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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教育中惩罚理性思考毕业论文

2017-11-15 50页 doc 114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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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教育中惩罚理性思考毕业论文对学校教育中惩罚理性思考毕业论文 单位代码 10445 学 号 2008030049 分 类 号 G40 学习方式 在职 《 “ “ 教育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对学校教育中惩罚的理性思考 学科专业名称 教育管理 申 请 人 姓 名 郝 民 指 导 教 师 路书红 副教授 论文提交时间 2011 年 6 月 18 日 ii 独 创 声 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 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 过的研...
对学校教育中惩罚理性思考毕业论文
对学校教育中惩罚理性思考 单位代码 10445 学 号 2008030049 分 类 号 G40 学习方式 在职 《 “ “ 教育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对学校教育中惩罚的理性思考 学科专业名称 教育管理 申 请 人 姓 名 郝 民 指 导 教 师 路书红 副教授 论文提交时间 2011 年 6 月 18 日 ii 独 创 声 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 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 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同志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学校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 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学校 可以将 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印 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字日期:201 签字日期:201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目 录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I 引 言....................................................................... 1 (一)问题的提出 ........................................................ 1 (二)研究的意义 ........................................................ 1 (三)文献综述 .......................................................... 2 (四)概念的界定 ........................................................ 5 (五)研究方法 .......................................................... 7 一、惩罚对于教育的必要性.................................................... 8 (一)学校规则对教育惩罚的需要 .......................................... 8 (二)教师管理对教育惩罚的需要 .......................................... 8 (三)受教育者对教育惩罚的需要 .......................................... 9 二、学校教育惩罚中存在的问题............................................... 12 (一)惩罚的依据不明 ................................................... 12 (二)惩罚的目的定位不准确 ............................................. 12 (三)过分迷信惩罚的作用 ............................................... 13 (四)惩罚的方式过于简单化 ............................................. 13 (五)惩罚的程度不适当 ................................................. 13 三、学校教育实施惩罚时问题产生的原因....................................... 15 (一)社会因素 ......................................................... 15 (二)学校因素 ......................................................... 16 (三)教师因素 ......................................................... 19 四、改进与对策............................................................. 20 (一)社会应采取的策略 ................................................. 20 i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学校管理的策略.................................................... 22 (三)教师应采取的策略.................................................. 23 注 释 ..................................................................... 29 参考文献 ................................................................... 30 致 谢 ..................................................................... 31 ii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自人类产生开始,惩罚就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教育领域也不例外。古今中外 的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实践都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事实上,不管人们是持赞成 态度还是持反对态度,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罚一直在被教师“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 使用着。 长期以来,国内外关于教育惩罚的研究为数不少。但专家们高屋建瓴的理论多少存在 学术术语罗列之嫌,缺少教育的实际经验和必要的调查研究;教育工作者多为经验总结式 的论述,缺乏原理层面的分析和具体细致的操作层面的研究。而且理论界在提到教育惩罚 的适度性问题时,往往偏向于把问题绝对化。对“合理的教育惩罚”,只提它的教育意义, 而回避它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当提到“体罚”时,则只提它对学生造成的伤害,闭口不谈 它对学生的教育意义。 本研究基于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惩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理论的指导下,对教育 惩罚的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在实践上探求运用教育惩罚的合理 有效措施。通过研究试图建立这样的观点,不论是一般意义上适度的教育惩罚,还是体罚, 从惩罚的内涵来讲,都对学生有教育意义,也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在运用教育惩罚时, 需要考虑的是怎样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不允许体罚,并非是它不具有教育意义,而 是由于它“弊大于利”。 并从“趋利避害”的角度来探讨教育惩罚的策略,为提高教师的 班级管理能力提供了良好的着眼点,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长效性。 论文首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惩罚”、“体罚”和“变 相体罚”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然后分为四个部分来对学校中的教育惩罚问题进行分 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从心理学、教育学的角度分析惩罚之于教育的必要性,对学校教育中的惩罚 实践给以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通过对教育惩罚的现状进行分析,从法律法规、学校规则、教师实施三个维 度归纳出目前学校在实施教育惩罚时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我国学校教育惩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因分析。 第四部分针对前面的论述、分析,提出了改进思路,在操作层面上,建构了包括社会、 学校、教师三方面在内的应该采取的具体实施策略。从社会的层面讲,应尽快完善教育法 规,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从学校的层面讲,要制定合理的校规校纪并科学地执行,加强对 教师的培训,并注意协调各方关系;从教师的层面讲,要不断增强职业素质,提高管理艺 I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术,对教师实施惩罚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探索,从“趋利避害”的角度,提出了合法的原 则、教育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尊重性原则等五大原则。 关键词:学校教育 惩罚 体罚 趋利避害 分类号:G40 II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With the emergence of human beings, punishment exists in all fields of social life as well as in society,which is no exception in education.At all times and in all lands,the thought of education, the educational system,and even the educational practice are closely connected with punishment. As a matter of fact, however one is for or against it,punishment is continually favoured by teachers in school education,particularly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For decades, in and out of China, varieties of reseaches have been performed into punishment, while the specialists operate it from a strategically advantageous angle and use too many jargons and they, in fact, are lack of experience and research. The researchers draw the conclusion with the help of their experience instead of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analyzing of the basic theory and researching into detailed practical methods. When coming to the point how