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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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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2006年4月14日历城地税局直属分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的《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释》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修改、变更事项做出说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
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关问的请示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金所得减除费用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2006年4月14日历城地税局直属分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的《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释》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修改、变更事项做出说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 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 项目外(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单位为个人缴 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 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我校原根据山东省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部分,应 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改按48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即“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1600+3200=4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专家所在国家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 港澳台人员比照执行。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税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 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一、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岗位津贴、校内讲课费及与任职、受 雇相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 得税。 (一)工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 率表附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为: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从纳税义务人的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工资单为例: 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职务工资+津贴+职贴1+职贴2+地方福利补贴+住房补 贴+公积金+教护技+10%工资+房租贴+考勤费+省直岗贴+交通费+节日补贴+其 他补贴(安家费、援疆补贴等)-1600 工资应纳税额=(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扣公积金-扣失保金)×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二)岗位津贴、校内讲课费及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1.岗位津贴 (1) 岗位津贴基础部分 发放岗位津贴基础部分时,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月发放额与发放当月工资合并 计算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岗位津贴业绩部分 根据国税发〔2005〕9号通知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单位根据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扣缴义务人向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单独作 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 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通过咨询、测算,决定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发放的岗位 津贴业绩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发放。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金的方法如 下: 第一步,先将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含每 月20日发放的岗位津贴基础部分等)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 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确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 公式为: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 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校在职离岗人员发放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交税金;每年发放 的生活补贴(即岗位津贴),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税金后一次性发放。 2.十三个月工资 岗位津贴业绩部分已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因此在发放十三个月工资时,不 再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3.讲课费、劳务费及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校内各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讲课费、劳务费、奖金(国家规定免税的除外) 及过节补助费等,可以分月发放,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应交税金;也 可以同岗位津贴业绩部分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应交 税金。 4.特殊岗位补贴 监察、审计、离退休工作处、计生办等发放的特殊岗位补贴,中小学、幼儿 园教师的班主任费等,按所属月份分摊,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 交税金。 5.其他补贴 学校引进人才发放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学校有关部门在引进人才签订协 议时,应明确是税前或税后所得;如无明确说明,按税法规定认定为税前所得, 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人事处分月或一次性造表发放,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算应交税金。 6.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薪金所得 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 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 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本条规定,我校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 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示例 我校工资和岗位津贴基础部分、讲课费等每月分两次发放,在发放时分别计 税,每月12号发工资时,单独计扣工资部分税金;在每月20号发放岗位津贴基础部分、讲课费等酬金时,把发放数额同当月工资合并,先计算出本月应纳税总 额,然后再减去本月工资部分税金,即该月20号发放岗位津贴、讲课费等酬金 应代扣税金。 举例如下: 例1:某某职工某月12日发放工资如下:职务工资792.00,津贴340.00,职贴1为72.00,职贴2为105.00,地方福利补贴181.00,住房补贴397,公积金141.89,教护技0.00,10%工资0.00,房租贴0.00,考勤费140.00,省直岗贴265.00,交通补贴50.00,节日补贴0.00,其他酬金(安家费等)0.00,扣公积金283.78,扣失保金20.27;当月20日发放岗位津贴基础部分1000.00,讲课费1000.00元。计算该职工的月收入应交税金: 1. 工资部分应交税金: 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职务工资+津贴+职贴1+职贴2+地方福利补贴+住房补贴+公积金+教护技+10%工资+房租贴+考勤费+省直岗贴+交通补贴+节日补贴+其他补贴(安家费、援疆补贴等)-1600 =792.00+340.00+72.00+105.00+181.00+397.00+141.89+0.00+0.00+0.00+140.00+440 +50.00+0.00+0.00+0.00-1600=1058.89 工资部分应交税金=(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扣公积金-扣失保金)×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1058.89-283.78-20.27)×10%-25=50.48 (1058.89-283.78-20.27=754.84,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 2. 岗位津贴基础部分、讲课费等酬金应交税金: 该月应纳税总额 =(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扣公积金-扣失保金+岗位津贴基础部分+讲课费等酬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58.89-283.78-20.27+1000.00+1000.00) ×15%-125.00=288.23 (1058.89-283.78-20.27+1000.00+1000.00=2754.84 适用1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00。) 发放岗位津贴基础部分、讲课费应交税金=该月应纳税总额-当月工资部分已交税金=288.23-50.48=237.75 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税金: 例1:某某职工依据考核情况,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00元(岗位津贴业绩部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工资薪金应纳税 所得额大于零)。 1)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6000/12=500 适用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零。 2)计算该职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金: 6000×5%=300 例2:某某职工依据考核情况,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7000.00元(其中岗位津贴业绩部分5000.00元,课时酬金2000.00元),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 用扣除额的差额为5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7000-500)/12?541.67 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 2)计算该职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金: (7000-500)×10%-25=625 6000 6305 24000 25294 60000 63438 240000 254666 发放金额 300 605.5 2375 3669.1 8875 12312.6 47625 62291.5 税金 二、离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 5700 5699.5 21625 21624.9 51125 51125.4 192375 192374.5 实发金额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补贴、节日补贴、学校发放的生 活补助和电话补贴等,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应减除法定扣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额。省补贴、节日补贴、生活补助、 电话补贴随离退休金发放;其他酬金可以分月随离退休金发放,也可以作为全年 一次性奖金发放。 1.每月发放的省补贴、节日补贴、生活补助、电话补贴和其它酬金 应纳税所得额=(省补贴+节日补贴+生活补助+电话补贴+其他酬金)-16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一次性发放的其他酬金 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的其他酬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应交税金。 3.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 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特聘教授酬金 1.我校外聘兼职特聘教授酬金 学校根据年终考核情况,按照签订的发放外聘兼职特聘教授酬金时,根 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缴纳税金。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学校外聘兼职特聘教授某某,根据年终考核,应发放其上年度薪金600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1-20%)=4000 应纳税额=4000×20%×12=9600元 2.校内特聘教授岗位津贴 校内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基础部分,按月发放,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 税;岗位津贴业绩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税,一次性发放。 四、外籍专家所得 自2006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改按48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即“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1600+3200=48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港澳台人员比照执行);外籍专家所在国家与我国 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 五、其他人员酬金 1.支付给校外人员的讲课费、劳务报酬、奖金等,按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 计税。 2.学校每月支付的临时工工资,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数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其他说明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咨询电话:济南市地税局 12366 计财处人员经费部 88364534 财务处 2006年4月20日 、 附表1: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 0 不超过500元 2 10 25 超过500元~2000元 3 15 125 超过2000元~5000元 4 20 375 超过5000元~20000元 5 25 1375 超过20000元~40000元 6 30 3375 超过40000元~60000元 7 35 6375 超过60000元~80000元 8 40 10375 超过80000元~100000元 9 45 15375 超过100000元 附表2: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20 0 不超过20000元 2 30 2000 超过20000元~50000元 3 40 7000 超过50000元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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