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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的_生前遗嘱_制度_李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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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的_生前遗嘱_制度_李仁真论金融机构的_生前遗嘱_制度_李仁真 市场动态 论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制度 李仁真 周 忆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生前遗嘱”制度是次贷危机后国际社会为解决金融机构 “大而不倒”问题而推出的一项崭新法律措施,是指金融机构以自身 面临倒闭为前提事先提交“生前遗嘱”,处置当局以此为基础制定并 在必要时实施处置计划,以促使机构恢复日常经营能力,或者实现部 分业务功能分拆或机构整体有序关闭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有效实 施,需要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分拆或重组;建立管理信 息系统,...
论金融机构的_生前遗嘱_制度_李仁真
论金融机构的_生前遗嘱_制度_李仁真 市场动态 论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制度 李仁真 周 忆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生前遗嘱”制度是次贷危机后国际社会为解决金融机构 “大而不倒”问而推出的一项崭新法律措施,是指金融机构以自身 面临倒闭为前提事先提交“生前遗嘱”,处置当局以此为基础制定并 在必要时实施处置,以促使机构恢复日常经营能力,或者实现部 分业务功能分拆或机构整体有序关闭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有效实 施,需要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分拆或重组;建立管理信 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构建危机处置损失分摊机制,实现稳健处置。 关键词:“生前遗嘱”;恢复与处置计划;大而不倒 Abstract: “Living will” is a new legal measure acce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fter 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to deal with the “too big to fail” issue. It’s an arrangement which,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 nancial institutions recover from a range of distresses, or if necessary winding down parts of ? nancial functions or the entire institution, enable ? nancial institutions that are faced with bankruptcy to draw up a “living will”, and enable authorities to draw up a resolution plan based on the “living will”. To facilitate its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 ——— it’s suggested to enhance internal surveillance and conduct spinoff and restructuring of ? nancial institutions; set up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and strengthen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draw up resolution loss apportionment mechanism to achieve resilient resolution. Keywords: “living wills”,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 too big to fail 作者简介:李仁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周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硕士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 码:A “生前遗嘱”(Living Wills)制度又称恢复与处置计划(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s, RRPs),是次贷危机后国际社会为解决金融机构“大 而不倒”(Too Big to Fail)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法律措施。美国次贷危机 爆发后,众多大型国际活跃银行纷纷倒闭,系统性危机的乌云笼罩着 整个世界金融市场。为防止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全面崩溃,美欧各 国政府不惜动用巨额公共资金进行金融救助,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既防止系统 性风险又降低道德风险,成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热点和难点 问题。自2009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开始着手构建金融机构有 效处置的法律框架,经过一系列研究和 论证,于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戛纳峰会后发布了《金 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属性》(下称《关键属性》),其中明确将 “恢复与处置计划”设定为有效处置框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要 —————————————————————————————————————————————————— ——— 求各成员在2011年年底前付诸实施。目前,美英等发达国家已就此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则和政策,中国银监会也正在加紧研究制定银行危机处置制度,“生前遗嘱”计划与处置计划是其关注与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鉴于此,本文拟借鉴国际最新法律实践,对金融机构“生前遗嘱”制度的基本涵义和核心要素进行理论阐述,并就如何促进这一制度实施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为我国科学构建金融机构危机处置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2012年7月号 市场动态 “生前遗嘱”制度的基本涵义 所谓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以自身面临倒闭为前提事先提交“生前遗嘱”,处置当局以此为基础制定并在必要时实施的处置计划,以促使金融机构恢复日常经营能力,或实现其部分业务功能分拆或机构整体有序关闭的制度安排。