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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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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电气设计规范工业厂房电气设计规范 篇一:厂房电气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一. 设计依据: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工业厂房电气设计规范
工业厂房电气设计 篇一:厂房电气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一. 设计依据: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8.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0343-2004 10. 建设单位的有关意见和各专业所提供的工艺要求 11. 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标准. 二. 工程概况: 本工程xxxxxxx厂房,总建筑面积为20600平方米,其中地上18600平方米,地下2000方米,本工程结构型式为框架结构. 1 建筑高度为米.变配电所设在地下一层,消防中心设在一层(具有直接对外的出口),弱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 三. 设计范围: 1. 强电部分: a). 10KV变配电系统. b) 220V/380V配电系统. c) 电气照明系统.d) 防触电安全保护系统. e)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 2. 弱电部分: a) 通信系统(宽带,电话). b) 有线电视系统(CATV).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CCTV) 四. 10KV/0.4KV变配电系统: 1. 本工程用电负荷分级如下: 一级负荷为: 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消防泵,喷淋泵,消防电梯,排烟风机,加压风机,保安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弱电用电、生活泵,普通电梯、排污泵 三级负荷为: 一般照明及普通动力用电. 2. 供电电源及电压等级 本工程采用4路10kV电源供电;1#变压器、2#变压器电源分别引自上一级不同的35KV变电所,满足本工程一级负荷的要求,负责工厂非生产用电;3#变压器、4#变压器电源引自上一级的35KV变电所,负责工厂生产用电。 4. 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 变压器低压侧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设置母联开关. 2 主进开关与联络开关之间设电气联锁,任何情况下只能合其中的2个开关. 5. 功率因数补偿 采用低压集中自动补偿方式,在变配电所低压侧设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要求补偿后的变压器侧功率因数在0.90以上. 6.变压器出线供供电局作设计参考;具体详见供电局施工图纸; 五. 低压配电方式及线路敷设: 1. 低压配电方式: a). 本工程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b). 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在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三级负荷,采用单电源供电. 2.导线选型 a). 消防线路选用耐火型电缆/电线,一般负荷采用电缆/电线. b). 控制线为KVV型控制电缆. c). 电缆支架,桥架: 钢制热镀锌. d). 保护管:采用SC厚壁镀锌钢管 3.线路敷设 a). 对消防负荷的导线采用NH-YJV-1KV耐火型电缆或NH-BV-750V型耐火导线,敷设方式采用穿钢管沿地面(顶板) 3 及墙面暗敷,埋深不应小于30mm,若采用明敷设或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 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b). 电缆桥架水平安装时,除注明外,底距地原则上不低于2.5m.除竖井,配电室,机房等处外,其余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线路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的标记牌. c). 电缆桥架需经制造厂实地踏勘后,方可进行订货和安装.固定桥架的支,吊架,通过金属膨胀螺栓进行安装. d). 线路穿管敷设当线路较长或有弯时,应设过路盒(箱)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无弯的管路,不超过30m.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e). 凡引至灯具,风机,水泵等设备的线路,当需要柔性连接处必须采用普通型可挠金属电线管保护,引至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应采用防火型可挠金属电线管保护. f). 管线穿越防火分区,梁,柱时,均应预埋套管(土建留洞者除外),施工时请与土建密切配合. g). 所有敷设型式的线路在穿越沉降缝,变形缝时,均应采取措施,具体作法参见 4 03D301-3<<钢导管配线安装之39~40页. 六. 照明配电系统: 1(照度要求:实验室、办公室等300lx;变配电所200lx;办公室(区)、生产车间300lx;仓库150lx;车库75lx;走廊50lx。 2(应急照明: a)消防控制室、监控机房、弱电机房、消防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变配电所等处设备用应急照明,由各自双电源箱供电。 b)门厅、走廊、楼梯间、电梯前厅等设疏散照明,选用自带蓄电池灯具,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应大于90min。 c)车库、商业大厅等大空间人员密集处设疏散照明,选用自带蓄电池灯具,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应大于90min。 d)走廊、楼梯间内应急照明采用消防型声光控开关控制,电梯前室应急照明采用双控开关控制。 e)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制作的保护罩。 3(灯具及光源:照明灯具以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及光源为主,如:实验室、办公室、车间、机房等采用直管型节能荧光灯;走廊采用高效节能灯; 七. 设备安装: 1.高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落地安装在预埋槽钢上; 2.各层配电小间及各机房内配电箱均挂墙明装,安装高度 5 距地1.5米,其余配电箱除标明外均距地1.5米暗装; 3.照明开关底边距地1.4m暗装;地下层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0m暗装;普通插座除特殊标注外均底边距地0.3m暗装;空调柜机插座底边距地0.3m暗装;空调挂机插座底边距地1.8m暗装; 4.变配电室部分灯具、水泵房灯具距地3.5m钢管吊装;变配电室壁灯底边距地2.5m明装。 5.电缆桥架为梁下吊顶内吊装或沿墙壁装,安装支架水平间距不大于2m,垂直间距不大于 1.5m,其余详见材料表。 八.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1. 