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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习题含参考答案

2017-10-15 33页 doc 60KB 8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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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习题含参考答案继承法习题含参考答案 《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继承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法定应继份 遗嘱继承 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继承开始的原因限于()。 A自然人死亡B买卖 C分家析产D夫妻离婚 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指()。 A身份继承B祭祀继承 C财产继承D身份和财产继承 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
继承法习题含参考答案
继承法习含参考答案 《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继承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法定应继份 遗嘱继承 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赠 遗赠扶养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继承开始的原因限于()。 A自然人死亡B买卖 C分家析产D夫妻离婚 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指()。 A身份继承B祭祀继承 C财产继承D身份和财产继承 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 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D未经公证,无效 继承权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A20年B15年 C3年D2年 王某的生父及与王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先后死亡,王某()。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既能继承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D可以选择其一继承 父母和子女有()遗产的权利。 A相互处分B保留 C相互继承D转让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有房屋四间。甲是孙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妹,两人均无其他亲属。2002年孙某病逝,不久王某也因为过分悲伤,于同年病故,他们遗留的四间房屋应由()。 A甲、乙各继承两间 B甲继承三间,乙继承一间 C甲继承一间,乙继承三间 D乙继承两间 养子女可以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 B养父母 C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 D以上均可以继承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该笔遗产,() A遗赠B代位继承 C转继承D遗嘱继承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立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4年3月,甲和乙驾车外出发生车祸,戊路过时发现甲已经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是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查明甲和乙共有存款2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 B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 D甲、乙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张某夫妻无子女,2002年将孟某收为养子。2004年张某之妻死亡,2005年孟某结婚另居。2007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其弟弟、妹妹关系很好,经常来往。另张某之妻有一妹黄某。请问,以下谁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孟某B张某之弟 C张某之妹D黄某 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遗产份额()。 A只能多于继承人 B只能少于继承人 C与继承人相同 D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 A丧失继承权B不分或少分 C不影响遗产分配D以上均不对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司考) A外孙子女B侄子 C侄女D干儿子 下列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应该是()。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B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司考)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有关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能是法定继承人 B与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同 C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 D与可获遗赠的人范围相同 遗产已经被分割而被继承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如果有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首先由()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A法定继承人 B遗嘱继承人 C受遗赠人 D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甲死后留有房屋,套、存款,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 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司考)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是()。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遗产分割的时间 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 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司考)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张三夫妻共有存款8万元,家里有张三的工资现金1万元,其妻的工资现金,万元,张 三死亡时,其遗产是()。 A11万元B5万元 C55万元D8万元 王某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其留下的财产中,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有()。 A个人所得的稿费 B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 C王某承包果林所获收益 D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须遵循限定继承原则 B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C不得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D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并存的,应先由受遗赠人以其所得遗赠偿还 孙某因病去世,去世时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 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0万元,但胎儿出生后仅两个小时就死亡了。这10万元应当()。 A由甲、乙、丙各继承三分之一 B甲继承一半,乙和丙继承一半 C由甲全部继承 D由乙、丙继承 (二)多项选择题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A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B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C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下列有关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说法正确的是()。 A保护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合法继承权是我国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 B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要特殊优待 C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设法通知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 D对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无法通知的,其应得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其他继承人取得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司考) 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 王某与赵某领取结婚证仅三天,还没有来得及举行婚礼,赵某就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赵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王某 B赵某的父母 C赵某的兄弟姐妹 D赵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黄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女儿早已出嫁。黄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媳一直照顾她。黄老太太去世后,留下存款2万元和房屋一间。黄老太太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上述财产。儿媳认为她对黄老太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儿女两家平分遗产 B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C媳妇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 A子女B外孙子女 C外曾孙子女D配偶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1)~(3)题。 (司考)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2)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3)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在我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有()。 A公证遗嘱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D口头遗嘱 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 A父母B兄弟 C侄女D朋友 王某生前曾与邻居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扶养义务,王某在他去世前一个月留下一份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女儿继承。