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交易/4)535-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处理电力交易重大事项,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值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国网(办/4)292-201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的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是指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运营、电力交易合规管理和市场服务等工作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
规章
编号:国网(交易/4)535-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重大事项
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处理电力交易重大事项,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值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国网(办/4)292-201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的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是指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运营、电力交易合规管理和市场服务等工作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等。
第四条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坚持快速反应、实事求是、妥善办理、及时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电力交易部门是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的主办部门。
各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电力交易部门负责向国网交易中心报告电力交易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电力交易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电力交易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分工,落实报告责任。
第七条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应按本规定的程序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不报。
第八条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内容涉及公司秘密或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国网交易中心每年将定期通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并纳入年度购电
完成率电力交易管理综合评价考核。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条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当地政府或能源监管机构出台电力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则、文件、
等情况;
(二)受当地政府或能源监管机构委托,起草电力交易相关制度、规则、文件、方案等情况;
(三)接待政府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局级及以上领导调研、考察、指导工作等,以及相关领导作出指示、批示等重要情况;
(四)参加或承办当地政府或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电力交易的重要会议、活动等情况;
(五)迎接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相关监管检查、参加约访座谈等重要情况;
(六)电力交易工作取得重大进展、重要突破等情况;
(七)电力交易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投诉、市场纠纷及处理解决等情况;
(八)新闻媒体对电力交易工作的重要报道等情况;
(九)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电网公司值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电力交易重大事项,从其规定和要求执行,同时报国网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章 报告要求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重大事项的,电力交易部门应预先了解有关信息,并上报事前报告。
第十四条 事前报告分为口头形式和
面形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交易平台等)。以口头形式报告的,国网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相关单位电力交易部门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事前报告主要包括电力交易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等。
第十六条 事后报告主要包括电力交易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处理情况、成效或影响分析等。
事后报告模版见附表。
第十七条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发生后2日内,相关单位电力交易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事后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网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家电网交易〔2008〕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交易重大事项事后报告模版
附件
电力交易重大事项事后报告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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