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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罪状.pd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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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罪状.pdf.doc论空白罪状.pdf.doc 第四 部分 对 空白 罪状 的 立 法完 善 进行 分析 。 本 文 最 后在 立 法技 术及司 法实 践上, 讲 述 了 如何 避 免 空白 罪状 之不 合 理 性, 发扬其合 理 性的 对 策。 第一 , 严 格 限 制 空白 罪状 的 立 法范 围 。 第二 , 正 确 确 定 空白 罪状 的 参照 依 据。 第三 , 增 强 空白 罪状 的 明 确 性。 第四 , 加 强 刑 法和被参照 的 关 键词: 空白 罪状 罪行 法定 原则 法律 、 法规 在 内 容上的 协 调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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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罪状.pdf.doc 第四 部分 对 空白 罪状 的 立 法完 善 进行 分析 。 本 文 最 后在 立 法技 术及司 法实 践上, 讲 述 了 如何 避 免 空白 罪状 之不 合 理 性, 发扬其合 理 性的 对 策。 第一 , 严 格 限 制 空白 罪状 的 立 法范 围 。 第二 , 正 确 确 定 空白 罪状 的 参照 依 据。 第三 , 增 强 空白 罪状 的 明 确 性。 第四 , 加 强 刑 法和被参照 的 关 键词: 空白 罪状 罪行 法定 原则 法律 、 法规 在 内 容上的 协 调 刑 法社 会 机 能 性。 第五 , 将 法条 中故 意 、 过失 分开 规 定 , 规 定 不 同 的 法定 刑 。 , ,,,,,, , , ,,,,,,瑃 ,,, , , , ,,,, , , , , ,,,,,( ,,,,, , 本 人声 明所 呈 交的 学 位 论 文 是本 人在导师 指 导下进 行 的 研 究工 作及 取 得的 研 究成果 。 本 文 中 除 了 文 中 特 别加以标 注 和致 谢 的 地方外 ,论 文 中 不包含其 他 人已 经发或 者 撰 写 过 的 研 究成果 ,也不包含为 获得安徽大 学 或 者 其 他 教 育机 构 的 学 位 或 者 证 而 使 用过 的 材 料 。 与 我 一 , 作过 的 同 志 对本 研 究所 做 的 任 何 贡 献 均 已 经在论 文 中 作了 明确的 说明并表示谢 意 。 本 学位 论 文作者 完全 了 解 辔 天有 关 保 留、 使 用学位 论 文的 规 定,有 权保 留 幻 导师 签 名: 论空白 罪 状 空白 罪状 是 我 国 刑 事 立法 技术 的 一个 特 色,又 称 参 见罪状 ,乃 指立 法 者 在 刑 法 则性 罪形式 条 文中 对 行为 要 件 要 求参 照 相关规范 或 制度 才能 确定 的 具 体 犯 罪构 要 件 的 类 型 化表述 。它 的 本 质 在 于 刑 法 分 则中 条 文并 不直接 某种犯 罪的 构成 征,只 是 指明 确定 该罪构成 特 征需 要 参 照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则的 规定 。它 具 有 以 下 个 主 要 特 征: 一是 空白 罪状 只 存 在 于 刑 法 分 则条 文中 ,只 对 具 体 犯 罪构成 的 部 分 件 进 行类 型 化表述 ,而 其 他 要 件 由 总 则条 文加 以 反 映 。二是 被其 类 型 化的 具 体 犯 构成 的 行为 要 件 本 身 必 须要 参 照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或 制度 才能 确定 ,这 也是 空 罪状 最 本 质 的 特 点。