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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2017-12-27 6页 doc 19KB 2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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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核电厂辐射环境 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送审稿)组织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 编制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组成与内容 ..............2第三章 核电厂外围辐射环...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核电厂辐射环境 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送审稿)组织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 编制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组成与内容 ..............2第三章 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 ..............................................2第四章 流出物监测系 统 .......................................................................5第五章 监测用 房 ...................................................................................6第六章 职责分工 ...................................................................................8第七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规范。 本规范中的辐射环境均指电离辐射环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是系统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和验收等的重要依据。其它省级实验室分析系统和应急移动监测系统等监督性监测系统不属于本规范。 第三条 为保证核电厂周围环境安全,必须对核电厂实施监督性监测,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是核电厂必须配 批注 p1: 此处取消了关于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首次装料的要求。 第四条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计建设应体现监督性监测的独立性,遵循科学合理、功能齐全、规模适宜、积极兼容的原则。 第五条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应纳入核电厂建设中,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六条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除执行本建设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其它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 第二章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组成与内容 第七条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一般由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和核电厂流出物监测系统二部分组成。 第八条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内容包括监测用房、监测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 对一个基地多个核电厂的情况,每新增一个核电厂应相应增加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设备和监测用房。 第三章 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 第十条 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一般由监测子站和前沿站二部分构成,用于对环境辐射水平及相关气象参数、样品中放射性物质等进行监测和采样分析,并实时按统一协议传输监测数据至省级数据汇总点。系统应同时兼顾核事故应急环境辐射监测,并具备自动报警和功能。 第十一条 监测子站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原则上按核电厂周围16个方位布设监测子站,每个方位考虑布设1个监测子站,沿海核电厂,靠海一侧可根据需要设立监测子站; 2(在核电厂各堆址主导下风向、次下风向和居民密集区应适当增加监测子站; 3(监测子站除对照点外,原则上应建在核电厂烟羽应急区范围内,部分监测子站应与核电厂自主运行的监测点位重 2叠; 4(监测子站建设要考虑事故、灾害的影响。 第十二条 每个监测子站由辐射监测设备、气象参数测量设备、采样设备、控制设备、数据处理设备、供电、防雷及站房等基础设施组成。各类设备应集成安装于专用建筑物,或安装于一体化站房中。监测子站位置在核电厂运行期内应相对固定。至少应在 1 个监测点位建设标准气象观测场。监测子站主要设备配置要求见表 1。 表 1 监测 子站主要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功 能 和 用 途 数量(套) 连续辐射 空气中 γ 辐射水平实时监测包括连续 γ 剂量率、连续 γ 能 1 1 监测设备 谱。 1.气溶胶连续采样。 2.碘连续采样。 2 采样设备? 3.空气中14C采样。 1 4.空气中3H采样。 5.干湿沉降自动采集。 1.自动测量雨量、感雨。 气象参数 3 2.自动测量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太阳辐射 1 测量设备 等气象参数。 4 控制设备 对重要设备进行自动控制和状态监控。 1 数据存贮(存储现场监测数据 3 个月以上)、传输、显 5 数据处理设备 示、数据安全,软件系统(包括数据通讯传输及处理分 1 析软件)。数据传输应至少考虑采用二种不同方式。 监测子站站房含综合布线和操作台等、供电、防雷、 6 基础设施设备 1 通讯、安保系统等、不间断电源、温湿度控制。注:?注:每个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至少在 30的监测子站中配置;气溶胶连续采样流量?60m3/h,其中至少 1 个的流量?600m3/h。 第十三条 每个核电厂(含一个基地多个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设 1 个前沿站,用于监控和汇集各监测子站数据,实时传输监测数据至省级数据汇总点端口。