[1] 将“生前遗嘱”这一自然人特有的制度应用于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置领域,最初见于200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FSF)为加强跨境危机管理合作而发布的原则,其中极力倡导金融机构维持一种应急计划和程序,以应对停业或倒闭状况的出现。[2]在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上,FSB从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机制的高度出发正式提出了“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概念,并要求各成员将其作为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有效处置的一项制度安排在全球范围内推广。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其第165————————————————————————————————————————————————————— 条专门就“生前遗嘱”规则的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及实施要求做了明确规定。2011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也出台了《恢复与处置计划》,就这一制度的框架设计和价值追求提出了基本构想。依据《关键属性》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美英等国最新法律实践,可以将“生前遗嘱”制度的基本涵义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它是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危机管理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安排。依FSB的要求,各国应考虑金融机构的规模、复杂度、关联性、可替代性程度等情况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以防止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稳定产生严重冲击,其中应至少涵盖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3]鉴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规模最大,业务链最为复杂,一旦无序破产将会在全球范围引发巨大的系统性风险,FSB要求各成员应首先针对所有G-SIFI制定有效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并提出了实施时间表。在美国,“生前遗嘱”规则首先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美国金融稳定委员会认定的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据此,摩根大通、花旗银行等35家大型银行须在2012年7月1日之前向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交“生前遗嘱”,其余符合规则要求的金融机构则应在明年7月1日之前、最迟在 后年年底之前提交。 其二,它是金融机构与国内当局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其制定和实施的一种应急处置方案。“生前遗嘱”制度实际上包含恢复计划(RCP)和处置计划(RSP)两部分。其中,恢复计划是金融机构以面临破产为前————————————————————————————————————————————————————— 提而制定的有效应对方案,其内容通常包括计划形成的策略分析、特定的恢复措施、减少风险资产的以及拆分业务线和债务重组等方案,因而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生前遗嘱”。恢复计划的制定、维持及必要时执行由金融机构负责,但须接受国内相关当局的可信度审查和可行性评估;处置计划的制定、维持及必要时执行由处置当局负责,但须以金融机构提交和定期更新的恢复计划及相应信息为基础和支撑。可见,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均离不开金融机构与相关当局之间的积极配合和有益互动,两种计划并非彼此孤立地存在,[4]相反,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衔接的。 其三,它是为有效恢复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或者有效分拆其部分业务或关闭机构整体而预先设置的一组法律措施。由于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的运行阶段和主要内容不同,因此二者的价值目标和功能作用也各有侧重。恢复计划对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化险为夷起着指引的作用。在恢复阶段,由于机构尚未进入处置程序且原则上仍保有经营控制权,因而恢复计划的实施旨在恢复其生存能力,促使其重新获得生机。可以说,恢复计划的目的在于构建一个金融机构的自我反应机制,借以明确机构应对危机和降低损失的具体方案,避免破产处置最终被触发。[5]而处置计划则是在恢复计划不可行或被证明无效的情况下,指导处置当局进行有效处置的工具。在处置阶段,由于金融机构已无法继续生存,因而处置计划以当局处置权力的有效行使为前提,旨在使机构的处置变得有序,确保无论是业务分拆还是机构整体关闭,都不致于引发严重的系统性扰乱和道德风险,同时保护系统重要性功————————————————————————————————————————————————————— 能的平稳过渡。 研究表明,“生前遗嘱”制度作为本次金融危机催生的一项制度创新,旨在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的生存危机意识,提升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和危机处置能力,实现风险管理的超前化、主动化和有序化,维护金融稳定。这一制度的确立,表明任何金融机构,如其经营失败对 11 市场动态 金融体系稳定具有潜在的重要影响,都有可能被处置;只有注重效率、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才能实现长治久安,这无疑能使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被认为“大而不倒”的机构增强生存危机意识,使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得到有效维护。