三 是 被参 照 的 依 据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既 包括享 有 立法 权的 主 制定 的 规范 性 文件 ,又 包括特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浔 旧 聿幌 碛 辛? ㄈ ,制定 的 管 理 章或 制度 。空白 罪状 可 分 为 绝 对 空白 罪状 和 相对 空白 罪状 ,前 者 是 指刑 法 条 文对 体 的 犯 罪构成 行为 要 件 本 身 未作任 何 的 表述 ,而 只 是 指出 应 参 照 的 法 规或 制度 。 论空白 罪状 逃 汇罪 , 第 : : 跫 倜 白 ɡ: 铮: : : 条虚 假广 告 罪 , 第 : : 醴 欠ň: W铮: : : 第 四章侵犯公民 人 身 权 论空 白 罪 状 从 上述条文 可 以 看 出: 空 白 罪 状条文 众 多 , 所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范 围 广 泛 。 经 笔 者 粗 略统 计, 现行刑 法 中 空 白 罪 状的条文 有: 个 , 约 占 刑 法 全 部条文 的七 分 之一, 足见其数 量 较 多 。 同 时, 空 白 罪 状的参 照 性 规 范 分 别涉 及海关 、 交通 、 金 融 、 工商 、 医药 、 税 收 、 环 保 、 文 物 、 资源 保 护 、 安 全 生 产 、 卫生 防 疫 、 枪 支 及爆 炸 物 品 管 理等诸 多 法 律领域 , 包 含 着 参 照 性 规 范 的典型 法 律有《 海关 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枪支 管 理法 》 、 《 消 防 法 》 、 《 公司 法 》 、 《 票据 法 》 、 《 商 业银 行法 》 、 《 证 券 法 》 、 《 森 林 法 》 、 《 土地管 理法 》 、 《 野 生 动物 保 护 法 》 、 《 文 物 保 护 法 》 、 《 矿产 资源 保 护 法 》 、 《 劳 动法 》 等法 , 而 包 含 有参 照 性 规 范 的相关 法 规 的数 量 则 更多 , 如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道 路交通 管 理 》 、 《 中 此 类空 白 罪 状明 显 有违罪 刑 华法 人定 民共原 则和国 之嫌。 进 出口 商 品 检验法 实 施 条例 》 等。 家秘密法 的 规定 , 故 意 或 者过 失 泄 漏 国 家秘密, 情 节严 重 的 , 处 三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 者拘役 ”。在其他 具 体 构 成要件大 体 相 同的 前 提 下, 故 意 犯罪 比过 失 犯罪 应 受 更 重 的 主 观恶性 谴 责 , 从 而使其社 会危 害 性 , 凸畚 : , 椭 鞴鄱 裥 缘 耐 骋 , 也 相 应 增 大 , 因 此 根据 罪 责 刑相 适应 原 则 , 故 意 犯罪 的 法 定 刑相 应 较 高。 此 外 , 两 个 独 立 罪 空 白 罪 状的 出 现 有 其特定 的 原 因 , 具 名同在一个 条 文 , 不 符 合 一个 罪 名一个 条 文 的 最 佳 立 体 说 包 括以下几 个 方面 : 法 模 式。 的 新问题的 情 况 下, 为 保 持 刑法 典 的 相 对 稳 定 性 而不 得不 为 之 的 行 为 。 。陈 兴 良著: ‘刑法 各论的 一般 理 论, , 诿 晒 糯笱С霭嫔, , , 臧妫 , , 】 , , , 页。 中 , 就 成为 一种 无 奈 却 又 务 实 的 选 择 。 对 空 白 罪 状必 须 与 其他 相 关 法 律、法 规相 结 论空白 罪状 二 、 空白 罪状 相 关 理 论问 题 研 究 : : 空白 罪状 与 罪刑 法 定 原 则 问 题 。 张 明 楷主 编 ;‘中 国 刑 法 学 》 ,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出 版 社 : : 年 版 , 第 : 页。 第 三 , 成 文的 “法 ”一 般 不 能 包括习 惯 法 。 所 谓 习 惯 法 , 即人 们在 履 行某 种 法 。 : 鈃 杜里奥 ?帕多瓦 尼 著, 陈 忠林译 , ‘意 大 利刑 法 学 原 理 》 , 法 律出 版 杜: : 年 版 , 第 : 页。 束 力因而 便具 有了 法 的 效力成 为法 的 渊 之 一 。 。 习 惯 法 在 不 同 的 法 律部门 中 具 有不 最 后 , 成 文的 “法 ”也 排 斥 判 例 法 。 