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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2019-01-22 4页 doc 15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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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房改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泰政办发【199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省以上驻泰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关于房改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以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根据省政府有关房改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扩大出售公有住房问题 (一)对下列公有住房均可批准出售: 1.除了危房、不成套房、具有历史保护价值、近期列入旧城改造的房屋和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其余住房包括平房...
关于房改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关于房改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泰政办发【199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省以上驻泰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关于房改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以保证我市住房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根据省政府有关房改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扩大出售公有住房问题 (一)对下列公有住房均可批准出售: 1.除了危房、不成套房、具有历史保护价值、近期列入旧城改造的房屋和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其余住房包括平房、二层独院楼房、市级领导干部住房,只要产权清晰,均可出售。 2.城镇中小学校园内住房原则上可以出售给教职工,但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教职工购买住房后,不能对外出租、转让,再出售时只能返售给学校,子女可以货币形式继承所购住房。 3.在外地工作原籍在泰安或在泰安工作多年已调往外地的干部,只要原来在泰安有住房,本人在外地未按房改政策购房的,可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4.实习住房货币化分配前,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单位已分配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 5.职工去世的,其配偶可以购买现住房。 (二)出售上述住房的具体政策 1.继续实习租、买资源的原则。对要求购房的,允许干部职工以价或成本价资源选择购买。对不购买的,按规定交纳房租。 2.90年后竣工投入使用的非市级机关独立宿舍区二层独院楼房,出售价格在原标准价、成本价基础上提高45%,职工购买后允许继承,可按规定上市交易。 3.市级机关独立宿舍区内普通住房和90年前(含90年)竣工投入使用的二层独院楼房,执行与普通住房同样的出售价格;市级机关独立宿舍区内90年后竣工投入使用的二层独院楼房,出售价格在原标准价、成本价基础上提高30%。以上住房职工购买后允许继承,如出售必须返售原产权单位。 4.凡前端决定“暂不出售”、这次列入出售范围的住房,均执行房改第一步售房价格(泰城标准价363元/㎡,成本价510元/㎡)。90年后竣工投入使用的二层独院楼房可按房改第一步售房价格作为基础价。以上住房超过规定标准未超过上限标准的部分执行房改成本价;超过上限标准以外的部分,按所对应的房改市场价计价。 5.市直单位购买长城小区高层住宅后向职工个人出售,执行标准价450元/㎡、房改成本价542元/㎡,按标准价购房个人产权比例占83%。职工购买后允许继承,如出售必须返售原产权单位。 6.党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凡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称一律不与住房挂钩。其配偶未实行或未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而有职称的,能否与住房挂钩,由产权单位确定。 7.列入扩大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按原规定享受房改的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政策。 8.未列入扩大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租金可按低于规定比例3%的标准掌握。对未购房无工资收入的遗属和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批准租金可给予减免照顾。 二、关于干部职工超标准住房的处理问题 (一)对干部和职工一套超标准住房的处理。干部和职工每户只允许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现住房。购买规定标准内的住房执行标准价,超过规定标准至上限标准(厅级、处级、科级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住房上限标准分别为150、110、90平方米)部分执行房改成本价,超过上限标准以外的部分执行房改市场价。租用住房时,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实行加租,即规定标准至上限标准部分加收一倍租金,超过上限标准以外的部分加收两倍租金,达到成本租金时不再加租。凡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超过标准的装修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由住户自负。 (二)对两套以上(含两套,下同)住房的处理。两套以上住房,其中有一套已达到规定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清退。两套以上住房,总面积不超过上限标准的,允许购买或租住,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一律加租加价。总面积超过上限标准的,必须进行调整或清退。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中老年人再婚后,家庭成员不宜同住一处的,双方原住房如总面积超过上限标准,可以不合并计算,但只能买一套,租一套。因工作需要异地调动,夫妇一方不能随调而造成两处住房的,面积可以不合并计算,但只允许买一套,另一套暂时租住。 (四)新旧住房标准的衔接。对前端清理超标准住房中已作过处理的问题,不再重新审理。这些住户包括前段办理购房手续时已实行超标准加价的,待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重新计算一次性补偿时一并按新标准规范。 三、关于其他有关问题 1.1998年底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执行房改成本价。 2.凡确定购买长城小区住房的单位,必须执行购房,尽快分配入住。否则,对要求购房、建房的一律不予审批;已经购、建的,暂不予办理房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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