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以上学分的,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满本专业课程学分,并且修满第二专业课程50及以上学分(含#毕业
#学分)的,可申请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与本专业的非专业选修课程、人文与科技、文理互选、公选课程相同、且学分相同的承认学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并能提供充足的理由,由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符合招生章程规定转专业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安徽大学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当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填写《安徽大学转院、系(专业)#申请
#》,所在院、系审核推荐,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二)省内转学的,由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查,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批准并发文通知学校及转入学校办理转学及户口转迁手续。
(三)跨省转学的,由安徽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记入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外。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休学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填写《安徽大学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可以保留学籍一年,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学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七条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对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发布通知。
第四十八条学生一学期所获得总学分大于或等于10,但小于14,且平均绩点小于1,应当予以告诫。
第四十九条学生一学期所获得总学分小于10,应当予以退学警告。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告诫次数连续达到三次的;
(二)退学警告次数连续达到两次的;
(三)告诫次数达到两次、且退学警告次数达到一次,且三次连续(不论顺序)发生的;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按以上规定作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对受到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发出告诫、退学警告通知书,通过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后,通知书原本送回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院、系填写报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安排。
第五十四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可以申请复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安徽大学学生
》(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入学后,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四分之三的,允许报考第二年招收的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十七条具有安徽大学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安徽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入学后,第四学年结束时,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未完成学业的,将自动编入下一年入学的对口专业学生继续学习,以后依此类推。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未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的总学分,但至少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并且其它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
第六十一条学生获得除毕业论文外的本专业毕业所需要的所有课程学分,并且在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结
业,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补做毕业
、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并且德、智、体、美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按学校相关程序,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执行,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六十四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
,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安徽大学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籍管理按《安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