所 谓 的 判 例 法 实 际上 是法 官 造 法 显然 违反 罪刑 法 定 原 则。 判 例 法 , 就 刑 法 方 面而 言, 实 际上 是由法 官 在 刑 法 规 定 之 外 自 行将 某 种 行为认 定 为犯罪并 处 以 刑 罚 而 且使该 判 决 结 论具 有法 律效力。 显然 , 此 种 做 法 就 是将法 官 的 类 推 解 释结 论作 为法 律予以 适 用 。 如 果 判 例 结 论不 是类 推 解 释的 结 果 , 而 是进 行合 理 解 释的 结 果 , 那 就只是行使正 常的 司 法 解 释权 , 论空白 罪状 的 明智之 举。 , , 空白 罪状 与 法律 民 主 性原 则 问 题 授 权 立 法亦称 委 任 立 法、 委 托 立 法或附属 立 法, 最初 可 以 说 是西 方 宪法 与 行 政 主 要 是围 绕 政府 立 法权 的 争 议来 界 定 委 任 立 法。 有 人 认 为, 行 政委 任 立 法仅 限 于 法 庭 授 权 立 法和法 律 特 别 授 权 立 法, 即 包 括两类 : 一是行 政机关 为实施 全 国人 大 及其 常委 会 制 定 的 法律 而 进行 的 立 法, 二 是行 政机关 根据 全 国人 大 及其 常委 会 的 特 别 决 定 进行 本属 于 立 法机关 权 力范 围 事 项 的 立 法活动 。 空白 罪状 “委 任 立 法”, 具 体是 指 立 法者在罪刑式 分 则 性条 文 中 设 置空白 罪状 时 授 权 给 特 殊主 体补 充 空白 构成 要 件 。 从 现 行 刑法 分 则 的 规定 来 看 , 空白 罪状 “委 任 立 法”的 授 权 主 体, 受 权 主 体、 授 权 立 法的 范 围 都 呈 现 出 自 身 特 点 , 具 体来 说 , 授 权 主 体只 能 是享 有 刑事 立 法权 的 全 国人 大 及其 常委 会 , 受 权 主 体可 以 是有 权 制 定 空白 罪状 所 参 照的 规范 性文 件 的 部 门或 机构, 授 权 立 法的 内 容主 要 是有 关 涉 空白 罪状 具 体犯 罪构成 行 为要 件 及要 素 。 这 种 方 式 受 到 法律 民 主 原 则 的 质 疑 。 刑法 条 文 在绝对 空白 罪状 中 对 具 体犯 罪构成 行 为要 件 未 作 任 何 表 述 , 而 仅 仅 只 是指 出 应予 参 照的 相 关 法规或 制 度 , 也 就 是说 , 具 体的 犯 罪构成 要 件 完 全 不是由 刑事 法律 确 定 , 而 是由 。 许 宗力著 ‘法与 国家权 力》, 月旦 出 版 公 司, , 年第 , 妫, , , 页。 其 他 法规或 制 度 具 体规定 , 这 种 授 权 行 政机关 制 定 法规性命 令的 方 式 具 有 减 轻 立 法机关 立 法负担 , 补 充 立 法机关 之 行 政经 验不足, 以 及补 救 立 法机关 立 法决 议缓 不济 急 的 作 用。 但 是其 授 权 在结 果 , , 诜 ü嫘悦 , 钪 斜匦氡砻髌 渲贫ㄖ , 谌ㄒ谰荩 , , 在授 权 规定 中 必须界 定 授 美 国模 式 承认 各级法 院 都 有 权 进行 违 宪审查 。 但 这 种 审查 只 针对 已 经 生 效 的 法 第 一, 根据 我 国现 今社 会 制 度 、 历 史 文 化 传 统 及 法 官素 质 不高 等客观原 因 , 在 重新 修改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宪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立 法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行 政诉讼法 》、 《最高 人民 法院 组 织 法》以 及刚 公 布《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监 督 法》的 基 础 上, 实行 分 级违 宪审查 的 制 度 模 式 。 即 在人 大 常委 会 内 设 立 宪政委 员 会 , 在最高 人 民 法院 、 省级人 民 法院 内 设 宪法 审判 庭 , 由 宪政委 会 员 重 点 审查 法律 、 法规的 合 宪 性以 及国家领 导 人的 违 宪诉讼案 , 宪政委 员 会 履 行 宪法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一款、 第 七 款、 第 八款职 权 , 法律 在提 交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常务 委 员 会 表 决 之 前, 宪政委 员 会 可 以 提 前预 防 审查 。 