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33~335-2003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环保部分)

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33~335-2003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环保部分)

2018-03-24 19页 doc 39KB 55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2655

暂无简介

举报
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33~335-2003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环保部分)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33~335-2003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环保部分) *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333~335—200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录 1 DB61/333—2003 陕西省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标准 2 DB61/334—2003 小流域治理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3 DB61/335—2003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DB61 ___...
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33~335-2003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环保部分)
陕西省地方DB61/333~335-2003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环保部分) *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333~335—200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录 1 DB61/333—2003 陕西省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标准 2 DB61/334—2003 小流域治理环境质量标准 3 DB61/335—2003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 DB6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B61/333—2003 前 言 本标准是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的一部分。 本标准第5章中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属强制性指 标的,其余为推荐性指标。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司全印、张振文、杨丽娟、潘进夏、李和平、毕安波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61/333—2003 陕西省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陕西省小城镇建设中污染控制标准与生态环境保护 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建制市以下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l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8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61—224渭河水系(陕西段)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3.1 小城镇指设市以下的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 3.2 城镇人口指城镇规划区人口。 3.3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指城镇环境保护投资占城镇GDP的百分比。 3.4 能耗指城镇能源消耗的总最,以标煤吨计。 3.5 水耗指城镇用水量。 3.6 企业治污达标率指经处理所排污染物达到相关国家或陕西省制订的排放标准(主要指GB l6297、GB 8978、DB 61一224等)的量与排污总量的比率。 3.7 城镇污水处理率指城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3.8 城镇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指经过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城镇工业、生活、建筑等固体 废物量与占城镇总固体废物量的比率。 3.9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指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量与危险废物产生 量之比。 3.10 烟控区覆盖率指城镇中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城镇规划区面积之比。 4 城镇分类 按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将城镇分为三类: 一类城镇为人均GDP?10000元的小城镇。 二类城镇为人均10000>GDP?5000元的小城镇。 DB61/333—2003 三类城镇为人均GDP<5000元人民币的小城镇。 5 标准值 为了保证小城镇健康发展,必须制订小城镇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根据 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不同水平,执行表1中相应标准。 6 监测及数据来源 (1)经济发展指标中的各项数据及清洁能源利用率、水循环利用率、绿化覆盖率等 以城镇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2)企业治污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达标率、城镇固体废物处置率、环境空气质量 达标率、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环境噪声达标率等以市县级环保行政部门或监测部门 的监测统计结果为准。 