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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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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管理行为;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学校备案工作由各设区市(以下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向省教育厅备案。 新生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入学的4月15日前完成,秋季入学的11月15日前完成。 “3+2”办学模式新生录取名册由学校会同联办高职院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节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由学校规定。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考核办法由各学校根据专业需要和性质自行确定。 第十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经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条件的,应予留级,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不同意转专业留级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二条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互认。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依据,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本人身体条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对成绩评定合格的学生记入全额学分。学生可以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实评定。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通过鼓励学生自行增选选修课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学分制。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2”办学模式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由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二)“3+2”办学模式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属学校(含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属学校(不含卫生类、师范类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二)省属学校(含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卫生类、师范类学校)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年制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初中起点的二至四年,以三年为主;高中起点的一年至一年半。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以及修完课程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五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文凭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五十七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证书管理职责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学历证书经审核、备案后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五十八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五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六十条 省属学校和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市属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3月15日前完成,秋季毕业的8月15日前完成。 第六十一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市属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修正后的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而影响学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网上信息查询与认证制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六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适时表彰学籍管理 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学校学籍管理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学校的日常学籍管理状况。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及高等院校举办的中专。 第六十九条 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教学[2002]4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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