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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监理考试案例题

2019-05-17 32页 doc 61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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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监理考试案例题一 【背景材料】 某市高等专科学校由于在校学生增加,决定建设一座学生宿舍楼,通过招标,该校选择了A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也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2006年3月15日,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6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书,认为符合条件,于2006年4月1O日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因施工图设计出现问题,一直未开工,于是办理了延期开工申请,直到2006年8月10日才开工。 施工中A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施工单位。 施工...
辽宁省监理考试案例题
一 【背景材料】 某市高等专科学校由于在校学生增加,决定建设一座学生宿舍楼,通过招标,该校选择了A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并委托某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也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2006年3月15日,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6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书,认为符合条件,于2006年4月1O日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因施工图设计出现问题,一直未开工,于是办理了延期开工申请,直到2006年8月10日才开工。 施工中A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存在许多电力管线,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要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006年8月10日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是: a、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理由:应由建设单位申请。 b、2006年4月1 O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2006年8月1 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本案例中的延迟开工未超过6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 (1)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禁止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4)禁止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房产公司开发一框架结构高层写字楼工程项目,在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提出了桩基础工程、防水工程等的分包。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考虑到过多分包可能会影响工期,只同意桩基础工程的分包,而施工单位坚持都应分包。 在施工过程中,房产公司根据预售客户的要求,对某楼层的使用功能进行调整(工程变更)。 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时,由于房产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无法按施工合同及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施工单位由于未得到房产公司的付款,从而也没有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付款。 由于该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比较多,项目监理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十分注重现场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了工程质量和工期。 【问题】 1、该房产公司应先选定监理单位还是先选定施工单位?为什么? 2、房产公司不同意桩基础工程以外其他分包的做法有理吗?为什么? 3、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对房产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按什么程序处理? 4、施工单位由于未得到房产公司的付款,从而也没有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付款。妥当吗?为什么? 5、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房产公司应先选定监理单位,因为: (1)先选定监理单位,可以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有利于优选出最佳的单位; (2)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有关规定应先选定监理单位。 2、无理。因为投标书是要约,房产公司合法地向施工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承 诺,房产公司应根据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在工程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的通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建设单位应将拟提出的工程变更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一些具体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4)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4、不妥。因为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两者在付款上没有前因后果关系,施工单位未得到房产公司的付款不能成为不向分包单位付款的理由。 5、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有: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情况; (3)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 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设计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规划,总监理工程师解释说:本工程目前设计工作还未开始,施工图纸还未完成,资料不全不好编写监理规划;施工开始前再提交监理规划,建设单位也就同意了。 【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监理规划与监理大纲是两份不同的监理文件,请具体说明二者的不同点。 【参考答案】 1、总监理工程师的说法不正确。首先监理规划作为指导监理机构开展监理活动的领导性文件,应在监理工作开展前编制完成,该工程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在设计工作开始前编写设计阶段监理规划,在施工开始前应编写施工监理规划,两者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不同点: (1)作用不同 监理大纲的作用:承揽监理任务;为今后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方案;为编写规划提供直接依据。 监理规划的作用: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主管机构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的依据;建设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依据;监理单位的存档资料。 (2)编写时间不同 监理大纲是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投标时间之前编写的。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开始编写(施工监理规划还要求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写)。 (3)编写主持人不同 监理规划的编写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监理大纲编写主持人为监理单位指定人员或该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 (4)编写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施工阶段监理规划的编写依据是:(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规划的编写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监理的具体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是构成监理规划的系列性文件,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依据性关系。 案例四 【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系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多层办公楼,施工图纸已齐备,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条件。该工程由业主自筹建设资金,实行邀请招标发包。 业主要求工程于1997年5月15日开工,至1998年5月14日完工,总工期1年,共计365个日历天。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的定额工期为395个日历天。 该工程的质量等级为合格,业主要求尽量达到优质。达到优质则业主另付施工单位合同价3%的优质优价奖励费。 某监理单位承担了该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其监理规划已得到业主的认可以及相应的授权。 【问题】 1、本工程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以前,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取得以下哪几项批准手续及证明: A.招标工程已列入地方的基建计划,取得当地发改委下达的计划批文; B.建设工程投资许可证;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施工许可证; E.房屋产权证; F.契税完税证明。 2、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简述监理工程师为业主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3、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条件,监理工程师宜向业主推荐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格式。为什么? 4、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及业主的具体要求,在工程的标底中是否应增加赶工措施费?为什么? 5、简述监理工程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取得计划批文、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2、该工程属于中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一般应包括:A.工程概况,B.工程范围,C.工程承包方式,D.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E.工程质量要求及保修期,F.工程价款与结算方式,G.建设工期,H.奖励与罚款,I.设计图纸与规范,J.投标者须知。 3、因该工程施工图纸齐备,现场施工条件完全满足开工要求,任务明确,故应尽量采用总价合同,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 4、国内的招标工程,其施工工期一般应以国家规定的定额工期为准。本工程业主要求365天竣工,比定额工期(395天)短30天,故在标底中增加赶工措施费是合理的。 5、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企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可用于投标工程的资金状况,(3)企业的等级、生产能力及设备情况,(4)企业的技术力量,(5)企业的简历,承包类似工程的经验,(6)企业的质量意识及质量保证体系,(7)企业的履约情况,近两年介入诉讼的情况等。 案例五 【背景材料】 某国修建一座核电站,按国际惯例采用FIDIC合同条件签订合同。在施工建设中,发现高程产生差错,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出暂时停工指令。事件发生15天后,承包商根据重新放线复查的结果,用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要求索赔,并在事件发生后第35天承包商再次提交了索赔的论证资料和索赔款数。 【问题】 1、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第二次提交的索赔论证报告,超过了28天的时效,不予索赔。是否正确? 2、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事实应做哪些查证工作?各作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不正确。 2、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及相应的处理: (1)应检查承包商对地面桩(或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及有关资料。若属保护不善,则应由承包商承担纠正差错的费用; (2)应检查承包商施工放线的方法、仪器和精度。因此而导致的差错,由承包商负责;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资料的差错,应批准费用索赔。 案例六 【背景材料】 某监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2幢大楼桩基监理合同已履行完毕。上部工程监理合同尚未最后正式签字。此时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地下室挖土合同在履行之中,一幢楼挖土已近尾声。由于业主为了省钱,自己确定了一挖土方案,挖土单位明知该方案欠妥,会造成桩基破坏,而没作任何反映(方案未经监理审查),导致多数工程桩在挖土过程中桩顶偏移断裂。在大量的监测数据证明下,监理单位建议业主通知挖土单位停止挖土,重新讨论挖土方案。改变了挖土方案后,另一幢楼桩基未受任何破坏。但前一幢楼需补桩加固,花费160余万元,耽误工期近8个月。 【问题】 1、此时你认为监理单位应该做的工作是什么?根据是什么? 2、由于补桩等原因,多花费160余万元,你认为这钱应该由谁来承担? 3、业主是否应给总包方增加工期? 【参考答案】 1、(1)先签监理合同,再行使监理权。 (2)从工程质量考虑,应先建议业主通知挖土单位停工,然后抓紧签订监理合同,继而正式行使监理权。 (3)监理单位无权监理,不得过问。 (4)从工程质量重要性出发,直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挖土,改变方案。 因为此时监理合同尚未正式签订,即业主尚未授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也就是说监理单位无权对施工单位监理,但从工程质量大计出发,本着良好服务的精神,监理单位应向业主建议,妥善处理此事。况且监理合同已商讨,只需签字即成立,只是从程序出发,建议业主通知施工(挖土单位)方停工是恰当的,既不违反监理程序,又杜绝了工程桩的进一步破坏。 2、应由双方合理分担。该工程的主要责任方是决定挖土方案的业主方,次要责任是施工方(挖土单位),因为挖土单位在接受该方案时,明知不妥,却照此施工,造成多数工程桩断裂。因此这部分花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3、应适当延长工期。 案例七 【背景材料】 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投保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请详细分条列出)? 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请逐条回答)?