble ms a nd t he policy p rio rit y of buil di ng a ha r mo nio u s societ y p ro vi de new oppo r t unitie s fo r t he develop me nt of social wo r k . Ho wever , t he p at h to be t a ke n by t he develop me nt of social wo r k i n Chi na i s su bject to t he i nf l ue nce of go ve r n me nt , aca de mia a nd social wo r k p ractitio ne r s. De spit e t hi s , Chi ne se social wo r k i s developi ng i n t he di rectio n of great e r p rof e ssio nalizatio n , a nd i s p la yi ng a n i mpo r t a nt role i n b uil di ng a ha r mo nio u s societ y . The develop me nt of p rof e ssio nal social wo r k ha s e nco unt e re d so me st r uct ural t e n sio n s a nd will develop i n a n e mbedde d way. The mut uall y co n st r uctive evol utio n of p rof e ssio nal a nd a dmi ni st rative social wo r k i s a nece ssa r y di rectio n fo r developi ng social wo r k t hat a ddre sse s Chi naπs real nee ds. () 6An Extended Analysis of the Tra dit ional Concept of Evidence S on g Z he n w u ?141 ? The t r ue2o r2f al se i ssue , t ra ditio nall y rega r de d a s o ne of t he mo st co nt ro ve r sial i ssue s i n t he co ncep t of evi de nce , nece ssa ril y co nce r n s t he relatio n ship bet wee n f act , p ropo sitio n a nd evi de nce . The epi st e molo gical ba si s of evi de nce i s t he f act , a nd it s lo gical fo r m i s t he p ropo sitio n . A defi nitio n of evi de nce t hat i ncl ude s it i n t he cat ego r y of f act i s t heo reticall y t e na ble , t h u s succe ssf ull y re sol vi ng t he so2calle d i ssue of difficult y of i nt erp ret atio n . A n a nal ysi s of t he ref e re nt s of evi de nce u si ng sp eec h be havio r t heo r y sho w s t hat t hey a re divi ded i nto t he diff ere nt level s of f act a nd p ropo sitio n . Theo reticall y , we co ul d li mit evi de nce to f act s t hat ca n be di rect l y det er mi ned t h ro ugh p roce dure . Evi de nce i n t hi s se n se sho ul d meet t he nee ds of t he “evi de nce2 mu st2be2t r ue " p ri ncip le . The que stio n of t he relatio n ship bet wee n evi de nce a nd f act s () p ropo sitio n ssee ki ng co nfi r matio n i nvol ve s t he t heo retical gra sp of t he co ncep t of evi de nce . The relatio n ship bet wee n evi de ntia r y p ropo sitio n s a nd p ropo sitio n s see ki ng co nfi r matio n sho ul d no t be a nal yze d a s a lo gical relatio n ship . The t wo do no t co n stit ut e a co mp ati ble relatio n ship , a nd t he evi de ntia r y f act i s no t t he crit erio n fo r chec ki ng p ropo sitio nal lo gic . () 7Exploring the Origin s of B i n gc he n g f rom the Perspect ive of Language , L iterature and Culture Z h a n g S h a n ?154 ? B i n gc he n g wa s a co mmo n p he no me no n i n a ncie nt Chi ne se lit e rat ure a s a wa y of ref er ri ng to w rit e r s . Thi s fo r m of no me nclat ure u nder we nt a gra dual p roce ss of develop me nt a ri si ng f ro m t he i nt e ractio n of la ngua ge , lit e rat ure a nd c ult ural f acto r s. Fro m t he li ngui stic poi nt of view , bi n g c he n g ca n be broa dl y divi de d i nto na me s relat ed to f a mil y na me s a nd t ho se relat ed to numbe r ( ) e xp re ssio n s o r d u a n y u wo r ds u se d at t he begi nni ng of p a ra grap h s , a ri si ng f ro m li ngui stic a b breviatio n s , t he u se of o ne cha ract er fo r t wo na me s , e st a bli shi ng f a mil y na me s a nd so o n .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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