若 空白 罪状 参 照的 行 政法 规违 背 宪法 时 , 宪政委 员 会 可 直 接撤销 该行 政法 规, 也 可 以 提 请 启 动 特 别 调 查 程 序 、 组 织 特 定 的 问 题调 查 委 员 会 议案 , 调 查 委 员 会 由 全 国人 大 代 表 担 任 , 调 查 委 员 会 可 聘 请 专 家参 加调 查 工 作 ,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要 遵循回避 原 则 。 对 在调 查 过 程 中 , 调 查 委 员 会 视具 体情况决 定 是否公 布调 查 情况和材 料 , 在调 查 过 程 以 后 , 调 查 委 员 会 应向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报 告 调 查 结 果 , 并 向 全 国人 民 公 开。 由 宪法 审判 庭 重 点 审查 规章 及其 他 规范 性文 件 的 合 宪性,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宪法 权 利的 案 件 , 但 要 明确 两种 审查 机关 之 间 以 及与 权 力机关 之 间 的 关 系 。 还 应 合 理 划分 最 高 法院 与 宪政 委员 会 的 管 辖 权 限, 并建 立 相应 宪法诉 讼制 度 。 第 二, 在 具 备 条件和重 新 修 宪的 基础 上 , 设立 宪法 委员 会 或者 宪法法院 , 统 一 行使原 来 由全 国人 大享 有 改 变 或撤 销 常 务 委员 会 的 决 定和权 限, 由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享 有 的 撤 销 行政 法规 和地方法规 以 及 进 行宪法解 释和立 法解 释权 限, 与 此 同时 , 以 提 高 职 业 法官 群体 的 社 会 威性 减 少 法官 的 数 量 , 提 高 法官 素质。 宪法委员 会 大法官 们按 照 宪法规 定的 权 限和程 序 对 一 切已 经 生 效 的 基本 法律、 决 议、 行政 法规 、 地方 法规 自 治条例, 单 行条例, 司 法解 释以 及 各 种 规 章 进 行抽 象性 审 查并能 够 直接否定 违 宪规 范效 力, 也 可以 批准 并宣 告已 经 生 效 法院 判 决 的 撤 销 。 除 有 关国家机关 外 , 任 何 公 民 也 都 可以 由普 通 法院 向 宪法委员 会 或宪法法院 提 起 宪法诉 讼, 在 特 殊 情况 : : 空白 罪状 与 刑 法谦 抑 性原则 问 题 当的 刑 法成本 来 获 得 最 大程度 的 预防 和控制 犯 罪效 果 ”。 。 现 实生 活 的 变 动 不居 和纷 繁 复 杂 , 使得 立 法者 不 可能 对 所有 的 现 象作 出法律规 制 , 尤其 是 刑 法规 制 。 但有 些 行为 又 确实需要 刑 法介 入 , 在 这 种 情况 下 具 有 相当强 包 容 性 的 空白 罪状 就 显 得 相当 重 要 。 由于 空白 罪状 的 包 容 性 不 仅 体 现 在 其 涵盖 的 调整 领 域, 更多 的 则 是 在 其 “空 白 ”而使得 刑 法条文 相当简 约 即可, 这 种 简 约 又 是 现 代 社 会 分 工 日 益 精 细 复 杂 的 产 物 。 这 在 一 个侧面上 使空白 罪状 具 有 了存在 的 合 理 性 。 刑 法谦 抑 性 要 求的 是 刑 法调 控范围的 有 限性 , 其 涵摄 的 犯 罪圈 应 当尽 可能 的 少 。 但是 正 如 上 文 指 出的 空白 罪状 的 包 容 性 使得 刑 法的 调控范围存在 着 扩 张甚 至 无 限膨 胀 的 趋 势 , 而这 与 刑 法谦 抑 性 的 内 在 要 求是 相悖 的 。 这 一 侧面也 说 明了空白 罪状 具 有 了存在 的 不 合 理 性 。 从 微观 层 面来 看 , 空白 罪状 也 同样 存在 不合 理 之 处 :一 是, 从 立 法的 角度 来 看 , 刑 法谦 抑 性 不 仅 要 求刑 的 谦 抑 性 , 更多 的 则 是 要 求罪的 谦 抑 性 。 而的 谦 抑 性 从 应 然 的 角度 首先 要 求的 是 立 法时 体 现 出谦 抑 性 , 也 就 是 要 求立 法者 在 立 法时 应 尽 可能 地 控制 使用 空白 罪状 , 这 是 刑 法谦 抑 性 质的 要 求。 