前沿站数据采集汇总 3处理设备包括数据监控、显示设备、数据传输设备及软件系统及辅助设施设备等各 1 套。前沿站数据采集汇总设备配置要求见表2。 表2 前沿站数据采集汇总设备配置要求序号 设备名称 功 能 和 用 途 数量(台/套) 数据采集、通讯与传输 用于采集、传输各监测子站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 1 1 设备 息,并传输至省级数据汇总点端口。 用于处理、存储(存储监测数据 3 个月以上)、大 数据处理、数据存储、 2 屏幕显示各监测子站的监测数据和结果,具 1 网络安全、显示设备 备相应网络安全等级。 数据信息处理软件系 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监控、处理、汇总、分析、 3 1 统 显示及各种报告、报表自动生成等。 4 辅助设备及设施 机房综合布线和通风、温湿度控制等。 1 5 基础设施设备 不间断后备电源、防雷等设施。 1 第十四条 前沿站作为核电厂周围样品采集、处理、测量分析前沿工作场所,应配备样品采制和监测、分析设备及辅助设施设备等各 1 套。前沿站采样、分析监测仪器设备等配置要求见表3。 表 3 前沿站采样、分析监测仪器设备等配置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数量(台/套) 1 采样车 1 2 监测车 1 3 便携式剂量率仪 4 4 便携式高压电离室 2 5 采样和制样设备 1 6 激光测距仪 2 7 β 表面污染仪 4 4 8 样品前处理装置 1 9 高纯锗 γ 谱仪 1 10 α/β 测量仪 2 11 低本底液闪测量装置 1 12 其它辅助设备及设施 1 第十五条 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应考虑硬件设备备份,备份数量按整个系统设备的 10,20确定。 第四章 流出物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 流出物监测系统是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核电厂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气态、液态排放物进行监测,一般分为在线连续监测和抽样监测。 第十七条 气态、液态流出物监督性监测的在线连续监测,共用核电厂自行实施的流出物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采样与监测设备,配置独立的相应传输及通信设备,实时同步传输在线连续监测数据至相关环境保护部现场监督单位、省区市及国家数据处理汇总中心。 第十八条 每个核电厂(含一个基地多个核电厂)应建一个流出物监测实验室,进行抽样监测并承担事故时应急样品分析。流出物监测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见表 4。 表 4 流出物监测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数量(台/套) 1 高纯锗 γ 谱仪 2 2 α/β 测量仪 2 5 3 液闪测量装置 1 5 样品前处理装置 1 6 流出物取样装置 若干 7 其它辅助设施及设备 1 第五章 监测用房 第十九条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 系统监测用房包括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监测子站、前沿站及流出物实验室的用房。 第二十条 监测子站用房用于放置监测设备、采样设备及相应的控制、数据和信息传输等设备,其面积应满足所需设备安置、运行和维护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前沿站用房包含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数据汇总、现场维护、样品处理、分析测量等用房。前沿站用房功能区分和配置要求见表 5。 表 5 前沿站用房功能区分和配置要求 参考配置 序号 前沿站功能区分 功 能 和 用 途 面积(m2) 1 接样室 样品交接 30 2 准备区 实验前准备 30 3 样品前处理室 气液态流出物样品预处理 100 4 核素测量室 大型仪器测量 130 放射分析实验台,与化学分析配套的辅助 5 化学实验室 300 设备 6 天平室 天平存放、使用 30 7 放射性废物存放室 放射性废物临时暂存 50 8 样品储藏室 样品储藏 100 6 9 标准物质存放室 标准物质存放 30 10 化学试剂储藏室 化学试剂储藏 30 11 危险物品存放室 危险物品存放 30 12 洗消洗涤间 实验人员实验结束后辐射洗消及洗涤 30 13 维护室 连续监测系统维护室 50 14 监控室 监控各监测子站房工作状态 50 15 汇总处理传输室 汇总、处理和综合显示监测数据 100 16 档案室 档案存放、管理 50 17 公众接待宣传室 公众接待、宣传 100 18 值班室等辅助用房 值班、值守 60 合 计 1300 第二十二条 流出物实验室可与前沿站监测用房建于同一地点,但应独立设计、分散布局。流出物实验室功能区分和配置要求见表 6。 表6 流出物实验室功能区分和配置要求 参考配置面 序号 功能区分 功 能 与 用 途 积(m2) 1 接样室 样品交接 30 2 准备区 实验前准备 30 3 样品前处理室 气液态流出物样品预处理 100 4 核素测量室 大型仪器测量 150 5 化学实验室 放射分析实验台,与化学分析配套的辅助设备 350 6 天平室 天平存放、使用 30 放射性废物存放 7 放射性废物临时暂存 50 室 8 样品储藏室 样品储藏 100 9 洗消间 实验人员实验结束后辐射洗消 30 10 洗涤室 衣物洗涤 30 合 计 900 7 第二十三条 监测用房应功能完善。监测用房的楼宇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并设置自控系统、防雷系统等。监测用房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实验环境需要,大型设备间应满足承重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测用房应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核素测量室应与样品前处理室保持足够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防止通风系统串道导致的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 前沿站、流出物实验室等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一般应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后备电源。设施应安全可靠,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对项目的验?铡?第二十七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其资金纳入核电厂建设成本预算。项目建设方案应征询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后的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8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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