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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课时《经济法》案例分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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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课时《经济法》案例分析集《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题集 案例一:2003年4月,江苏省因SARS疫情掀起了从药材、防护用品到部分食品的两轮市场涨价。这是江苏消费市场十多年来首次遭遇的涨价冲击,其来势凶猛,对广大居民的消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震动。据查,截止4月22日,淮安市金银花由每千克80元涨到522元,冷僻的“贯仲”由每千克18元涨到167元,84消毒液等消毒药水、口罩、白醋、等生活用品也纷纷离奇涨价,且供不应求。几乎同时,各级政府及时采取了下列干预措施:(1)将特需药、剂列为干预商品:(2)对本省生产的相关商品实行最高限价; (3)对从外地进入的...
51课时《经济法》案例分析集
《经济法》课程案例集 案例一:2003年4月,江苏省因SARS疫情掀起了从药材、防护用品到部分食品的两轮市场涨价。这是江苏消费市场十多年来首次遭遇的涨价冲击,其来势凶猛,对广大居民的消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震动。据查,截止4月22日,淮安市金银花由每千克80元涨到522元,冷僻的“贯仲”由每千克18元涨到167元,84消毒液等消毒药水、口罩、白醋、等生活用品也纷纷离奇涨价,且供不应求。几乎同时,各级政府及时采取了下列干预措施:(1)将特需药、剂列为干预商品:(2)对本省生产的相关商品实行最高限价; (3)对从外地进入的商品控制差价率:(4)对违规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5)启动基本生活品的价格监测。经过干预,全省的物价爆涨势头受到遏制。4月份,江苏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仅上涨了0.1个百分点。 问:(1)政府干预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权利行为?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构成,请问它属于市场规制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 (2)从本案能否看出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或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案例二:17周岁学生王大虎,身高、面貌看似二十五岁左右。王大虎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张二顺,与张二顺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王大虎父亲发现此事后,立即阻止,并起诉到法院。 问:(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王大虎的父亲能胜诉吗? 案例三: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水泥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当天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而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四:甲公司与乙袜厂于2001年4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甲提供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3.72万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4月30日止。5月9日,乙送交甲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员因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厂催讨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答称:丝袜已售出5000双,其余的还在库里。同年10月间,乙厂派人前来收货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代保管性质,除已代售5000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由乙厂取回。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格中将每双袜加价6分的情况。 问:(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2)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双方当事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6分,以作为甲公司签约人好处费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2012年10月8日,宏泰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了供应煤气灶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宏泰公司卖给大华公司煤气灶300台,合计总价款60万元;大华公司在签约后先支付预付款20万元;收到款项后,宏泰公司即发货;货到验收合格后10日内,大华公司结清余款。签约后,大华公司支付了预付款,鸿泰公司也立即发货,但到10月30日,宏泰仍未收到余款,遂去电询问。大华公司称货已于10月19日收验货,但因资金紧张,不能付款。此后,鸿泰公司频频催债。这期间,鸿泰公司得知凯利公司欠大华公司25万元到期款不还,而大华公司又没有积极追讨。鸿泰公司要求凯利公司替大华公司向其偿债25万元。 1 凯利公司称未欠鸿泰公司的钱,不可能把欠大华公司的债支付给鸿泰公司。大华公司也拒绝追债。鸿泰公司遂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凯利公司的债权。 问:(1)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2)鸿泰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凯利公司,主张25万元债权? (3)如果凯利公司只欠大华公司10万元,宏泰公司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例六:甲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公司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服装供销合同,委托书规定:(1)甲公司购工装500套,每套价格不超过160元。 (2)乙公司于9月25日前一次性将货物送到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或先预付出10%的货款。(3)可采用定金或违约金的方式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比例为30%以下。(4)委托期限为4月16日至4月30日。供销科长到乙公司后,于4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工装500套的合同,每套价格150元,甲公司于6月10日先预付0.7万元的货款和1万元的定金,其余部分待乙公司于9月20日将货物运到甲公司时一次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26%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工装的质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4月22日,供销科长感觉乙公司服装价格便宜,又于当日追加订购工装100套,每套价格不变,不再单独预付定金和货敦,其他条件与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相同。 5月22日,乙公司以书面方式要求甲公司确认4月22日追加的订货是否可行,甲公司未予答复。 6月1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支付定金及应预付的货款共1.7万元,并将票据交给乙方人账。 9月10日,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调查工装生产进度,发现乙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怕乙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但乙方对甲方的主张不同意。 9月24日,乙方将两次订货的工装共600套一次性运往甲方,并要求按600套的价格补付余款,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计价付款。同时,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期供货,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共2.2万元,甲方要求对乙方实施定金制裁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方供销科长与乙方于4月22日补充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工装计价付款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甲方于9月10日主张撤销订购工装的合同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甲方对乙方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合法?依法应如何处理? (4)甲方是否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定金担保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 案例七: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案情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八:海天服装厂与外地的兴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服装面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从当年9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由纺织厂供应服装厂某型号服装面料320匹,每月交货40匹吨,总价款80万,服装厂付定金30万。合同订立后服装厂依约给付定金,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未发生纠纷。但到合同履行的最后一个月,纺织厂不能按期供货,服装厂几次发电报催货,纺织厂均以铁路运输问题为由,说明不能如期交货。无奈之下,服装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1)诉讼中,纺织厂主张定金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也无效,其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定金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服装厂主张纺织厂赔偿因纺织厂不能按期供货所带来的损失是否成立?为什么? (4)若事实是纺织厂因为运输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并及时多次通知了服装厂,要求服装厂采取补救措施,服装厂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减少损失,导致服装厂的成衣购买商要求其赔偿15万违约金。纺织厂表示,对服装厂不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纺织厂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九: 2001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同意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2002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2002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 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的要求。 问:(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请说明理由。 (2)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案例十:环亚公司是1999年8月在江苏省某县依法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企业于1999年8月获得该县新世纪广场项目的开发权(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同时与县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工半年后,县政府强令环亚公司必须与其签订一份《开发书》,约定“项目工期不能超过18 个月,否则,按万分之五罚款;超过24个月,县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一切投资。”如果环亚公司不签此约,县政府将收回项目开发权。鉴此,环亚公司只得与其签约。一年半后,环亚公司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没有在18 个月内完工,实际投资4000万元。县政府即通知环亚公司交出项目。环亚公司不从。县政府一方面干扰工程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将环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他事由为名实施拘留,逼其在看守所与其签订了县政府支付补偿款,然后获得项目工程的《交接项目》。环亚公司不得不交出项目工程。