to put it in practice, we often avert to extremes in solving problems. Moreover, many only emphasize the positive side of "reasonable punishment" and concern about the negative side of "physical punishment" while never mentioning the instructive aspect. This thesis analyzes punishment in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al way guided by the basic theory to meet the reasonablity and maneuverability, and pursue for certain effective measures to undertake punishment in an appropriate way. The key point of my view is that, however you use punishment-"reasonable punishment" or "physical punishment", it will always be instructive and harmful meanwhile. So, as for using punishment, you are to take it into consideration how to seek advantage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Instructive as it partially is, no physical punishment is expected for fear that the disadvantages might overwhelm the advantages. On account of seeking advantages and avoiding disadvantages, teachers could focu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lass to make it a strong effective one. In the paper "punishment", "physical punishment" and "punishment in disguised form" are both defined clear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on the basis of quantities of material; then the paper falls into four parts to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practice of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punishment issue. In the first part, based on literature review through points of psychology and pedagogy on education punishment, the paper attempts to establish the positive function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by describing the necessity of punishment. In the second part, by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available education punishment, the paper attempts to figure out the problems in undertaking punishment in today?s school education in terms of society, parents, schools and teachers. III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The third part, the paper analyzes and summaries the status of punitive practice in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the last part, based on the previous exposition and analysis of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ll improve the practice of punitive measures.In the level of function, I put up a tactics including society,school and teachers. In the level of society, we should legislate and guide the public opinion properly. In the level of schools, we should formulate the rules and put it to use and cultivate the teachers and harmonize the different interests. From the levels of teachers, we should enhance professional quality. From the angle of seeking advantages and avoiding disadvantages, I put forward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cy, principle of instructiveness, principle of necessity, principle of reasonability and principle of respect. Key words: school education; punishment; physical punishment; seek advantage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Category Code: G40 IV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的人权意识空前增长,对于教育领域侵 犯人权的行为敏感度提高,特别是现今独生子女家庭非常普遍,孩子是整个家庭的重心, 寄托着全家的希望,家长对孩子教育的关注提升到一个空前的高度,对于孩子的溺爱也达 到“令人瞩目”的地步,这就导致家长更为关心教育惩罚。同时,国内新闻媒体出于各种 各样的缘故,引导着公众的目光,时常投向教育惩罚这一领域。 基于以上原因,现实中,就形成了社会各界共同抨击、声讨教育恶性惩罚事件,纷纷 谴责“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各级教育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教师职业道德条例或几不 准,其中“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最为严厉,足以砸掉教师的饭碗。因此,很多 学校如同惊弓之鸟,谈“惩”色变,教师在工作中谨小慎微,避“罚”不谈,一再提倡激 励教育、赏识教育——赏识进步、赏识特长、甚至错误也要赏识。当面对问题学生时,教 师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苦口婆心的说服去教育学生,纵使这种说教有时是那么 苍白无力,老师宁肯放任学生,也不敢越“雷池”一步。以致于很多老师感叹:“管理管 理,管得了就理,管不了就不理。”实际上,因为学校缺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有效 惩罚措施,目前已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疲软。 作为一名高中教师,我在工作中也常常面临这样的困惑:当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到 底要不要惩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惩罚,惩罚到什么程度,长期以来,国内外关于教育惩 罚的研究为数不少,但专家们高屋建瓴的理论多少存在学术术语罗列之嫌,缺少实际的教 育经验和必要的调查研究;教育工作者多为经验总结式的论述,缺乏原理层面的分析和具 体细致的操作层面的研究。鉴于此,对教育惩罚进行客观全面的认识、理性分析惩罚在教 育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的意义 面对对不当惩罚的过激反应而全面否定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意义,以及对于惩罚问题 认识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偏颇这一现状,本文试图根据心理学、教育学等有关学科理论, 针对学校教育中运用惩罚时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能够在理论上进行 较为全面的梳理,同时在实践上探求运用惩罚的有效策略,以期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方面 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1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从理论上说,由于当前对教育惩罚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和过激的反应,致使在理论研 究方面不被人们重视,显现出薄弱之处。针对这些情况,论文力求从学校教育中惩罚的实 质和特性入手,认识教育惩罚的内涵与价值,明确辨析概念内涵,揭示出教育惩罚所存在 的现实问题并对其做归因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以及改进的方向。 从实践上说,本研究有助于缓解教师工作中的心理压力,改善在开展工作时面临的两 难选择和尴尬处境,使学校教育更加完善、科学、有效。使得教师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教 育惩罚的本质,提高管理艺术,在工作中合理地运用惩罚达到教育目的,培养学生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学会在错误和教训中得到锻炼,学会反思、增强责任心。 (三)文献综述 1.国外关于教育惩罚的研究 历史地看,自从奴隶社会出现了学校,师生之间的关系,首先呈现的就是一种支配和 从属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必然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管理上的惩罚和教育内容上的灌输。 虽有极少数的教育家如昆体良(约公元 35 年,100 年)坚决反对在教育过程中使用体罚,认 为这是“一种残忍的行为”,是对儿童的“一种凌辱”。[1] 但体罚仍是古代世界中盛行的教 育方法,不但残酷而且普遍。其典型代表当推斯巴达,它通过以严酷体罚而著称的“硬教 育”,逐步成为古希腊军事强国。古埃及和古印度的学校里,体罚也是常用的手段。 这种教育方法在文艺复兴时有所改观,后来随着民主运动的兴起更是遭到了公众的反 对和废弃。作为文艺复兴后期法国最重要的思想家蒙田(1533,1592)看来,惩罚和死记 硬背都会窒息儿童的天性。他反对暴力和强迫,推崇无惩戒无眼泪的教育,对体罚表示深 恶痛绝的心情,他谴责教育上的一切体罚。更多的教育家并未否定教育惩罚的积极意义。 夸美纽斯(1592,1670)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 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 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 们日后不再犯。”[2] 赫尔巴特(1776,1841)认为教育与管理本身是密切结合的,如果只教不管会徒劳无 益,管理是教育的一根缰绳,教师必须“坚强而温和地”抓住它,对学生采取“惩罚性威 胁”是完全必要的,他提出了威吓、监督、命令、禁止和惩罚等管理方法。在赫尔巴特的 理论中过分强调压制手段和权威的倾向,体现了一整套以从外界施加压力为主的教育方 法。但他也强调爱和情感力量。[3] 当前,在人本主义思想大潮的冲击下,侧重惩罚的传统教育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质疑。 2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儿童权利委员会强烈建议各缔约国禁止体罚。但到目前为止,各国对禁止体罚存在很大争 议,教育中的体罚在世界各国仍然广泛存在,不论是在贫穷的国家,还是在发达的国家; 也不论是在人权记录不良的国家,还是在人权记录良好的国家。但是,贫富状况和人权状 况决定了教育水平,以及教育对运用惩罚手段的要求和容忍度不同。一般而言,愈先进的 教育,愈强调惩罚的适度性;愈落后的教育,愈对惩罚现象存在较大容忍度。 