而从 实然状 态考 察时 , 由于 现 实生 活 的 纷繁 复 杂 和刑 法条文 的 有 限性 的 矛 盾 决 定了立 法者 要 想维 持 社 会 秩 序 就 必 将 采 用 具 有 相当包 容 性 的 空白 罪状 来 调和。 而这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助 长 了空白 罪状 的 滋 生 。 在 立 法时 立 法者 若 严 格 贯彻 刑 法谦 抑 性 这 一 品 性 的 话 , 将 很 难对 现 实生 活 作 出 规 制 , 实然与 应 然的 不 和谐 , 是 空白 罪状 在 立 法环 节 陷 入 了一 种 进 退维 谷 的 境 地。 二是 , 从 司 法解 释的 角度 来 看 , 刑 法谦 抑 性要求对 空白 罪状 的 解 释空间 尽 可能 的 小 , 尽 可能 的 缩小 犯 罪圈 , 以 与 谦 抑 性 “质的 规 定性 ”保持 笙 窒鱼翌 垫 超 越 其 解 释权 限范围内 的 越 权 解 释, 侵 犯 了立 法 权 , 使冲突 更加 严 峻 。 空白 罪状 存 照 的 规 范性 文 件” 的 能 动 解 释, 并不 违 背 谦 抑 性 原 则 ; 如 只 将 假冒专利 行为 限定为 笔 者 认 为 , 一般 认 为刑法 社 会 机 能具 有 二 重 性 ,即 刑法 兼具 人 权保障 的 机 能和 社 会 保护的 机 能,两者 的 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关系。 刑法 上 的 人 权保障 的 意 蕴应 当包 含 两个 方面 。 刑法 中对 人 权的 保障 首 先 是对被告 人 的 实 体 权利 保障 。 刑事法 律 关系是被告 人 和 国 家之间的 关系,以刑事责 任 的 形 式得以体 现 。 “这 种 刑事法 律 关系中,被指 控为有 罪的 公 民与 国 家司 法 机 关存 在 的 这 种 权利 义 务 关系表 明: 被告 人 尽管 被指 控为有 罪,但 并 不 因 此 而 处 于 完全 丧 失 权利 简 单 成 为司 法 客 体 的 地 位 ,被告 人 的 人 权仍 然 刑法 中对 人 权的 保障 在 更深 受到法 律 的 保障 。 这 也正 是现代 法 治 区别 于 专 制社 会 层 次上 的 含 义 在 刑事制度 的 重 要 特征 之一”。 。 日本刑法 学家西 原春夫 曾经指 出 : “刑法 作为一种 制裁 的 规范 是妥 当的 ,这 就 意 味 着 当一定 的 条 件 具 备 时,才 可命 令实 施 科 刑; 同 时当其 条 件 不 具 备 时,就 禁止科 刑。 虽 一是在 一定 的 历史 阶 段 ,国 家的 存 在 是有 其 客 观 必 然 的 ,刑法 作为国 家意 志 的 体 现 ,是用 强 制手 段 来维 护国 家生 存 的 物 质 条 件 即 国 家利 益 。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对 于 国 事罪的 规定 上 。 对 国 家利 益 的 保护,是以限 制公 民的 自由 为代 价 的 。 但 是在 现 代 社 会 中,国 家是组 织 政治 和 经济 生 活的 最基 本社 会 组 织 ,保证国 家权力 的 正 常 运 转就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三 是对个 人 利 益 的 保护,主 要 是通 过 惩 治 侵犯 个 人 利 益 的 犯 罪来实 现 的 。 刑法 人 权保障 的 机 能和 社 会 保护的 机 能价 值 取 向 的 不 同 ,并 不 妨碍 二 者 倒对 立统一关系 的 存 在 。 我国 刑法 学家陈 兴 良先 生 从 人 性 基 础 ,社 会 基 础 和 法 律 基 础 三 方面 论 述了 刑法 机 能二 重 性 的 统一; 人 是个 体 性 和 社 会 性 的 统一: 现 代 社 会 是市 民社 会 与 政治 国 家统一; 法 权是权利 和 权力 的 统一。 刑法 机 能二 重 性 的 统一在 刑法 立法 和 司 法 中 得以完全 的 体现。 回 咻 兴 良著; 《刑法的 人 性 基 础 》,中屋 方正 出 版: : 年 版( 第 : 页。 。 张 明 楷著 : ‘刑 法 格 言 的 展 开》,法 律 出 版社,,年 版,第 ,页 。 