建筑物防雷: a) 本工程按三类防雷建筑设计. b) 屋顶设避雷带,利用柱内主筋作防雷引下线,利用基础内主筋和人工接装置共同作接地体. c) 接地装置: 接地极利用建筑物桩基内两根%%c16以上通长的主筋,地梁及基础底板上,下两层主筋中的两根%%c16以上主筋通长焊接,绑扎形式基础接地网. d) 从首层起每三层框架圈梁内的底部钢筋均与框架柱内做为引下线的钢筋焊接起来使整个建筑物外侧四周形成一个水平避雷带及均压环以防侧击雷 2. 接地及安全措施: 6 a). 防雷击电磁脉冲: 在电源总进线处装设一级电涌保护器(SPD); 电梯机房,屋顶等重要房间配电,设二级SPD. b) 采用联合接地方式: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弱电系统接地合一,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网和室外人工接地装置作为接 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欧,以实测为准,当达不到要求时,应增设人工接地极. c) 保护接地采用 TN-S 系统,配出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地线严格分开. d) 设置总等电位联结(MEB),要求建筑物内所有电气设备不带电金属外壳,各种金属支架,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总管,建筑物金属构件等,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总等电位联结应通过等电位卡子,不允许在金属管道上焊接. e) 金属电缆桥架采用25x4热镀锌扁钢作接地干线,沿支架与桥架平行敷设,各段桥架采用 6mm 编织铜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所有连结均通过螺栓连接. 水管井内竖立的金属水管在地下层和屋顶机房层,就近与接地干线作等电位联结. f) 所有保护线(PE)严禁断开,若必须断开时,则PE线间应采用压接或焊接方式进行连接. g) 单相插座回路一律采用三线(相线,零线,PE线),保护开关采用电磁式漏电开关;本工程灯具均采用I类灯具,灯具外露可导线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7 h) 有淋浴的卫生间设局部等电位联结(LEB). i) 电源金属外皮及弱电系统金属外皮在进户处就近接地. 九.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详消防设计说明) 十. 电信(宽带,电话)系统 1. 本工程电信主配线架设于设于地下一层的车库值班室内. 2. 本工程电信由室外市政管网引来. 3. 办公室、实验室、仓库等处设双信息插座;电梯机房内设置电话插孔; 4. 双信息插座距地0.3m暗设;电话插孔距地0.3m暗设; 十一.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CCTV) 1. 本工程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机设于一层消防值班室内. 2. 在大厅,主要出入口,电梯(楼梯)前室,电梯轿箱等处设监控摄像机. 3. 本设计摄像头均为球形云台摄像机,吸顶安装 4. 具体由专业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十二. 其它 1. 本说明未及之处,按现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进行. 2. 防火封堵: 所有明敷管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应预埋套管,并在设备安 8 装完毕后用膨胀型防火材料将套管中的缝隙填实 ,楼板,竖井内的留洞在设备安装好后亦应作同样处理.防火材料选用AB-1无机,膨胀型防火堵料,耐火极限60分钟. 3. 本工程所选设备,材料必须满足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所有开关,灯具,装置件,线缆,电子产品等,必须具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方可使用. 4. 本设计所选设备型号仅供参考,对招标所确定的设备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应低于设计图纸中的要求,并需经设计人员确认. 5. 施工时请与土建密切配合,当多根管线集中埋于墙内引上,或穿梁时,需经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确认. 6. 消防配电设备均采用防火型外壳,且应设有明显志. 十三. 本工程所需图集 1. <<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D303-2~32. <<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 3. <<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99D501-14. <<接地装置安装03D501-4 5. <<建筑物综合防雷及接地系统设计安装L04D502 篇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9 JGJ 16-2008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12 接地及安全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0 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 1 TN 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 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 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 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 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12.2.2 TN系统 11 1 在TN 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PE)或共用中性线即PEN 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一般情况下,接地点就是中性点。 2 保护线应在靠近向装置供电的电力变压器处接地,保护线一般应在进入建筑处接地。为了保证发生事故时保护线的电位尽可能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分配接地点。 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4 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对PEN 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7 章有关规定。 5 在TN 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7 章7.6.5-1要求外,当相线与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 (12.2.2) 式中 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UO——额定相电压(V); 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Ω。 12 如不能满足公式12.2.2要求,则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 12.2.3 TT系统 1 在TT 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接 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 2 TT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7 章有关规定。 