表1 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标准 标 准 值 指标名称 单位 一类城镇 二类城镇 三类城镇 人均GDP 元/年 ?10000 5000~10000 <5000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 1.2 1.0 0.8 单位GDP能耗 吨/万元 <1.2 98 >95 >90 企业治污达标率 % 100 100 100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 >40 >30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 >80 >70 >50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100 100 10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 >50 >30 环境空气质量 达到GB 3095 城镇水域功能区水质 达到GB 3838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96 90 90 环境噪声平均值 分贝 <60 <60 <6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平方米 >6 >5 >4 绿化覆盖率 % >35 >35 >35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334—200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B61/334—2003 前 言 本标准是《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的一部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西北大学,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水利部西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规划设 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伯铎、张振文、马俊杰、毋养利、宋进喜、唐晓兰、程金香、葛晗梅 等。 本标准中林草覆盖率、畜牧圈养率、畜禽粪便处理率、退耕面积占应退耕面积比例、秸秆综 合利用率、企业污染治理达标率共六项指标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61/334—2003 小流域治理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按照小流域不同区域分类,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小流域环境质量评价的项目及限 值,以及环境质量评价、监测及数据来源。 21.2 本标准适用于4~20km的小流域治理规划、项目设计、环境质量评价和治理后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l6297—199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61—224 陕西省地方环境标准渭河水系(陕西段)主要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SL l90-199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定义 3.1 林草覆盖率:指除农作物以外的地表植被覆盖面积占小流域区域面积的比例。 3.2 应退耕面积:指按国家政策规定应退耕还林(草)的土地面积。 3.3 畜牧圈养率:指小流域的畜牧圈舍养殖量占畜牧总存栏量的比例。 3.4 秸杆综合利用率:指将农作物秸杆以饲料、农用肥料和能源方式利用的量占其总产生 量的比例。 3.5 畜禽粪便处理率:指专业化畜禽养殖(厂、场、站)的畜禽粪便处理率。 4 标准分类 4.1 依据陕西省地貌类型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及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本标准分陕北、陕南、 关中三个区域分别制定标准。 4.2 本标准所指的陕北包括延安市、榆林市所辖区域;关中指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 渭南市、铜川市和杨凌区所辖区域;陕南指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所辖区域。 5 标准值 小流域按所在区域执行表l所规定的标准限值。 6 环境质量评价 6.1 评价模型 DB61/334—2003 本标准对小流域治理的环境质量采用综合评价法,评价模型为: 式中:F——小流域治理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级别; n——本标准所规定的指标限值项数: F——本标准各单项指标的评判得分(权重值,见表3)。 i 表1 小流域治理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限值 序号 指 标 单位 适用地区 陕北 关中 陕南 l 林草覆盖率 % >50 >60 >70 ?2 土壤侵蚀模数 级 中度 轻微 微度 n 3 退耕面积占应退耕面积比例 % >90 >85 >80 4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 5 环境空气质量 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 6 化肥使用强度(折纯量) kg/ha <300 <350 <300 1 7 农药使用强度 kg/ha <4 <5 <4 8 秸杆综合利用率 % >60 >80 >70 9 畜禽粪便处理率 % >90 >100 >90 10 农膜回收率 % >80 >90 >80 11 畜牧圈养率 % >90 >90 >85 12 企业污染治理达标率 % 100 100 100 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同年 % >80 >90 >70 FF,i13 全省平均值的 注:?具体指标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 , 100 ,1i 6.2 评价方法 DB61/334—2003 根据6.1中的公式计算得出的F值,按以下规定(表2)划分小流域治理环境质量级别,级别 划分为“良好”、“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类,等级分值范围为0 .00~1. 00。 表2 小流域治理后环境质量分级 级别 良好 达标 基本达标 未达标 F ?0.09 0.75?~<0.90 0.60?~<0.75 <0.60 具体要求与步骤: (1) 对本标准各单项指标评判得分,如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限值的要求,则赋以相应 的权重值(见表3),不符台要求,则赋值“0”分; (2) 按6.1中的公式,计算得出小流域环境质量的综合得分F; (3) 根据计算得出的F值,按照表2,评判出相应的等级。 表3 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值 序号 评价指标 权重值 1 林草覆盖率 20 2 土壤侵蚀模数 12 3 退耕面积占应退耕面积比例 12 4 地表水水质 10 5 环境空气质量 8 6 化肥使用强度(折纯量) 4 7 农药使用强度 4 8 秸杆综合利用率 3 9 畜禽粪便处理率 3 10 农膜回收率 4 ll 畜牧圈养率 5 12 企业污染治理达标率 3 13 农民人均年纯收入 12 14 合计 100 DB61/334—2003 7 监测及数据来源 地表水、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及土壤侵蚀模数的测定方法按照GB 3838、GB 3095、SL 190执行。 林草覆盖率、退耕面积占应退耕面积比例以流域所在地区林业部门的统计值为准。 化肥使用强度、农药使用强度、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畜禽粪便处理率、畜 牧圈养率以流域所在地区农牧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流域所在地区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GB 8978、GB 16297、DB61-224执行,企业污染治理达标率以流 域所在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DB61 DB61/335—200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B61/335—2003 前 言 本标准为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的一部分。 