由于“生前遗嘱”制度对金融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死亡命运”和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作了预先设定,因而有助于建立起一种逆向激励机制,促使机构高管层更加细致地思考资本缓冲的充足程度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机构处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与资本监管的正向管理思维相比,“生前遗嘱”制度代表了一种逆向思维,它首先假定任何金融机构都是可以“倒”的,进而明确指出机构的冒险失败不能再由纳税人买单,由此促使其不得不奉行审慎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危机意识。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使问题金融机构得以恢复活力而重回日常经营轨道,或者在丧失生存能力时得以平稳退出市场而不致造成严重的系统性功能中断和纳税人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生前遗嘱”制度不仅能有效应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降低道德风险,而且能合理实现整————————————————————————————————————————————————————— 个市场对问题金融机构“倒而不痛”,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门参与处置过程的情况下,相关当局的职责权限及任务分工应明晰而协调。 在“生前遗嘱”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本身负有下列义务:(1)在发生对机构内部结构、经营策略和累积风险暴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之前制定和完善恢复计划;(2)定期评估恢复计划的持续可适用性,并对当局提供相应信息;(3)建立稳健的治理机制,以支持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实施过程;(4)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以生成支持恢复和处置计划过程所需的信息;(,)确保拥有足够的可利用资源来履行上述责任。[6]应当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在制定恢复计划时,必然会基于压力情景测试而进行一些隐含假设,但无论如何,不应假设由纳税人承担损失。 与之相对应,国内相关当局具有下列职责:(1)制定、维持及必要时执行处置计划;(2)识别信息需求并监督金融机构,确保其有及时提供信息的能力;(3)建立稳健的治理机制,以监测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全过程,包括其持续审查与更新;(4)确定有效的交流策略,以便与金融机构进行及时沟通和互动;(5)确保具有充足的可利用资源,以支持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准备和评估。[7] 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基本要素 无论是恢复计划还是处置计划,都应包含一个高度概括的实施纲要,说明恢复或处置的主要策略、实施操作计划及潜在阻碍、系统重要性功能的识别,以及自机构上次提交计划以来的任何重大变化或行动。其中,策略分析是实施纲要的核心部分,用以阐明机构的系统重————————————————————————————————————————————————————— 要性功能以及确保这些功能在恢复或处置过程中得以维护的关键步骤。策略分析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识别机构的关键的、系统重要性功能;(2)维护这些关键的系统重要性功能运行的必要行动;(3)评估可能受分拆的业务和法律实体的生存能力以及这种分拆对维持集团结构和生存能力的影响;(4)评估重大恢复或处置行动的可能效果和潜在风险,包括对客户、交易方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5)实施计划的步骤和时间规划;(6)为恢复或处置计划作准备的隐含假设;(7)有效及时地执行计划的潜在重大障碍;(8)确定重要业务和资产的价值及市场性的程序。 由于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主体与制度功能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应包含的基本要素也不同。一般而 “生前遗嘱”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 当前,“生前遗嘱”制度作为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中的一项重要安排正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依据FSB《关键属性》的有关规定和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生前遗嘱”制度的框架设计主要涉及以下核心问题:一是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二是恢复与处置计划的策略分析和要素;三是数据和信息支持;四是计划的审查与更新;五是计划的触发及条件;六是跨境合作安排。 一、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从制度设计上讲,制定、维持以及在必要时执行恢复计划的责任应由金融机构高管层承担。为此,机构的高管层应在综合考虑机构业务种类、经营策略和风险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 恢复计划,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制定、维持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处置计划的责任应由国内相关当局承担。为此,立法应明确授权由一个或多个当局具体负责处置计划的实际操作;当处置当局和监管当局分设或有多个部 2012年7月号 市场动态 言,金融机制制定的恢复计划须包含下列要素:(,)可能采取的恢复措施及其实施的必要步骤与时间要求。这里所说的恢复措施主要有:强化资本状况的行动(如重新注资、暂停分红和付酬)、出售分支机构或拆分业务部门、通过债转股进行债务重组、确保资金来源多样性和充足性的各项措施等;(,)评估危机期间可能导致潜在问题的额外要求及应对方案;(,)适当的应急安排,如内部程序的运行、信息技术系统、结算设施等;(,)触发实施恢复计划及其他特定措施的定性和定量的标准;(,)便于机构与利益相关人进行沟通的策略。 与恢复计划不同,处置当局应从强化处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制定处置计划,其内容通常应包含下列要素:(1)金融机构的可处置性评估;(2)可能的处置策略分析及其实施的先决条件和操作要求;(3)启动处置行动的监管门槛和法律条件,以及当局的自由裁量范围;(4)处置措施对其他业务链、法律实体、金融、市场及其他同侪机构可能产生的冲击;(5)处置资金的来源范围;(6)存款保险基金及其他保险计划的支付过程;(7)维持支付、结算、兑换和交易平台畅通而不中断的程序;(8)支持机构重要性功能持续运行的必要程序和系统;(9)————————————————————————————————————————————————————— 跨境实施的程序;(10)合理的交流策略。 三、数据和信息支持 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当局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以便为当局评估恢复计划和制定处置计划作准备。实际上,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当局制定、更新和实施处置计划的基本前提和依据。