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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04-20 4页 doc 16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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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的通知》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许可。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许可。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村建设的,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许可范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及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在设施农用地上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可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在乡、村庄规划中确定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指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农村集中居住区是指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或审定的规划实施的村民住宅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四条(许可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许可原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等规定。 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和技术。未编制乡、村庄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或者相关规划未经批准的,不予审批。 乡村建设活动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 作出规划许可。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许可程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个人或建设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接收个人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七条(四项建设许可程序)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等。 4.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5.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国土部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 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 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 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村民自建住宅)进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 面意见; 2.国土部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3.体现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等内容的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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