王某去世后,他女儿从远方归来,要求继承遗 产,下列说法中哪些不正确,() A应当按遗嘱继承 B应当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顺序继承 C应当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继承 D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B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于代位继承 C在遗赠中,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国家、其他组织以外的人 D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丧失 下列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有()。 A继承人 B继承人的近亲属 C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D继承人的债务人 以下各项中,不必然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是()。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 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 C折价分割,适当补偿D共有 下列情况为放弃继承或放弃接受遗赠的有()。 A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B在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的 C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接受遗赠的 D在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或接受遗赠的 王某的下列财产中构成遗产的有()。 A王某从部队转业所享有的资助金 B王某对其所承租房屋的承租权 C王某所拥有的藏书 D王某所有的专利权 甲去世之前,立遗嘱将其财产赠给朋友乙,乙在为甲吊丧时听说了此事,但碍于情面没 有明确表示接受,半年之后乙前来领受遗赠,被甲的家人拒绝,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甲的遗产应当由乙按遗赠受领 B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C乙的行为视为接受遗赠 D乙的行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孙某死后遗留下一张1万元的存折、一台电脑和一些旧家具。孙甲、孙乙和孙丙是孙某的三个儿子,三人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后,孙甲继承了家具,孙乙继承了电脑,孙丙继承了存折。四个月后,郭某向孙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脑借给孙某的借条,孙乙将电脑还给了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甲、孙丙构成不当得利 B孙甲、孙丙应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向孙乙进行补偿 C分遗产时三人已经协商一致,孙乙应自己承担损失 D遗产已经分配完毕,郭某仍可要回电脑 作为遗产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B必须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 C必须是自然人生前使用的财产 D必须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 三、简答题 1简述继承权的特征。 2简述我国继承的基本原则。 3简述法定继承的特征。 4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5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6简述遗嘱的形式。 7简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8简述遗产的范围。 9简述遗产分割的方式。 四、案例分析题 1 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9万元。 问:(1)孙立去世时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房屋出让后,张芳去世,9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 孙某虽家庭殷实,但无儿无女,遂于1998年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孙甲。2003年,孙某因琐事与孙甲发生口角,孙甲一气之下外出打工,并在外地成家立业。孙某长期与孙甲 失去联系,感到难以依靠孙甲养老送终,遂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给他养老送终,自己的遗产归李某所有。2006年,孙某病危,此时觉得自己那么多财产都归李某所有太亏,不如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给老朋友张某。孙某便自书遗嘱一份,赠与张某存款3 000元。同年6月,孙某去世,李某依约为孙某办了丧事。几天之后,张某持遗嘱找到李某,要求接受遗赠。而孙甲也火速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2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该死亡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对法定应继份的确定作了明文规定。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作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一词往往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作成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阻却遗嘱人原立遗嘱发生效力。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这里的遗嘱人又称遗赠人;按遗嘱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人,称受遗赠人。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引起继承权丧失的四种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 人(不管是否以谋夺财产为目的,也不管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的。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选择题 (一)单选 答案:A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答案:C 继承权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但从根本上说,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仅指对财产的继承,并不包括身份的继承。 答案:C 王某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章即可,不需要见证人见证或者公证。本题中,王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C正确,B、D错误。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侧重于指在继承的过程当中,不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区分对待,但并不影响立遗嘱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A项错误。 答案:D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答案:C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同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C 父母和子女互为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答案:C 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某病逝时,留下遗产为房屋两间。王某和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房屋一间。因此,王某去世时,留下房屋三间,其仅有一个继承人乙,由乙继承所有的财产。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B 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后,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在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时,才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答案:B 乙先于甲死亡,因此甲所立遗嘱不发生效力。甲死亡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乙的孩子丙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 答案:C 存款220万元为甲和乙的夫妻共有财产,甲先死亡,留有遗产的数额为220万元的一半,即110万元。甲死亡时,乙为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全部遗产。因此,乙死亡时留有遗产的数额为220万元,且丁为乙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乙的全部财产。本题的正 确答案为C。 答案:A 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张某之弟弟、妹妹及黄某均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答案:D 《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答案:B 《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答案:D 依照《继承法》,养子女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因此,养子女不能作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 答案:A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含的有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A。 答案:C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依照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分配遗产之后,还有剩余的遗产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次,《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依据该规定,在存在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答案:C 《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依据该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甲死亡时,乙、丙均已经成人且已经工作,不适用上述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因此,应由乙按照遗嘱继承全部遗产。 答案:C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致,可获遗赠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A 依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经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 遗产偿还。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答案:C 本案当中,甲立遗嘱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分给儿子、女儿,合法有效。甲在赠与丁古画的同时要求丁为丙找一份工作,属于附负担的遗赠,并不会因此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因此,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丁在知道受遗赠后,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项错误。选项,涉及保管人责任的问题,《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古画由乙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发生意外灭失时,乙是无重大过失的,丁不能够要求乙赔偿,所以C正确。