FSA将这些数据和信息统称为“处置包”(Resolution Pack),认为其具有有效减少当局制定处置计划的盲目性、降低处置障碍的作用。一般来说,处置包应包含以下内容:(1)集团内部的关联性,如机构实体间的相互依赖;(2)运营数据,如资产抵押程度、流动资产数量、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等;(3)支持恢复与处置措施的组织和操作设施,如支付和清算系统;(4)机构在危机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责,如母国和东道国当局沟通和分享信息的程序;(5)监管和法律框架,如与处置相关的公司法、商法、证券法、破产法和破产制度。 四、计划的审查与更新 监管当局和处置当局有责任确保金融机构保有一份 充分而可信的恢复计划,以明确在机构面临严重压力情况时恢复金融实力和生存能力的方案。为此,金融机构制定并提交恢复计划后,当局应进行可信性审查和可行性评估。一般来说,可参考的评审标准有:恢复和处置措施是否可信、充分且多样化;计划的实施是否能避免造成系统性混乱,特别是当数家机构在同一时期共同实施时;计划是否包含合理的时间框架;计划是否具有明确的信息交流策略,能否取得关键利益相关人的信任;集团层面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强化并表监————————————————————————————————————————————————————— 管。如监管当局认为机构提交的恢复计划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则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机构并责令其修改。若机构重新提交的恢复计划仍被认为不可信,则可以责令其达到更高的资本要求、强制其削减资产和业务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降低其复杂性,提升可处置性。 任何恢复与处置计划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风险暴露和经营状况的变化,金融机构和相关当局都应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进行定期更新;当机构发生重大结构变更、增设或关闭重要业务功能时,则应及时更新。无论何时,监管当局或处置当局如认为机构恢复计划已不能适应机构的发展需要时,都可以对其提出更新要求。 五、计划的触发及其条件 所谓触发(Trigger),在这里是指金融机构开始实施恢复计划的法律条件和时机。对于金融机构高管层而言,触发的设计十分具有挑战性。若将触发设定得过早,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出现业务混乱,同时动摇市场信心;若将触发设定得过晚,则恢复计划的实施将不再具有意义,金融机构甚至可能遭遇直接被当局强制执行处置计划的境地。因此,一个稳健的触发条件框架应被嵌入恢复计划中。一般而言,触发条件的设计应当包含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指标,以确保触发的及时性和易监控性;应能有效应对单家机构和市场维度内的压力情形,以准确反映危机的严重程度;应能确保金融机构毫不迟延地评估机构资本的充足性和距离最终经营失败的可能期间;此外,还应设置早期预警信号等额外指标,作为金融机构内部开始讨论是否达到触发或是否————————————————————————————————————————————————————— 更新处置计划的起点。这里所说的早期预警信号包括:(1)金融机构应急资金计划的启动;(2)市场主体对机构的消极期待,如 13 市场动态 机构信用违约交换利差扩大及股价无预期下跌;(3)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降低等。[8] 六、跨境合作安排 对于那些结构复杂、关联程度高的跨境金融集团而言,母行或母公司应制定集团恢复计划,并将其提交至母国当局审查,相应地,母国处置当局应主导制定集团处置计划,其内容应包含集团处置有效进行的合理条件、处置工具和权力在集团层面运用的程度、处置方案的融资方式等。母国当局可利用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CMG)这一平台与各主要东道国进行磋商,判断金融集团的整体运营状况及其对金融体系的重要影响和内外风险环境,同时,还应建立一种有效的程序,与未参加CMG的其他国家监管当局加强交流与合作,以确保集团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实施、更新及其他信息能及时而有效地传递。东道国当局则应制定并维持境内子行或子公司的处置计划,并与母国当局合作,以确保该计划与集团处置计划协调一致。针对G-SIFI的处置策略及实际操作计划,母国当局应至少每年召集一次由主要东道国当局出席的评审会议,并应邀请金融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参加。 要求及时制定和更新恢复计划,并向当局持续地提供相应数据和信息支持。在集团层面,董事会还应指派专人定期参加母国当局召集————————————————————————————————————————————————————— 的集团恢复与处置计划评审会议,与相关当局展开交流与沟通;另一方面,股东等利益相关人应有畅通的渠道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问责,以确保其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批准恢复计划。 在“生前遗嘱”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为简化机构结构、缩小经营规模和分拆业务线,当局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机构的分拆和重组问题。要规范分拆或重组,首先,应通过制度设计,对金融机构施加与其系统重要性相匹配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时使相关当局能够运用审慎监管手段改变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减少其经营失败引起的外部失灵,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和可处置性。[9]其次,分拆或重组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对市场的冲击,包括事先进行系统性影响评估和可处置性评估,尤其是涉及重要金融功能的分拆、转移或关闭时,应考虑对潜在交易对手的不利影响,并通过过桥机构等处置工具的运用,确保这些功能在金融体系中得以延续。再次,应增强分拆或重组过程的透明度。为此,金融机构应及时将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和各项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及时提交处置当局;处置当局应建立明确的交流策略,及时向利益相关人和公众披露信息,以保护其知情权,维持市场信心。 二、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 管理信息系统(MIS)是金融机构建立的、进行信息的收集、储存、维护、传递和使用的数据处理中心。