本标准包括五部分内容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原则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定方法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工作步骤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验收和批准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与(1992)环管字006号《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以及(征求意见稿)环控函(2001)166号《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为首次编写的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1992)环管字006号《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以及(征求意见稿)环控函(2001)166号《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的基本原则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中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司全印、张振文、李和平、张铭、毕安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61/335—2003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分区、常见水源类型保护区的划分 方法、计算公式、保护区划分的组织、方案的验收和报批以及保护区的建设要求等。 本规范适应于陕西省境内所有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要求 3.1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原则 3.1.1 超前性原则: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应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 保护规划,并贯彻预防为主的超前保护原则; 3.1.2 优先保护原则:饮用水源为水域诸多功能中最重要的功能。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 区的设置和划分应体现优先和重点的原则: 3.1.3 保护区最经济原则:在满足水源保护的前提下,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尽可能 小。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既要科学,叉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3.2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 3.2.1 村镇集中饮用地表水源保护区一般设三级,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水源涵养 区。特殊情况下可以只设一级保护区。 3.2.2 村镇集中饮用地下水源保护区一般设三级,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污染监控 区。特殊情况下可以只设一级保护区。 3.3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法 3.3.1 村镇集中饮用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一) 河流 (1)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长度150米,即从取水点向上游延伸l00米,向下游延伸50米.宽度包括整个水面。一级保护区陆域对应一级区水域向两岸各延 伸不少于50米的范围。 (2)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长度不小于2000米,即从一级区上 DB61/335—2003 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宽度包括整个水面。二级保护区的陆域对应二级区水域向两岸 各延伸不少于50米的范围。 (3)水源涵养区:河流取水点以上的河流流域范围。 (二) 湖库 (1)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一般为整个水面。河道型水库可以 划出部分水面为一级区水域。凡只将部分水面划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时,一级区上边界至取水 点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米,一级区的陆域对应一级区水域向边岸延伸不少于50米的范围。 (2)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对于接个水面为一级保护区的湖库,其 水域为沿入库河流向上游延伸不小于3000米的距离,宽度为整个水面。二级保护区的陆域包 括库区向水坡和入库河流边岸两部分,湖库区的陆域为湖库区向水坡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 部;入库河流边岸陆域为对应二级保护区水域向两岸各延伸不少l0米的范围。 (3)水源涵养区:取水点以上河流的全流域范围。 3.3.2 村镇集中饮用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一)非傍河的潜水井 (1)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只有陆域,陆域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l5米的范 围。 (2)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只有陆域.陆域的内边界为一级保护区的边界,陆域的外 边界为单井或井群多年平均降落漏斗的范围。 (3)监控区:监控区只有陆域,陆域内边界为二级保护区的外边界.陆域外边界为向外 延伸50米的范围。监控区用于设置地下水质监测孔。 (二)承压井 (1)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只有陆域,陆域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5米的范围。 (2)二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 (3)监控区:不设监控区。 (三)傍河潜水井 (1)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只有陆域,陆域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5米的范围。 (2)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包含陆域和水域。陆域内边界为一级保护区边界,陆域外 边界为单井或井群多年平均降落漏斗的范围。