虽然体罚有控制行为的效果,不过从二十世纪心理学发展来看,许多研究结果不支持 体罚的管教方式,认为体罚对行为的控制是消极的,在暂时制服儿童上是有效的。但是, 长期来看,体罚对矫正儿童行为是不起作用的,反而会产生相当大的副作用,诸如助长孩 子暴力倾向之嫌,使孩子成人后有进攻甚至虐待倾向;引起身心失调;造成孩子的逆反行 为;不能真正让孩子明辨是非,学习错误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等。父母和教师经常求助于体 罚这个工具,会给儿童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身体上的伤疤可能被治愈,但是, 心理上的创伤可能终身不愈。行为主义者斯金纳(1904,1990)从实验得出:只有正强化 才是最理想的,并据此认为,惩罚不是改变行为的有效手段,它只能抑制行为,不能消除 行为。但他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惩罚与奖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是同时起作用的。 如果没有副强化(惩罚)的抑制作用,怎能突出正强化(激励)的理想功能呢, 基于以上原因,有的研究则找出可以替代体罚的方法,例如:暂停法、自我控制法、 社会学习法、沟通训练法等等。有研究报告显示,中止孩子们热衷的活动,分派他们临工 和取消其某些特权,这些管教方式要比打屁股、揍这些顽皮小孩要有用得多。研究人员建 议,在这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希望会有其他替代形式的惩罚手段出现,从而对儿童的行 为产生同样的约束力,这其中包括“暂停”娱乐、限制特权以及多做家务事等。同时也存 在反面的声音:认为体罚等惩罚方式在对儿童的管教上更有效。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教育学 院的鲍里奇博士(G.Borich)在他的《有效教学方法》一书中强调“惩罚不能确保理想反应”, 但同时也指出,我们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为了让丹尼 呆在座位上,有两种选择——或惩罚他做额外作业,或奖励他从事某项兴趣盎然的活动。” 鲍里奇还在该书中列举了 20 种针对轻微、中等和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反应(主要是惩罚) 方式。[4] 总体上看,国外对教育惩罚的研究起步比较早,也比较系统。在西方教育界,无论从 理论上还是实践应用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由早期过分迷信教育惩罚——到文艺复兴 中后期的过分否定教育惩罚——再到目前的理性面对,合法、规范教育惩罚。 3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国内关于教育惩罚的研究 我国历来有着“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孝子”的说法。 中国思想和哲学的起点《周易》中,从严施教的思想就具有很高的价值,对后世的教 《 “ 育思想与实践影响深远。 蒙?初元》: 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蒙?象》 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在教育之初,应先用启发式的教育方法,去启发童蒙,若 不听则利用刑罚加之于其身。如果脱去了刑罚的工具,不用刑罚施教,是会有悔恨错误的。 强调的是利用刑罚施之于人,用以端正法律的规范。表明教者在教育过程中立法要严,纠 正学生过失执法不苟。为了消除蒙昧无知,要启发、启蒙,上智者,一教而不二过,启发 教育即可达成。中下者每过每患,或常改常患,或顽劣不改、冥顽不化必须加以体罚,否 则不能收敛其恶劣的行径。《学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书经》日:“鞭作官刑扑 作教刑”都是采取利用刑人的体罚教育方法。[5] 《学记》中被称为“教之大论”的七条管理措施之一就是教师要备好教鞭和戒尺,以 维持严肃的教学秩序。体罚在中国封建教育中,早就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教育手段。 维新运动后,在教育方面,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继续倡新学,要求废除体罚,遵循儿 童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去设计课程。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坚决反对体罚,他认为“体罚是 权威制度的残余,在时代的意义上说它已成为死去的东西;它非但不足以使儿童改善行为, 相反地,它是将儿童挤下黑暗的深渊。”提出“革除体罚,注意启发”,让学生“无必要之 恐怖与烦恼”,徐特立特别主张说服教育,反对体罚学生。 现代著名儿童教育家陈鹤琴则认为,鼓励与惩罚都是教育方法的一种,它能不能发挥 积极的作用,关键在于对“度”的把握。他认为,虽然积极的鼓励要优于消极的刺激,但 是鼓励法也不可滥用,否则恐失其效用;刺激法若能被恰当运用,也会收到很好效果,不 过“只可偶一为之而已”。 解放前,我国就提出要废止体罚。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惩罚曾多次被明令禁止。但 时至今日,不管人们是持赞成态度还是持反对态度,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罚一直在被教 师“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使用着,关于是否禁止体罚等惩罚方式的争论仍在继续。当 前,在对待教育惩罚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废弃教育惩罚。一部分学者针对当今社会不良惩罚带来的严重 后果这一无法回避的现实,从心理学角度研究这一问题,认为“惩罚的作用往往是暂时的, 惩罚容易破坏儿童的自我教育;经常惩罚还容易造成学生过重的心理压力,损害其心理健 康,甚至造成不良人格;容易造成„意义障碍?”;[6] “迷信惩罚教育,不当使用惩罚教育 4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不仅会损害学生的身体;而且还会损害学生的学习心理,包括学习动机、学习情绪,还会 [7] 有论者又从人性的角度对惩罚权予以阐述、批驳,认为“惩罚权 引起学习逆反心理”; 对于学生来说是丧失人性、泯灭人性、扼杀人性的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认为教师无权惩罚、 体罚学生,教育惩罚应该废弃。[8]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需要惩罚。一部分学者认为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 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9] “正确 实施惩罚有利于树立正确的舆论,有效地抵制学生中的歪风邪气;有助于维护学校纪律和 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和 羞耻心;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 识,促进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学生明辨是非,改正错误,找准努力的方向。”[10]又有 学者认为在学生管理中,“惩罚的运用有利于:遏止不良行为倾向;培养规则意识;养成 羞耻之心;培养责任感。”[11]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辨证地看待教育惩罚。“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方法是可能 具有正面意义的”。[12]杨光富在比较研究了美英韩泰四国教育体罚现象后认为“我们应该 从中小学教育的实际出发,重新审视体罚之于学校教育的作用:有关部门应该研究制定出 一套严密详细的体罚条文来,或者由各个学校组织家、学生、教师共同商议出一个处罚条 文来,详细列出违反校纪的学生将要面临的处罚,使体罚措施逐步规范化,尽量减少体罚 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体罚将很可能成为既有利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教育 手段之一。”[13]但惩罚这种强制性措施所谓的“强制性”在多大程度上是适用、合法的, 对学生身心发展是有益的,多大程度上会超越界限成为违法的,不利于学生发展的,还是 有待研究讨论的问题。 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教育理念也不相同。上述三种观 点相比,第一种在当前社会明显占据主流。现阶段,我国教育界对教育惩罚的态度与西方 文艺复兴中后期的状况颇有些相似。近几年,惩罚作为教育中的热点问题不断受到人们的 关注,而且关于惩罚这种教育方式的去留问题也是争论不休,本文试图在国内外研究的基 础上,再提教育惩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教育惩罚进行探究,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 以期对教育惩罚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四)概念的界定 《教育大辞书》对惩罚的解释是“对个体或集体进行的指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 这 个解释存在明显缺陷:缺陷之一在于,它的主、客体不明,发出“指责”这一行为的主体 5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是谁(当然我们默认为是教育者),又指向什么样的行为,无论行为合乎规范与否都会受 到惩罚吗,缺陷之二在于,惩罚仅仅是一种指责吗,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对惩罚 的解释为“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 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清是非、善恶,对受惩行为作 出回避、退缩、改变的反应,削弱受惩行为的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助于学校维护 校规。惩罚的方式有:表示否定的语气与表情,口头指责,施以某种强制性措施,给予警 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的概率而在行为后伴随的不 愉快事件,是与奖励相对的心理学概念”。[14] 这个概念虽然相对较周密一些,但同样主体 不明确;并且作为一个概念,有过于冗长之嫌。 借鉴辞典对“惩罚”的解释,我们可以分析出教育惩罚构成的要素:(1)教育惩罚, 要有行为实施的主、客体;(2)惩罚的理由是,客体的行为违反了某种规则;(3)利用某 种刺激引起客体的不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4)惩罚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根据以上分 析,我们可以把教育情境中的惩罚界定为: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施不愉快的刺激, 从而遏 止其不良行为再次出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里的“强制性措施”,可以理解为包括批评、 处分、体罚等在内的诸多措施。因此,从概念关系上分析,体罚与惩罚是一种从属的关系。 体罚是具有悠久历史、而今却被教育法禁止的一种纪律执行措施。对于体罚,《现代 汉语词典》只是做了例举性的解释:“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 育方法” ,并未揭示概念的内涵。《教育大辞典》给出的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侮辱人 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15]《新世纪教师素养》一书的解释是:“体罚是指用直接殴打的方 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的行为。”[16]可以看出,对体罚行为的界定,理论界存 在较大差异。变相体罚,是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提法,在英语中很难找到一个与之对应 的词汇。教育理论界对此的界定差异也非常大,而且多为例举性的解释。《教育管理辞典》 对变相体罚的解释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肉体惩罚的间接方式。主要表现是罚站、强迫学 生写字、背书、不让学生按时吃饭、回家等”。[17]按照这个解释,强迫学生背书属于变相 体罚,细想一下,语文、政治、历史等很多科目,老师几乎没有办法教了。