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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2017-09-21 5页 doc 16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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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落实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企业是指省、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的定点联系企业。 第三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 第二章 定点联系企业 第四条 省、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等综合因素,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落实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企业是指省、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的定点联系企业。 第三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技术实施。 第二章 定点联系企业 第四条 省、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等综合因素,确定本级定点联系企业。 定点联系企业可根据经济税收发展变化进行调整。 定点联系企业由本级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并报上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定点联系企业的选择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规模较大和税收收入较高,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为本区域内重点支柱产业中的领头企业。 (二)企业集团管理和决策相对集中,成员企业分布较广,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属地管理有局限性。 (三)具有行业和所有制代表性。 第六条 上级国家税务局已选取的定点联系企业原则上不再选为下级国家税务局的定点联系企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由省、市(州、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旨在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减少管理层级、开展个性化服务,实施专业化管理,提高大企业的税法遵从意愿和能力,降低税务风险。 第八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个性化纳税服务、日常检查、反避税调查和审计。 第九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建立专业化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实现税务管理与服务重心前移。加强与各职能部门、上下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调配合,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十条 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实行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税务登记、日常征收、发票管理及一般性的日常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跨区域、带有系统性的涉税风险防控、税源监控和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重大涉税诉求和相关纳税服务事项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受理重大涉税诉求,要按照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及督办、回复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上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授权下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定点联系企业实施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员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人协助、参与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税源监控和税收分析、涉税风险防控、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以及其它涉税事项。 第四章 税务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税务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借鉴风险管理理论,引导和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运用风险管理,识别大企业税务风险;根据税务风险等级,采取应对策略的一系列税务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引导和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为切入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于大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强化大企业自我防控意识。 第十六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大企业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依据税务风险程度,实施差异化税收管理。即:低风险等级,以优化纳税服务为主,为大企业办税提供便利;中等风险等级,以协助遵从为主,对大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出加强风险防控的整改建议;高风险等级,转入纳税评估或启动税收专项检查或反避税调查,查找和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第五章 纳税评估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一)经税务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较高的; (二)对申报数据案头比对,发现有疑问且无法确认其合理成因或者无法消除疑点的; (三)根据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工作安排或本级国家税务局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 第十九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评估业务的相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由省、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将纳入纳税评估的大企业名单和评估结果报送同级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个性化纳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增强税法透明度,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大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业特点和大企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辅导和宣传,提供多形式的个性化服务。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税企双方有效的沟通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问题。不断完善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方法,提高个性化纳税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经常性调研,收集、研究和反映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工作。 第七章 日常检查、反避税调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依据税务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日常检查对象。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税收违法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稽查。 第二十六条 稽查部门对大企业的税收检查,应会商本级大企业税收管理 部门。并将稽查结果反馈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嫌疑的大企业,启动反避税调查和审计: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二十八条 大企业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省、市(州、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大企业的反避税调查和审计工作由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是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科(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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