它是金融机构收集信息的主要工具,也是相关当局从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因而,建立一个灵活、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对加强金融机构和处置当局的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进而持续地推进“生前遗嘱”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 应当指出的是,“生前遗嘱”计划中可能包含高度敏感的信息,在涉及跨境金融集团的处置时,敏感信息的保护要求对跨境合作造成明显障碍。为减少各国对信息保密性缺失的担忧,排除跨境危机管理合作障碍,笔者建议,集团母国与东道国当局之间应尽快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单家机构的跨境合作安排,对信息共享的范围、 “生前遗嘱”制度实施的政策建议 金融机构“生前遗嘱”制度作为国际社会破解“大而不倒”难题的一项崭新法律实践,极大地丰富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法律内涵,对于增强机构的生存危机意识和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构建全球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要实现有效处置的价值目标,单有“生前遗嘱”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实施相关机制或制度安排,以促使“生前遗嘱”制度的各项原则和要求具体化、有形化。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分拆与重组前已述及,恢复计划的制定、更新及执行由金融机构负责,处置计划的制定、更新及实施也以金融机构提交相应数据和信息为基础。因此,强化对机构的制约监督,理清其内部职责划分,是“生前遗嘱”制度能够顺利推行的基本前提。为此,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应强化对高管层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其能按相关当局的 2012年7月号 市场动态 条件、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 三、构建危机处置损失分摊机制,实现稳健处置从本次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助的典型案例来分析,传统的破产法工具已经无法适应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序处置的客观需要,因而亟需创设新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实现金融机构的有效处置,既防止其对宏观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破坏,同时又避免用纳税人资金进行金融纾困(Bail-out)所带来的道德价值减损。实施“生前遗嘱”制度的最终结果,有可能是金融机构无法改变持续亏损的局面,从而走向倒闭,因此,若没有合理而可行的危机处置损失分摊机制与之衔接,“生前遗嘱”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将无法实现。 汲取本次危机的惨痛教训,构建危机处置损失分摊机制可以从自救(Bail-in)安排为切入点。所谓自救,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强制规定,利用将债务减记或转 换为股权及其他工具的方式促使债权人承担损失,延续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功能的制度安排。它包含债务减记和债转股两种基本措施。在债务减记方式下,处置当局一旦确认金融机构达到自救触发条件,则将对其进行控制,并向投资者发行票据,其面值等于触发自救前的实际持有量,金融机构的损失按原资产负债表的清偿顺序被依次分摊;在债转股方式下,普通债券、次级债券等按由高至低的转换率被转换为普通股,通过增加实际可用股本来促使损失在债权人间合理分配。通过自救安排的实施,金融机构的处置成本和额外风险被股东及债权人有序承担,可以有效避免无底限的政府救助,维护公众信心和市场纪律,最终实现处置的效率、稳健性和可行性。 ————————————————————————————————————————————————————— ? [基金项目: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危机后 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路径”(项目批准号:09AFX004)] 参考文献: [1]KPMG, The Implications of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s, May 2011, page 5, para 4. [2]FSF, Principles for Cross-border Cooperation on Crisis Management, April 2009, page 4, 8. [3]FSB, Key Attributes of Effective Resolution Regim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ctober 2011, page 35, 1.1-1.3. [4]Morrison Foerster, SIFI Resolution and Living Wills: The FSB Proposal(and some U.S. and UK observations), Aug 2011, page 8, para 1. [5]Andrew Bailey,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s, remarks at the Madrid Santander International Banking Conference, Nov 2009, page 2, para 4. [6]FSB, Effective Resolut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commendations and Timelines, consultative document, 19 July 2011, page 54,1.5-1.9. [7]FSB, Key Attributes of Effective Resolution Regim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ctober 2011, page 54-55,1.10-1.14. [8]FSA,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s, Consultation Paper, Aug 2011, page 27-28, 3.29-3.35. —————————————————————————————————————————————————— ——— [9]FSB, Reducing the Moral Hazard posed by SIFIs, Interim report to G20 Leaders, Jun 2010, page 1, 3. (上接) 图14 小微市值账户年龄与盈利账户比例 图15 中大市值账户年龄与盈利账户比例 由图12可知,小微市值账户买入的股票越多,即投资越分散,盈利水平越低。 对于其他类型的证券账户,上述结论同样成立(见图13)。五、年龄和盈利账户比例的关联性分析 年龄会否影响盈利,如图14所示,对应的年龄越大的小微市值账户,其盈利能力越强。 中大市值账户的情况如何,结果如图15所示,年龄越大,其盈利能力越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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