《教育大辞典》 对变相体罚的解释:“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这难免让人产生疑 问,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属于变相体罚,这是比较极端的,那如果让学生写几遍几十遍呢, 《新世纪教师素养》的解释是指“罚站、罚跪、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 儿童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 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中“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 6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教育家魏书生的“罚学生唱一首歌”、“罚学生写说明书、写心 理病理”、“ 惩罚犯错误的同学为班集体做一件好事”等,是否属于变相体罚呢, 分析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相关概念可以看出,界定的模糊与争议,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概 念外延的交叉和内涵的混乱。从本质上讲,二者都是要引起受罚者身心的痛苦或疲劳;从 程度上讲,二者都是过度的惩罚措施;从后果上讲,二者往往都会对受罚者造成严重的伤 害。从准确明晰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不妨将变相体罚归入体罚当中,并对体罚的概念这 样界定:以强烈的刺激使受教育者的身体产生痛苦、人格受到侮辱、或者心灵受到伤害, 从而对受教育者进行惩罚的错误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体罚实质上是一种过度的、违反教育规律的惩罚。判断某种行为是 否属于“体罚”,关键在于对“度”的把握,要看这种行为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是否造成了 严重创伤。我们反对体罚、摒弃体罚,但不能全盘否定教育惩罚,因为大量研究和实践表 明,适度的惩罚在教育活动中是必要的。 (五)研究方法 使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1.文献法。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 施细则》等大量教育法律法规,阅读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研究方法等有关方面的专著, 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方法的指导;登陆《中国知网》,查阅近年来关于教育惩罚 的图书期刊资料,明确国内外关于教育惩罚的理论研究历史及现状,特别是今年来的最新 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有力的论证。 2.案例分析法。选取关于教育惩罚的典型案例,从中透视教育惩罚的意义,以事实来 论证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7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惩罚对于教育的必要性 教育是一种内涵极为丰富的社会活动。虽然并非所有的教育活动都需要惩罚,但是, 学校作为一个稳定的、规模化的、制度化的组织结构,要实现集体教育教学,达到一定教 育目的,惩罚是必不可少的。 (一)学校规则对教育惩罚的需要 任何一个学校,为了维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要达到某种有序性。而为了达成 这种有序性,学校会从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出发,结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 实情,制定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公文——即学校规则。它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其 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正是出于保障教育活动有序进行、消除个别 违规行为对教育活动的不良影响的考虑,学校规则才成为教育活动中加强学生行为管理不 可或缺的一种工具和手段”。[18] 学校规则,首先是一种倡导性、应然性的行为规范,但同时,为了保证这些规范能够 被有效执行,需要对违规行为制定制裁措施,即教育惩罚。如若不然,必将会导致规则不 能被有效执行,进而导致对规则本身的蔑视。教育惩罚的客体指向学生的违规行为,违规 违规行为会侵犯其他遵守规 行为具有更多的负功能,会扰乱教育的正常秩序,表现在:? 则者的权利;?违规行为具有负面的示范作用,尤其是那些未受惩罚的违规行为,示范作 用更甚;?违规行为的存在,会降低其他人遵守规则的信心。可以这样说,如果学生的违 规行为不能够受到应有惩罚,常此下去,学校规则必将形同虚设,同时,建立在学校规则 基础上的教学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学校管理势必陷入混乱之中。这就要求“在面对某种违 规行为时,教师必须斩钉截铁地证明,他的感情没有改变,他的承诺一如既往地坚定。规 范在他的眼里依然是规范,规范的价值分毫无损,规范始终有权要求赢得我们的尊重,尽 管有人违反它。而这样做,他就必须一清二楚,有理有据地指责已经做出的错事,这种严 厉的责难便是惩罚的本质所在”——“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 权威的,却是惩罚”。[19] (二)教师管理对教育惩罚的需要 任何教育都是有所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教师作为社会的代言人,代表国家意志和 社会要求对学生实施教育,促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 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创造能力和独立个性的、全面发展的人。教师所 8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面对的教育对象心理还不成熟,思想处在一种不太稳定的状态,他们的自觉性、自制性还 远不如成人,常表现出顽皮、捣乱的特点,分不清顽强与执拗、勇敢和鲁莽、果断与轻率 的界线。况且自 70 年代末以来,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独生子女所占比例相当大, 这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大多被家长视作掌上明珠,受到了太多的呵护和娇惯,凡事以自 我为中心,个性强、不合群,遇事先考虑自己、很少顾及别人,只愿享受权利、不愿履行 义务。致使如今的学生越来越调皮、越来越难管,无视校规校纪,不服从教师管理。老师 跟他们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谈理想,常常置若罔闻。毫无疑问,良好的课堂纪律是保证学 生听课效果的重要前提。那么对严重破坏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屡教不改的学生应怎 样处理呢,很多情况下,只提倡理解、赏识、奖励常常显得苍白无力。 面对上述教育中难以回避的现状,如果依然仅仅高举“赏识教育”的大旗,任其发展, 无疑是一种纵容——纵容学生的堕落,这与我们的教育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事实上,奖励 和惩罚一样并不必然具有教育性。并非所有的奖励都是积极的教育方法,滥用奖励也可能 导致负面的教育效果,如有的奖励可能导致骄傲、溺爱和造成不公正等。因此,如果要使 奖励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中性的教育手段,就应把它做为一门教育艺术来认真加 以对待。也就是说,奖励需要加以限定后才可能成为有益的教育手段。而惩罚其实就是问 题的另外一个方面——它也只是需要限定而已。[20] 如果敢于正视现实,那么应该承认,在当前的学校教育中,教师需要惩罚。这并非是 说教育目的必须通过惩罚来实现,而是它必须要有惩罚这一手段来做为保障。当学生的行 为与学校规范相矛盾或相抵触时,教师应该拥有国家所赋予的管理控制权,对学生的违规 行为进行惩罚,以避免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正如马卡连柯(1888,1939)所说:“凡是需 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 且是一种义务。” 如果教师的良心、教师的熟练技术和教师的信念说明他应该使用处罚时, “ 他就没有权利拒绝使用惩罚。”[21]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杜克先生断言,“考虑到今日学校规模和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 挑战这种日益增长的趋势,一概废除惩罚制度也是不现实的。”[22]教学与管理中,拥有一 定的惩罚权,是教师能够正常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的保证。也可以说,是规模化的教育,赋 予了教师为维持正常教学活动进行而必须拥有的惩罚权。如果因体罚现象的存在,就否定 教师拥有惩罚权,这种做法无异于因噎废食。我们应该承认惩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通 过立法加以界定和限制,防止教育中随意实施惩罚的现象。 (三)受教育者对教育惩罚的需要 9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合理的惩罚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有着积极的意义。学校教育是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做准 备的。学生通过在校的学习生活,要养成遵守制度的习惯,明白某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 逾越了就要受到惩罚;明白如何处理与他人、集体及社会的关系,懂得个人的自由不能妨 碍别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同时,学校通过合理的惩罚告诫学生,学校中有规章制度的 存在,社会和国家有法律的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 惩罚。这样就使学生树立了纪律观、道德观和法律观。这也从一个侧面告诫学生,只有对 自己的言行节制,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纪律观、道德观和法律观的树立和内化成学 生的观念是个长期的、反复的过程,既要靠说服教育,也要靠适当的、合理的惩罚。 学生的错误行为,总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如上课交头接耳,其结果不仅是影响自 己的学习,而且影响其他同学听课。这种情况下,教师必然要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但若 学生屡次出现此类行为,教师不给予适当的惩罚,势必将打乱学生的心理平衡,使其更加 放纵自己的错误行为,长期下去,学生就会逐渐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越来越没有责任感。 我们难以想象,一个不能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任的人,将来能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起家庭乃至 社会的责任。 存在主义者博尔诺夫认为,人生在世总会有遭遇,人有时会处于危机之中。在教育中 应正视遭遇和危机,使教育起到告诫和唤醒的作用。因此,当学生有错误、缺点时,通过 合理的惩罚,可以使学生的心灵受到震憾,唤醒沉睡的自我意识,令其幡然醒悟。 在一个学生身上,总是既有优点也有缺点,通过惩罚使违规者承担其错误带来的后果, 让违纪学生接受适当的、必要的惩罚,在记忆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使学生从缺点和错误中 吸取教训,其体验往往更深刻,也更能促使学生深刻反思,从而学会对自己的错误负责。 合理的惩罚能够使学生体验真实的生活,体验生活中的甜蜜和成功、痛苦和挫折。学生因 自己的错误言行而受惩罚,就会深刻地体味,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哪些事做了就 会造成不良后果,并会因此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让学生品尝自己酿的苦酒,并从中汲 取教训,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提高抵抗诱惑、战胜诱惑的能力,增强心理承受能 力,培养学生对自己言行负责的品质。 设想一下,一个不服管理、我行我素、从未因自己犯错而受到相应的惩罚、付出应有 代价的学生,在步入社会以后,他能够适应吗,当他成人之后违犯国家法律时,国家法律 法规会像学校校纪校规那样对待他吗,我们的教育不应仅仅是无休止的爱,否则就陷入了 溺爱的极端。