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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因贪小便宜引发的职务侵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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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因贪小便宜引发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例分析]因贪小便宜引发的职务侵占犯罪因贪小便宜引发的职务侵占犯罪熟话说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喜欢贪小便宜,顺手牵羊的行为随处可见,人们忘记了人的欲望的无穷无尽的。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慢慢地习以为常便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最后触犯法律,进了牢笼后悔莫及。案情介绍:韦某是广西马山县人,原为南宁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叉车司机,在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与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符XX、李XX将公司价值人民币57310元的货物分五次私自卖给他人。2012年10月31日,公司在对仓库内货物进行清点...
[案例分析]因贪小便宜引发的职务侵占犯罪
[]因贪小便宜引发的职务侵占犯罪因贪小便宜引发的职务侵占犯罪熟话说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喜欢贪小便宜,顺手牵羊的行为随处可见,人们忘记了人的欲望的无穷无尽的。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慢慢地习以为常便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最后触犯法律,进了牢笼后悔莫及。案情介绍:韦某是广西马山县人,原为南宁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叉车司机,在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与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符XX、李XX将公司价值人民币57310元的货物分五次私自卖给他人。2012年10月31日,公司在对仓库内货物进行清点时发现纸箱数量有异常时,经过仓库监控录像发现公司员工符XX、李XX和韦某有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产的重大嫌疑,便到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11月28日公司领导带着符XX、李XX和韦某到1公安机关进行投案自首。经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供认不讳。再经过公安机关的继续侦查,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尚未完全公认,再经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供认在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人民币57310元的犯罪事实。案情分析:这起案子的典型的职务侵占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同时这也是一起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例。我们在接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看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认真分析案卷,我们认为发现在这起犯罪中韦某并没有接触到买家,他只是在其他两名嫌疑人的指挥下进行搬运货物。而在与买家交易了人民币57310元的货物后,韦某只收到了7000余元的赃款,其它赃款均由其他良民嫌疑人分完。在这起案件中韦某只是起到了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只处于从犯的地位。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并事后赔偿了所有的损失,理应得到从宽处理。判决结果:最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对韦某判决处9个月的有期徒刑。韦某是家中独生子,进看守所后,家中父母因操心病倒,韦某贪图便宜最后是“偷鸡2不成蚀一把米”,给他的教训是很深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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