但县政府在没有按《交接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向环亚公司支付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就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将项目工程以拍卖方式转让给美景公司。然而,美景公司没有向拍卖公司支付任何受让款,仅向县政府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就办理了相关权证手续。美景公司投入少量资金将项目完工后,即将房屋大量出售获利,而始终没有向环亚公司支付任何价款。 问:(1)县政府是否有权与环亚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书》和《交接项目协议书》? (2)两份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两份协议书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4)两份协议书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否一致? (5)《委托拍卖合同》是否有效? (6)县政府强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7)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8)美景公司的受让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十一:王某决定出资设立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财产的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美多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3年2月16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同时规定,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王某同意。2003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美多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买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同时,吴某在受聘美多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购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才被发现。2000年9月,美多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问: (1)美多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 (2)吴某以美多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买劣质货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吴某从其开办的糖厂购货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美多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美多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 案例十二: 2003年8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四方共同拟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利益,并明确地向B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向B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权利出质给B,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 案例十三:,甲、乙、丙、丁于2009年1月签订了合伙合同,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同约定:甲以货币15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折价1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出资8万元,丁出资货币6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企业成立后,甲在2009年5月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甲又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认可,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010年3月,合伙人丁退伙。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6万元。201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1)甲为B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 (2)甲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甲、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5)丁、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十四: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8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A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A公司惟一盈利的B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B厂。 问:(1)A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A公司的组织机构设臵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A公司设立B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A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工商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案例十五: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经省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元,共8000万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400万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专利作价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为1800万股,非高新技术),其他5600万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价为每股1.1元,该企业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此后又与银行签订了代收股款协议。在招股说明书指定时间内该公司股款募足,并将募集的全部股款供验资机构验资,取得验资证明,由于年底事务繁杂,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召开了创立大会。 问:公司在设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十六:、李大器、王小虎、吴宇等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30个;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问:(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人数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十七:A公司、B公司和李大器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利源股份有限公司,利源公司共有400万股股份,A持有其80万股,B持有40万股,李大器持有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行募集。 利源公司为奖励优秀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公司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利源公司董事会成员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后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董事会通知了A、B和李大器。 汤某持有利源公司的12万股股票,其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问:(1)利源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中利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利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利源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例十八: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 要求: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案例十九:2010年10月,华宝有限责任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了该公司。10月26日,经过清理估价,破产人现有财产如下:现金6万元;A企业场地作价160万元;卡车7辆,每辆4.5万元;轿车2辆,每辆35万元。依照法律规定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甲公司申报应收货款80万元;乙银行贷款13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12月31日,约定以轿车1辆作为抵押;丙公司债权5万元;丁公司申报债权25万元,以1辆卡车作为抵押;清算费用1万元;工人工资等21万元;欠国家税款9万元。 问:(1)什么是破产财产?本案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 (2)本案中应该如何分配破产财产? 案例二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娃哈哈公司的特色产品。其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已家喻户晓。产品获多项大奖,在海内外享有较高声誉。1995年初,巨人集团生产了一种类似产品,即“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巨人宣传册》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儿童病”。为此,全国的销售商和消费者纷纷要求娃哈哈公司作出解释。“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全国销量猛跌,出现了投产8年来的首次负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减少400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企业形象也受到严重损害。经鉴定,“营养液”不存在“含激素、催早熟、造现代儿童病”的问题。 问:巨人集团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其属什么性质的违法?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案例二十一:丁某于2004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2005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被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2004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二十二: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十三:新加坡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履行一份涉外经济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贷款,并同时向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乙公司则反诉甲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主席便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审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方式将此案审结。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此乙公司以没有行使指定仲裁员权利、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以及不服仲裁裁决而欲起诉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 问:(1)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 (3)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向法院起诉?如能起诉,应向何法院起诉?如不能起诉,请说明理由。 (4)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为什么? (5)乙公司提请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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