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一下,如今的教育体制对孩子是不是有点溺爱了呢,有人 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的教育”,即使站在受教育者的角度来看,教 10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育惩罚的存在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11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学校教育惩罚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学校教育中在实施惩罚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惩罚的依据不明 现行的教育法律,对教师的惩罚权并未做明确的规定,翻遍所有的教育法规,只能查 到一些含糊的说辞。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教师享有“指 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的权利。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199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 将其扩充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些法律明文禁止体罚,实际禁止的是那种过当的惩罚,却并未规定“禁止惩罚学生”。 通过分析其措辞,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常识,我们可以推知教师拥有一定的惩罚权, 但这样的“推知”毕竟名不正、言不顺。 (二)惩罚的目的定位不准确 教育中的惩罚一般是由教师来实施的。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代言人, 对学生实施教育,有着使学生信从的力量或影响力,这赋予了教师一种“权威”的形象。 事实上,教师的权威应更多的体现在知识层面上。其他方面,是从知识层面派生出来的, 存在着一定限制。但在目前的教育教学中,教师的权威已经不仅仅局限在知识层面,而是 延伸到其他领域,尤其是延伸到了教育惩罚的实践中。 教师从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出发,也倾向于通过对违反规则学生实施惩罚,来维持、 强化这种权威。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从对惩罚条例的制定、惩罚对象的确定、以及受惩 罚的形式、程度等,到惩罚的执行,几乎都是由教师一手包办,学生没有参与权。长期如 此,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能力、权利意识,并且会滋长教师过分独断专行的行事风格, 从而引发意想不到的恶果。 另外,在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教师更多的是侧重于教育惩罚的管理价值,而忽 略了教育惩罚的教育价值。惩罚被定位于一种管理活动、甚至是管理工具而非教育活动。 “学校中的行政纪律是把纪律作为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的手段。学生不得不遵守这种纪律, 违背纪律将可能受到应有的批评或处分,而不一定出于对学校规章、制度本身的尊重。”[23] 12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过分迷信惩罚的作用 这方面的一个常见表现是,有些教师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单一地使用惩罚手段。无 论错误的大小,无论错误的性质,一律使用惩罚,把惩罚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或唯一选择, 这其中不乏一些恶性的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惩罚完毕后,又不能及时与学生交流,而是 采取冷处理,由学生“自我反省”。惩罚固然有其独特的教育作用,特别是在遏止学生的 违规行为时,常常会在短时间内取得较明显的效果,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 高难度的教育技巧,惩罚不当常会产生明显的副作用,所以要谨慎使用、尽量少使用。若 采用其他较平和的教育手段能够达到教育目的,使学生改正缺点和错误,则应尽量不使用 惩罚。因为对学生来讲,一些柔性手段能更好地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更有利于建立和 谐、融洽的师生关系,也更易于被接受。 (四)惩罚的方式过于简单化 在这方面常表现为,刻板地使用某种单一的惩罚手段。如一遇到学生违纪就找家长, 迟到了就罚站,上课不认真听讲就“请”出教室,不管啥人啥事,“一根棍子打天下”。有 人认为,这体现了“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其实不然。我们可以举个例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据此规定,凡是致他人伤害者,都要判刑 5 年,这是否公 平呢,答案显而易见,由于致他人伤害的原因、背景、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存在 差异,当然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样的道理,学生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其成长背景、个 性心理、生活习惯、自我控制能力各不相同,违纪的原因、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因 此,在实施教育惩罚时,要充分考虑到上述差别,提高教育惩罚的艺术性,使惩罚易于被 接受,并发挥最好的作用。 (五)惩罚的程度不适当 程度的不适当实际上也就是对“度”的把握不当,表现为“惩罚过重”与“惩罚过轻” 两个方面。 惩罚过重,主要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如长时间地罚站、暴力打击学生、罚学 生机械性地抄写作业数十甚至上百遍等;?侮辱或恐吓,如对学生讽刺、挖苦,甚至威胁、 恐吓等;?因个体的错误而过分惩罚群体,让学生受到集体舆论的指责,背上沉重的思想 包袱;?其他如罚款、罚高强度的或长时间的劳动。像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个别教师对学生 的恶性体罚事件。虽然很多情况下,教师的出发点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持教学秩序,但在 13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实施惩罚时缺乏理性,无度使用。 惩罚过轻,主要表现为:?不敢惩罚。是指一些教师视惩罚为“雷区”,因害怕出事 而不敢对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惩罚,该公开地严厉批评的,只是象征性地、轻描淡写地说 几句,甚至不闻不问;?惩罚滞后,教师不能抓住最有利的时机进行惩罚,秋后算账。惩 罚过轻会导致学生的违规行为得不到规范,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难以开展,严重影响了学 生的健康发展和学校教育秩序的维持。 14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学校教育实施惩罚时问题产生的原因 教师实施惩罚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教师自身主观 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制、文化、教育大环境等客观因素。 (一)社会因素 目前, 在关于教育惩罚这一领域,我国教育法存在着诸多空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相关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 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儿童、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在《教育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文件和法规中,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概念却都缺乏法律 解释,没有对相关概念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也没有例举性说明,哪些行为属于体罚, 哪些属于变相体罚。法律条文缺失、语言叙述模糊、判定不明,难免造成人们认识上 的混乱。对于教师殴打学生、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之类的一些极端行为属于体罚,大家都没 有什么异议,但对于一些轻微的惩罚,人们的认识就不统一了。比如,对屡次违反班级纪 律的同学,惩罚其做一天值日是否属于体罚就众说纷纭,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变相体罚,则 更是众说纷纭。 正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混乱、不统一,部分学生及家长,有时会把一些合理的教育惩 罚误以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对学校和老师进行无理纠缠,动辄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讨 要说法”。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又特别是在缺乏法律后盾的情况下,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在处理涉及教育惩罚的事件时,常常忽视一点:教师惩罚学生其实是一种职业行为。不竭 力维护教师的合理教学管理行为,反而不惜以惩处教师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轻者责成教 师向学生赔礼道歉,重者给予教师行政处分,甚至离岗。教师受制于学校、社会,在工作 中谨小慎微,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很多教师无奈地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 2.教师的惩罚权缺乏明确界定 国内现行法规,对教师的惩罚权基本上都持回避态度,既未肯定教师的惩罚权,也未 予以明确否定。如前所述,教师对学生拥有的管理、惩罚权,我们只能从某些条款中名不 正、言不顺地“推知”。由于现有法律条文叙述的模糊性,并且缺乏相应的执行标准,我 们无法确认,法律赋予了教师哪些手段的惩罚权,这使得教师要想正常实施教育惩罚,面 临极大的困难,经常陷入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相当一部分教师对待问题学生 15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时,产生了“管得了就管,管不了也别太在意”的想法。有些教师即使出于对学生的责任 感和对教育的使命感,并不能、不想轻易放松对自己工作的要求,却也是顾及来自学校和 社会的双重压力,心理上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和心理负担。 在一遍遍呼唤尊重个性、尊重人权、给学生尊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教师的尊严 和威信。法律应赋予学校和教师应该有的惩罚权利,使学校和教师履行这种权力有其合法 性,有法律依据。同时以法律的手段对其加以界定和限制,杜绝教育中惩罚随意实施的现 象。使惩罚权的行使得以一定的范围限制,不超出法定合理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 实施细则。 3.教育法制的缺失与滞后 虽然当前,我国已制定并出台了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但其中有些规定还是比较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只进行了 “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之类的简单描述,并没有对体罚、变相体罚的概念及判定标准进 行明确界定。 法律对相关概念界定的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诱使教师在实施惩罚时走向体罚与变相 体罚的泥潭。由于教育法制在这方面的长期缺失和滞后,很多教师对为什么要惩罚,代表 谁来惩罚,惩罚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已缺乏正确的理解。在决定是否惩罚、怎么惩罚以及 罚到什么程度时,基本上都是依据抽象的社会道德标准、甚至是教师当时的感情作为准则, 这恰恰是导致恶性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 4.