12.2.4 IT系统 1 在IT 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在发生系统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故障电流很小,可不切断电源。 2 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连接。 3 IT 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线。 12.2.5 在选择系统接地型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 13 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统接地型式。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TT 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7 章中“接地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 12.3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2.3.1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可分为: 1 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 2 直接接触保护(正常工作时的电击保护)。 3 间接接触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 12.3.2 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方法来实现。 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I的上线(即?50V); 2 由安全隔离变压器,电化电源(如蓄电池)等电源供电; 3 回路的配置: 1)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或与构成其他回路一部分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 2)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或通过其他途径与大地连接。 12.3.3 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几种保护方式: 14 1 将带电体进行绝缘,以防止与带电部有任何接触可能。被绝缘的设备必须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 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保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3 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必须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 1)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2)在正常工作中设备运行期间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 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凡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在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考虑在内。 5 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后备保护。 12.3.4 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辅以等电位联结。 2 使工作人员不致同时触及两个不同电位点的保护(即非导电场所的保护)。 3 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 4 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5 采用电气隔离。 12.3.5 等电位联结 1 总等电位联结: 1)建筑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电气装 15 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线互相可靠连接,并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 子板,见图12.3.5。 图12.3.5 等电位联结 1—保护导体;2—总等电位联结导体;3—接地导体;4—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 B—总接地端子;M—外露可导电部分;C—装置外导电部分;P—金属水管干管; T—接地极 2)总等电位联结主母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装置最大保护线截面的一半,但不小于6mm2;等电位联结宜采用铜导线,如果是采用铜导线,其截面可不超过25mm2;如为其他金属时,其截面应能承载与25mm2铜线相当的载流量。 2 辅助等电位联结: 1)在一个装置或部分装置内,如果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间接接触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 章规定的条件时,则需要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2)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包括固定式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等电位系统必须与所有设备的保护线(包括插座的保护线)连接。 3)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线,其截面不应小于接至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保护线的截面。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联结 16 线不应小于相应保护线截 面的一半。 3 局部等电位联结: 1)局部场所范围内有高防电击要求的辅助等电位联结。 2)需做局部等电位联结的场所:浴室、游泳池、医院手术室、农牧场等因保护电器切断电源时间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或为满足防雷和信息系统抗干扰的要求。 12.3.6 在TN或TT系统中,一次侧为50V 以上、二次侧为50V及以下安全超低压供电的变压器,宜采用双重绝缘或一次和二次绕组之间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安全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应接地。在正常环境 中对于电压等级在24,48V范围内的安全电压,还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若采用普通变压器取得50V及以下电压,变压器二次侧应进行接地,且一次侧应装设具有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变压器外露可导电部分要与一次回路的保护线相连。 12.3.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的电气设备。 17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专用回路。 5)由TT 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等除外)。 