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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秩序讲稿

2019-05-03 8页 doc 22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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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秩序讲稿P1: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对立?冲突?统一?共生?——孰重孰轻? P2: 自由:权利、无拘束、动态。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自由包括不受外界约束和控制及可以自我作主地去行为两方面的含义。卢梭在其著作《山中书简》第8书中说到:”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亦如马克思所言:”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时候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
自由与秩序讲稿
P1: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对立?冲突?统一?共生?——孰重孰轻? P2: 自由:权利、无拘束、动态。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自由包括不受外界约束和控制及可以自我作主地去行为两方面的含义。卢梭在其著作《山中简》第8书中说到:”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亦如马克思所言:”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时候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 秩序:义务、有限制、静态。治之经,礼与刑。——荀况 西方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秩序就是有差别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对于秩序的内在深义,即使各有各的不同观点,但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正是有了稳定的秩序以及其显示出的良好的发展态势,才是人类社会与世界不断向前发展的保障性因素。 P3: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从传统的思路上来看,大致也有基于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为出发点的区分, 但此二者都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作了简单化的处理。 集体主义的自由与秩序观:集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时, 主张个人利益首先服从社会整体利益, 要求在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中, 把集体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个人的利益服从集体的利益; 集体主义也蕴含着特定的政治和经济主张, 认为政治的核心是权力, 尤其是对权力的争夺。自由必须以秩序为优先, 秩序才是所要关注的核心和终极价值。于是, 稳定便压倒一切, 稳定就是一种秩序。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解决自由与秩序关系就是采纳一种独特的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个人服从普遍意志时,他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康德以自由这一概念作为其道德和法律哲学的核心,却又不容忍人们怀疑国家主权的来源,要求人们用改良的方式而不是革命的方式更改国家,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对于其臣民只有权力,忍受立法权的滥用是人民的义务。 黑格尔国家是现实存在的实现了的道德生活,是自由的体现,是理性的,是人的意志及其自由的外在表现中的精神理念。人具有的全部精神现实性都是通过国家才具有的。在黑格尔看来,公民是为国家而存在的。 P4: 另一部分哲学家沿着相反的方向看待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古希腊智者学派哲学家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蕴含着以个人理性审视世界的意味。 个人主义的自由与秩序观:以个人为优先, 其次才是集体或社会, 人们不能因为集体利益而对个人正当的利益有所损害。 洛克假设说,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独立、平等、自由,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所有权。然而自然状态之下,有许多缺陷、不便和危险。于是人们结束自然状态,缔结一项契约,根据这一契约人们共同组成团体,建立国家。人们联合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贝卡里亚更是直截了当地说: “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宗旨。” 密尔则从个人优先于社会的角度阐发个人自由,将个人自由置于首位,主张国家应为了个人而存在,应当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他认为,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蒂还在组成它全体的个人价值。 P4: 哈耶克刻意把哲学、法理学、政治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熔为一炉,根本目标是对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加以捍卫、整理和阐发。其目的要展示给人们一个原汁原味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哈耶克用“自生自发秩序”概念表征这一思想体系。西方学术界对哈耶克的这一概念评价之高几乎达到了神化的地步。 1,自由是自生自发形成的结果。绝对不是人为设计的结局,人为赐予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2,自由意味着对控制个人努力的否弃。这意思是说,自由是个人努力和个人行动的自由,控制人者对人的横加干涉,不会有自由,要自由,就必须否弃人为干涉和控制。3,自由的功用是免除灾难。消除专制所带来的一切灾难的唯一有效的武器和手段就是个人自由。4,自由与二者一致。享有多少自由权利便承担多大责任,这是自由的本质规定之一。自由与责任分离,有自由者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者无自由权利,这是封建集权专制的根本特征。5,自由社会的本质不是抽象能力,而是用其能力为他人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哈耶克对自由与秩序的观点, 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对前两种自由与秩序观的超越。对集体主义而言其更多则是从一种个人主义方面来避免其内在的对个人的一种漠视;对纯粹的个人主义而言, 则是将个人主义分为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基本上沿循亚当. 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进路, 强调个人目标乃至自我利益的追求, 就社会长远的演化过程而言, 有其贡献; 二是继 承奥地利学派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观点, 主张个人主义式的社会, 是理解社会的唯一进路。在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中, 自由是一否定性的定义自由意味着任何人不受任意的强制。