教育惩罚细则的缺失 就教育惩罚而言,虽然《教育法》提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 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对教育惩罚的种类、范围、程序等,现行教育法 规并未规定,同时,教师惩罚权至今仍未被法律明确认可。虽然我国现行教育法规涉及了 教育惩罚这方面的内容,但叙述都比较含糊。在这种没有明确政策法规和缺乏操作性较强 的教育惩罚细则的情况下,也就是可操作层面的界定尚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在 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无所适从。 (二)学校因素 目前学校的管理者,如学校的校长、主任等,绝大多数都是专任教师出身,他们曾经 接受的师范教育,都是围绕学科教学的,很少涉及教育管理的内容。校长、主任对管理技 巧,大多是通过工作实践中摸索和各种形式的管理培训来掌握。从效果上看,表现出深度 16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不够、效率低下、系统性差等特点。致使学校管理者缺乏足够的理论功底,只注重“管” 而忽视“理”,把学校的简单地狭隘地理解为要约束住教师、学生行为的“条条 框框”,认识不到管理的核心其实是对人的管理,从本质上讲,是要发挥人的价值,挖掘 人的潜能,培养人的个性。因此,在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教学业绩的考核等方面,存在诸 多不合理之处。 1.学校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存在缺陷 鉴于目前我国教育法规对教育惩罚还没有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学校为了保障 正常、有效地运转,各种规章制度、管理措施便应运而生,这也成为了教师实施惩罚的一 种依据。但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传统管理模式的惯性作用、以及受限 于学校管理者的水平等原因,致使学校规则的制定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 方面: (1)学校规则的制定缺乏相应依据 在“从严治校”的理念指导下,学校管理者制定校规往往从严入手,与相关法律法规 相比,学校规则往往要求的标准更高、管理的更严、处分的更重,甚至与法律法规抵触。 例如肥城市某中学《**中学管理制度》中规定:对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 予 5——100 元罚款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并视情节交纳 100 到 1000 元保证金,保证今后在校期间不再出现类似事件,否则没收保 证金。事实上,学校并非行政机关,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 款。另外,学校规则中侵犯学生人格权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地存在。现在虽然谈依法治校, 但从事实来看,对校规的不合理之处,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怎样解决校规和法律 的衔接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2)学校规则的制定缺乏民主的程序 目前,各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很少有学生或家长代表参与其中,而通常是由 校方单独制定。这使在校规当中,权利和义务设定严重失衡,自然学生对此的认同度也大 打折扣,得不到认可的规则势必得不到尊重与支持。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讲,由自己参与制 定的规则易被接受,几乎没人自己一手制定完规则后,再亲手把它推翻。因此,校规制定 没有学生的参与,而由学校单方面给出是不妥的,不仅学生,而且让一些家长代表参与校 规的制定也完全有必要。 (3)学校规则的制定轻视学生的权利 查阅各校校规,会看到大量限制性条款,诸如“应该,,”,“不准,,”等,几乎都 17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是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罗列,却很少有对学生的授权性规范。例如有些学校规定:“男 生不准留长发,女生不准留披肩发。”我们判断是否需要增加学生的责任、对学生的权利 进行限制,一个重要的标准是要看学生的行为会不会对教育环境构成实质性影响。诸如男 生留长发、女生留披肩发等都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因此不应限制学生权利。另外,权利与 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没有无义务的 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在很多校规中,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设定严重失衡, 这种现象足以说明我们对学生权利的漠视。 (4)奖惩条例过于笼统 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很多学校都在校规中列举了处分种类,指出学生违纪将受到以 下处分,但具体到何种违规行为受到何种处分,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学校规则中普遍缺乏 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程序条款。尽管也有些学校对部分现象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涉 及的面并不广。这既不利于管理者根据规则进行判断,应该给予违纪学生什么样的惩罚, 也不利于学生按照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犯错。 由于学校规则方面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学生与家长的认同度不高又没有强制措施,在 缺乏家长配合的情况下,很多惩处措施根本实行不了。事实上,不少学校的校规,最终几 乎成为一纸空文,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教师在实施惩罚时,不依据校规了。 2.学校评价标准的偏颇 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的升学率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教育行政部门和整个社会 也以此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这就使得相当多的学校重教书轻育人,在对教师进行评价时, 标准过于片面,分数、升学率成为评定教学质量、教师好坏的唯一标准。学生的表现、成 绩、荣誉,和教师的名声、地位、待遇紧密相关。在这种形势下,教师自然也会把分数作 为评价和对待学生的准绳,学生分数提高了,就一俊遮百丑;学生分数掉下来了,便全盘 否定。 教师这个行业,作为人们用来谋生的职业之一,也具有功利性。教师在自己的教学活 动中,倾向于按照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利益权衡和决定选择偏好。而要实现个人 利益最大化,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是一条基本途径。受学校评价标准的影响,在片面追求 升学率的压力下,对“不争气”的学生,教师常常无心加以耐心细致地引导和教育,便使 用强制措施,对学生大加惩罚。 18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教师因素 1.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 我国历来崇尚尊师重教,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师道尊严”的观念根深蒂固。传统文 化中,特别强调老师对学生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要求学生无条件地服从老师。这样的思想 延续到当代教育中,有了很大的局限性,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在教育教学中,社会、学 校、教师都强调教师的权威,不容许学生挑战这种权威,否则就是错误的行为,就应该受 到惩罚。受这种思维习惯的支配,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真正当作平等主体来对待,在规 则制定及执行中也就容易出现“家长”式的作风,进而忽视甚至侵害学生的基本权利。尊 重法律、尊重学生的人权与自由,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培养学生民主自由精神、 塑造完美个性、发展健康人格的需要。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 广泛的权利,作为教育者,应该认真研究,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就有可能 构成违法——虽然这并非处于教育者的本意,而是基于一种“为了学生”的良好动机,对 学生严格要求而侵权。 许多教师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不仅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帮助者,还是学生的楷模、 益友,他们过分强调师道尊严,观念落后,听不得反对意见,甚至出现偏执、对学生随意 实施惩罚的不良倾向,不仅是的师生关系逐渐恶化,而且令教育逐渐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2.师德方面的原因 有些教师道德修养较低,在面对学生时,缺乏爱心,动辄拳打脚踢、恶语相向,表现 出粗鲁、野蛮的工作作风。特别是对一些平时不太听话的学生,成绩不理想或出现错误时, 教师不是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去教育学生,而是利用抓住机会泄私愤、图报复。也有 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惩罚时,往往是担心自身某些利益丢失的“私心”在作怪,在“恨铁不 成钢”的面纱背后,教师的颜面、职称、奖金甚至前程等,才是其暴怒的深层原因。 3.教育能力的限制 进行不良教育惩罚事实上是一种教师缺乏能力的表现。教师教育能力包括教师处理教 材的能力、组织教学的能力、班级管理能力等等,是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效率的、比较稳定 的心理特征。有些教师专业素质不高,教育能力缺乏,教育方法简单,不清楚怎样干更科 学,又不重视继续学习。虽然工作有热情,想把孩子教好,但由缺少办法,见学生违纪, 情绪便急躁,因而体罚学生。 19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四、改进与对策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对当前学校教育惩罚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已经有了比较全面 的了解。为了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现状,我们可以从社会、学校、教师等几个层面入手,探 讨改进对策。 (一)社会应采取的策略 1.完善教育法规 (1)明确界定相关概念,制定教育惩罚细则 现行法律对教育惩罚、体罚、变相体罚的模糊界定,无形中增加了教师对相关概念的 辨别难度,诱使此类事件屡禁不止。国家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准确界定教育惩罚、体罚、 变相体罚等概念,就相关问题进行详细、明确地说明,以便让教师真正了解什么样的行为 是适度的,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体罚。 历史上,大禹治水的典故给我们一些启示:截流不如疏导。如今针对教育惩罚中的某 些现象,与其单纯地采取高压政策禁止,倒不如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或许这样才是解 决问题的最终办法。面对当前教育中的惩罚现状,作为实践指导的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再 一味对教育惩罚问题保持沉默。应该明确国家态度,拟订实施细则,将其限定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细则的内容需要涉及:教育惩罚的性质、目的、法律许可或禁止的形式,以及 实施惩罚的合理范围限定、监督途径的设定等等。 (2)授予老师适度的教育惩罚权力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对国 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它与“职权”是同义词,通常与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属 于公权范围,须依法执行。