篇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25.1 一般规定 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25.2 负荷等级 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 18 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25.2.3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25.3 供配电系统 25.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 19 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4)消防设备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只应作用于报警。 5)电源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宜在小区值班室设声光报警。 7 住宅小区路灯的供电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8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用电负荷平衡。 9 单元(层)应设电源检修断路器一个。 10 只有单相用电设备的用户,其计算负荷电流小于等于40A 时应单相供电;计算负荷电流大于40A 时应三相供电。 11 当每户住宅采用单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两极;当采用三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三极。且应设置自复式过、欠电压保护器。 12 电度表容量应按用电负荷标准选择。电度表宜选用带有远传通信功能接口的产品。 13 电度表应按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安装。当采用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的电度表时,安装位置可由工程设计决定。 14 电度表后宜装设断路器。 25.3.2 多层住宅 20 1 电源引入 1)多层住宅小区应分区域设置若干户外10/0.4/0.23kV 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从户外变电站至单元总电源箱采用等截面电缆供电。 2)多层住宅宜采用树干式供电,并宜采用电缆埋地进线,进线处应设有电源箱,电源箱可选用室内型或室外型。 3)底层有商业设施的多层住宅,住户与商业设施宜分别引入电源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商业设施的电度表宜安装在各核算单位,或集中安装在公共电表箱内。 2 配电系统 1)多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宜采用三相供电系统。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 2)多层住宅的配电系统宜按下列原则设计: ——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向各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供电; ——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系统,由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向本层各住户分配电箱配电。 3)住宅的楼梯照明、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公用电源,宜单独装设电 度表。 4)公寓式单身宿舍及有计费要求的单身宿舍,宜设置电度表。 21 25.3.3 高层住宅 1 电源引入 1)高层住宅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10/0.4/0.23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 2)十八层及以下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系统,电源柜设在一层或地下室内,电源柜至室外宜留有不少于2 回路的备用管,管径为100,150mm,照明、电力及应急电源应分别引入。 3)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宜由变电所设专线回路采用放射式系统供电,电力、照明及应急电源宜分别引入。 2 配电系统 1)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应采用三相供电系统,视负荷大小及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如下形式: ——插接母线式系统,宜根据功能要求分段供电; ——电缆干线系统,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 ——应急照明可以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 2)高层住宅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照明电源,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公共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表。 3)住户电度表宜集中安装在每层配电间内。 25.3.4 别墅群区 1 电源引入 22 1)别墅群区宜分区域设置10/0.4/0.23kV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 2)别墅群区宜采用树干式或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方式供电,低压供电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电缆进线,进线处应在室内或室外设置电源箱。 3)对用电负荷较大,离小区变电站较近的别墅,也可采用放射式供电。 2 配电系统 1)别墅的配电,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决定配电方式,当每户用电负荷为12kW 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配电,选用单相电度表;当每户用电负荷超过12kW 时,宜采用三相配电,并应考虑单相负荷的平衡配置,选用三个单相电度表。 2)别墅住户的配电箱宜安装在一层或便于检修的地方。 3)别墅的内部庭院照明应由住户配电箱供电。 4)别墅区的室外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用电由小区变电站供电。 25.4 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及负荷计算 25.4.1 住宅楼的负荷容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适当留有余量,保持一定的超前性。 25.4.2 普通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见表25.4.2。 25.4.3 康居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 基本型(1A):4kW/户; 23 提高型(2A):6kW/户; 先进型(3A):8kW/户。 25.4.4 普通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见表25.4.4。 25.4.5 康居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见表25.4.5-1,表25.4.5-3。 25.4.6 照明 1 照明设计应适应住宅建筑功能多样、灵活多变的发展需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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