三: 窒 皇 墨鉴 奎 型鲨塑 墨查 塑 垦 日 本 的 实务 界对 这个 问题 先 后 有 不 同 的 见 解。 在 “临 时 限制 移动马 匹 法 律” 的 : : 空 白 罪 状 的 溯 及 力 但 由此 会 产 生一个 问 题 : 如 何区 分 上 述 两 种 不同 性 质 的 补 充 规 范 的 变 更。 法 国 刑 法 理论 有 学说 认 为 , 当 法 律的 变 更是 “目 标 性 规 定 ”的 变 更时 , 即 由于 国 家 刑 事 丝至 皂矍鉴 政 策 目 的 的 改变 时 , 应 适用 新 法 : 若变 更是 “方法 性 术 性 手 段 的 变 更, 与国 家 对 行为 的 评价 并 无 关 系 。 由此 而 引起 空 白 罪 状 的 变 更时 , 变 更” 时 , 即 只是 为 实 现 原 有 的 法 律目 标 而 采用 更好的 技 术 性 手 段 时 , 只能 适用 行为 时 法 。 德、日刑 法 理论 中 的 限时 法 理论 也 有 类 似的 见 解 。 限时 法 , 是 指 为 适应 一时 的 特 别 情况 而 施行于 一定 期 间的 法 律。 最 初的 理论 认 为 , 对 触 犯 限时 法 的 行为 , 由于 该 法 是 为 特 殊 的 情况 而 禁 止 一定 的 行为 , 即 使审判时 法 律己废 止 , 仍 应 适用 行为 时 法 。 由于 这一理论 过 于 绝 对 , 学界 又提 出修 正 的 理论 “动机说 ”。 该 说 认 为 , 若限时 法 的 废 除 是 因为 国 家 对 行为 反 社会 的 评价 变 更时 , 应 适用 新 法 ; 若其 废 除 是 因为 该 法 所 针对 的 特 殊 情况 已 消 失 , 为 实 现 限时 法的 目 的 , 仍 应适用 行为 时 法。由此 不难 发 现 , 上 述 理论 均 认 为 , 轻法 能 否 溯 及 既往, 取决于 立法 者变 更法 律的 目 的 , 亦即 对 行为 的 评价 是 否 改变 。 也 有 学者认 为 认 为 , 对 空 白 罪 状 的 溯 及 力 , 亦应 联系 立法 者变 更补 充 规 范 的 动 机。 其 一, 当 补 充 规 范 的 变 更是 评价 性 的 变 更时 , 即 出于 国 家 对 行为 危害性 评价 的 变 更 时 , 应 适用 轻法 , 遵循“从 旧兼 从 轻” 原 理。 应 当 注 意, 这种 评价 的 改变 有 时 是 明 显的 , 但 有 时 需 要 综 合考 察 。 其 二, 当 补 充 规 范 的 变 更只是 一种 技 术 性 变 更时 , 应 适用 行为 时 法 。 如 前 述 的 税 制 改革 , 中 央 银 行金 融指 令的 变 更等 情况 , 即 为 技 术 性 变 更, 只能 适用 行为 时 法 。 因为 这些 规 范 是 国 家 为 实 现 专门 政 策 而 制 定 的 , 其 指 引 或禁 止 的 内容 随 情势而 变 , 只有 适用 行为 时 法 才能 实 现 国 家 的 立法 目 的 。 更为 重 要 的 是 , 这种 变 更不是 出于 立法 者对 行为 评价 的 变 更, 第 一 ,严 格 限 制空白 罪状 的 立法 范 围。 空白 罪状 虽 然 具 有其 独特功能 ,但 毕 竟 同 罪刑 法 定 原 则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冲 突 ,因此,严 格 限 论空白 罪制空白 罪状 的 立法 范 围十 分必 状 要 。 一 是 在 犯 罪类 型上限 制空白 罪状 的 运 用 ,应 将 空白 罪状 主 要 规 定 在 经 济 犯 罪类 条 文 中 。 二是 坚 持立法 的 必 要 性 原 则 ,只 有具 体 行空白 罪状 虽 然 同 罪刑 法 定 原 则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冲 突 ,但 因其 具 有保持刑 法 典 相 为 事先得 到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对 稳定 及 严 密 刑 法 典 的 独特功能 而 备 受 各 国 立法 者的 后 ,才 能 被 纳入刑 事法 的 调 整 范 围内 。 三是 填 补 空白 青睐 ,我国 立法 机 关 也 把空白 罪状 的 行为 要 件 所 所 反 映 的 社 罪状 作 为 法 律 协 调 统 一 和解 决刑 法 稳定 性 与 发 展 会 危 害 性 应 达 到应 受 刑 罚 惩 罚 的 程 度 ,也 即应 从 变 化的 现实 之 间 的 矛 盾 的 一 种 有 犯 罪行为 与 一 般违 法 行为 相 区 别的 效手 段 来运 用 ,因此在 ,,年 和,,年 两 部刑 法 里 都 大 量角度 加 以限 制。 