选项D是错误的,一旦受遗赠人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人就可以从遗嘱执行人那里得到遗赠财产,即使其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会归于消灭,而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答案:B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答案:D 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投保人死亡时,如果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公司依照规定给付的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所有。该保险金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答案:C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当中,张三夫妻共有财产11万元,其中一半为张三之妻所有,张三的遗产为55万元。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答案:D 个人所得的稿费依法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故A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依据该规定,B错误。自然人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因承包所得的收益,可依法继承,故C错误。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故D正确。 答案:D A、B、C三项均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并存的,应当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答案:C 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的必要份额,应依照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本题中,胎儿出生后存活了两个小时才死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甲作为婴儿的母亲,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C 。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CDE A、B、C、D、E均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AC 保护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合法继承权是我国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同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A正确、B错误。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设法通知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当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该保留的份额,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得。 答案:ABD 大儿子先于田某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D项正确。二儿子、小儿子和女儿作为田某的子女,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死亡,因此应当由小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即转继承。但小儿子的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上是小儿子的遗产,而不是田某的遗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答案:ABD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赵某的兄弟姐妹不能参加继承赵某的遗产。王某与赵某已经领取结婚证,为合法夫妻。因此,A、B、D项正确。 答案:BCD 黄老太太的女儿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老太太的儿子先于黄老太太死亡,其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同样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黄老太太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答案:ABC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血亲,并且不受辈数的限制。因此,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为代位继承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答案:ABCD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当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者少分,A项正确。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B项正确。丙长期与唐某共同生活,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多分遗产,C项正确。唐某虽然收养了丁,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当唐某死亡后,丁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唐某的遗产,但是丁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正确。 (1)答案:CD 本题中,马俊与张桦的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的伤残补助金3万元和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收益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则是对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本题应选C、D。 (2)答案:BC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据此规定,常生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常生所获得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而不是必然少于继承人,A项错误,B项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依据本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 (3)答案:ABD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项正确。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张桦1999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B项正确。 对于C项,胡芳再婚后所生之子与马明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对张桦的遗产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本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去世,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上述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马俊遗产转继承的权利,D项正确。 答案:CD 在我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包括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本题应选C、D。 答案:AB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致,非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侄女、朋友依法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答案:ACD 参见单项选择题2的答案解析。 答案:ACD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假如几份遗嘱当中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而不一定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A项错误。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当中,B项正确。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C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因此D错误。本题应选择A、C、D。 答案:ABCD A、B、C、D均为正确答案。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B、C、D均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答案:CD 《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据该条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D项正确。《继承法意见》第12、13条对《继承法》第7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2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也要确认遗嘱无效。因此,A、B两项错误,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3条,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以后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则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C项正确。 答案:ABCD 四个选项都可以是遗产分割的方式。 答案:ACD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接受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而受遗赠权的接受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因此,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答案:CD A项军人转业所享有的资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他人继受。B项承租权同样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够转让和继承。C、D项均为王某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构成遗产。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答案:BD 《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乙自知道受遗赠开始,半年之后才前去领受遗赠,且在此之前并没有表示接受遗赠。依照上述规定应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应选BD。 答案:BD 只有孙某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其借用他人的电脑非属遗产。孙乙应当返还电脑。孙乙将电脑返还后,可以要求孙甲、孙丙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对其进行补偿。本题应选BD。 答案:ABD 遗产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并不以自然人生前对其加以使用为必要条件。