向河流一侧有水域,水域宽度为河流宽度,水 域长度由下式确定 B=Qb/K×H×Jh Qb=Qk-Qh Qh=3.14×R×K×H×Jb B—一河流补给宽度,即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Qk——单井或井群平均开采水量; Qb——河流补给单井或井群的水量; Qh—一流场补给单井或井群的水量; DB61/335—2003 R——单井半径或井群等效半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手册; K——含水层渗透系数; H—一含水层厚度; Jh——傍河侧水力坡度; Jb——背河侧水力坡度; (3)监控区:内边界为二级保护区的外边界,外边界为背河测陆域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向河侧不设监控区。 3.3.3 其他形式的村镇集中饮用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一) 窖水 (1) 窖水:以窖的形式收集、储存降水作为水源的雨水。 (2) 窖水水源保护区:只设置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雨水储存窖及其人工创造 的集水区。 (3) 仅对集体使用的供人畜饮用的窖水设水源保护区。各家各户的窖水由各家自行保 护,不设保护区。 (二) 塘水 (1) 塘水:以塘的形式收集、储存降水作为水源的雨水。 (2) 塘水水源保护区:只设置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雨水储存塘及其人工创造的 集水区。 (3) 仅对集体使用的供人畜饮用的塘水设水源保护区。各家各户的塘水由各家自行保 护,不设保护区。 3.4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工作步骤 3.4.1 组织 水源保护区由当地政府组织环境、水利、城镇建设等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技术人员,按 照本规程划分; 3.4.2 步骤 (1) 调查水源地所在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与发展规划; (2) 调查村镇集中饮用水源地类型、分布、开采现状及主要问题; (3) 调查村镇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情况以及现状或潜在的污染源类型、分布、可 能的污染途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的防止措施; (4) 确定村镇集中饮用水源地类型及其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并划定水源保护区; (5) 征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特别应注意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6) 编制水源保护区的有关技术文件和报批。 3.5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验收和批准 3.5.1 验收与批准 (1) 水源保护区验收:地表水源保护区验收,由陕西省政府授权市政府主持或委托验 收(跨市区行政边界的水源保护区,仍由省政府主持或委托验收);地下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 DB61/335—2003 政府主持或委托验收。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一般包括环境、水利、城镇建设、 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2) 水源保护区批准:地表水源保护区批准,由陕西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跨市区行政边界的水源保护区,仍由省政府批准):地下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政府批准。 3.5.2 验收文件: (1)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成果。包括水源地名称、类型、分布、数量、规模、 保护区范围、定界、附图及简要文字说明; (2) 村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背景资料。包括所在地区自然、社会、经济、环境 状况;水源地开发利用现状;水源地现有或潜在污染来源及预防措施;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简述及问题说明;水源保护区建设实施。 3.6 标准实施 3.6.1 水源保护区建设 (1) 一级保护区:以水源安全为主要目的,原则上实行全封闭; (2) 二级保护区:以预防污染为主要目的,原则上实行明显标志或简易隔离;二级 保护区原则上应植树种草: (3) 水源涵养区:以水源的长治久安为目的,原则上实行封禁和植被保护,由近及 远,逐步实施; (4) 监控区:以预防和发现地下水污染为目的,原则上在有污染源的流场方向设置 监控井。监控井位置按照污染源沿流场方向与监控带交点确定。 3.6.2 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的环境标准 (1) 一级保护区:地表水执行GH ZBl--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二类标准;地下水执行 GB/T l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 (2) 二级保护区:地面水执行GH ZBl一l999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监测断面应 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地下水执行GB/T l4848--1993地下水质量二类或三类以上标准; (3) 涵养区: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相应的环境保护功能区标准; (4) 监控区: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 4 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 (1)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等五部委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 执行地方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和条例。 DB61/335—200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理论计算方法 T?T+T 012 T:典型病原菌在地下存活时间,天 0 T:典型病原菌穿越包气带所有时间,天 1 T:典型病原菌在地下水层水平运行至取水井的时间,天 2 T=?Hi×Nei×Ki(£) 1 Hi:包气带不同岩性地层的厚度,米 Nei:包气带不同岩性地层的有效空隙率, Ki(£):包气带不同岩性地层的非饱和导水系数,米/天 (2a+3)Ki(£)=Ksi×(£i/£si) Ksi:不同岩性地层的饱和导水系数,米/天 £i:不同岩性地层的含水率, £si:不同岩性地层的饱和含水率, 2 T=2πKs×H×R/Q 2 T=R×Ne(H—H)/Q (傍河井的向河侧) 212 Ks:含水层渗透系数,米/天 H:含水层厚度,米 R:水井的影响半径,米 Q:水井的日均取水量,立方米/天 Ne:含水层的有效空隙率, H:河水位,米 1 H:井水位,米 2
/
本文档为【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33~335-2003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环保部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