四 是 及 时总结 、研 究空白 罪状 具 体 犯 罪构使 用 了 空白 罪状 ,应 该 成 的 行为 要 件 ,待 条 件 成 说 ,是 取 得 了 一 定 效果的 。 尽管 如 此,由 于 立法 技术 熟 时,可 不再 使 用 空白 罪状 而 改 用 叙明 罪状 ,从 而 在 等 多方 面 的 原 因,我国 刑 法 空 数 量上减 少 空白 罪状 。 白 罪状 依 然 问 题不少 ,诸 如 前 文 所 述 。 笔者认 为 ,第 二,正 确 确 定 空白 罪状 的 参 照 依 据。 如 前 所 在 现有 立法 技术 条 件 下 ,对 空白 述 ,目 前 我国 刑 法 空白 罪状 的 参 罪状 应 当 采取 扬 长 避 短 ,加 以完 善 的 态 度 ,主 要 应 照 依 据层次太低 ,范 围太大 ,有 违 罪刑 法 定 原 则 。 对 重点采取 以下 措 施: 此,有 论者提 出 “从 罪刑 法 定 的 角度 ,空白 罪状 的 参 照 依 据只 能 是 指 《立法 法 》中 规 定 的 有权 立法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制定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即法 律 、行政法 规 、地方 性 法 规 、部门 规 章 、自 治条 例、单 行条 例和地方 政府规 章 ,而 不能 是 不享 有立法 权 的 机 关 制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甚 至包括 企 事业 单 位 制定 的 管 理 规 定 或 规 章 制度 ”。笔者认 为 ,将 不享 有立法 权 的 机 关 制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包括 企 事业 单 位 制定 的 管 理 规 定 或 规 章 制度 排 除 在 空白 罪状 的 参 照 依 据之 外无疑是 正 确 的 ,但 将 地方 性 法 规 、部门 规 章 、自 治条 例、单 行条 例 和地方 政府规 章 也 认 定 为 空白 罪状 的 参 照 依 据则 有商 榷之 处 。 某 些 空白 罪状 中 参 照 的 其 他规 范 性 文 件 过 于 宽泛致 使 都 分法 律 位 阶较 低 的 也 被 包括 在 内 ,例如 : 擅 自 出 那些 规 定 不明 的 填 补 性 行为 要 件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化和具 体 化。 的 外延 的 有限 性 。 对 于 空白 罪状 所 对 应 的 犯 罪行为 特征未作 明 确 性 规 定 ,根据罪之 明 确 性 原 则 ,属于 罪的 非 法 定 化,则 司 法 机 关 不得 将 该种 行为 解 释 为 某 一 罪名 的 表 现形 式 。 二是 如 果 参 照 依 据对 于 空白 罪状 所 表 述 的 类型化行为 仅规 定了 民 事或 行政责任 而 未规 定刑 事责任 ,则 司 法 解释 不能 将 该种 行为 纳入犯 罪的 范 围,否则 就属于 无效的 越 权 解释 。 三是 只 有当 参 照 依 据对 于 空白 罪状 所 表 述 的 类型化行为 明 确 规 定 “依 照 刑 法 有关 规 原 则 。 为 了 消 除 这种 不合 理 ,我们 建 议故 意 、过 失 分条 款 设 立,分别设 置 不同 的 法 , , 赵 秉 志著: 《 外国刑法 原 理 》 , 中 国人 民 大学 出 版 社, , 版 。 , , 张 明 楷著: 《 刑法 格言 的 展 开 》 , 法 律 出 版 社, , 版 。 , , 高 铭 喧 主 编: 《 刑法 专 论 》 , 高 等 教 育出 版 社, , 版 。 , , 李 龙 著: 《 宪 法 基础 理 论 》 , 武汉 大学 出 版 社, , 年 版 。 , , 陈 兴 良 著: 《 刑法 哲学 》 , 中 国政 法 学 出 版 社, , 年 版 。 , , 杨 建 华著: 《 刑法 总论 之 比 较之 检讨 》 , 三民 书局, , 年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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