对于秩序, 他认为有两种, 一种是人为秩序, 一种则是自发秩序。前者是在唯理主义者的固有结论下的一种自然的推导, 是对人类理性建构作用的过分乐观; 后者则是一种演化论的思维, 除了对经验和传统的尊重之外, 还有对理性所不及的领域的秩序的形成与演化的准确描述。 P5: 美国哲学家杜威:社会由个人组成,由此可知,社会必须为个人而存在,或个人必须遵奉社会为它所设定的各种目的和生活方法,又或者社会和个人是相关的有机的,社会需要个人的效用和从属,而同时亦要为服务于个人而存在。 庞德:一种文明的理想、一种把人类力量扩展到尽可能最高程度的思想,一种为了人类的目的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进行最大限度控制的理想,必须承认两个因素来达到那种控制:一方面是自由的个人主动精神、个人的自发的自我主张;另一方面是合作的、有秩序的、组织起来的活动。如果我们想要保持对自然和本性的控制,使之前进,并流传下去,那么对这二者就都不应该加以忽视。 哈耶克的理论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哲学,然而却是一种试图把个人理解为一社会存在的哲学。他认为,自由主义最主要的一点是:个人自由不但不会带来社会的混乱,反而能够导致最适合演化需要的社会秩序,同时也是文明进展最有效的原则。换言之,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社会理论所依据的并不是先定的个人权利之公理主张,也不是任何理性体的人之观念,而是一种旨在表明为什么维护文明生活要求有一个增进和平共存的政治秩序的社会理论。 P6: 自由与秩序两者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根据。秩序是人类实现自由目的的手段和条件。“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自由则是人类之所以要建立秩序的目的所在。自由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终极的价值,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设置和秩序安排,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类自由本性的实现。 P7: 自由与秩序两者相互渗透。秩序总是实现了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总是在某种秩序中的自由。如果只有秩序,没有自由,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如果只有自由,没有秩序,社会就会陷于混乱。 P8: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上, 哈耶克认为不应该单独讨论自由与秩序两者的关系, 而应该放在法治即一种社会的大环境下进行才有意义。因此, 我们可以把其关于两者关系的得出通过一种人为的分解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法治与秩序的关系来进行论述。法治的引入 法治与自由:法治不是限制或取消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 哪里没有法律, 哪里就没有自由。总之, 关于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可表述为, 自由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则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没有自由的法治, 比赤裸裸的压迫更加恐怖,因为它于表面的堂皇中侵蚀着个人的权利; 而没有法治的自由, 也不可能是一种有所保障的自由, 最终也会被其他诸如强权所危害和吞噬。 法治与秩序:在法治与秩序之间,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 两者同样也是一种相互的关系: 法治之下,才能形成一种具有约束性的以及有稳定预期的秩序, 而这种秩序并不是强加于人的, 而是与传统、习俗等都密切相关。这样在保障了每个个体最大可能地按照其不危害他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秩序对法治而言,除了法治的结果外, 更多的还有这样一层, 即一个良好的秩序是自发的秩序有助于为法治的实现形成一种至少不会造成阻碍作用的外部条件和内在气质。 P9: 在法治的环境中, 自由与秩序是一对相生相克的概念体, 并且在程度上可以相互转化。自由通过法治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秩序,这种秩序之下, 每个个体得到充分尊重的同时, 自然也就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演进, 且这种不断自发形成和演进的社会秩序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强化对一般规则的遵守, 从而保证自由始终能够得以保护而不受到其他强权的任意干涉和损害, 还能使得对秩序的一般性及合理性要求通过法治对自由进行一种约束而达致; 秩序成为法治下的秩序, 反过来同样能够在满足秩序的形成和演进中确保自由不被任意侵损, 使得两者相互促进而相得益彰。 P10: 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方向的时代责任。只有这样,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才有现实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提出构建体现自由的法治秩序的命题,其基本要求有: 秩序是实现自由的基础;我们认为自由的关键是意志自由,而意志自由意味着选择自由。法律通过授权性规范为主体决定自己行为提供了多种合法性模式,用明确而肯定的语言确定了在各种预设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这就减少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增加了可预测性,从而为主体自主选择自由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条件和制度保障.法治下的社会较易适应文明的挑战,因为它的成员能够在个人自由的自我空间中发挥创造力,而各 成员也易在自由的社会秩序中相互协调,所以整个社会比较有活力。换句话说,愈能保障个人自由的社会便愈能产生丰富、进步的文明,同时社会也愈有帮助大家合作的秩序。 自由是评价秩序的基本尺度;马克思也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在现代社会,法的现象是确认、扩大和实现主体自由的重要机制,社会主体正是借助于法并在法律的范围内来实现自己权利的。因而,自由是法的现象的重要价值内容,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确认和维护公民自由的法律才是“良法”。 体现自由的秩序是当代法治的价值取向。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情境下,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总是变动的,抽象地讲,很难说哪个是第一位的,哪个是第二位的。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上还是一个社会本位的社会,个人仍在相当程度上依附于集体,依附于社会,个人独立人格缺乏。在现实中对集体利益的保护,会导致对个人利益的侵犯,对社会秩序的强调也会导致对个体权利的漠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决定着中国社会的大趋向毋庸置疑地将变得更加自由,人将更为独立和更为个体化,更具有进步心和独创性,我国的立法取向应该注重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理性规则,它同样也应该有民胞物与的人文情怀和人性关怀!可喜的是,我国的立法取向已经发生这样的变化,从宪法中公民权利位序的变化,物权法草案中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同等保护原则的提出,这都表明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宽容,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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