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进行调查、取证;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 (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因工程修复、重建的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由施I单位承担; (4)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5)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6)清理现场费用,业主承担。 案例八 【背景材料】 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主要的分项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款根据承包商取得计量证书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得到批准。 为了搞好该项目的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规划中提出了如下投资控制的要点: 1、确定投资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2、定期进行实际资金支出与计划投资的比较分析; 3、认真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变更单价; 4、严格工程的计量支付: 5、公正处理索赔事宜。 【问题】 1.你认为上述投资控制的要点是否已经足够全面?为什么? 2.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支付的程序要点如下,试改正其不恰当和错误的地方。 (1)对已完分项工程向业主申请质量认证。 (2)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 (3)监理工程师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签发计量证书给承包商。 (4)承包商凭质量认证和计量证书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 (5)监理工程师复核申报资料,确定支付款额,批准向承包商付款。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承包商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试问监理工程师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决定? 4.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有两项重大原因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在工程地质勘探中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 到数天正常季节小雨,由于雨后土壤含水量过大不能立即进行强夯施工,从而耽误了部分工期。随后,承包商按照正常索赔程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延长工期并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要求。试问监理工程师是否应该受理这两起索赔事件?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尚不全面。除上述要点外,还应该补充两点: (1)健全监理组织,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制。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2、计量支付的主要要点: (1)对已完工的分项工程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 (2)取得质量认证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 (3)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计量,签发计量证书给施工单位。 (4)施工单位凭质量认证和计量证书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付款申请。 (5)监理工程师审核申报资料,确定支付款额,向业主提供付款证明文件。 3、监理工程师拒绝的原因: (1)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不属于计量的范围。 (2)该部分的施工是承包商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4、对两项索赔的处理: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到的情况,索赔理由成立,应予受理。 (2)由于阴雨天气造成的延期和窝工费用,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应该估计的因素,在合同工期内已作考虑,因而索赔理由不成立,索赔应予驳回。 案例九 【背景材料】 某办公大楼工程,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一家施工单位,施工合同 中已明确有9200m2外立面铝塑板安装任务,铝塑板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在采购时,其中一家供货厂家提出该厂最近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生产了一种由新型材料制成的铝塑板,并通过了新产品鉴定,安装工艺与一般铝塑板安装工艺不同,需要新的工艺方法,安装方便、效果好,并表示可供货、安装、保修“一条龙”服务,建设单位就与供货厂家签订了该铝塑板供货与安装合同,并通知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供货厂家负责铝塑板的安装。 【问题】 1、建设单位在选择铝塑板供货与安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2、建设单位在通知由供货方负责铝塑板安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哪些工作? 【参考答案】 1、不妥;施工合同中明确有铝塑板安装任务;建设单位只负责铝塑板的采购,建设单位在铝塑板采购时把安装任务又直接发包出去是不对的,属合同违约行为。 2、(1)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这种做法不妥,是违约行为,只能签订采购合同,安装应仍由原施工单位完成; (2)若建设单位坚持其行为,总监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位之间进行协调;若施工单位同意,则可由供货方承担安装任务; (3)施工单位不同意,即双方均不让步,则需总监提出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并表明建设单位违约,采购合同中安装部分无效,仍由施工单位承担安装任务;如双方在合同规定争议期限内无争议,且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执行;否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4)由供货厂家负责安装,则要求其提交安装资质等有关资料并进行审查;符合则进场安装;不符合,向建设单位说明,仍由施工单位安装; (5)若确定由供货厂家负责安装,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铝塑板安装费用调整进行测算审核,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费用调整,力求取得一致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申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 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量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收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末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末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末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末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末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末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正、修理,并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洼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抄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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