既不得渎职,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惩罚权,但在实际教育教学中,教师却需 要拥有这样的权力。以便根据情况,对违规学生进行惩罚,以促进其符合规范行为的产生 和巩固。它“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 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实现教育目的的权力,也是 教师职业权利之一。”[24] 我们不能因一些恶性惩罚事件的发生否定教师拥有惩罚权,而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 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罚权力。明确教师惩罚权的概念,规定教育惩罚的内容和手段,对 惩罚的方式和程度做出明确的表述,以便教师能够合法地行使惩罚权。与此同时,滥用权 20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力将构成违法,也必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从而避免惩罚的盲目性和消极性。法律应该规 定,对于那些经多次说服教育但不知悔改的学生,或者对那些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 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教育惩罚细则、通过必要的程序,进行教育惩罚,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在这方面,很多国家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如:韩国的《教育处罚法》规定,准许教 师使用长度不超过 100 厘米,厚度不超过 1 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 5 下,打男生小 腿 10 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美国教师的惩罚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 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一般是 10 天)、开除。很多国家的教育实践已经证明,明 确教师的惩罚权,不仅不会让惩罚泛滥无度,反而有利于教师的管理职能的发挥和学生的 发展。 (3)建立惩罚的监督和申诉机制 制定切实有效的法规后,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并保证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尽量减少惩罚权的滥用,保障学生的权益。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由监督主管部门对教 育惩罚的实际行使状况进行监督,对教育者实施不当惩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现 有情况下,该职能可以由各级教育督导组织履行。设立对教师违法实施惩罚的监督举报制 度,发挥监督部门的积极作用,调动、鼓励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协助 开展监督工作。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赋予学生申诉的权利,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确定 学生申诉的条件、对象、事由及时限,对学生权利予以实质性的保护。当教师实施不当惩 罚行为时,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对违法惩罚 予以制裁,从而保证教师惩罚权能够依法行使。 2.把握舆论导向 目前,由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对教育惩罚的监督机制,新闻媒体便在一定程度上 担当了这一角色。媒体对教育中一些恶性惩罚事件的披露,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这对 限制教师滥用惩罚确实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媒体的本性决定了,它所关注的常常是 那些重大的、极端的事件,而且为了制造新闻亮点、吸引人们眼球,不排除哗众取宠、肆 意炒作的嫌疑。一旦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惩罚或恶性体罚事件,立即会引起媒体的极大兴趣 ——长篇累牍的报道、罄竹难书的罪行、铺天盖地的谴责。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对学生实 施惩罚的当事教师成为了事件的焦点,整个教师行业也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教师人人 自危,再面临违规学生时,他们通常会过于谨慎,不愿因教育惩罚使自己受损,哪怕是应 该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时候,也避之不及。 21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近年来,社会舆论几乎一面倒地倡导教师对学生多鼓励、多赞扬。这种价值取向已经 限制了教师施行必要的惩罚教育。同时也使得,一些教师在实施正当的惩罚教育而遭受非 议时,学校对教师的合理教学行为不竭力维护,反倒不惜惩处教师以息事宁人。这极大地 打击了教师实施正当的惩罚教育的积极性。因此,在对待教育惩罚的态度上,舆论导向要 客观、公正、全面,舆论宣传要注意科学性和社会性,以便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对惩罚教 育的认识。同时,对个别教师越权惩罚、恶性体罚学生的事件,要客观、公正地报道,不 能图一时的哗众取宠,而使教育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二)学校管理的策略 1.制定合理的校规校纪并科学的执行 (1)合理地制定学校规则 合理的校规校纪,可以为教师实施惩罚提供依据,使教师能够依照规则办事,避免无 度无据的恶性体罚现象的发生。 学校规则的制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这种规 则管理必须是为了教育的目的,并且确实有利于指导学生的行为,而不是限制或者侵犯学 生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就意味着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要发扬民 主精神,将学生视为权利主体和参与主体,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参与。[25] 学校规则的制定,要遵循民主的原则。在制定教育惩罚的管理规则时,理论上教师、 学生及家长都有权参与讨论,使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或建议能通过正当途径得以表达, 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并达到各方不同的价值利益的和谐与平衡。这样,规则 在执行的过程中,便容易得到学生和家长的理解、尊重与支持,提高学生遵守的自觉性和 家长的配合程度。 学校规则的内容,应周密而详实,明确规定违反了哪些纪律将受到惩罚、受到怎样的 惩罚以及由谁来实施惩罚等。同时在程序条款的设置上应明确合理、操作性强。通过正当 的程序,来控制管理过程,规范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学生实体性权利侵犯的危险。 学校规则,要保持其存在的严肃性。一旦制定,就不应轻易废弃。若要修改其中的条 款,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科学地执行学校规则 做好学校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要让每一位教师、学生和家长熟知这些规则。学生可 以根据规则对照自己的行为,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当学生出现违规行 为时,接受惩罚就像违章司机收到交警的处罚一样自然。 22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学校规则的执行,要体现公正性,保持一贯的原则。在对学生予以处分时,应一视同 仁,不能设置多重标准。惩罚的程度要依据学生违纪的客观事实和学校规则为准,不能随 意滥用惩罚。否则它在学生的心中就失去了权威和效力,丧失学生对规则的信任,引起学 生反感。 2.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与培训 (1)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应建立对教师的多元评价机制,避免将分数作为单一的考核标准。缓解教师的心 理压力,尊重教师的尊严和权力,实行更具人情味儿的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 (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针对教育惩罚,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要有严格的工作制度,经常检查,以规范教师的 教育行为,避免恶性体罚事件的发生。对极少数师德差、对学生实施恶性体罚的教师,要 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注重培养教师的职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一些恶性体罚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 由于教师自身素养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学校要督促教师不断学习、充实自己, 通过组织培训,不断提升教师的理论素养,使教师了解教育的真谛;通过剖析成功教育案 例,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管理能力,自觉用“爱”来教育学生。另外,学校内部也可以 开展针对教育惩罚的专题研讨,交流认识,对教师正确实施惩罚教育的行为,予以肯定和 维护,甚至可将其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指标之一。 3.协调各方关系 学生的成长,不可能完全依赖于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家庭环境等因素对学生的发展 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学校要积极开展与家长的合作,如成立家长委员会、开展家校联系 活动等,让家长也有机会参与学校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并对教师惩罚权力的执行起到监督 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家长认识到,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 的义务。通过家校间的交流,帮助家长认识并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更有效地对孩子实施 教育。 (三)教师应采取的策略 1.增强职业素质 部分教师急需摒弃陈腐的教育观念、树立科学教育观,实现由经验型教师向专家型、 23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创造型教师转变。正确的教育行为,源自正确观念的引导。“那些不应用哲学去思考问题 的教育工作者必然是肤浅的。一个肤浅的教育工作者,可能是好的教育工作者,也可能是 坏的教育工作者——但是好也好得有限,而坏则每况愈下。”[26]教师必须在加强教育理论 学习的同时,不断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而树立“学生是教育的主体”、“教育教学 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等新观念。教师要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潜心钻研现代教育 教学理论,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自己“传道、授业、解惑”的能力。教师要明确, 教育要以尊重学生为前提,尊重学生的尊严,尊重学生的人格——即使学生犯了一定的错 误。 同时,教师应注意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正确面对各种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与挫折, 学会调整控制自己的情绪,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工作、以良好的情绪去感染学生、以健康的 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不要把任何消极情绪带到课堂上,更不能把学生作为发泄私愤的对 象。