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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责险的定性论责

2018-08-30 5页 doc 17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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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责险的定性论责机动车三责险的定性论责 只有待国务院出台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办法"后, 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才能付诸实行. 机动车三责险的定性论责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但是 保险公司现阶段开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性质不变,不属于强制保险.不过,由 于一些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偏差,导致 在保险活动中产生了不少纠纷,在司法实 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判例.目前,财产保险业 遭遇了自恢复国内业务以来因维护保险合 同的严肃性而致执业信誉受到损伤的最难 以名状的烦恼.笔...
机动车三责险的定性论责
机动车三责险的定性论责 只有待国务院出台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后, 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付诸实行. 机动车三责险的定性论责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但是 保险公司现阶段开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性质不变,不属于强制保险.不过,由 于一些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偏差,导致 在保险活动中产生了不少纠纷,在司法实 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判例.目前,财产保险业 遭遇了自恢复国内业务以来因维护保险合 同的严肃性而致执业信誉受到损伤的最难 以名状的烦恼.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做出引 证,明现阶段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不应横加"变性"而以强制保险定性论责. 现行法律法规显示我国尚未 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有三条规定涉 及到强制保险问,即第十七条,第七十五 条和第七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 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正确地理解这条规定,"具体 办法"应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是专门,系统, 全面,配套且可操作和执行.因此,只有待 国务院出台施行"具体办法"后,真正意义 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才能 付诸实行,否则便无此强制保险"制度"可 言.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条文 规定看,它也只是以几条规定对(《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涉及到强制保险的规定加以一 定的细化,就其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论,完全 还谈不上是上述意义上的"具体办法".仅 凭(《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远 远不足以为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提供制度保障.真正意义上的"具体办 法"或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当为国务院尚未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业 已公布征求意见,但仍处于继续修改完善 之中,保险业界也急切期盼其早日出台. 实际上,"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制度"和"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两种表述虽然只有二 字之差,但是其意思却有泾渭之别.《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仅使"国 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自2004 年5月1日起成为法定的"国家任务",将 建立和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度以及在此制度保障下开办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摆上法制议程.从相应的后 续立法看,最理想,最无争议的做法当为能 够赶在2004年5月1日施行《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是国务院迟至今 陈崇/文 日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部分人士认为国务院是违法的不作 为,笔者对这种看法不以为然,因为(《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方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没有附带时限要 求,国务院自此开始执行是合乎法律要求 的,故"具体办法"的出台可以延后.同理, 如果将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和有关文件不对开办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做出时限规定,也可能出现开 办该险随意延后的情况.依法实行强制保 险制度和开办强制保险是分先后两步走的 问题,很难想象,在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 目标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开 办可以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何时具备制度条件并开始实 行,最终有赖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的通过施行.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作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为强制保 险的限制性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强制保险 问题的另两条规定是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 六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 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 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 6月号?2005圃 绦给INSURANCE 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 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 偿."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 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两条规 定可以清楚明白地看出,保险公司承担"支 付抢救费用"和"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的存在.但是, 从文义理解,显然不能说"参加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保险"就是"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从法义考察,《道路交通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进一步规定在 国务院出台施行"具体办法"即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真正建立和实行之前,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强制保险定性论 责;从程序推究,也显然不能认同可以先开 办和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然后 再出台相应的制度.在这方面,《道路交通 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际上预留有进 一 步的立法空间,留待作为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去具体规定.根据法律推定 应遵循的原则,在现有的条件下推定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强制保险定性论责, 根本缺乏相对有力和有利的论据.那种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4 年5月1日起施行为理由,认为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就此开办或者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保险就此自动变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是错误的.笔者认 ElI?RH县?nn 为,法律与道德属于两个范畴,在法律法 规的理解和执行上必须严格遵循其自身的 规则,法律裁判首先要正确地做到"有法 必依",而非站在对社会某些群体或个体道 德同情的角度司法,那种曲解立法本意的 做法只会给改革发展和法制建设大局造成 致命的创伤.从现实出发,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保险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最起码应兼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施行,二 是投保人及时办理保险险种变更手续. 当前国家尚未完成开办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条 件创设 从各家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内在利 益驱动看,保险公司不但不反对开办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且希望早日开 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借以有效 拓展机动车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但是,由 于开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客观上 需要相应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支持,目前保 险公司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首先,要 开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 司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从国务院《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看, 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须经保监会资格审批,否则将面临行政, 经济乃至刑事责任的处罚.强制保险的资 格审批相较自愿保险更为严格,甚至由国 家来选定承办公司,因为强制保险背后蕴 涵着更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责任和意义. 其次,要开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需要解决的制度性问题远不止此.例 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 则,保险条款和费率(或保费)以及赔偿责 任限额的确定模式和标准,险种的核算办 法,投保和承保的选择权利和操作方式,强 制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等等,都需要先于 开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进行 制度规范,否则保险活动必将陷于混乱之 中.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出台前,现行的法律法规还解决不了许多 制度性的问题,客观上保监会不可能批准, 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开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保监会和各家保险公司充其量 只能为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尽 力做各自的准备,况且,世界各国保险监管 部门对强制保险的实施采用有不同的做法, 我国政府究竟采用什么模式也尚未得知.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现阶段出于不得 已只能继续开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空白的情况下, 对此应该也必须给予宽限.如果强行将这个 阶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加以"变性"而 按照强制保险定性论责,不仅法律依据不 足,而且可能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通过施行后带来难以收拾的灾难性 后果,不排除产生大量的错案上诉,抗诉和 申诉,引发立法,执法,司法信誉危机甚至 国家赔偿问题.《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 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其实并没有与《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相冲突,人为制造两套法律法规之间所谓新 旧"冲突"和两个险种之间所谓依法"变性" 的原因,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规定的认识不足和理解不透.盈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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