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科室:
医院开业半年多来,检查发现医师开具处方不合格现象较为严重,医务处多次强调但无明显改善,为
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同时也为三年后我院顺利通过二甲医院评审,特对我院处方书写及修改强调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下发的《处方
》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7)西药和中成药分别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口服药和外用药分别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使用抗生素应标有“皮试()”字样。
(11)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2)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药品应与临床诊断相符。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5)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
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16)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请各科室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按要求书写处方,严禁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一旦发现药房不予执行,后果科室自负。
2、当天开具的处方,经药房审核整理出不合格处方,开具处方的医师可于次日到药房进行修改;当月不合格处方,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在次月10号前到药房进行修改。每月10号为最后修改处方的期限,逾期未进行修改的处方,由药房统计交医务处,按照《呼图壁县中医医院综合目标奖惩细则》进行处罚(注:每张不合格处方罚款5元),直至处方修改合格为止。
3、福建援疆专家的处方规范情况由专家所在科室主任负责督促,逾期未修改的,处罚金额落实到每个科室。
4、开具不合格处方药房可拒绝执行,由此引起的医患矛盾由开单医生自行解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8月10日为修改7月份处方的最后期限,请各位医生在8月10日前到药房修改7月份的处方,逾期不改将按细则进行处罚,并将处罚金额累积到下月,直至处方修改合格为止。
医务处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