教师要清楚地认识自身职业价值,爱岗敬业,强化责任意识,真正做到爱事业、爱学 生、为人师表。 2.提高管理艺术 人的复杂性决定了教育的复杂性。面对不同性别、不同性格、不同程度、不同时间、 不同地点的受教育者,所采用的教育手段也不能一刀切。教育手段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学生 的身心特点、个性差异,这正是教育中的艺术所在。 在实施惩罚时,教师要针对学生的错误程度、危害后果以及学生的个性特点等,在规 则范围内机智而又灵活地选择恰当的惩罚方式,一定要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和所产生的教 育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惩罚教育的副作用,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并升级。不要总是机械地罚 站、罚写、罚打扫卫生、罚跑圈,更不要简单粗暴的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而无视 学生的自尊。高明的惩罚,不仅仅是风刀霜剑,还蕴含着浓浓的人情味,能够让学生感受 到来自教师的爱。 当然,能否合理的运用这样的惩罚,考验的是教师驾御学生、了解学生的能力以及教 师自身是否具有教育智慧。在具体实施教育惩罚时,教师可以参考很多优秀教师的成功做 法。比如在“惩罚教育”方面,魏书生老师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罚犯错误学生写心理 病历,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反思自己,冷静地选择改正方法;罚唱一首歌,让学生在相 对轻松的氛围中达到惩罚效果;罚犯错误的同学为班集体做一件好事,激起学生向上、向 善、向美的追求等等。这些措施都对教师如何施行教育惩罚都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可以 开拓教师的思路,跳出传统惩罚方式的思维框框。 24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掌握教育惩罚的基本原则 “正确地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的制度可以做很多 的事情,但是笨拙地、不合理地、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到损失。”[27] 正如前述,奖励也同样具有两面性。奖励如果被不恰当的滥用,“可能导致骄傲、溺 爱和造成不公正”等不良后果。我们运用奖励的教育手段时,应考虑该不该奖、怎样去奖。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奖励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激励作用,而把它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实质上就是考虑如何“趋利避害”。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不论是一般意义上适度的教 育惩罚,还是体罚,其内涵都是通过“实施不愉快的刺激”,来“遏止不良行为”,因此都 对学生有教育意义,也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不允许体罚,并非是它不具有教育意义,而 是由于它“弊大于利”。但适度、适当的教育惩罚,如果它的“利”远大于“弊”,为什么 不可以用呢,正确的做法不是因为它存在副作用,便抛弃这种教育手段,而是应当考虑如 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惩罚的教育功能,并尽可能把消极影响降到最低,即最大限度地“趋利 避害”。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实施惩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学校教育作为一种制度化、组织化的社会活动,其一切行为都必须是合法的。教师在 施行教育惩罚时,应在法定的合理界限之内。合法的教育行为,是受法律授权和保护的; 在不合法的前提下体罚学生,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而且带来 的必然是学生对教师的怨恨。这里所谓的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是合法的惩罚主体——明确谁拥有惩罚权,有多大的惩罚权。只有合法的主体才 能行使相应的惩罚权,超越权限的处罚不具有合法性,必须坚决反对; 其次是合法的惩罚对象——教育中的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措施,与法律的处罚是有区别 的,其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针对学生出现的、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 引起法律制裁的、违反特定行为规范的事件,而不是学生的个人身心,即“对事不对人”。 再次是合法的惩罚措施——在执行教育惩罚时,要采取合法的惩罚措施。 最后是合法的惩罚程序——在惩罚之前,应先听取受罚者的陈述;惩罚的决定应是以 中立的立场做出;给予受罚者申诉的机会;等等。使“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 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2)教育性原则 学校和教师运用惩罚的方式教育学生,其动机必须是纯正的,是从教学的角度、基于 专业的判断。施行教育惩罚的目的,不是“惩罚”本身,而是着眼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25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教会学生自我控制,进而达成教育目的。必须要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问题所在, 认识到自己所受的惩罚中,同时寄寓着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不能只单纯地为罚而罚, 强迫被罚学生顺从学校和教师意志。同时,更要避免任何带有报复性的、发泄私愤的惩罚。 诺贝尔奖获得者、英国著名的解剖学家麦克劳德上小学时受的一次惩罚可以给我们一 些启示。麦克劳德上学时对什么都好奇,一天心血来潮,想亲眼看看狗的内脏是什么样的, 便与同学偷偷把校长的爱犬杀了。校长知道后,非常恼火,决定对他们实施惩罚。校长了 解到麦克劳德是个好奇的孩子,好奇心促使他犯下这个错误,他十分尊重孩子的好奇心, 决定惩罚麦克劳德在一周内画出两幅图,一幅是狗的骨骼图,一幅是狗的血液循环图。在 这样一个惩罚措施下,麦克劳德认真的研究狗的内部结构,查阅了很多资料,终于完成了 两幅图,并交给了校长,校长对他进行了高度的表扬。杀狗事件就在这样一个结果中结束 了。而麦克劳德却从此对解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发奋于解剖学的研究,最终成为世界 著名的解剖学家。 当初,如果校长只是狠狠训斥了麦克劳德,让对方难堪,将直接打击孩子的自尊自信, 甚至由此厌恶学习、厌恶学校,很难想象麦克劳德还会有后来的成就。但校长采用这种巧 妙的方法,以教育为目的,以惩罚的方式让学生做,还使他有一个学习生理知识的机会, 使他的责任感更强,做事更认真、更投入。在这个案例中,校长所采取的方式,可以说把 趋利避害中“趋利”的一面发挥到了极致。 (3)必要性原则 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使用不好就很容易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在学生的违规 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其他教育方式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教师才有必要施行惩罚。教育手段 是多样的,当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教师要权衡做出最妥善的选择。不要把教育惩罚当成 解决问题的首选、甚至是唯一选择,它应该是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达到教育目的、不得 不使用的一种手段,是一种最后选择。 施行惩罚时要注意:使用惩罚的频率要尽量少;要尽量减少使用惩罚所造成的伤害。 也就是说,所作出的实施惩罚的决定、实施惩罚的强度,都是必要的。这是因为,一方面, 虽然惩罚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随着它的频繁使用,威慑力会逐渐降低。研究表明,频繁 受到惩罚的学生,会对惩罚感到麻木,对这些学生而言,惩罚的威慑力大大降低,甚至荡 然无存。另一方面,不要一味地使用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旨在产生预期效果的惩罚来 说,它能造成的伤害只要超过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好处,就可以了。”[28]在惩罚学生时, 教师要把握好惩罚的强度,使它与学生的违规行为、性质大体相当,并且使学生产生避免 26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再次犯错的愿望。若只是一味地从严惩罚,容易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当学生明显感觉自 己的错误不该受到这么重的惩罚时,这种对“度”的不满,就会演变为对整个惩罚的方式 的不满,惩罚也就失去了它的教育意义。 (4)合理性原则 惩罚要有理有据,公平公正。 罚而有理,是指对受罚者要晓之以理,使受罚者心服口服地接受惩罚。罚而有据,是 指惩罚要以规章制度和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切忌主观臆断、轻率实施惩罚,或以高压政策 逼迫学生认错。 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应该有统一的标准,对所有犯错的同学一视同仁,不能存在多重 标准。否则,就会削弱规则的权威。 比如对上课迟到的学生,很多老师会采取“罚站”、“罚干值日”的措施。像“罚站”, 有的老师会让迟到的学生站到下课。这样的罚站,且不说是否“适度”,其“合理性”上 就存在问题——一节课 45 分钟,如果学生迟到 5 分钟,则需被罚 40 分钟;而如果学生迟 到 20 分钟,则只需被罚 25 分钟,这样的惩罚,能让学生心服口服吗, 所以,教育者在实施惩罚时,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要让学生感觉到,自己犯多大的错 误,从而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学生心理上易于接受,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 识。 (5)尊重性原则 对于惩罚的实施,福柯认为,“即使是在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应该有一 样东西应该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这个在罪犯身上发现的„人?将成为刑法干 预的目标,,,这里所说的不是为了改造人而必须实现的目标,而是为了尊重人而应该不 加触动的东西。”[29]他认为惩罚必须以“人道”作为“尺度”,在对罪犯的判决与惩处中, 人道性是惩罚制度的准则之一。 在教育领域内更应如此,惩罚必须要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实施。马卡连柯早就说过, “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 他”。学生即使出现了违规行为,并因此而受惩罚,其人格也应受到充分尊重,不能因实 施惩罚而对学生的人格进行羞辱。只有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实施惩罚,才能令学生由衷地 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教师要带着诚恳的态度去执行惩罚,语言行为, 要慎之又慎,不可失态,避免采用讽刺挖苦、轻蔑嘲弄这种有伤学生自尊心的方法,否则 会令学生产生抵触情绪,并在心理上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27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总之,教育惩罚是在心理学、教育学等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教育手段。没有一种方法是 适用于所有学生的,在正面说教不能奏效时,我们要坚定而恰当地运用惩罚这一手段。只 要教师切实为学生的健康发展负责,从实际出发,注意与其它教育手段的科学结合与使用, 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惩罚积极的教育作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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