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三、简答题 1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第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第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2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第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第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我国《继承法》始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男女平等;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遗嘱自由处分权男女平等;遗产继承份额男女平等;等等。 第三,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 第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第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时,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最密切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基础,同时要求存有最直接而又必须履行的相互扶养义务。 3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来源,法定继承则是亲属身份权的派生。遗嘱继承虽然也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但遗嘱继承可在较大范围内不受人身关系的限制。只有法定继承才与人身关系有严格密切的联系。 第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容改变。但遗嘱继承与此不同,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变更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 第三,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做成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必须首先按照遗嘱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能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因为法定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时,才能完全或部分地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确定的依据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 第一,配偶,是指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的与被继承人保持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第二,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卑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后,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三,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尊血亲。对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对生子女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四,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血亲。 第六,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照料、帮助,必须是在生活上经常照料、经济上长期供养,否则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继承开始时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开始继承的,只有在没有前位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位继承人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位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因此,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转继承的发生乃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第三,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第五,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6 遗嘱是遗嘱人以死后发生效力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定形式不得设立。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 第一,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它是最严格的,也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第二,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故又称亲笔遗嘱。其全文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注明时间、地点,且由本人签章。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三,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章。下列人员不能充作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第四,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录音遗嘱较易被他人剪辑伪造,其作成也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我国《继承法》立法之时,录像方式极为少见,既记录声音又记录图像的录像遗嘱比起仅记录声音的录音遗嘱更为可靠,应当得到承认。 第五,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述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此种遗嘱形式的采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都是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权利于死后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都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实现。但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的成立,需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无须受遗赠人的承诺。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受遗赠权的享有以承担扶养遗嘱人的义务为前提。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享有遗赠人指定的赠与财产上的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力。而遗赠是死因行为,虽在遗赠人生前成立,但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力。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集体组织,而受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则不受此限。 第五,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该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依据该协议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8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储蓄;(2)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三,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凡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第四,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应当注意的是,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9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 第一,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 第二,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时,可由最需要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当该遗产的价值超出应得遗产份额的,对多得部分由该继承人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第三,共有。当遗产既不宜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时,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对该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变价分割。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和折价、作价的遗产,各继承人也不愿共同继承的,可变卖遗产,按各自应得份额分割价款。 四、案例分析题 1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立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张芳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孙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张芳作为孙立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孙林先于孙立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孙松作为孙立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张芳、孙达、孙松各得1间。 综上,6间房屋应由张芳得4间,孙达、孙松各得1间。 (2)依据上述分析,9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张芳得6万元,孙达、孙松各得15万元。因此,张芳的遗产为6万元。 孙松作为张芳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萍在孙立去世之后,一直与张芳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本案中长子孙林先于张芳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张芳的遗产应当由孙松、王萍、孙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2万元。 综上,9万元房款应当由孙达得35万元,孙松得35万元,王萍得2万元。 2 孙某的全部遗产应归李某所有。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并存之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孙甲作为孙某的养子,为法定继承人。孙某所立自书遗嘱,将3 000元存款赠与张某,张某为受遗赠人。依照孙某与李某所签遗赠扶养协议,李某享有按照协议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依据该规定,在存在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依照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分配遗产之后,还有剩余的遗产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孙某与李某所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自己的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因此,张某与孙甲无权再继承孙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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