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目录] 1)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之现状;
2)现实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所表现出的缺陷;
3)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必须性;
4)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与希望
[摘要]:“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格言反映了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极端重要性。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以来,虽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为
了国家赔偿法心头的一道伤疤。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缺陷 必须性 发展 希望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
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目录] 1)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之现状;
2)现实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所表现出的缺陷;
3)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必须性;
4)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与希望
[摘要]:“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格言反映了国家赔偿
对于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极端重要性。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以来,虽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为
了国家赔偿法心头的一道伤疤。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缺陷 必须性 发展 希望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之现状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
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
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妇
女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
定。[1]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正式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
第三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十五条:(一)对没有犯
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
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的,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
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恢复名誉与消除影响在我国民法中经常合并使用,都是因为侵犯了受害人的民誉权与荣誉权而
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都是对精神损害的补救与赔偿。[3]
二、通过对案件的分析透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
2001年的“处女嫖娼案”,可以说是在法律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事件
的主人公麻旦旦当时只有19岁,她不但被公安局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并且莫
名其妙的被冠以“娼妓”之名。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麻旦旦做了处女膜检查,
以证清白之身。但在这之后,她又被公安局强迫做了一次“处检”,使其身心遭
受了难以磨灭的创伤。之后,麻旦旦决定用法律作为武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精神赔偿500万。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审、二审判决都是赔偿74.66元。这个数字,对于
麻旦旦,对于关注此案的人们,都是难以接受的。也许有人会说,麻旦旦是拿着
鸡毛当令箭,即使的确受到了伤害,但500万这个数字简直就是漫天要价。但是,你是否想过,作为一个女孩子,什么最重要?如果麻旦旦是你的女儿,是你的妹
妹,你会觉得500万是一个天文数字吗?对于麻旦旦来说,身体的伤害很快就会
痊愈,但是心灵的伤疤或许要用一生的光阴去抚平。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基本上排除间接损害和精
神损害,这无疑是一种最为保守的规定。在绝大多数的侵权案例中,受害人所受
损失与所失利益通常是相伴相生,密不可分的。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心灵重创,
甚至于形成终生心理阴影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果置这些无形的、巨大的、实际存
在的损害而不顾,于理不合,于法不公。此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使初衷极好
的立法变成画饼充饥的“样子货”,这必将影响国家赔偿法的贯彻与落实。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必须性 1)遵循法律要求,保卫公民权益。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事
件不断上演,为更好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
偿,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体现宪法保障民权、控制国家权力的宗旨也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保护其国家成员的生命、肢体完整、财
产交易、家庭关系、甚至生计与健康。法律使人与人无需为防止对他们隐私
的侵犯而建立隐私制度。它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们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
条件而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4]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人所具备的起码条
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在一
定的意义上,精神损害赔偿给予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是对人身自由权、生命
健康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生命的敬畏
也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充分体现我国尊重人格、尊重人权的立
场,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2)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限制与制止滥用权力的现象。我国是社
会主义国家,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做出侵犯公民利益
的行为,将会同我国的立国宗旨背道而驰。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国家公
务人员,在赔偿中是负有主要责任的。以金钱、物质等方面来制约工作人员,
会促使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岗位责任制的完善,推动文明政治的建设。
3)符合国际立法趋势,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国际上,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
多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是精神损害赔
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士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
家赔偿责任。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
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担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目前还有逐步扩大,包括对信仰、美观、名誉上的损害都进行赔偿。[5]
这些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提供
了立法参考。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与希望 1)法学界对于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一直很强烈。两会期间,部分全国人大
代表提交了“国家赔偿法亟须修改”的议案,对扩展国家赔偿范围、设置精神损
害的物质赔偿、增设惩罚性赔偿等提出建议。代表们指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已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动用国家机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尤为严重,因此国家对自己的侵权
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样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6]现阶段,对精神损害赔偿的
舆论此起彼伏。对于国家赔偿制度中不设定精神损害赔偿,多数人对此表示不
理解或持批评态度,因而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应该说,国家将精神损害赔偿
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己经具备了坚实的社会思想基础。 2)民法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之一,在现行的民法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就为在国家赔偿法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立法上的铺垫。将精神损害
赔偿引入国家赔偿领域,是法制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资料
显示:自1995-2003年,全国法院办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有11323件。2001年,全国共受理行政赔偿案件4037件,其中涉及公安赔偿的有1256件,相比上升6.43%。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有关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这几年中,取得了
较大发展。例如:巴彦农民陆金被控杀人,关押了七年,后被证明无罪,获得
了22万国家赔偿金。[7]正是这样的审判实践,为确立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提供了相当丰富的司法经验。并且,我国对于人权的日益关注,成为
了一个世界瞩目的焦点,在新近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中,中国政府所表现出来的
睿智、韧性、迅速,受到了世界的一致认可。可以说,在中国这个民主自由的
国度,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己经具备了社会基础。 3)有人将国家比作一台机器,而我更愿意将它比作一个人,一个不断成长、学
习、努力的人。对于国家来说,《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就是一个自我反省与自我
认知的过程。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当国家出
现错误的时候,勇于向他的人民承认错误,本身就是一个进步。希望国家能够做
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真正地将《国家赔偿法》落
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2]《国家赔偿法相关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3]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学》 工商出版社 2000年版,120页
[4]林淮、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年版第75页、第169页
[5]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页。
[6]关今华主编:《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326页。
[7]章海宁著: 《生活报》,2008年3月31日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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